李敖书牍集

目录

  • 一、责备吴大猷先生
  • 二、银纸包个臭皮蛋
  • 三、直线前进对,周而复始错
  • 四、来回带物法
  • 五、贵市长言而无信,令人羞羞
  • 六、“惭愧公荣文王”
  • 七、左奶、右奶,查禁哪只奶?
  • 八、从五大臣到八大臣
  • 九、与朋友交,其写信乎?
  • 十、天行有常
  • 十一、给俞济时将军一封信
  • 十二、“财神爷”的悄悄话
  • 十三、给沈登恩信中的几段
  • 十四、“不提李敖之名”记趣
  • 十五、请台北市政府新闻处答复
  • 十六、有关《自立晚报》的函与状
  • 十七、是人告人,不是党外告党外
  • 十八、“要埋单”
  • 十九、律师-正义-缩
  • 二十、从肚皮到头皮
  • 二一、司法院有人在打鼾吧?
  • 二二、祸延小蒋及其晚娘
  • 二三、“良友渐随千劫尽”
  • 二四、这是什么问案标准?
  • 二五、前任作恶,后任当灾
  • 二六、警察头子们是什么意思?
  • 二七、从恐吓到通缉
  • 二八、致俞国华先生一封信
  • 二九、树敌与择友
  • 三十、答非所问是不行的
  • 三一、关于“记忆”的讨论
  • 三二、二李通信
  • 三三、寄刘辰旦谈党外内史
  • 三四、给李政一的一封信
  • 三五、认定知识分子的着眼点
  • 三六、盗贼政府
  • 三七、给吴三连的预告信

责备吴大猷先生

大猷先生:

8月16日,《时报新闻周刊》刊载“杨振宁晋见总统内幕”,说:

中央研究院第十七届院士会议闭幕后,最令中研院院长吴大猷欣慰的事之一,就是四十三年未回国的院士杨振宁,在回国后的第四天,即蒙蒋总统召见。

杨振宁是在28日下午回国,29日中午中研院院士会议开幕式之后,吴大猷即打了一通电话给行政院长俞国华,希望俞院长能代为向总统转达可召见杨振宁之意,经过30日一天,在31日下午3时,杨振宁与吴大猷匆匆自中研院院会场中途离席,前往总统府,晋见蒋总统。

在与杨振宁、吴大猷的会晤中,蒋总统除听取吴大猷对院士会议的简报及询问杨振宁目前的研究工作外,同时对吴大猷、杨振宁个人表示嘉许,更要吴大猷转达总统对全体院士的慰勉,这次和蒋总统的会面,使吴大猷在喜见心爱学生返国为他祝寿及院士会议顺利完成之余,又多了一项欣慰。

看了这则报道,如果大体无误,我想奉劝先生几句话。

自来所谓第一流知识分子,理该维护“大儒式”的尊严,不亢不卑,与统治者相抗。这种抗,不一定是敌对,毋宁是维护应有的风范与规格。《战国策》记颜斶拒见齐宣王,“王曰斶前”“斶亦曰王前”,顔斶的分庭抗礼,并非说与统治者不能见面,而是坚持你不能“召见”我,所谓“有不召之臣”是也。第一任中央研究院院长蔡元培先生,主持北大时,统治者来拜访他,他送行时,只送到校长室门口为止,不肯向前多走一步,这种对知识分子尊严的维护,岂不值得今天的中央研究院院长想想吗?

如今先生不但带着不知风范与规格的杨振宁先生去给统治者“召见”,并且还大感“欣慰”,这是很失体统的事。尤其在庆“召”之时,是“匆匆自中研院会场中途离席”的,这更是很失体统的事。我们读《论语》,看到孔夫子“君命召,不俟驾行矣”那一幅画面,深感其失之下贱,如今先生带杨振宁先生“不俟会毕行矣”,其下贱也,夫子都自愧不如矣!

先生不要以为我提到的风范与规格只是迂腐的古人干的事,先生只要想想当美国约翰逊以总统身份驱车拜访大儒李普曼(WalterLippmann),就知道我今天以大义相责先生,此种大义,是既古典又现代的。

随信附上我写的《吴大猷假公济私的一面》影本,供先生一并反省。这篇文章原登在党外杂志,据8月《联合月刊》先生谈话,先生是不以“挖内幕、攻击政府为主要目标的党外杂志”为然的,这篇文章,也许有助于先生的三思与判断。此祝

进步

李敖1986年9月9日夜1时40分

银纸包个臭皮蛋

——给王荣文的信

荣文:

全集校稿四册附还,贵公司的校对人员功力极深,改正了我不少错误,请你特别代我谢谢,并建议加薪给他们——你们资本家向来一听加薪就头疼,如今且由李某人提出,头之疼也,将加倍矣!

你说《文星》复刊,向你拉广告捧场,你送上远流版《李敖全集》广告,却被他们打回票。听来十分有趣。不过,如果他们真的除恶务尽、除李敖务尽,也就罢了。无奈复刊第一炮中,其中两篇可读性之文,竟不能免于是李敖写的:一篇是萧孟能的《关于〈韩福瑞和他的思想〉》,真的作者非萧孟能,乃当年之李敖也;另一篇是陈香梅的《我所知道的韩福瑞》,真的作者亦非陈香梅,乃当年之李敖(连改带写)也——《文星》消灭李敖,最后李敖阴魂不散,消灭了半天,竟被李敖消灭如此,真有趣哉!

《文星》这次复刊,我总觉得来路甚怪、人马甚杂。过去《文星》编辑部,只是我一人掌全局,有个助理编辑,另有萧孟能不断的提供进来人情稿(如余光中一帮人的鬼诗之类),与我纠缠而已。今则反是。在助理编辑以外,竟有什么总策划一人、编辑顾问二十七人、编辑委员九人、美术设计一人、美术助理编辑二人、校对主任一人、特约海外摄影一人、专任摄影一人、副社长一人……比过去多四十四人,真是大场面也。

不过重要不在大场面,而在内容如何。否则再金玉其外,也不过是银纸包个臭皮蛋耳!——《文星》当年是为争取自由而殉道的,《文星》复活若失掉这种精神,纵使能有余气,也是行尸走肉而已。

前几天获得《文星》副社长林金开给防癌协会理事长范光霂的信,词意凶悍,其中竟有“本社保安人员备查中”字样,真令我好奇已极!复刊后的《文星》杂志社中,竟赫然有“保安人员”驻社,我说它来路甚怪、人马甚杂,还说得太客气了哩!即祝

源远流长、财源滚滚

敖之1986年9月16日

直线前进对,周而复始错

尚勤:

三信都收到。

大作《海外的中国人》附还,以后如有机会,请代买一册送我。你们“海外的中国人”自北京买书,比我这种“被国民党扣在台湾的中国人(不是台湾人)”方便多了。

书中有几篇,写得尤其好、动人。其中一个原因是,许多感受是你在人生的道路上计程而来的,这种作品变得真实、有特色,不无病呻吟。而无病呻吟,却是海内外中国作家们的大病,令人非常讨厌。

从你的书里,看到你人生的道路真是“一段漫长、漫长的道路”,走了二十多年,其实没有终点。没有终点,不一定就是不成功。人生每一段路仿佛都有终点,但在终点尽处,却是另一条路的起点。陆游诗中“山重水复疑无路”,可说是路上的人的一种普遍心境,但随着“柳暗花明又一村”,却又带给人绝处逢生的乐观。一村又一村走完,除非继续走下去,成功之感,会非常短暂,并且成功之感,往往只是庆幸自己终于走完了一段错路而已——这就是人生,永远是走不完的路,而终点就是起点。

前几个月,黄老三的大姨高美人来,因住在我邻居家,邻居约我,一起吃了两次饭。高美人风华依旧(我只在黄老三婚礼上见过她一面),她说她这回返台,是继办离婚后卖房子,回美国后,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她有几分凄楚的自感年华老去,我目击她正把终点休止、从起点上路,心里感触很多。

对我说来,人生的道路虽然有不断的“何处是归程,长亭更短亭”的终点与起点,但这种方向,却该是直线前进的,而不是周而复始的。周而复始的缺点是把人生的道路弄得太狭窄,终点虽然就是起点,但因为轨迹是圆周,结果常常又走上老路。相对的,直线前进却不这样,直线前进把人生的道路分成多少段,一段段的走了又走。你信上说你和胡茵梦去游WaldenPond,当年WaldenPond的隐士Thoreau虽在湖滨散记两年,但他仍搬出山林,另觅起点。他说:“或者因为我认为还有若干不同的生活须待尝试,不能久过这一种生活。”这是对的。但人生最后,必须有一种自我(不靠他人的)归宿,则是智慧的决定。达尔文周游世界后,“开花”于家园;马克思“煽动暴乱”后,“落草”于大英博物馆。……这种决定,是很必要的,虽然也许只适用在高人身上而不是高美人身上。

你明天返美,特写此信。你说“小文的事我回去再与她纠缠”,祝你

胜利!

敖之1986年9月28日

〔附记〕王尚勤的书,1985年4月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出版。

来回带物法

——给沈登恩的信

登恩:

你的信收到了。前几天散步时,两度碰到维桢(现在朋友除非碰到我,都见不到我了)。我跟维桢说:“我每逢生日、过年、过节,一定收到小沈的礼物,他情况好的时候送,情况不好的时候也送;我情况好的时候他送,我情况不好的时候他也送。他是我认识的出版家中最不以浮沉穷通待我的人,这个人做人真有他特有的味道。”维桢点头同意我的话。昨天散步时碰到胡老师(胡虚一),顺便请他吃火锅,胡老师说邓维桢是最有头脑的人,他的头脑,比这些党外人士高出太多了(类似胡老师的话,我也听何振亚和一个朋友说过)。我想邓维桢是最了解你的人,你还是多跟他联络联络。他常常有很好的意见,当然也有很糟的意见,不过当心就好了,没关系。罗斯福说丘吉尔的主意每天有一百个,但只有一个是好的,但那个好主意,就可以打胜仗。维桢思想面很宽,他的许多主意,常常发人所未发,并且举重若轻,出之以从容,你应该多去看看他。

我现在除了散步一次外,全天都藏在家里,在家里保证是天下第一忙人。忙的情形,有“来回带物法”可见一斑。“来回带物法”是我自己摸索出来的方法,就是在家里,只要一走动身体,不论从书桌到餐桌,或是从这间房到那间房,来去之间,绝不空手,总要顺便带件东西、带件资料,把相关的一切顺手归位。甚至小便时也此尿不白撒,一边小便,一边看马桶盖上的零星资料,顺手带回,即予分类入档。虽然这样勤勉,一天下来,总还觉得时间不够用,恨不能延寿半世纪,把永远做不完的事,再多做一些。

你要我帮的忙,凡属第一流作者的忙,我都帮,但是二流以下或不入流的,就不必找我了。兹附上罗素照片十件、龚定盦参考书三册,用后请还。(其实二流以下或不入流的作家,他们的介绍文字,还是由他们自己写吧,我见过余光中写的亲笔介绍,大吹特吹自己,使人每块肉都会发麻,这样子卖书,可谓之“电鳗法”——使人发麻而就范法也,也不错呀!)

还有,你找我帮忙,可要先想想汤玛斯曼的故事。汤玛斯曼初到纽约,从他的出版家的书店出来,看到货车司机正在搬一大箱书,他想这些书也许是他写的,就跑过去帮忙,跟司机折腾了半天,可是搬不出个所以然来,他喘着气说:“看来没法子把它搬上车了。”“搬上车?”司机大叫,“我是要搬下车呀!”——请名家帮忙,下场往往如此!

敖之1986年10月12日

贵市长言而无信,令人羞羞

受文者: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议员颜锦福兄、台北市警察局长颜世锡先生。

主旨:为台北市警察局古亭分局一再违法“查扣”书刊,请严办并赔偿。

说明:

一、本月28日下午,有台北市警察局古亭分局罗斯福路派出所警员胡鹏翔(臂章号7246),公然在马路上、在光天化日下,不出具任何证明,径行“查扣”本人等所著“万岁评论丛书”第三十一期一册、第三十二期一册、第三十三期二册、第三十四期九册、第三十五期二十七册(另“查扣”“新观点丛书”第一期一册),总计四十一册。并仅以该警员本人手写收据交付。

二、查依《出版法施行细则》第30条出版法所规定之行政处分,应以书面为之。该警员显然并未经由“以书面为之”手续,就悍然“査扣”,其行为违法,此其一。

三、“查扣”各书中,“万岁评论丛书”第三十五期查禁令尚未下来,又何能“查扣”?该警员显然“忘了我是谁”,不知自己权限何在,就悍然“查扣”,其行为违法,此其二。

四、又“查扣”书刊,依规定须开具“台北市政府取缔违禁出版品收据”,该警员显然并未经由开具制式收据手续,就悍然“査扣”,其行为违法,此其三。

五、查该分局辖下警员,前曾因违法“查扣”事件,经本人委由龙云翔律师代理,于去年6月24日径函贵市长请求“赔偿”,并要求支付本人可得预期之利益六千九百零一元(内含已扣押四十六本书价六千九百元及罚贵府金一元)。经贵市长深明利害,下令法制室及新闻处约本人协商,同意照赔及照罚在案。在协商记录中,且保证转达处分违法渎职警员多人。如今事隔一年,不但未见处分,且该古亭分局又故态复萌,贵市长言而无信,令人羞羞。此信除请就本说明一、二、三、四,四点示复外,并请答复:

(一)协商记录中对违法渎职警员之处分,何以没有下文?

(二)古亭分局一再悍然违法,其局长及他人有否教唆情事?该如何处分?

六、兹据《宪法》第24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请求赔偿;及《赔偿法》第2条及第2项规定,主管官员除依法律应受惩戒及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外,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及《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第22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书”鉴字第1739号、第1829号、第1833号、第2340号。特致此函,请速示覆。

李敖1986年10月29日

附件:警员胡鹏翔手写查扣单影本。

“惭愧公荣文王”

荣文:

昨晚校完了《李敖全集》远流版的最后二册,觉得总算又立下在著作方面新的里程碑,很感谢你,并请代为感谢远流的朋友们。

你10月30日的信收到。因为赶出31日蒋介石冥诞时秘密上版的“蒋介石研究”,所以拖到现在才能回你(这次出版《蒋介石研究》,真是大快人心之事!总算在众口一声大喊万岁之时,表达了不同的声音与抗议,也证明了全台湾还有活人在!还有不买你蒋家账的人在!这次冥诞,他妈的党外全都噤若寒蝉了,没人敢攻击蒋介石了。他们内斗内行、外斗外行,他们对斗李敖的兴趣远超过斗蒋介石,叫什么党外?这些杂碎不能成气候,此适为一例)。

你提出的为“未来李敖”的出版计划,我总觉得你在没成书前,未曾预付任何心理压力与荷包压力,未免太不会“烧冷灶”。何况事实上,我有生以来,跟人合作都以不让朋友受损失自豪,又何压力之有?赖阿胜“烧冷灶”,最后连息奉还,维桢亦然,你去问他们看。试想我完稿以后,自己印销,销路只要有你的三分之一,收入就约略相当于出版家的版税了,你为什么不这样想一想?我承认卖书——公开卖书,不是卖黑市的书——卖不过你,但卖个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应没问题。你口口声声对“别的作者能有交代”,但那些作者并无自己印书销书的能力,何能跟李大牌等量齐观?你说这话,实在该脸红。

总之,“古典李敖”“当代李敖”“未来李敖”的分期是你喊出来的,如今你若不能千方百计争取到“未来李敖”的出版,只能在历史上和金钱上证明你没有持续性的眼光(过去你有这种眼光,并且是第一,还发了大财),有朝一日,你会后悔。看了你开来的草约,简直把我跟“别的作者”一般看(当然你预付一万本版税,算是“小账加一”),真觉得你不是过去的王荣文了。近墨者黑,大概你的功利版《资治通鉴》看得太多了。将来你死了,我给你铸像,铸得一定比关公的脸还红,上注——“惭愧公荣文王”,以为炯戒也。

李敖1986年11月3日

左奶、右奶、査禁哪只奶?

——再致国民党“新闻局长”的一封信

京育局长先生学弟:

淩鸿勋先生淩姓,是三点水的“淩”,不是两点水的“凌”,每易为人弄错。在弄错时候,别人向他道歉,他总是说:“我们不在乎少一点。”今天这封信,就是谈在乎不在乎少一点问题的。

去年1月19日我写信给你,说:“在贵局迭次‘扫黄’行动中,揭橥的标准是‘三点不露’,就是刊出的图片上,不得露出女人的两个奶头和阴部,凡露奶头和阴部者,皆在取缔之列、法办之列。虽然如此,藐视贵局规定而大露特露者,贵党主持之报纸固优为之。即以1984年2月21日到22日短短两日间为例,2月21日,《中国时报》刊出裸女图、同一天《新生报》刊出棵女图、同一天《大华晚报》刊出裸女图,奶头和阴部无一不露;2月22日,《联合报》又刊出裸女图,奶头和阴部又无一不露。……凡此密集安露,贵局及有关单位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唯小民是抓,此何等视野乎?又何等视觉乎?”最后我又举出贵党第一党报《中央日报》去年1月19日也登露奶类的照片,并告诉你:“我写这封信,并不是反对贵党第一党报登裸照,正相反的,我是赞成登裸照的,我始终相信,一代尤物,把她的棵体流传古今,雅俗共赏,亦大佳事,人人都愿意看,看了皆大欢喜,又假道学个什么?可叹的是假道学的是你们,你们订了‘三点不露’的标准,自己又不能遵守,因此特写此信,请局长先生明告取舍,俾使小民知所进止,在未蒙明告惩办《中央日报》前,吾侪小民,自当援例刊出着蝉透之衫、露峰起之奶的裸女照片,以为跟进。临奶欢喜,不知有汉,草草修书,即颂早安。”上面这些话写给你后,你一直无以答复,我也知道你无法答复,因此一路欣赏报刊上的露一点露两点图片,至今不绝。

这两天看到所谓《文星》“复刊三号”,发现公然重刊鲁迅《狂人日记》,乃别有感触,试为吾弟陈之。查鲁迅作品,早经明令查禁在案,但为了给贵党自己人方便,过去允许以打击《文星》为职志的胡秋原《中华杂志》公然刊行;如今又允许所谓《文星》“复刊三号”跟进,足见所谓《文星》,业已《中华杂志》化。就吾弟开放言论言,自属可喜,但这种开放,若只因人而异,故意左袒,那就未免令人有“左公左矣”之叹矣!

其实,只要吾弟细逛书摊,就可发现:鲁迅等左派把被查禁书刊公然翻版发售,早已是家常便饭,所谓《文星》“复刊三号”所为,不过炒冷饭耳!问题不在这些左派书刊可以不被查禁(我是赞成不查禁的),问题乃在贵党整天查禁李敖的书,不遗余力;却对鲁迅等书,视若无睹,不知这种左袒标准,究竟何在?

这种标准,每在我看到对乳房一掩一遮的裸女图片时,就忍不住有以联想。我跟我自己说:“这种图片一点露一点不露,左奶、右奶、真不知张京育要查禁哪只奶了?”

京育吾弟:如果查禁标准无他,只在你李敖文章为祸甚于鲁迅之故,那我就会大笑,予欲无言。否则的话,还是请网开多面,不要再因“支左”而给大家看笑话也!

学兄李敖手启1986年11月7日晨

从五大臣到八大臣

世煜、小鱼:

今天国民党《中央日报》有这样的消息:

汲取各国宪政及党政运作经验

陈履安等陆续启程,前往美英日德考察

〔本报讯〕国民党蒋主席上月29日在中常会指示应选派从政同志赴先进国家考察,以汲取这些国家实施宪政与政党运作的经验,作为我充实新法的参考。据了解,执政党遵循主席指示所推派的人选,已陆续启程赴美、英、西德、日本等国家访问,他们将分别在当地国停留两周时间,实地考察其实施宪政及政党政治运作的情形。

所派人选一共八个,自陈履安以下,都是所谓国民党青年才俊之士也。看这段消息,我第一个反应就是:这八大臣出洋,岂不和八十年前清政府五大臣出洋太像了吗?当年西太后年过古稀,来日可数,以戏法骗人,今天蒋经国年过古稀,来日可数,以戏法骗人,此太像者一也;当年派大臣分赴日美英德等国,今天派大臣分赴日美英德等国,引太像者二也;当年用的是“命载泽……往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的考察字样,今天用的是“选派从政同志赴先进国家考察”的考察字样,此太像者三也;当年纸上文章是“各国所由富强,在实行宪法……时处今日,唯有仿行宪政”,今天纸上文章是“汲取这些先进国家实施宪政与政党运作的经验,作为我充实新法的参考”,此太像者四也;当年不见棺材不流泪,最后时不我与,完蛋大吉;今天不见棺材不流泪,最后也必时不我与,完蛋大吉,此太像者五也。

虽然当年跟今天比起来有五太像,但却有一点太不像的,那就是反抗暴政的志士仁人,他们深知清政府打宪政牌,绝对不利于革命,所以他们不肯上当、不肯去捧清政府开放宪政的场,他们之中,甚至有人挺身而出,根本就去行刺五大臣——1905年8月26日,吴樾在北京车站用轰然巨响,炸得血肉横飞那一幕,就是显例。

吴樾上北京行刺前,他的太太曾赋诗三章,以壮行色。最后两句是:

好梦岂知容易散,

痴心空望月常圆。

吴樾死难后,他的太太也殉情了。但这两句诗,倒真可移为诗谶。因为他们为理想献身的大业,到了最后,却被一群牛鬼蛇神占尽了便宜。在他们牺牲后,他们的“同志”接收了所有革命的果实,成立了新党。这个新党,很快的丧失了素志与初衷,变成了争权夺利政治分肥的工具,既不民主,也不进步,虽然名字好听无比——叫“国民党”,可是,在“同志”眼中,国民又算老几呢?

“好梦岂知容易散,痴心空望月常圆。”真正的理想主义者,在新党成立以后,真正的感觉,总是如此吧?

想看的书已找出,全部送上,阅后请还。附信一封,请转文杰。祝

你们小两口大好

敖之1986年11月12日夜

与朋友交,其写信乎?

吴哲朗致李敖

李大师:

您好!

早从十多岁就读初中开始,我就是您的书迷、思想迷。您的《上下古今谈》《传统下的独白》《告别文坛十书》……以至近年来的《李敖全集》“千秋评论”,我无一不搜集、不拜读。也许是早期思想上受您的影响,以至养成我的“叛逆性”。及长,我从国民党党员变成党外,从党外变成国民党的死敌,坐过国民党七个月的政治牢(要特别谢谢您几度在大作中提到我的“伤害案”政治牢)。

有件事打扰您:我曾订阅“千秋评论”一至四十八期,其中二十二、四十四、四十六、四十八期均未收到,甚有遗珠之憾。曾去函天元公司要求补寄,但该公司函复须到台北该公司领取,颇不方便。能否请您设法补寄给我?此外,四十九期以后我仍续订,谨奉上支票三千元(包括挂号费),请查收。

为您永不屈服的精神向您致敬!祝

吴哲朗1986年8月18夜

台中市南区光明二巷四八弄二之1号

李敖答吴哲朗

哲朗兄:

你寄来的信和赠书,和三千元支票,早都收到,多谢你。

我每天都写作,但却很少写信。曾子曰:“与朋友交,而不信乎?”我把这句话做一歪解,“而不信乎?”就是“而不写信了吗?”之意,以为“三省吾身”的一省。但是,省来省去,很少写信的毛病,却始终难改。即使写了,也常常拖了很久才写,这封信,就是证明。我这种毛病,基本上,可能是我性好孤独使然,并非有意对谁失礼或不敬,了解我的朋友,自然见怪不怪;不了解我的朋友,也许怪了一阵,也就白怪了(过去居浩然常写信来,见我不回,乃加写“求求你给我回信”字样,可是求也没有,还是罕见吾写也)。

我的书,过去收了订阅的钱,不料每次付邮,都被国民党邮局偷偷査扣(挂号也没用),结果不但引起读者误会,反倒弄成卖一本赔两本的窘局(即一本被查扣,一本另行设法补给读者),最后只好干脆一一退款了事,再也不搞什么订户了。后来为了方便台北市读者,曾和郑南榕的“自由时代系列周刊”联合实行买书“专人送到家”办法,总算使国民党邮局手法无所施其技,不过限于人力,只能在台北实行,所以你除非能在台北指定代你收书的朋友,恐怕难以接受续订。现在支票仍未提示,如何处理,盼示。

最近国民党所谓开放组党,在许多方面,其实对党外有害,使党外很快沉醉在争权夺利的情况下,一一现了原形。在这种时候,做个“不识时务”的党外,也就更加重要。七年前(1980年),你在狱中寄信,有这样一段:

以往,我常对世事有着“不到黄河不死心”的执著,现在想一想,即使“到了黄河又如何”?天下事可为与不可为:为长者折枝,可为也;挟泰山以超北海,不可为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虽然勇气可嘉,其奈不识时务何?

如今党外已走到“到了黄河又如何”的处境,争权夺利之下,保持党外理想主义于不坠的人,自属“不识时务”者,自然要被目光如豆的政客排挤,想来不胜可笑。今天《台湾时报》登阿娇姐的话,说:“‘民进党’选出中常委及评议委员很不公平,比国民党选举还‘黑’。”——党外的危机,已经由此可见矣!

拉杂述感,即祝

大好

李敖1986年11月14夜

天行有常

——致妇产科医生林永丰

永丰兄:

今天报上登出“林永丰助选团倒戈,昨自动撤销政见会”等消息,说“昨日林永丰突然向选委会申请撤销两天的自办政见会。经记者电询其竞选总部,他的亲戚指出,林永丰因为竞选总干事及助选员在一夕之间倒向另一位党外候选人,使政见会办不下去,只好‘叫停’”云云。我看了后,想起两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是音乐家韩德尔的。有一次,韩德尔举行一场音乐会,但是客人一个都没来。韩德尔并不泄气,他向乐队说:“在没有听众的大厅中演奏,音乐会更好!”说完了,就按照预定的节目单,照演奏不误。第二个故事是文学家王尔德的。有一次,王尔德举行新剧发表会,但是听众却喝了倒彩。王尔德并不泄气,他向朋友说:“剧本非常成功,可是观众太糟了!”说完了,就在他常去的俱乐部里,照样开心的玩起来了。

人生最重要的一种精神,是完成自我的“天行”。《荀子-天论》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又说:

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君子不为小人之匈匈也辍行。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君子有常体矣。君子道其常,而小人计其功。诗曰:“礼义之不愆,何恤人之言兮?”此之谓也。

这意思是说,因为天行有常,有它一定的规律,所以不因为有人怕冷就取消了冬天,不因为有人怕远就缩小了面积。天行如此,完成自我的“天行”者也一样。君子不因为小人的吵闹就改变自己的行动。君子总有他一贯的“常体”、一贯的行为标准。君子总是这样守常道的,小人却老是急功近利、老是根据一时的利害与变化而改变、思迁、动摇。古诗说:“自己在道德上行为上站得住、没有错,又何必顾虑别人的议论、别人的七嘴八舌呢?”

希望这两个故事和这一番阐述,能够使你在“小人之匈匈”“小人计其功”的打击中,毫无挫败之感,仍旧“永丰有常”!

敖之1986年11月23日夜12时

给俞济时将军一封信

济时先生:

承蒙惠赠的三本大作——《八十虚度追忆》《一二八淞沪抗日战役经纬回忆》《彻底剿灭方“酋”志敏部(红第七、第十军团)纪实》,业经周之鸣先生托胡虚一先生转到,至为感谢。

胡虚一先生转书时,附了一信。信中说:

我读了俞在回忆“一二八”战役书中弁言中下列一段言辞:

济时毕业黄埔陆军军官学校第一期,历任各级军职主管四十余年,亲历东征、北伐、剿匪、抗日、戡乱诸役,偶或报章杂志刊载有关资料,其内容或有与当时实情不符,或则时序颠倒错乱,甚或有涉及余节制之师军誉,乃至损及余个人荣誉者,昔日袍泽同侪偶持文送阅建议为文更正,余均一笑置之,从未申辩一词,盖军人以身许国,自以报国爱民为职志,成功成仁为本分,且国家史政,责有专司,是非黑白,自有公断,而过去数十年中,效命疆场,虽不无勋劳,总难偿民国三十八年大陆“沉沦”之罪责,因是闭门思过,长安缄默,唯独对淞沪战役,有不能已乎言者。

特别是其中“而过去数十年中,效命疆场,虽不无勋劳,总难偿民国三十八年大陆‘沉沦’之罪责,因是闭门思过,长安缄默”等语,或可由知俞是一位“知病,有耻且格”的老将军,似全无“不学无能,虚骄狂妄”之辈的习气。又读其《彻底剿灭方“酋”志敏部(红军第七、第十军团)纪实》书第四章《后记》中的这段话:

以上节录部分,在躬亲参与是役之济时视之,既不够翔实,且亦乖离事实;按当时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系我领袖委员长蒋公兼任,剿匪总司令部当时委济时为赣浙闽皖边区剿匪纵队司令,剿匪总司令部并严限济时于一个月内肃清,逾期按军法从事。至剿匪总司令另赋予安徽省刘主席缜华之任务乃为“匪向皖南流窜时之堵击”。赋予当时驻地在江西之第八绥靖区司令官赵观涛之任务乃为“匪向浙赣闽流窜时之堵击”。由此即可显见第八绥靖区赵司令官与安徽省刘主席均属执行对窜匪之截堵任务,而四省边区剿匪作战之矛头,乃为济时之追剿纵队,且当时剿匪总司令部已明确律定追剿纵队司令,第八绥靖区司令官与安徽省府主席,在剿匪作战任务中,均直接归兼总司令蒋公指挥;事实如此,而“剿匪战史”记载如彼,如济时不为文更正,诚无以对我追剿纵队所属各师旅出生入死壮烈战斗中一千二百余位流血负伤之官兵与四百余位杀身成仁地下有知之烈士。

又可知俞是一位“实事求是”的老将军。他以躬亲参与是役指挥作战之最高指挥官,将国防部“剿匪战史”中记述此役之“既不够翔实,且亦乖离事实”之谬误,直率指出,更谓“事实如此,而剿匪战史记载如彼,如济时不为文更正,诚无以对我追剿纵队所属各师旅出生入死壮烈战斗中一千二百余位流血负伤之官兵与四百余位杀身成仁地下有知之烈士”,俞撰此战役之回忆,要亦具有治史学者应具之“知识真诚学格”也。我兄乃饱学史家,一读俞书,或可见上面引言及弟读后感之不虚也。

胡虚一先生的话,在我拜读三本大作以后,许多地方,颇有同感。尤其先生对“大陆沦陷之罪责”,耿耿于怀,“因是闭门思过,长安缄默”,这一态度,比起贵党贵校的其他许多中将以上的师友来,实在高人一等。我在“核定四十一年度假退(除)役军官将级人员名单”中,査出一段小资料:

陆军一级上将:阎锡山、徐永昌

陆军二级上将:何键、林蔚、朱绍良、杨爱源

陆军中将加上将衔:孙震、杨森、李品仙、罗卓英、钱大钧、刘士毅

陆军中将照上将待遇:秦德纯、俞济时

陆军中将:陈继承、周岩、万耀煌、韩德勤、熊斌、徐庭瑶、刘膺古、王烈、方克猷、赵锡田、贺国光、姚琮、王懋功、谷正伦、司可庄、王长海、史文桂、徐祖诒、陈骥、曹福林、黄永安、刘汝明、刘雨卿、蒋锄欧、於达、伍诚仁、施北衡、李鸿春、陈百村、陈以忠、张弛、杨凤膦、尹呈辅、卢旭、竺鸣、黄质文、徐志道

看了以后,觉得很有意思。贵校长把先生早从1948年起就“陆军中将照上将待遇”,在黄埔辈中,确属殊荣。蒋宋美龄在为先生《八十虚度追忆》写的序中,说:“济时同志先后二次内调,随侍凡十五年。”“赤心忠胆……拱卫领袖十五年如一日。”可见在殊荣以外,真正另眼看待的乃是先生这十五年侍卫长的职务。贵校长对先生的信任,自然超乎常人,而先生对贵校长的了解,自然也“随侍既久,体认必多”。所以,由先生出面多写一些详细的、没有忌讳的回忆,将是我们这些历史家们最乐见的。

读了三本大作后,我第一个感觉是:俞济时虽然“闭门思过,长安缄默”,但他仍不忘挺身为跟他共过患难的老袍泽们——尸骨已寒的老袍泽们——讲话,这是很够义气的表现,我最欣赏人间这种精神。我第二个感觉是:俞济时是蒋介石小同乡、是俞飞鹏侄子、是黄埔一期的“天子门生”,又做了侍卫长十五年,是蒋介石最贴身的人,这层层关系,足证他一直在蒋介石的笼罩之下,以这种身份,他写回忆,涉及蒋介石的部分,自然不够客观、不够完整,自然忌讳太多。甚至这种缺点,恐怕连他自己都很难发觉出来了,因为他“毋负领袖训诲之恩”太久了、太久了。

我的第二个感觉,先生也许不以为然,我愿举例以明:

如“一二八事变”淞沪之战,先生说“蒋公对十九路军爱护特甚”(另以四十一师为例,说“向无‘中央军’与‘非中央军’之分也”),十九路军将领却“对中央军仍多猜疑”“对友军不能推心置腹”。我就认为这话不够客观、不够完整。先生是深知内情的人,先生难道真的相信:在贵校长眼里,部队没有黄埔嫡系和其他杂牌的亲疏之分?先生列举了贵校长的三次电令,证明嘱对十九路军不可“稍生隔膜”、大家“绝无彼此荣辱之分”、用以“仰见领袖蒋公光明磊落与大义凜然之风范”,但这些“托诸空言”的书面文件,难道与“见诸行事”的口头命令没有距离?我在《蒋介石与国库黄金》一文里,曾转引吴嵩庆亲信詹特芳的回忆,其中有这样一段:

撤退到广州后,有一次蒋批给马鸿逵二万块银元,条子已经亲笔批了,可是就在马手下人来领钱之前,蒋经国由黄埔来了一个电话,叫不要发。这真是一副难吃的苦口药,蒋亲自批发的条子,怎能不给钱呢?又不敢明言,吴只好一个劲地说好话,准备挨骂,要知道这些人都是开口就骂动手就打的反动军人,而吴嵩庆又是个文人,真有些对付不过来。又有一次,财政部长徐堪到蒋处说,广东的金圆券实在对付不下去了,必须抛五万两黄金压一压涨风,蒋同意并亲笔批发五万两黄金。可是也跟上次情况一样,在财政部领钱人还未来时,黄埔俞济时(他的侍从长)的电话已经来了,一句话,不要发。这一次更难对付了,徐堪是吴的恩人,吴之所以能当上财务署长,是当初徐做主计长时向蒋推荐的,怎么办呢?只好硬着头皮顶。记得那天徐因未领到黄金在电话内骂吴时,吴急得满头大汗,真不知如何是好,只好一个劲地喊“可公可公”(徐堪又名徐可亭,旧社会下属对顶头上司最敬的称呼是公,故喊可公),要求可公原谅,然又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更不敢说明得了蒋介石不发的电话。一直等到徐在电话内骂够了,才将电话一甩,见蒋去了。不久报上登载一条消息:财政部长徐堪因病辞职,遗缺由关吉玉递补。

像上面这种书面文件与口头命令的实际距离,先生自当知道得特多。所以,“仍多猜疑”“不能推心置腹”的情况,恐怕不是十九路军单方面的行为,贵校长在这方面的习性,谅也大有可议吧?先生大作中,对贵校长应负责任,不置一词,反揄扬特甚,这样的写作,可信度就打折扣了。

上面所举“一二八事变”淞沪之战的例子,其实还有很多,像南京保卫战的指挥责任问题,先生对贵校长应负责任也不置一词,这样的写作,也会影响可信度。

又如先生写许崇智来南京一段:

7月1日,党国耆宿许崇智先生专程来京向蒋公表达八年抗战胜利还都之敬意,按先总理孙中山先生曩昔在广州组护法军政府任大元帅时,许崇智先生为粤军第二军军长,其时蒋公任大本营参谋长兼粵军第二军参谋长,出师北伐时,粵军第一军军长陈烟明叛变,粵军第二军由赣南回师入闽,许崇智先生改任东路讨逆军总司令入粵讨陈,许先生于民国十四年辞卸军职后息影香港,此次专程来京致敬,诚为难得。

许先生来京后之次日(7月2日),蒋公命侍从武官邀请许先生于翌日来官邸午餐,并特嘱官邸内务科蒋副科长孝镇预备上好洋酒及雪茄烟等待客,翌日上午蒋公又命余派侍从武官随军迎迓许先生来邸,并着余届时在官邸大门口候驾,是日11时许,许先生乘车抵达,由余接进客厅,蒋公随含笑趋前握手寒暄并敬茶为礼,宾主叙旧甚欢,其间蒋公多次命余递烟,午餐时又奉嘱列席作陪,蒋公肃客入座谈,继举杯敬酒,执礼甚恭,餐毕,又在客厅坐谈半小时许始告辞,蒋公自送客出门,并在车旁与许先生握手道别,许先生由侍从武官刘耀璇护送登车,蒋公目视其离去。

此次蒋公邀宴许先生,破例叮咛官邸准备上好洋酒待客,意义非凡,而言谈间,蒋公一直以“许先生”尊称对方,蒋公以一国元首之尊,其敬老尊贤之风范,洵足为我全体国民典式也。

乍看起来,贵校长“以一国元首之尊”“敬老尊贤”“洵足为我全体国民典式也”。但先生明明清楚:当年贵校长是怎么以许崇智的参谋长身份,劫持并逼走许崇智、逮捕师旅长十七人,并吃掉许崇智的部队的。吃掉不说,还写信向许崇智赌咒发誓,说“兄之所部,弟当负责维持,不负兄之初意”的,又说“如有一毫违心之论,不忠之意,皇天后土,当共殛之”的,结果却是部队久假不归。这种“违誓”“犯上”的欺老骗贤,是不是也“洵足为我全体国民典式”呢?先生大作中,对贵校长这种来龙去脉,不置一词,反揄扬特甚,这样的写作,可信度就打折扣了。

先生在《八十虚追忆》自序里说:“……以编年方式,撰写《八十虚度追忆》。敬将领袖行谊未为世人所知者沐叙其中。”看了先生的大作,总觉得先生所透露的,实在太少,并且忌讳太多。这样子的写作,也许旨在书其“美”不书其“恶”,但是,不论从历史角度而言或从宣传技巧而言,这样写的结果,往往连“美”也乏人相信。“一二八事变”淞沪之战,先生感慨于报章只报道十九路军之英勇事迹,认为这与该军“刻意宣传有关”,但是,“中央”方面,也并非不“刻意”宣传,只是乏人相信而已。这是应该自己检讨的。即以先生在五十年后著书立说为例,所有著作,都由“国防部史政局”以“非卖品”出版,试问这又有何传播效果?——这样子的宣传,实在太不讲究效果了(记得五十四年前,先生写信给杨虎辩正浏河失守责不在八十八师,八十八师“伤亡虽众,但对于守土,从未少失”。当时这封信发表于1932年3月16日上海《时事新报》,因为借助客观的传播工具,所以颇有宣传效果)。若说著书立说之意,不在一时的宣传而在千秋的历史,但历史若出自“国防部史政局”这种官衙,势必落空,照旧乏人相信也!

《左传》记晏子不死君难,从晏子立身中,明显看到人君之下,主要只有两类人物:一类是“私昵”(左右的宠臣)、一类是“大臣”,晏子自己,不是“私昵”,而是“大臣”。所以他在人君死后,能够大处着眼来忠君爱国,他不掩君子恶,表面看来,这是泄人君之底,但君子爱人以德、小人爱人以姑息,以德的爱法,就只有晏子这一种。

我盼望先生能够以“大臣”的心胸与心态,详细写一部没有忌讳的自传,自行出版,彻底发掘并检讨“大陆沉沦之罪责”“开”门思过、“不”安缄默,以垂暮之年,真的大彻大悟,做一番公布与忏悔,这才是积极的不“八十虚度”。写作与出版过程中,如有需我协助之处,我愿尽力(以1982年11月1日先生致《联合报》订正函为例,先生对刘湘之死,竟行失察,这种错误,如有内行人协助,不会发生。先生写书,“国防部史政局”那种水平的人们宜少借助也)。

1947年1月南京出版的《中国名将录》说先生“和蔼可亲,处事周密,富研究性”。1948年6月上海出版的《中国当代名人传》说先生“态度谦和,风趣横生,毫无拘执表现”。我感于先生这些美德,因此在收到赠书后,也以“富研究性”的心境和“毫无拘执表现”的言词,坦白向先生进言,并祝

大安

之鸣先生同此

李敖1986年12月5日夜1时

〔附记〕附赠《蒋介石研究》一册,盼先生就求真观点,惠予指教

“财神爷”的悄悄话

维桢:

我很奇怪连你也轻信外面传说的关于李敖有多少钱的事,我在《跋“侯德健给李敖的信”》里,曾有这样两段自剖:

但是,侯德健对我的深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只知道我会“义助”许多人,但他不知道我“义助”的条件和能力。了解李敖,从李敖文章上去了解,会得其真;但从报章传说上去了解,就真伪参半。多少年来,关于李敖的谣言太多了,其中一个,是说李敖是“财神爷”,因为李敖在入狱前炒过地皮,坐牢五六年后回来,地皮涨价,赚了大钱云云,说得神龙活现。诸如此类谣言,此起彼落,朋友问我何不试做更正,我说国民党中央党部总干事级的公然说李敖的财产有一亿,当人说你的财产有一亿的时候,你怎么更正,都没用的,还是免费做“财神爷”吧!做“财神爷”有什么不好,至少可以使银行有错觉,愿意贷款给你,这年头“充阔”比“装穷”好混得多了!以我坐的汽车而论,我的汽车,是三手货的1976年卡迪拉克(Cadillac),价值在计程车之下,但我一坐上去,外面就谣传我坐的是四五百万元的全新卡迪拉克,硬把车价给我涨了十倍!我除了愧而受之之外,没有什么可说的。

当侯德健向我开口就借二十万的时候,我的确没有这么大的数目能借给他。因为头一年,我还为了向华南银行借钱,把我母亲的公寓四楼抵押掉,然后又请我母亲把这四楼押租三十万给房客,为我救急,我的有钱,是“空头老倌”式的。虽然这样,我有限度的“义助”朋友的事,也颇有声名流传在外。外面传说我以六位数字送给绿岛难友;以六位数字送给死去老师的后人;以六位数字助人竞选……都是真的。但我筹措这些钱、送出这些钱,都有先决条件,就是对方是要因政治而受难的、因义受难的,否则的话,我就实在为难了。

把六位数字送出去,最近一笔是支持五一九绿色行动在龙山寺这一次,我捐了十万元,党外人士比我实际有钱的很多,可这样出手的,没有也。另一笔是南榕被捕后,我送给他家老太爷老太太十万元。关于李敖有钱的谣言,我的豪气恐怕也得负责任,因为我在肯花钱的时候非常豪气,所以一传十、十传百,变成了我是有求必应的李大善人,这种财名在外,有时真令自己哭笑不得。例如素昧平生的侯德健,写信来开口就借二十万,同时说“只觉得伸手向您要钱是莫大的光荣、骄傲”,维桢试想,我收到这种信,能不一则以喜、一则以无奈吗?

为什么我奇怪连你也轻信外面的传说?因为我出狱(出警总军法处之狱)这十年来,能赚多少钱,是算得出来的,扣掉十年间的开支,如何能有传说中的数字?你是最能思想的人,只要一想,就知道全是误传。

我的情形是:我欠银行的钱,都还清了,我每月不再承受沉重的利息负担。除了欠刘小姐的爸爸妈妈哥哥共七十万台币外,不欠任何人的钱。我手边周转,有一些钱,但是不足以承受太大的意外,你说我的“问题是缺乏安全感、朋友的友情、未来的幸福”,应该都说得对。但是,人只要不自欺,就会相信:只有自己站得起来,其他才有依附与意义、其他才不会破灭。我的真正问题应该是我必须花费许多时间去建立我的写作环境和散布能力,这一点就不如马克思幸福。马克思只要写作就好了,其他一切由恩格斯“义助”,不须他操心。我一切都要自己来,自然就复杂得多。还有我在这岛上,一直被严密的封杀着、孤立着,你只要试拿我和其他党外人士做一比较,就不难发现我是最被国民党和它同路人封杀、孤立的人(有些党外人士还可在大学教书,还可在报上亮相等等,我都不成)。正因为我是在绝对的困境下做“单干户”的,所以心理状态,也就敌意甚深。你说:“我的看法是任何时间(年龄)都不要怕失败,这样你可以快乐些。”我想你我都不再是可以无惧失败的年龄了。直到今天,他们都打不倒我,这全是我自己站得起来的缘故。我不做持盈保泰的人,但也绝不做失败的人。梅厄夫人说以色列并不想打仗,但既然打了,就得要贏,我的强悍哲学,就是如此。

敖之1986年12月12日

我的汽车已经卖掉五年了,今年8月2日的美国《中报》上,登有高墉写的一篇《李敖的是非功过》,还造谣说我“住林肯大厦顶楼,出门乘卡迪拉克,有司机开车”云云,我什么时候住过“林肯大厦顶楼”了?什么时候有“司机开车”了?这些无聊文人和无聊报人直到今天还造我是“财神爷”的谣,你说好不好笑?

给沈登恩信中的几段

我从不掩饰我对国民党文人充满厌恶和敌意,我这种感情,背景其实是理智的,因为这涉及我和这种人道德标准的迥异。你只要看看《高阳出击》书中一篇《论君子与小人之争——关于徐高阮先生之死的感想》,便可明白。国民党文人“痛惜”国民党特务徐高阮之死,并赞许对“文星集团”的斗争,他回忆说:

老实说一句,胡秋原先生与徐先生,当初由文星的台柱,忽而变为讨伐文星的大将,着实使我迷惑了一阵子,而且有个时期,一直是以遗憾的心情,持个人的中立态度;直到有一个迫使我与某老板必得打一次交道的机会中,我才了解到胡、徐两位,何以在旦夕之间对文星有那样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

那次的交道是这样:在文艺圈中,有位光彩明灭不定的朋友,因为病妻之死,吃上了官司。此君“栖身洋寺”,境况艰苦,一面要打官司,一面要为他的四个“国家未来的壮丁”筹措学费;而两者我皆尽其绵薄。打官司的事,后来终于得直,此为我对今日司法,还不到“心死”地步的一大原因。至于为他的“壮丁”筹措学费,虽然心余力绌,但也爱而能助;他在台南,我在台北,至少可以为他效奔波之劳,找上某老板,想替他卖一本稿子,预支稿费,以济眉急。

某老板随便我怎么说,只是不允:但最后谈到他的官司,那位老板大感兴趣,听我说明案情内容以后,他摆出一脸的正义感,表示打官司的事,他愿意一力担承,请律师,用他的杂志来替当事人讲话等等,都是他的事,但是,预借稿费,不行!

其意何居!懂得“政治”二字真正的定义的人,都很明白。明白地说,比良心以外的心思,他密,我亦不疏,当时我想,“预借稿费不行”这句话,以前说的都不假,最后一句不必当真,如果我那朋友肯写一篇“司法和警察如何迫害他”的文章,给某老板的杂志发表,再写封信,提供全部资料,请他主持正义,那么,要预借稿费并不是不可商量的事。但是,他愿意商量,我却不想再谈下去,告辞而出。自然,心里很愤慨,可是我的处置很理智!就是不跟任何人提及此事,包括托我的那位朋友在内;因为一说是非便多,而那些人是不怕是非的,他自已深恐无法制造是非,对方挑起了是非之端,正中下怀。

看到了吧,他这位国民党文人,本来是对“讨伐文星”的事,“持个人的中立态度”的,可是一旦向文星“预借稿费”不遂,“旦夕之间”,就对文星“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了!

小沈,你是搞出版的人,试问你为了“预借稿费”,被那些总是“筹措学费”的清高作者们倒了多少账?文星老板亦复如此。文星并非慈善机构,为何要代国民党政府负救济之责?如果文星买下那部稿子,吝于预支,或属不对,但事实上,文星并没买下那部稿子,又从何“预支”或“预借”稿费呢?这位国民党文人最后又以假设语气说如果作者肯道出“司法和警察如何迫害他”,由文星主持正义,则“预借稿费并不是不可商量的事”,这是这位国民党文人自己的感觉而已,并非事实。何况,我实在看不出来,为什么鼓励别人揭发司法和警察迫害人就是“制造是非”?在我眼中的“主持正义”,在国民党文人眼中,竟是“制造是非”,小沈啊,这就是我和这种人道德标准不同的地方!

这位国民党文人的道德标准,还有更与我不同的。胡适拿我给胡适的信给徐高阮看,徐高阮扣住不还,并伙同胡秋原在台北妇女之家开声讨李敖大会,公布此信并到警总检举,这种行为,对胡适而言,是谓欺长;对李敖而言,是谓卖友(他对他老同学殷海光的落井下石,也属卖友一类)。这样子道德标准的人,国民党文人却誉之为“百分之百的书生,也是百分之百的君子”!真是好个“书生”、好个“君子”!

……坦白告诉你,如果这种人是“君子”,我宁愿做“小人”并以“小人”为荣,我就是这么干脆!

你们小两口儿好,

“主席”好

敖之1986年12月13日

“不提李敖之名”记趣

登恩:

来信收到。兹附上多尔衮图像两张,供你使用,其他图像恐无流传者,无法报命。

好友陈兆基剪来12月1日《联合报》上梁实秋写的《记得当时年纪小》,文中一开头就说:

我十岁的时候进高小,北京朝阳门内南小街新鲜胡同京师公立第三小学校。愈是小时候的事情,愈是记得清楚。前几年一位无名氏先生寄我一张第三小学的大门口的照片,完全是七十多年前的样子,一点也没变。我看了之后,不知是欢喜还是惆怅,总之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我猜想到这位无名氏先生是谁,因为他是我的第三小学的同学,虽然先后差了好几十年。

因为兆基大概记得这些北京新鲜胡同小学的照片是我托你转送给梁先生的,所以有此一剪。记得你也告诉过我转给梁先生了,你难道是以无名氏的方式转送的吗?梁先生说他猜想到这位无名氏先生是谁,是可信的,因为他所知道在台湾念过北京新鲜胡同小学的,只有李敖而已。

我在台湾被封锁,方式众多,有的方式,且已到了有趣的程度,试以方式之一——“不提李敖之名”为例。“不提李敖之名”,情况有二:一类是“不愿提法”,一类是“不敢提法”。前者多为吾敌,后者或为吾友(是我高攀的说法)。“不愿提法”以徐复观最精彩。徐复观在“为争取整个读书人及中国文化与国家民族在名誉上及精神之安全上能得到基本之保障而提出本答辩书”中说:

本人从不以李敖为文化讨论中之对手。年来每遇友人告以“李敖又在骂你”等类之语言时,本人即闭口不出一语。不仅年来本人笔下,从不写“李敖”二字;即与本人有关之《民主评论》,外来稿件中如有提及李敖之姓名,亦必将该段文字勾勒,不惜因此引起作者之误会。李敖诉状中所称之“李某”,系本人转述一位台大教授之言。今日日中不能不称李敖之名,笔下不能不写李敖二字,乃在法律尊严前所不能不忍受之精神虐待。

徐复观最后被“逼”得“口中不能不称”“笔下不能不写”李敖了,他好可怜哟!(他的作风,使我想起六朝之时,中国人家讳趋严,绝口不提自己爸爸的名字的事,为之大笑一阵!)

“不敢提法”以俞大纲、方豪等最精彩。俞大纲写《戏剧纵横谈》,在文星出版前,他跟萧孟能说出这本书有一个条件:我要一个人替我先看一遍原稿,这个人就是李敖,非得他先看一遍,我才放心。”我就这样应他之请,代他看了。不料1967年11月25日出书的《自序》上,俞大纲却这样写着:

我得感谢《新生报》《征信新闻》和《展望》杂志主持人,许我把发表在他们的报章和杂志的文字,汇刊单行本。文星书店的萧孟能先生在我刚开始写《戏剧纵横谈》时,立即向我预定刊行单行本之约,我不知道是否应感激他这份盛意,因为我认为这些文字,并无汇刊单行本价值。多谢友人姚一苇先生和一群青年朋友,给予我以勇气接受孟能的盛意,更应特别提出的是有两位文史品位及见解极高超、读书论学目光极犀利的青年,为我把原稿剪报细看过几遍,提出修改意见多处,其中的一位,就是为我写读后感的张健先生。

俞大纲点名感谢了每一位帮他的人,可是就是不敢提到“两位文史品位及见解极高超、读书论学目光极犀利的青年”中的另一位!这不太有趣了吗?到了出书后,俞大纲还寄我一册,上题:“违君之教,不敢以此书问世,仍盼痛加纠绳,此上李敖学友。大纲。1967年12月。”我收到后,深为这种高级知识分子的伪善与胆怯,感到茫然。

俞大纲的最精彩表现后两年,无独有偶,我又碰到方豪。方豪出《方豪六十自定稿》,跟我说,非我为他亲校一遍,他不放心,我就这样应他之请,代他看了。我一边校,一边写了二十二封信、二百八十八条意见给他。不料1969年3月出书后,在上册《前记》中,方豪却这样写着:

许多位同学的自告奋勇,为我义务校对,也使我非常感谢。其中有毕业很多年的,有远在南部的,有已在执教的,有还在求学的,他们是卢荷生先生、张秀蓉小姐、车爱光先生、张元先生、张永堂先生、魏宏利先生等。

还有一些要说的话,当留待到下册末写“后记”时,再向读者陈述。

到了11月间,他写“后记”时,照旧不敢提李敖,而只提到“一位细心读书的旧日门生”“我的那位旧日门生”而已。他送了全书给我,我收到后,也深为这种高级知识分子的伪善与胆怯,感到茫然。

俞大纲、方豪不敢提我名字的时候,只不过时当文星犯讳和被封而已,我已经被敬而远之如此矣,比照后来在我被捕后,台大历史系出版《姚从吾先生哀思录》,把与姚从吾的六人合照上,五人标出姓名,只有一个变成了失姓失名的“等”而不敢提此人即李敖之事,可知一切都在“骨牌理论”中,只是从没想到:这一理论,竟在一二十年后,犹为八十老翁梁先生谨守勿失也!

看了吾敌吾友的这些作风,再看国泰出版的《21世纪世界彩色百科全书》中没李敖名字;中华出版《中华民国当代名人录》中没李敖名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出版《中华民国作家作品目录》中没李敖名字……就可知道封锁李敖,实在是一件时髦的事呢!

前一阵子在餐厅碰到陈良埙,他谈到孙立人急救清华老同学李先闻的事,孙立人派陈良埙即刻代办出境手续;干练的陈良埙,只在三小时内就给李先闻办出来了。饭后我影印了《李先闻自传》中第206-207页这两段,送给了陈良埙:

不久,美国纽约MemorialHospital的回电来了,说“可以”,出国手续向来很繁杂,如玲就托好友孙XX去办,两天后,全部办完。记得那次台北的报纸还说:“三小时内就把出国手续办完哩!”最后一关是到美国领事馆签证。担架抬我到汽车上,由台糖公司顾问Mr.Arms陪如玲及我到领事馆,领事(女的)出来,我睡在车后座上作宣誓等等手续。那位矮胖中年妇人,好像很同情我似的,说:“那么远的路程,你这个衰弱的身体,吃得消这个长途的跋涉吗?”并祝福我顺风,及平安的到达目的地。

我已两个多月瘫在床上,事事都离不开如玲。自己绝对无法一个人前往纽约。于是与孝实代总经理商量,孝实先生是一位慈善为怀的长者,知道如玲曾学过护士,于是请如玲照料我到美国,她的费用,也由台糖公司负担。当然孝实先生又去辞修院长处一次,才办妥。辞修、孝实两位先生的同情心及对学人的爱护,实在伟大。一切手续办好后,如玲希望回台南一次,把家中事办妥,再来台北陪我到美国去“治病”或“收尸”。不知是我心理反常还是自私心太重,高低不让如玲回家,在台南的四个孩子,每个月只有八百余元的收入及一些配给做生活费用。长女恩泽,就读台中农学院二年级,我病后已休学在家半年了。长子泽豫那时读台南工学院三年级,是一个十八岁的大孩子,我们走后就要他“当家”。次子泽楚是台南一中三年级生,小妹惠泽才读光华女中一年级。经孙XX的安排,他们坐夜车来看我,我一见他们就悲伤不已,暗想他们今后的生活及教育,都只有靠如玲了。当天晚上他们又回台南去,临行时,我更悲哀,以为这是永诀了。

李先闻写自传时已是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央研究院植物研究所所长,已近七十老翁,为什么连个有恩于他的老同学孙立人的名字都不敢提,而要代以“孙XX”?难道提了一下,就会被杀头吗?这种高级知识分子的伪善与胆怯,真未免太令人看不起了吧?

其实孙立人有恩于李先闻,不止在台湾,以前在大陆,就帮过他大忙。《李先闻自传》第72页:

5月底,小女病危,又接三妹来电讯,母亲过世。真是祸不单行。我电告二哥,二哥复电说,不拟奔丧,大概是不便请假。我哩!没有余钱,筹思再三,不能回去,谁知“天无绝人之路”,常带孩子来我家玩的同班同学孙XX,这天又来我家,见我愁眉不展,问我什么事?我就把当时两件事告诉他。孩子病重,母亲过世,手头又无钱,实在想不出办法。孙眉头一皱说:“先闻,做人子的,一生只有两件大事。这是最后一件了。”他不再说第二句话,就回去了。第二天,一个人又跑来,交一个钱庄存折给我说:“先闻,你随便支付,要用多少,就用多少。”北方人重义气,感人太深。北方人见义勇为,拔“刀”相助,真的出现在我眼前了。有了钱以后,我们计划在学校放暑假时,如玲携汴泽北上到北平的协和医院就医,我则独自南下奔丧。

这种应该感恩的大事,又以“孙XX”一笔带过,咳,世道人心、学人风范,我于此又见之矣!

有感而发,写个不停,夜已1时,就此打住。

敖之1986年12月15日

请台北市政府新闻处答复

函:1986年12月27日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新闻处。

副本收受者:行政院新闻局。

主旨:请依法处理《八十年代》非法发行之刊物。

说明:

一、本年7月16日,有所谓《八十年代评论》出版,封里标明“发行人:康文雄”及“发行所:台北市莒光路217号五楼电话:3086050-2”字样。但查康文雄乃《八十年代》旗下一职员耳,此人:(一)依法并无“发行人”资格(《八十年代》登记证字号为局版台志字第1979号,发行人是康宁祥):(二)依法依理亦无权使用近似商标的固定写法“八十年代”字样;(三)依法依理亦无权使用近似商标的固定图案“帆船”画面;(四)依法依理亦无权使用“台北市莒光路217号五楼”做“发行所”,因为此“发行所”,明明是康宁祥《八十年代》书刊发行所和康宁祥服务处办公室所在;(五)依法依理亦无权使用3086050-2号电话,因为此电话也是属于康宁祥《八十年代》发行所和办公室。所以,康文雄能以《八十年代评论》招牌出书,其必得之于康宁祥的授意与授权,真相至明。何况,《八十年代》前曾出版此类书刊,像“八十年代丛刊”,像“八十年代丛书”,均由康宁祥任发行人,康文雄只任编辑,如今出版《八十年代评论》,康文雄摇身一变为“发行人”,依法显然不合。如今该书刊发行近半年,未见贵处依法处理,今请答复,此其一。

二、复查《出版法施行细则》第17条明定:“新闻纸、杂志或出版业发行人,不得将其登记证租借转让他人发行,违者依出版法第40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分之。”试问《八十年代》发行人康宁祥此种行为,又与“转让他人发行”者相去几希?依《出版法》之原则,发行人乃依《出版法》第9条送经政府核准而取得公法上之权利,且有消极资格限制,并非任何人得以代理(参见台湾高等法院1966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第28号决议)。依贵处《出版事业业务手册》第142页“(十三)擅将登记证转让他人发行应予停刊处分”一节,显已符合行政院新闻局1975年5月13日(64)局复版乙字第05212号致台湾省政府新闻处函中所列情况而“应予从严处分”。如今该书刊发行近半年,未见贵处依法处理,今请答复,此其二。

三、复查《八十年代》现正值停止发行一年之行政处分中,依贵处《出版事业业务手册》第142页“(十四)杂志于停刊处分期间将其登记证租借转让他人之处分”一节,显已符合行政院新闻局1976年7月28日(65)局懋版二字第08133号致台湾省政府新闻处函中所列情况而应“行政处分”。如今该书刊发行近半年,未见贵处依法处理,今请答复,此其三。

四、若说该书刊之出版,只是以《八十年代》名义发行书籍,不属杂志性质,自不受《出版法》第二条新闻纸类之约束,此种说法,亦不能成立。依贵处《出版事业业务手册》第137页“(一)杂志未经连载擅自发行书籍应依法扣押”一节,显已符合“甲:内政部1953年7月28日内警字第33426号函:查呈准本部登记之新闻纸或杂志,除已经该刊等连续登载有系统之副刊或论著,有发行单行本必要,得单独发行外,不得另外发行书籍或其他出版品,俾符法令,而示区别”。及“乙、行政院新闻局1975年5月22日(64)局懋版二字第00279号函:查内政部(42)7.28内警字第33426号函规定:新闻纸或杂志,除已经该刊连续登载有系统之副刊或论著,有发行单行本必要,得单独发行外,不得另外发行书籍或其他出版品”中所列情况而应“扣押其出版品”。如今该书刊发行已近半年,未见贵处依法处理,今请答复,此其四。

五、若说该书刊之出版,只是康文雄以个人名义出任“发行人”,属于《出版法》第21条“个人所出版之书籍”,自不受《出版法》第二条新闻纸类之约束,此种说法,亦不能成立。因为该书刊内容,并非康文雄个人著作,康文雄且在12月20日地方法院1986年自字第1357号案中庭供他只是“挂名发行人”“从不过问编务”。依法发行他人著作须先依《出版法》第16条申请登记,但康文雄并未经这一程序登记。如今该书刊发行已近半年,未见贵处依法处理,今请答复。此其五。

六、查该书刊丑化李敖,事证至明。贵处对李敖批评国民党之书,无一不禁;对此种丑化李敖之书,却非法纵容、配合此种“党外”打击党外前辈,用心至为可疑。特提出以上五点,即请答复为何。

有关《自立晚报》的函与状

函:1986年12月20日

受文者:吴三连先生(《自立晚报》发行人)、吴丰山先生(《自立晚报》广告费收据负责人)

主旨:请对刊出涉及李敖广告提出解释

说明:

一、贵报于10月22日,以第一版版位三段一三〇行巨大篇幅,刊出“李敖死了”广告,且附以其他文字,对李敖是否构成诽谤,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一。

二、查依台端等所公开服膺的1957年9月1日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第八届会员大会通过的《新闻记者信条》第7条,明确表示:“吾人深信:报纸对于广告之真伪良莠,读者是否受欺受害,应负全责。绝不因金钱之收入,而出卖读者、社会之风化与报纸之信誉。”如今登出这种水平的广告,是否不“真”而“伪”、不“良”而“莠”,使读者“受欺受害”,且贵报显然不知“报纸之信誉”为何物,并且“应负全责”,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二。

三、复依台端等所公开信奉的1974年9月1日新闻评议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报业道德规范》第7项,明确表示:“广告必须真实、负责,以免社会受害。”“报纸应拒绝刊登伪药、密医、诈欺、勒索、夸大不实、妨害家庭、有伤风化、迷信、违反科学与医治绝症及其他危害社会道德之广告。”如今登出这种水平的广告,是否属不“真实”不“负责”,且为“应拒绝刊登”之广告,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三。

四、如“李敖死了”广告,贵报登出,自反不缩,试问若有人援例送来“吴三连死了”“吴丰山死了”等广告,乃至“蒋宋美龄死了”“蒋经国死了”等广告,贵报是否一视同仁,照样勇于刊登?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四。

五、贵报虽标榜“无党无派、独立经营”,事实上却为国民党同路人、为党外放水派传声筒,这两种身份,大家都心里明白。贵报对李敖素欠友善,如今在新闻上抹杀、小化之不足,竟还变本加厉,以广告丑诋,究竟是何居心,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五。

以上一至五点,敬请于收此信后一周内诚意答复,否则依法诉究,敬酒不吃吃罚酒,应为智者所不取也。

状:1986年12月30日

被告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分别是《自立晚报》发行人、社长、总编辑。在10月22日《自立晚报》上,登出大幅“李敖死了”广告,并附以李敖是“水蛭”等文字,妨害李敖名誉及信用。广告登出后,李敖曾去信提出《新闻记者信条》第7条和《报业道德规范》第7项,根据这些信条和规范,明定这种不真而伪、不良而莠、使读者受欺受害的广告不能刊登,并请他们解释。并问被告吴三连等:他们若自反不缩,试问若有人援例送来“吴三连死了”“吴丰山死了”等广告,乃至“蒋宋美龄死了”“蒋经国死了”等广告,是否也一视同仁,照样勇于刊登?不料去信以后,他们悍然不理。此种行径,在道德上,有违《新闻记者信条》和《报业道德规范》;在法律上,构成加重诽谤罪,都至为明确。被告吴祥辉为“李敖死了”作者,自应一并涉嫌。特依法自诉,请惠为审理,科以应得之刑。

是人告人,不是党外告党外

月娇女士:

寄赠的公报和文件,都一一收到,真谢谢你。

自隐居以来,我和朋友的关系,都中断了或限于书面的了;和敌人的关系,因为讼案待了,反倒在未了之前,暂得见面,这一敌友分际,说来十分奇怪可笑,大概只有李敖这种怪杰,才会发生这种妙事吧?

在这种妙事下,朋友要想见我,得到法院才成。前几天邓维桢到法院作证,正好碰到我,聊了一阵。因为过去朱高正到我家来拜访,是邓维桢介绍、陪同前来的,所以聊天中自然谈到朱高正。我说:“有些眼光短视的人别有用心的宣传说李敖告朱高正是党外告党外,其实这是人告人,不是什么党外告党外。党外不是诽谤别人的护符,何况有些人才做了几天党外,都大成问题。朱高正在被师心自用的尤清奥援以前,他是党外吗?正因为这是人告人,不是什么党外告党外,所以,在朱高正打着党外旗号竞选立法委员时,我李敖对苏洪月娇为他助选、对郑南榕的杂志为他宣传,都一概不闻不问!你邓维桢知道我李敖跟苏洪夫妇有道义之交、对南榕杂志有影响力,但我却毫无兴趣去纠正——我不阻止任何人去做任何形式的党外。所以我告朱高正,是一个人被诽谤了告另一个人,并不是什么党外告党外!何况,对李敖说来,谁又稀罕做今天这种党外呢?忘恩负义的台湾人,也不承认李敖是党外啊!”

附上有关警务黑暗函一件,正本寄你,副本已寄警务处长及台北县警察局局长。台北县警察局局长姚高桥对非法搜査党外书刊,最会邀功;对依法搜查作奸犯科外国人,最会诿过,务请严予追惩也。此请

大安

东启先生、治洋、治灝同此

李敖1987年1月13日

“要埋单”

——答李世杰先生

亨利老兄:

来信收到。接连读了你写的一篇篇有关国民党黑暗统治下奇冤异惨的大部头文字,对老兄的博闻强记、巨细不遗,非常佩服、非常高兴。我素来主张对黑暗的揭发,要做“个案详追”的细部工夫。细部工夫虽然追来极其辛苦,并且所涉人数有限,对许许多多的奇冤异惨尚不足以一一清理,但是能够以个案不断扩张、不断类比,这样做多了、做久了,国民党统治下的黑暗,也就举一反三了。

我坐司法牢时候,因得建立秘密管道之便,细部工夫做得比较好;但坐军法牢时候,因被防范太甚,再加上雷震提醒我他出狱时所有写作都被没收的前例,所以细部工夫做得就受影响。看了胡虚一兄和你老兄的写作,在详膽方面,自愧不如,所以读来就愈发佩服、愈发高兴。曹雪芹写《红楼梦》,自诩“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看了老兄的文字,才真的知道曹雪芹在人生苦难际遇上是多么嫩,比起“字字看来皆是血,廿年黑狱不寻常”的老兄说来,曹雪芹的痛苦,简直是无病呻吟了!

自来难友苦黑狱久矣,但出狱以后,人人不是不能写,就是不敢写。这种态度,其实也无异是对国民党黑暗统治的一种变相姑息或纵容。相对起来,我们这些能写也敢写的,自然就属难能胆敢了。我总觉得我们这些劫后余生的难友们,如今奋笔所为,无非是清算国民党的黑暗统治,要跟这种统治算一笔清账。广东话有所谓“埋单”,这话流传到台湾,变成“买单”,意指饭后结账。事实上,乃指结账后账单一张压一张埋入其中之意。它的原始意义是替人办身后事,所以代人付账“要埋单”,也就可引喻为代人办丧事。国特宗荣禄回忆录中说他来台湾前,约他山西老乡朱伟霖教授一起来,宋教授责备他说:“国民党已寿终正寖,你还想亲视含殓。”我们这些难友们,都不幸沦为“亲视含殓”者流,说来对生命也是一种浪费,但是既然阴错阳差如此,也就干脆大大“要埋单”一番,以出鸟气而张大义了。亨利老兄奋笔之余,必太息吾言。

敖之1987年1月19夜

律师-正义-缩

——致许文彬

文彬大律师老兄:

前天开庭后,老兄说:“我在中学时候就读李先生的《传统下的独白》”,以相识为快。我说:“我在土城看守所时,就听被告们说许文彬律师肯帮忙伸张正义,华定国弑母案打得也漂亮。”也以相识为快。基于你我之间这点“宿缘”,我想写这封信劝劝你。

老兄做对造《自立晚报》的辩护人,是执行律师业务的情理之常,与我对垒,我绝不怪你。但替人辩护,首先“自反而不缩”,是很重要的心理前提,老兄在庭上为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他们登出“李敖死了”的广告辩护,试问“自反”之下,能不“缩”乎?以最近老兄代纪政提出自诉,控告《开放》杂志诽谤为例,连纪政被人指为“做事率性”等话,老兄都要看不过去,为纪政一争短长,认为对造“虚构不实之事,已背离文化事业的职业道德,使她(纪政)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依法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一千万元及登报道歉”(均见去年10月14日《新生报》报道)。对照起《自立晚报》说李敖“死了”、是“水蛭”等行为,老兄能无“双重标准”之自嘲乎?难道说人“死了”、骂人是“水蛭”(水蛭在字典上和习惯上解释是“吸血鬼”和嫖客、妓女间的“皮条客”),是合乎“文化事业的职业道德”吗?

当年林肯做律师时候,每在发现委任人错了的时候,即拒绝为不合正义的“我方”辩护,林肯终能成为伟人,良有以也。特漫述上下古今,与老兄共勉之。即祝

进步

李敖1987年2月14日

从肚皮到头皮

——寄李世杰

亨利老兄:

兹有事涉肚皮与头皮之事,向老兄报告。

前阵子买到一本演艾曼纽夫人(Emmanuelle)的SylviaKristel专集,其中有一张跪姿裸照,肚皮微凸,此中之上品也,我想光凭此肚皮,就可赚钱矣!

王世贞《调谑编》记苏轼,说:“东坡一日退朝,食罢,扪腹徐行,顾谓侍儿曰:‘汝辈且道,是中何物?’一婢遽曰:‘都是文章。’坡不以为然。又一人曰:‘满腹都是机智。’坡亦未以为当。至朝云,乃曰:‘朝士一肚皮不合时宜。’坡捧腹大笑。”苏东坡的肚皮只能惹祸,而洋明星的肚皮却可赚钱,可见人间祸福异路,光凭肚皮,即可知矣!

我小时在北京,看到一把扇面,上写:“更休落魄贪杯酒,亦莫猖狂爱咏诗。今日捉将官里去,这回断送老头皮。”觉得好玩,便能背诵。后来书读多了,才知道这是隐士杨朴被征召时,对宋真宗背的老妻送别诗,事见赵令畦《侯鲭录》和孔平仲《孔氏谈苑》。(《宋诗记事》记杨朴有诗句曰:“随着四婆裙子后,杖头挑去赛蚕官。”陆游跋说“四婆”就是杨朴的老婆——此老婆能写出“断送老头皮”之诗,亦妙人也!)

苏东坡一生,不幸肚皮惹祸,有幸头皮尚保,虽有牢狱之灾,终传千古之名,想来亦足为吾人张目也!

得幸先睹老兄写沈之岳调查局一手制造的惠安大冤案,真是动魄惊心,写得真是好!惠安何辜,遭此巨劫,将来重修《惠安县志》时,老兄大作,实在该收进去也。

昨天在火车上读明嘉靖甲午(1534)年版《惠安县志》中有一段写贵乡乡风说:“性善弱忍,事少争讼,或不得已至讼,亦重为身家计,少得理即止,不至破产。”可见你们惠安人还算老实人,不像我这样好战。但老实也白老实,大案下来,一网兜收,惨不忍睹。幸有老兄万劫余生,如今不惜头皮,硬要一倾肚皮,此“烈士暮年,壮心不已”者也,特修此书,驰以为贺。

敖之1987年2月22日

司法院有人在打鼾吧?

函:1987年2月23日

受文者:司法院院长黄少谷。

主旨:为台北地方法院刑庭推事吴昭莹不依《刑事诉讼法》《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等法规审理,各级法院及贵院亦不依《刑事诉讼法》《各级法院办理期限规则》《司法院暨所属各机关人员奖惩案件处理要点》等法规督促,请分予惩处惠复。

说明:

一、今年1月5日,贵院长在三军军官俱乐部招待受奖司法人员谈话,说:

近年来,司法常为社会所诟病,如被指为“审判不公”“司法风纪败坏”“案件久悬不决”“发回次数太多”,以及“惩戒不公”等等,最近更受到“政治审判”之诬谤。对于这些指责,我们自必感到愤慨,但我以为只是愤慨,无济于事。我们应该虚心检讨,切实反省,如我日前在国父纪念月会致词所建议的:应以惕厉代替愤懑,以事实否定传言。

在这段致词中,贵院长似乎认为“案件久悬不决”的一项“垢病”,是可以“以事实否定”的“传言”。因此,我愿意就此举出一个实例,请贵院长査明。

二、去年1月4日,我自诉蔡仁坚、林正杰、吴祥辉、汪梦湘四被告诽谤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分为1986年自字第65号,由刑庭精股推事吴昭莹审理。推事吴昭莹在去年1月13日开了一次庭,到的是我本人;2月17日开了第二次庭,到的还是我本人;3月1日开了第三次庭,到的是我本人和第四次被告汪梦湘;4月19日开了第四次庭,到的还是我本人。从此以后,直至今天,已经十个月了,这官司完全没有下文了,推事吴昭莹一次庭也不开,干脆停止审判了。

三、按《刑事诉讼法》虽有停止审判的规定,但只以七种情形为限:

(一)、推事被申请回避者。(第22条)

(二)、被告心神丧失者。(第294条第1项)

(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第294条第2项)

(四)、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为断者。(第295条)

(五)、被告犯有他罪,已经起诉,应受重刑之判决,法院认为本罪科刑于应执行之刑,无重大关系者。(第296条)

(六)、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断,而民事已经起诉者。(第297条)

(七)、自诉案件,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罚应否免除,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断,而民事未起诉者。(第333条)

以上七种情形,没有任何一种适用到我这案子,所以,推事吴昭莹没有停止审判的法定原因,但他却停止审判了。

四、再按《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83条: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终结者,由书记室(厅)会同有关单位报请院长核阅后,通知承办人员,促其注意:

(一)、民刑事第一审审判案件民事执行案件逾四个月。

我这案子,“自收案之日起”,已长达一年一个月,早就超过了“四个月”,试问有否报请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通知承办人员,促其注意”了呢?

五、再按《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84条: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终结者,除由院长负责督促迅速办理外,并按月填具迟延案件月报表,层报本院:

(一)、民刑事第一审审判案件及民事执行案件逾六个月。

我这案子,自“收案之日起”,已长达一年一个月,早就超过了“六个月”,试问有否由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负责督促迅速处理外,并按月填具迟延案件月报表”,“层报”到贵院了呢?若没“层报”,贵院依法该怎么处理?若“层报”了,贵院又由何人负失职之责呢?

六、再按《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89条:

各级法院院长或庭长审核第83条之催办通知,或第80条之迟延案件月报表时,如发现案件有无故或借故拖延不结情形,应即督促妥速办结。

我这案子,试问有否由贵院“督促妥速办结”呢?据我所知,恐怕完全没有。因为立法委员王金平的案子使我恍然大悟了。王金平违反票据法案件,既经检察官于六年前提起公诉,台北地方法院推事自应于收案后四个月内审理终结,否则不但应列管为迟延案件,而且地方法院院长也应通知承办人员,促其注意;假若于收案后逾六个月仍未结案,更应按月填具“迟延案件月报表”转报贵院。可是,台北地方法院受理这个案子,自收案之日起,拖到去年,不但早已超过六个月,并且也超过六年!以每月呈送一份“迟延案件月报表”计算,六年来已有七十二份了,贵院竟然视若无睹、不闻不问!与其说王金平违反票据法案件在睡觉,不如说贵院有人在打鼾吧?——看了王金平这场“王伯大梦”,我能不担心我这案子在一拖一年一个月以后,不再继续“视若无睹、不闻不问”下去吗?

七、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吴昭莹审理我这案子,问题不单在自“收案之日起”,长达一年一个月没有终结,而在长达一年一个月的期间中,每庭必到的我,竟和四分之三的被告,直到今天还没见过面!而四分之一的被告(汪梦湘),也仅仅见过一次!换句话说,全部四个被告,在四百天的审理期中,只有一个被告出庭!并且也只出过一天庭!其他三百九十九天一律是“放空挡”,试问这叫什么效率呢?——官司打了一年一个月,法官和原告竟还见不到被告的面!这叫什么审理呢?

八、按《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91条:

刑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视为不迟延案件:

(一)、被告在营服役,不能出庭应讯者。

(二)、被告因患重病或重伤在治疗中,不能出庭应讯者。

(三)、被告因随船出海作业,不能于三个月内出庭应讯者。

(四)、被告现在国外,不能于三个月内出庭应讯者。

(五)、将证据送请鉴定或证据应于外国调查,而未能于三个月内获得鉴定或调查结果者。

(六)、因依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停止或中止审判程序,致不能终结而有迟延者。

查我这案子所有被告,全无“在营服役”“重病重伤”“随船出海”“现居国外”情事;也全无“送请鉴定”或“证据在外国”情事;也全无依法“停止或中止审判程序”,试问为何对被告竟不传不拘?若说被告之一林正杰是台北市市议员,开会期间不便拘,但市议会并非天天开会,为何休会期间不拘?何况此人现在已坐进牢里,还有什么可以迟延的理由?又何况被告之一吴祥辉并非议员,为何拖了这么久,一直不拘?可见依法“视为不迟延案件”的各款情形,推事吴昭莹所依据者,全不适用;而在事实上,却公然怠忽如此,这岂不是司法史上的大笑话吗?

九、按《司法院暨所属各机关人员奖惩案件处理要点》第5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酌予记过一次或两次:

(一)、疏于监督,致直接监督之次一级属员有渎职行为者。

(四)、办事怠忽,贻误公务而情节尚轻者。

(七)、案件进行迟延,显然过久而无正当理由者。

请将推事吴昭莹“酌予记过一次或两次”,并分别惩处各级法院失于监督之人员,以符合贵院长1月5日谈话——“以事实否定传言”;否则的话,“案件久悬不决”一事,恐怕永远不是“传言”而是事实了!

十、以上处理结果,请贵院长惠复为感。

李敖

祸延小蒋及其晚娘

——再致许文彬

文彬大律师老弟:

前天出庭对垒前,你我闲聊,得知你是法律系司法组小老弟,而我是司法组的第二届“元勋”,所以这封信,把你从老兄的称呼,降为老弟,寓警告于亲切之中,不亦快哉!

你替你们台南帮写的辩护要旨拜读了(这辩护要旨,你当庭拒绝给法官副本,据理抗颜,真有大律师风度,又令人佩服,又令人讨厌,因为你退庭后不跟我“交换”,就要害得我的龙律师去阅卷,此非令人讨厌乎?),这辩护要旨写得太草率,并且强词夺理,我当另驳之,此处不赘。以你老弟那么高超的法律素养,为什么要强词夺理?说破了,因为你自知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三被告理亏,你们“中情怯耳”,所以答辩就发挥不出你老弟的长处来了——你为台南帮乡谊所浼,我真为你可惜!

我在“千秋评论”那篇《吴三连的真面目》,请你好好看一遍,就不难知道:你老弟真是帮错忙了。

你笑我不应索赔,我好奇怪。以我的性格,我的确不喜欢要人赔钱,而喜欢《威尼斯商人》(TheMerchantofVenice)式的干脆割仇人一磅肉,但是,法律能允许人割肉吗?所以,要人赔钱是大家公认的文明方法。何况,我这种索赔模式,是他们国民党定的——冯沪祥控党外,不是索赔四百万吗?我只是以其人之道,还国民党同路人之身而已。所开数字,实在小焉者也。魏摩兰将军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开价是一亿两千万美金;拉寇儿薇芝美人告《国家询问报》,开价是一千两百万美金,这种数字,吴三连听了,要吓得伸出胳臂,干脆任凭割肉矣!(只可叹八十八岁的老肉,又有什么好割的!)

前天跟你“交换”的我的理由状,忘了附上“蒋经国死了”“蒋宋美龄死了”两附件给你,特此补上。设想这场官司,如法院不敢判贵方在罪,我必然发出此种广告,以证明:

根据司法院院长黄少谷管辖下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属下法官杨丰卿先生的判决书,这样以“死了”宣传活人,并说这种人是“水蛭”,一点也没关系!不算诽谤人!

届时祸延小蒋及其晚娘,你们大家,都要吃不了兜着走,想来忍不住笑!——人言李敖打官司是一种乐事,信夫!

华定国案全卷,便中请赐下,你说乐见我大笔一挥,我真的喜欢写它出来,为华定国扬眉、为你扬善也。

附赠近作三册,请老弟看看你老哥如何在艰苦作战,在艰苦作战中,你不来帮忙,反来助虐,你说你该不该打?

李敖1987年2月26日午

“良友渐随千劫尽”

启扬老兄:

1984年10月6日,我写信给你,请你注意我在《关怀》第三十五期上给你的公开信(标题《你有郑文良,我有赖文良——给施启扬的公开信》),我最后说:

启扬老兄,你看了上面刘峰松这些谈话,你到底作何感想?如果是做官,当然你可以一切视而不见、一切掩耳盗铃、一切说我们是“幻想”;但是,如果是做人、做有良知有血性的知识分子,你恐怕就无法这样拖下去,你怎能把学和所用变成两截、把你精湛的法学只当成谋干禄的工具而不当成救世的良方?所学和所用绝不能变成两截的,如果变成两截,那就真的“读圣贤书,所学何事”了!

也许我要求你改善积弊已深的狱政,是一种苛求;但我要求你面对积弊而不掩饰它,应不算苛求。你如果没有力量去改善,我们不全怪你;但你没有勇气去承认、去面对、去辞职、去不做这同流合污的官吏,我们就要怪你了。你是我的老同学,又是我爸爸的学生,我实在忍不住要再写信正告你。请你回我一信,明确表明态度,不要再托国强转话来,如果你老兄眼里还有老同学的话。

我写那封信的时候,就跟我自己说:“施启扬做了国民党的官,他才不敢回信向你表明态度呢!他如不可救药,你该写点文章谈谈你所知道的施启扬,以他为样板,给士林做点瞽惕。”

我在五十生日前几天,写了一篇《我最难忘的一位老师》,其中有一段写到了你:

我在高一时,知识成长已经极为快速,在班上喜放厥词,好争好辩,颇为张狂。当时班上同学很吃我不消。王文振甚至写匿名信丢在我书包里痛骂我;施启扬喜欢同我辩,但他实在很笨,又做少年老成状,令我总要用口舌修理他(用口舌修理,是有分别的。初中时施启扬编在初二戌班,很讨厌,以致被陈士宽他们用拳头修理——揍了一顿。到高中后,化学老师王孟仁是我父亲老友,为人鹰隼精明,他最不喜欢施启扬,施启扬央我向王孟仁说人情,王孟仁说,他相信施启扬是职业学生,早晚会大做国民党狗腿。三十年后回想王老师的话,真要佩服他是预言家!施启扬显然有奴性,他被陈士宽等外省同学揍了一顿后,对外省人颇多谄媚,直到今天)。

因为这篇文章是写严侨的,所以只是顺便带了你一下,等写台中一中部分的自传时候和专门写你的时候,我自会多写你一点。当然,我会给你自我澄清的机会,如果你有什么真话要说,还来得及。

三天前在路上碰到任建园,他说张光锦抱怨说这么多年看不到老同学李敖了,李敖不跟我们老同学来往了。我笑着说:张光锦是现任中将,我跟他来往,对他不方便。启扬老兄,上次我在台北看守所,承你来看我,被我拒见,原因之一,也不无此意在。总之,对老同学,我真有“良友渐随千劫尽”之感,大家相忘于江湖,倒也不错。只是相忘之余,对应争的道理,总未能免于不争,此所以李敖之终为李敖吧?

李敖1987年2月27日夜

这是什么问案标准?

——致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

树立院长先生:

兹检附本月23日我给司法院院长黄少谷的信影本,请你过目。我信中说:

去年1月4日,我自诉蔡仁坚、林正杰、吴祥辉、汪梦湘四被告诽谤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分为1986年自字第65号,由刑庭精股推事吴昭莹审理。推事吴昭莹在去年1月13日开了一次庭,到的是我本人;2月17日开了第二次庭,到的还是我本人;3月1日开了第三次庭,到的是我本人和第四被告汪梦湘;4月19日开了第四次庭,到的还是我本人。从此以后,直到今天,已经十个月了,这官司完全没有下文了,推事吴昭莹一次庭也不开,干脆停止审判了。

我又说:

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吴昭莹审理我这案子,问题不单在自“收案之日起”,长达一年一个月没有终结,而在长达一年一个月的期间中,每庭必到的我,竟和四分之三的被告,直到今天还没见过面!而四分之一的被告(汪梦湘),也仅仅见过一次!换句话说,全部四个被告,在四百天的审理期中,只有一个被告出庭!并且也只出过一天庭!其他三百九十九天一律是“放空挡”,试问这叫什么效率呢?——官司打了一年一个月,法官和原告竟还见不到被告的面!这叫什么审理呢?

我所以举出我这个案子,为的是它有强烈的对比性,以对比我的朋友郑南榕案为例,便为之恍然。郑南榕(七十五年诉字第505号)去年4月4日未到庭、4月21日未到庭,只两次未到庭,贵院即于4月22日发出拘票、5月27日即予通缉;反观我这个案子,被告又一连几次未到庭呢?这种公然抗传,若说贵院不怵然于被告(有议员身份者)之特权身份,其谁能信?(当然,对照起一个立法委员王金平案,责院竟长达六年之久不传他的例子,责院对市议员只不过拖了一年,犹属小焉者也!)

再以去年12月30日,我自诉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吴祥辉四被告诽谤案为例,经贵院分为七十六年自字第44号,由刑庭慎股推事杨丰卿审理。推事杨丰卿在今年1月15日开了一次庭,到的是我本人;2月12日开了第二次庭,到的还是我本人;2月24日开了第三次庭,到的还是我本人,所有被告,至今犹未见面,我早在2月14日具状声请拘提,亦无下文。对比起郑南榕案两次不到即通缉的前例,反观我这案子,被告又一连几次未到庭呢?这种公然抗传,若说贵院不怵然于被告(有《自立晚报》负责人身份者)之特权身份,又其谁能信?(吴三连自恃特权、公然抗传,不独我这个案子,在他案亦然,本月15日市井出版《啸天政论月刊》即有报道对司法界畏惧特权,备致微词。)

上述两个我的案子,都是观瞻所系的案子,尤其是最后一个,更有施教作用。我在2月24日的理由状中说:

这案子如判被告吴三连等有罪,就可以打破法院几十年来不敢判报社负责人的欺善怕恶纪录,证明了毕竟有法官杨丰卿先生敢在报老板头上动土!有这种判决下来,不十足证明它是千古大案,又是什么?

反过来说,这案子如判被告吴三连等无罪,那么李敖立刻就有了在海内外报章杂志上大登“蒋经国死了”“蒋宋美龄死了”等广告的法律依据。广告上可以公然标出:

“蒋经国死了”“蒋宋美龄死了”

同时标出:

根据司法院院长黄少谷管辖下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属下法官杨丰卿先生的判决书,这样以“死了”宣传活人,并说这种人是“水蛭”,一点也没关系!不算诽谤人!

审判长先生,这样一来,台湾的“言论自由”尺度将重新改写!中文字典的基本定义也都将重新改写!有这种判决下来,不十足证明它是千古大案,又是什么?

现在我强调此点,请你一并过目。此祝

大好

李敖1987年2月28日

附录

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致李敖函二件

一、“敖先生大鉴:顷诵华翰及附件敬悉一切所控各案均在督促承办人妥为依法公平处理中知注特先奉闻专此顺颂春厘吴树立拜复3月2日”

二、“李教授:经查先生自诉蔡仁坚等诽谤事件本人督促速结兹将最近一次嘱研考科通知承办人及其所属庭庭长妥速办结函影本奉上一阅专此顺颂大安(昨夜乙函谅已查阅)弟吴树立手启3月3日”

前任作恶,后任当灾

函:1987年3月4日

受文者: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

副本收受者:司法院院长黄少谷先生、行政院新闻局局长张京育先生。

主旨:请就《千秋评论杂志》与《文星杂志》的处理有异,惠予答复。

说明:

一、六年前(1981年4月18日),我申请到《千秋评论杂志》执照(局版台志字第2775号),可是,这个执照很微妙的害到了我,执照发下来(1981年4月23日)才五十五天(1981年6月17日),我在地方法院已判无罪的官司(萧孟能自诉李敖所谓侵占案),突然受政治影响,一夕之间,竟被台湾高等法院的法官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人枉法判为有罪(1980年度上诉字第2498号)!这一判决,微妙反映了外界“选举快到,快判李敖”的公论为什么口耳相传,也反映了争取自由的长路上我所付出的苦心、代价与牺牲。

二、妙的还不止这种巧于配合的枉法裁判,还有更妙的。在枉法判决后二十三天(1981年7月10日),我突然收到台北市政府“七〇府新一字第31031号”来函,全文如下:

受文者:千秋评论杂志社。

副本收受者:行政院新闻局。

主旨:贵社发行人李敖有出版法第11条第3款情事,请于文到一星期内前来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手续,否则依法报请行院新闻局注销登记。

说明:

(一)、准台湾高等法院七十年6月29日剑刑勇字第26号函略以:李敖因侵占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

(二)、依出版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被处二月以上之刑在执行中不得为杂志之发行人。另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新闻纸、杂志……之发行人有出版法第11条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10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发行人登记者,注销其登记。

市长:李登辉

新闻处处长:黄老生决行

三、收到这封来函后,我又大惑不解、又恍然大悟。大惑不解的是:台北市市长李登辉和他手下新闻处处长黄老生,如果希旨承风,想封杀李敖的《千秋评论杂志》,尽管依例通知可也,何必抬出“台湾高等法院”来呢?恍然大悟的是:不抬出“台湾高等法院”,封杀的依据,只能根据报上李敖判罪的新闻,这样证据力就弱了一点,因此抬出“台湾高等法院”来,一切就都站得稳了。

四、更妙的还不止台北市政府这封来函,还有更更妙的。这来函中“说明”之“一”中,就完全露出了马脚。“说明”之“一”指出,台北市政府是“准台湾高等法院1981年6月29日剑刑勇字第26号函”,而要李敖“前来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手续”的,但是,怪事来了,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只是裁判书正本“送达于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而已,又何必去“剑刑勇字第26号函”给台北市政府?“台湾高等法院”在本身忙得案牍劳形之时,居然好整以暇,写信给台北市政府,告以“李敖因侵占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这不是天下怪事吗?难道法院承办审理业务之不足,还要兼办钳制言论的通风报信吗?这种行文,岂不是太明显的联合作业封杀李敖吗?

五、天道好还也人道好还,李敖坐了冤狱出来,经过年复一年的锲而不舍,追究个水落石出,终由最高法院以六件判决书(一、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2400号。二、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247号。三、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4502号。四、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4547号。五、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2224号。六、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4511号)推翻了高等法院法官林晃、黄剑青、顾锦才所做的枉法裁判。另一方面,由于李敖的追究,萧孟能先后以窃占罪被判五十天(七十三年上易字第857号)确定;又以违反国家总动员法罪再被判四个月(七十四年上更一字第795号)确定;并因诬告李敖,于上月25日,以诬告罪再被判六个月(七十四年上诉字第1238号)。

六、萧孟能以违反国家总动员法再被判四个月的案子,最早是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的(七十四年度诉字第286号),虽因萧孟能提起上诉,但经台湾高等法院先后分别将上诉驳回(七十四年度上诉字第1398号及七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795号),复经萧孟能提起上诉,但经司法院查复(七六厅刑三字第77号),最高法院已于去年11月6日判决上诉驳回确定,并于同年11月14日移送最高法院检察署发交执行。

七、萧孟能四个月的刑期确定后,因为他是《文星杂志》的发行人(局版台志字第5224号),所以,像李敖的《千秋评论杂志》一样,立刻发生了“依出版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不得为杂志发行人、而应予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的情况。但是,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你有没有像李登辉行文李敖一样的行文萧孟能呢?这是我要请你答复的第一点。

八、再查萧孟能《文星杂志》发行权,前因萧孟能欠李敖债务,业经台北地方法院于去年10月8日嘱请新闻局禁止移传、变更或其他处分登记(北院立民执字第29311号),足见萧孟能纵使要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也不可能。在如此双杀局面下,参照《出版法》第40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萧孟能《文星杂志》应于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之前,停止发行,才能符合法制。但是,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你有没有停止萧孟能《文星杂志》的发行呢?这是我要请你答复的第二点。

九、前任作恶,后任当灾。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请你就上面两点,给我公道答复吧!

警察头子们是什么意思?

月娇女士:

来信及转来的警务处长林永鸿给你的信,都收到了,真谢谢你。你为人民服务的热心与勤快,真令人敬佩。

我在1月13日的信中说:“台北县瞀察局长姚高桥对非法搜査党外书刊,最会邀功;对依法搜查作奸犯科外国人,最会诿过”,请转询警务处“严予追惩”。现在看到警务处长林永鸿的信,发现不但姚高桥依然故我,连林永鸿也被他传染了。

为什么?因为按照《外人出入境及居留规则》第11条第5款规定,“外人违反中华民国法令者,内政部得限令出境。”由此可见,是否限令外人出境,其斟酌之权,显然在内政部,不在警察局。警察局该做的事,只是据实上报内政部,再由内政部斟酌。但是台北县警察局的姚高桥却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偏做,他非但不据实报请核示,反而以未经法院判决“驱逐出境”为由,核准延长外人王剑芬的居留,这是什么意思?林永鸿信中说:

元月15日转交李敖君检举函一件敬悉。关于李君检举美籍华侨王剑芬非法居留一案,经据台北县警察局报称:“查王剑芬前因违反国家总动员法,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三年。因法院未裁定驱逐出境。本局已于七十五年4月8日以北警外字第30962号简便行文表答复李敖君在案。复查王剑芬系于七十四年10月14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领外侨居留证,效期至七十五年10月13日止。唯七十四年10月21日迁入台北县新店市花园新城花园二路三段21-24号,七十五年10月9日其外侨居留证期满前,已向本局申换,并经依规定予以换发新证,效期至本(七十六)年5月17日止。”知关锦注,专此奉复。

林永鸿现在根据姚高桥的“报称”,说已以“北警外字第30962号简便行文表”答复了我,其实这是搪塞之辞。因为我当时去信(1986年3月25日)的“说明”之“一”,是这样的:

按1981年12月24日《中央日报》刊载:

〔本报讯〕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下令将日本人石田公二驱逐出境,并且立即由检察官将他交由台湾省警务外事室人员,执行此项驱逐出境的命令。

石田公二是日本大阪近畿相互银行的职员,涉嫌利用电脑犯罪,卷款千万日圆潜逃来台;由于他在台湾非法卖出外币,触犯妨害《国家总动员法》之罪。同案被告尚有导游陈茂松,他被控非法兑换外币。

判决主文称:被告石田公二、陈茂松违反政府依《国家总动员法》所颁布禁止外币自由买卖之命令,石田公二处有期徒刑三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以驱逐出境代之。陈茂松处有期徒刑二月,缓刑二年。……

在举出石田公二案例后,我质问说:

查美籍华侨王剑芬与石田公二同犯妨害“总动员”案件,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月,并宣告缓刑,依《刑法》第95条“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之规定,及依外人出入境及居留规则第十一条第五款“外人有违反中华民国法令,内政部得限令其出境,其有抗拒者,得依法暂予保护或者管束并强制其出境”之规定,石田公二既于法院判决后,立即驱逐出境,而王剑芬自1985年3月6日判决(证一号)迄今,时逾一年,何以迟迟不予比照办理,驱逐出境?

我这一质问,正本是寄“台北县警察局姚局长”、副本是寄“台湾省警务处林处长、内政部警政署罗署长”,可见林永鸿理应知情。他既知情,却任令姚高桥不针对问题答复、任令外人王剑芬有“违反法令”之情形而不顾,这不是曲意包庇,又是什么?如你得便,敬请再为查问为感。此请

大安

东启先生、治洋、治灝同此

李敖1987年3月5日

一、再附3月5日申请书一件,请代质询。

二、今早收到限时信,已遵嘱分寄来件,勿念。

附录

申请书

受文者:台湾省政府警务处林处长永鸿先生。

副本收受者:(一)台湾省议会苏洪议员月娇女士、(二)台北县警察局姚局长高桥先生。

主旨:为台北县警察局明知外侨王剑芬因妨害《总动员法》案件,经法院判处徒刑三月,显有违反中华民国法令,竟不报请内政部核示是否限令出境,反而擅自核准延长其居留期限,曲意包庇,承办人员有否涉嫌图利他人,不无可疑,应请查明究办见复。

说明:

一、顷接台湾省议会苏洪议员月娇女士转来贵处本年2月17日(76)警外字第14654号(附件一)略称,外侨王剑芬系于1985年10月14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领外侨居留证,有效期限至1986年10月13日止。唯于1985年10月21日迁入台北县新店市花园新城花园二路三段21-24号,并于1986年10月9日其外侨居留证期满前,已向台北县警察局申换新证,有效期限至本(76)年5月17日止等语。

二、按“外人违反中华民国法令者,内政部得限令出境”,观乎《外人出入境及居留规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甚明。依上开规定,是否限令外人出境,系属内政部之职权,其他机关显然无权斟酌。查外侨王剑芬,虽据台北县警察局以1985年1月18日(85)北警外字第12704号函(附件二),叙明其外侨居留证之有效期限至1985年10月13日止,但因妨害国家总动员法案件,经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以1984年度侦字第18279号检察官起诉书,提起公诉,并经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985年度诉字第286号判决书(附件三),判处有期徒刑三月,旋由申请人先以1985年1月10日申诉书(附件四)致内政部警政署,续以1985年10月14日申请书(附件五)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再以1986年3月25日申请书(附件六)致台北县警察局,叙明外侨王剑芬有“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之情形,请依“外人出入境及居留规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限令出境。讵台北县警察局不但明知外侨王剑芬居留证之有效期限,仅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准延长至1986年10月13日,而且亦明知外侨王剑芬因妨害《总动员法》案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月,有“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之情形,依上揭居留规则,得由内政部限令出境,但是否限令其出境,系属内政部之职权,其他机关无权斟酌。台北县警察局非但不据实报请核示,反而以外侨王剑芬未经法院判决“驱逐出境”(附件七)为由,核准延长其居留期限至1987年5月17日,竟置其有“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之情形于不顾,显然曲意包庇,承办人员是否故意违反法令,涉嫌图利他人,不无可疑,实有查明究办之必要。

三、附件:(一)台湾省政府警务处函影本一件、(二)台北县警察局函影本一件、(三)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影本一件、(四)1985年1月10日申请书影本一件、(五)1985年10月14日申请书影本一件、(六)1986年3月25日申请书影本一件、(七)台北县警察局简便行文表影本一件。

申请人李敖1987年3月5日

从恐吓到通缉

——致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信义路派出所主管任玉斌先生

玉斌主管先生:

去年10月18日,以有吴祥辉者涉嫌恐吓及预备杀害,依法报请贵所侦办,经贵所移送大安分局转移法院,该吴祥辉一名,业经提起公诉,3月31日晚报报道如下:

李敖控告吴祥辉要杀他,台北地检处今侦结,被告恐吓罪嫌起诉

〔台北讯〕作家李敖控告《民进周刊》发行人吴祥辉涉嫌恐吓要杀他,今天上午经台北地检处侦查终结,被告吴祥辉今天上午依恐吓罪嫌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出,被告吴祥辉因屡遭李敖控告涉嫌诽谤,心有未甘,又因两人原有私人恩怨,去年间,吴祥辉传话要干掉李敖,吴祥辉并与数位黑道角头人物谈及李敖的种种,他们均表义愤填膺,欲杀掉李敖。

本案系李敖报请台北市警大安分局侦办,经移送台北地检处由检察官传讯证人,认为被告吴祥辉有恐吓罪嫌,今天上午依法提起公诉。

此案承蒙先生依法处理,至为感谢。

今早报载,该吴祥辉一名,已遭通缉在案。报上说:

被李敖自诉不到庭,吴祥辉遭通缉

〔台北电〕被李敖自诉诽谤经传唤不到的吴祥辉,3日经台北地方法院刑庭下令通缉,已分函有关单位协缉归案法办。

台北地方法院3日以北院立刑慎缉字第040号通缉书下令通缉,内容载被通缉人吴祥辉,男,民国四十三年2月11日生,台北市人,身份证统一编号A104137447,住所台北市和平东路三段271号二楼,其被诉事实“被告著作《李敖死了》一书”,涉嫌诽谤罪经传唤不到庭,并经拘提无着。

查此人现住在“和平东路三段271号二楼”,其每天办公地点为“长安东路一段4号三楼《民进周刊》编辑部”。如蒙先生协缉归案,至为感谢。此祝

大安

李敖1987年4月4日晨10时

致俞国华先生一封信

受文者:行政院院长俞国华先生。

主旨:为累犯萧孟能又被判刑四个月,法务部部长施启扬未督促属下依法处理,请查办惠复。

说明:

一、萧孟能为有众多刑事前科之人,有俳谤罪(五十二年度上易字第3976号)、有诈欺罪(六十一年度上易字第1755号)、有违反著作权法罪(六十年度上易字第1951号)、有违反票据法罪(六十七年度票上易字第9566号、六十七年度票上易字第8215号等)、有公然侮辱罪(七十二年度上易字第2428号)、有窃占罪(七十三年上易字第857号)。到了去年4月,又有了违反“总动员法”罪(七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795号),应坐牢四个月,这一判决,经司法院第二厅复刘会云移文单(七六厅刑移三字第77号),明说:“该案业经最高法院于1986年11月6日判决上诉驳回,并于1986年11月14日以七五台刑五字第19971号函移送最高法院检察署办理。”换句话说,此案早在去年11月14日就移送到法务部检察司了,再据高检处复刘会云函(检彦纪来字第4224号),明说:“被告萧孟能、王剑芬等违反《总动员法》案件,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仍维持一审法院之判决,并经该被告等上诉最高法院、于1986年11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确定,本处已于1986年11月19日以检彦纪来字第48304号令发贵处执行在案。”换句话说,此案早在去年11月19日就发交台北地检处了。可是,今天已是1987年4月6日了,眼看就快五个月了,累犯萧孟能竟然还在台北逍遥!此有待查办者一。

二、我在2月28日,曾写信给法务部长施启扬,请他督促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柴启宸依法处理,可是至今一个多月了,对人民书信,悍然不答,毫无回音,未免太官僚了。此有待查办者二。

三、以施性忠案为例,1985年7月4日施性忠定谳,五天以后,就把他拘捕入狱,可见法务部督促下的“入狱作业”,手法利落、有例可寻。如今该部明明五天可办的事,居然拖到五个月还不办,此种厚萧薄施的作风,究竟何在?此有待查办者三。

四、以上三点,请查办惠复为荷。

李敖1987年4月6日

树敌与择友

维祯:

《自由与人权》一册请代转平景,此书并非禁书,可放心带去。

你1号信上说:

“和这么多人为敌,我真佩服你的勇气,这不只是‘敌人’多而已,而是许多‘朋友’会因你树‘敌’太多而不敢和你做‘朋友’。”

不过,从谑画的角度看,我这种四处树敌的作风,岂不也正是检验“朋友”、验明“朋友”的好法子?如果“朋友”是这样伪善、胆怯、骑墙、闪躲,这种朋友,也真可有可无了,他们不敢和我做朋友,说破了,我又何所惜呢?

我常笑我自己说,别人整天做公共关系讨好人,我却整天破坏公共关系批评人,我的敌人不是一个个出现,而是一窝窝出现,我几乎每半个月就要多出一窝敌人,我真“阔”得很呢!

我为什么这样与人为敌?因为我争是非、不讲俗情、不肯做乡愿。我的敌人十九都是小人,如果我的朋友不勇于做君子(战斗性的君子),不敢和我做朋友,我觉得我该就此人我两弃,也不错啊!

王尔德说世人都疏远了我,而仍在我身边的人,就是我真正的朋友。我年纪愈大,愈觉得他这种严格的择友标准其实还不够。我觉得该改为:我疏远了他们、他们仍挺身为真理而公然站在我身边的人,就是我真正的朋友。

我希望在这种悬格甚高的标准下,去自勉勉人。

你注意到陈水扁入狱时我为他公然讲话驳斥他的“朋友”李筱峰的事吗?我就是这种性格的人。我对“朋友”的标准,痛快淋漓,尽在于是矣!

敖之,1987年4月10日夜2时半

〔附记〕胡虚一托我向你致谢,为了你很够朋友的帮了他。

答非所问是不行的

函:1987年4月27日

速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处长唐启明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行政院新闻局局长张京育先生、台北地检处首席柴启宸先生。

主旨:一、请针对问题答复。二、请即行扣押5月1日出版之《文星杂志》第一〇七期。

说明:

一、我于3月4日致函台北市长,请就两点有关《文星杂志》事项,给予公道答复。这两点是:

(一)萧孟能四个月的刑期确定后,因为他是《文星杂志》的发行人(局版台志字第5224号),所以,像李敖的《千秋评论杂志》一样,立刻发生了依《出版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不得为杂志发行人、而应予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的情况。但是,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你有没有像李登辉行文李敖一样的行文萧孟能呢?这是我要请你答复的第一点。

(二)再查萧孟能《文星杂志》发行权,前因萧孟能欠李敖债务,业经台北地方法院于去年10月8日嘱请新闻局禁止移转、变更或其他处分登记(北院立民执字第29311号),足见萧孟能纵使要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也不可能。在如此双杀局面下,参照《出版法》第40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萧孟能《文星杂志》应于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之前,停止发行,才能符合法制。但是,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你有没有停止萧孟能《文星杂志》的发行呢?这是我要请你答复的第二点。

二、台北市市长收到我的信后,以1987年3月13日秘机信收字第0324号移文单,指由贵处答复。贵处旋由唐处长启明先生具名,以1987年3月25日北市新一字第2315号回信给我,说:

(一)《千秋评论杂志》之注销登记,本府系向台北地检处查证,经以七十年8月13日北检明酉字第27919号函知已押候执行后,始依出版法第11条第3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之规定办理,于法并无不合。

(二)本处七十六年3月17日北市新一字第1776号函谅达。本处为慎重处理起见,已致函台北地检处与本处保持联系,萧孟能君如到案执行,有关《文星杂志》注销登记一节自当依法转请新闻局核办。

三、关于贵处答复之第(一)点,贵处当年在收到台北地检处函知后,注销我的《千秋评论杂志》的登记,固属依法有据,但仍旧没有答复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我是该年8月10日“在执行中”的,我入狱后第三天,台北地检处就行文给贵处,贵处就“于法并无不合”的办理,我对这点,并无争执。我争执的是:贵处为什么当年在我还没入狱前,就写信(信是1987年7月10日写的,由市长李登辉署名、新闻处处长黄老生决行)催我,而今天却不催萧孟能?我争执的是:当年贵处催我信中那句“准台湾高等法院七十年6月29日剑刑勇字第26号函”,这函可来得怪!因为台湾高等法院在本身忙得案牍劳形之时,居然好整以暇,写信给台北市政府,告以李敖判刑确定,这不是天下怪事吗?难道法院承办审理业务之不足,还要兼办钳制言论的通风报信吗?这种行文,岂不是太明显的联合作业封杀李敖吗?贵处在这一问题上,始终闪躲。反倒扯出不相干的“在执行中”的情况以为答复,可谓答非所问。即请针对问题答复,请告诉我:为什么你们当年在我尚未执行之时,就要联合台湾高等法院催我,而今却不催萧孟能?

四、关于贵处答复之第(二)点,比照当年李敖入狱后第三天台北地检处就行文给贵处的前例,该处必早已与贵处“保持联系”无疑。但萧孟能早于本月17日被拘到案“在执行中”,以台北地检处当年对付李敖三日发文的本领,贵处应早于本月20日即收到“在执行中”公文,贵处来函所承诺之“有关《文星杂志》注销登记”,自应速为“核办”中。现该杂志在萧孟能入狱后仍闯关发行,即请依《出版法》第39条第1项扣押5月1日《文星杂志》第一〇七期为荷。

李敖

萧孟能被拘入狱第二天,中时、中央、联合等各大报就登出消息,想贵处早已得知。现附上法务部检察司给我的信(法七十六检字第718号),请依以为据可也。

函:1987年5月4日

速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北市市长许水德先生。

主旨:请就5月1日出版之《文星杂志》第一〇七期予以行政处分。

说明:

一、《文星杂志》发行人萧孟能因案入狱四个月,我在上月27日,以“最速件”亲送贵府新闻处收发室,函请新闻处处长即予扣押5月1日出版的《文星杂志》第一〇七期。上一函件,另以一副本亲送处长室女秘书转唐处长、一副本亲交第一科赵科长。承蒙依法处理,至为感佩。

二、上一函件(附证一),后附法务部给我的法七六检字第718号公文书,其中明告萧孟能已于4月17日拘提入狱,已完全符合《出版法》发行人“在执行中”必须变更发行人方得出版之规定。除非《文星杂志》已依法变更发行人,否则贵府得予扣押等行政处分。

三、不期我去函后,《文星杂志》竟于发行人入狱两周后,照旧悬挂“发行人萧孟能”之名,悍然发行。今天我在市面上买到,有收据为证(附证二)。

四、按《出版法》第11条,被“处二月以上之刑在执行中者”,不得为杂志发行人;再按第36条:“出版品如违本法规定”,得为一、警告。二、罚锾。三、禁止出售、散布、进口或扣押、没入。四、定期停止发行。五、撤销登记之行政处分。这次《文星杂志》在发行人尚未变更登记前悍然发行,显已符合出版法第36条行政处分之规定。

五、前以康系非法发行《八十年代评论》副本李敖,与《出版法》第19条规定不合,经我于去年12月27日写信向贵府抗议,贵府以1987年3月5日北市新一字第1700号复函,表示该书在今年2月25日“予以扣押”(附证三)。虽然这一处分迟在李敖抗议后始行为之,但足见唐处长、赵科长均为一旦知情即予依法处理之好公务员,贵市长应予奖励。

六、现在《文星杂志》悍然发行,程度不下于《八十年代评论》,贵府既然知情,请即比照做扣押以上之行政处分。

李敖

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函

1987年5月11日北市新一字第3729号

受文者:李敖先生。

行文单位正本:李敖先生。

行文单位副本:行政皖新闻局、市长办公室(兼复1987年4月30日秘机信收字第04389号移办单)。

主旨:台端所嘱依法处理《文星杂志》及扣押该刊5月1日出版之一〇七期一节,复请查照。

说明:

一、复七十六年5月4日致本府许市长函。

二、该案本府已于七十六年5月1日以(87)府新一字第16385号函报行政院新闻局核办中,一俟核示到府即依法处理。

三、台端七十六年4月27日函所询各点答复如下:

(一)本府未去函《文星杂志》,请其变更发行人登记。

(二)为处理业务之需要,本处一向主动去函地检处查证,俟复函后再依法办理,当年处理《千秋评论》及目前之《文星杂志》均系如此。

台北市政府新闻处

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函

七十六年5月22日北市新一字第4099号

受文者:李敖先生。

主旨:《文星杂志》业经转准行政院新闻局七十六年5月13日(76)铭版二字06356号函核定注销其登记在案,请查照。

说明:复台端七十六年4月27日及5月4日函。

台北市政府新闻处

关于“记忆”的讨论

致梁实秋先生(李敖)

实秋先生:

浮云一别后,流水二十年。回想二十年前,我被国民党警备总部捕去,最后由特务陪同,放出找保,我走在马路上,心想这种政治性案子,谁敢保我?看样子只好打一位德高望重的有名气大人物保一保,方不致连累他。想来想去,以为人既放出找保,事情不大,先生或可援我以手,因此叨在相识,登门为请。不期先生在特务面前,婉为拒绝,先生说:“你还是找别人保吧!实在找不到别人,我再保你。”我顿时恍然大悟,自此二十年下来,不敢“连累”先生。十年来,先生与我比邻而居,古人“天涯若比邻”,我却“比邻若天涯”,原因无他,识相故也。虽然如此,每见先生散步街上,或市场店中,无不暗中为先生称庆,原因无他,念旧情也(先生当年自动写信给李济,认为中央研究院应延揽李敖;又预约我的告别文坛之书十套,我至今感念。前岁托沈登恩先生把我们母校北京新鲜胡同小学的照片转赠先生,也意存念旧之意,虽然先生道情之文,绝口不敢提及我也)。

前一阵子得读先生《为文星复刊喝彩》之文,说“《文星》停刊距今约已二十年光景,我与《文星》的发行人萧孟能先生也未曾一次觌面”。萧孟能今天虽因被我反击其诬告,因而系狱,但他“二十年光景”未与先生“觌面”一点上,倒真值得称赞呢!我觉得他十分有志气。回想当年先生以十四万高价(当时国泰信义公寓一幢房子才十二万)售尊译莎士比亚二十册给《文星》,未几忽以全套莎士比亚译本再售《远东》,经《文星》表示异议,先生答以《远东》不分售云云,太极拳下寝此事(其实《远东》照旧分售),《文星》中人,为之寒心。后来《文星》在将倾边缘,孟能和我造访先生,盼先生就《纽约时报》见索之英文稿有以仗义,先生婉为拒绝,孟能和我,失望而去,深感梁公未易交也!

后来我入狱做政治犯,不但深感正人君子未易交,“一书贾耳”亦未易交,看破红尘,与人相忘于狱门内外,斯亦快事。出狱以后,孟能复来,终以我为其夫人朱婉坚仗义,开罪孟能及其女友,复被国民党王昇系统趁机影响司法,陷我于狱。出狱后锲而不舍,不但最高法院予以平反,高等法院且绳孟能以诬告之罪,惜新闻媒体一律封杀李敖,故不白之情,未为人所知耳!

因孟能未能依协议书承诺,以致其夫人朱婉坚孤身寄居美国,靠代人照料小孩维生,处境堪怜。上月返台,特以文星复业之希望互商,乃在法院公证,由我取得出版权,出版发行朱婉坚所有前以文星书店名义出版发行之书籍。

我久矣厌闻正人君子们在出版界动态,签约以后,始做一全面调査,经査出正人君子们一书两售涉嫌诈欺者多起,惊闻之下,真令人难以置信!特举一例,为先生陈之。

1963年3月20日,先生亲笔签盖,以一万五千元(当时一般书酬的五倍),让渡尊作《文学因缘》给“文星书店朱婉坚”,依法此书从此为朱婉坚所有,先生已无权利处分,不期先生竟违约另与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签约出版,我在4月21日看到此书,即委律师函该公司査询,经回信告以系经先生本人授权无误,得知以后,对此黄鱼两吃行为,深感难过——先生是正人君子,正人君子怎么可以做这种事?

我想了又想,决定先写这封信,盼先生速为合理之解决(道歉、赔偿等均不可免),以免被诉诸公论(记者招待会等)或法律(诈欺罪),深盼先生一误而不再误也。即请

双安

李敖1987年5月13夜

答李敖先生(梁实秋)

李敖先生:

二十余年睽违,忽奉来书,喜可知也。关于拙作《文学因缘》一事,事隔多年,实已不复记忆,已请时报出版公司妥为办理,多承关注,谢谢。至于《莎士比亚全集》之出版,则当初与文星签订分册出版二十种合约之时,即已列有条款,言明以后全集之印行不受限制,故最后远东出版全集时,《文星》亦无异议也。专复,即颂

大安

梁实秋1987年5月15日

再致梁实秋先生(李敖)

实秋先生:

先生留在我家的信,已收到了。因为中午请我的一位101岁中学老师陈椿先生吃饭,所以写此信有所稽迟。我这位老师前写《人生百岁》一书,言行合一;近又写《人生百廿岁》一书,并欲身教,先生虽然大寿康强,仍宜向陈椿先生看齐也。

先生来信中对《莎士比亚全集》事有所辩白,说:“当初与文星签订分册出版二十种合约之时,即已列有条款,言明以后全集之印行不受限制,故最后远东出版全集时,文星亦无异议也。”看了先生这段话,我很不以为然,容我举证以明之:

1964年4月,先生与文星书店朱婉坚立“出版权让渡契约”时,确如先生所说,有“全集之印行不受限制”条款,经查此条款全文如下:

六、甲方保证不以本书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为不利于乙方在岛内外发行之行为。但甲方将来如一次印行《莎士比亚戏剧全集》时,得不受此约限。

可见先生虽事隔多年,仍复记忆,令人佩服。不过契约中有一关键字,就是“将来”的解释。在文星为先生出版莎士比亚戏剧前,先生从事此一翻译,已三十三年,但所译出印行者,不过九种(即1936至1938年商务出的八种和1957年明华出的一种),故文星为先生出版二十种之时,当时所理解之“将来”,纵不是慢到三十三年以后,也绝不是快到事隔一年,就有三十七种之远东本“全集”突现,害得文星进退失据,投资惨败!

何况,照先生1966年4月11日致萧孟能信,明说又译好了莎氏剧十种(文星已出的二十种以外,新译好的十种),信中并嘱“请预备好合同,当然也请预备好支票”。可见先生当年所口诺于文星者,全体仍是给文星出,所以才又有这新的十种的通知。

不期此时正值文星遭遇政治压力改组,1966年4月15日,先生致信萧孟能,竟出以下之言:

书店改组不知何时竣事,拙译十种在此际付印,是不是可能发生困难?例如支票上的印鉴将来即可能发生是否有效的问题。盼得暇来舍下一谈,如何?

萧孟能收信后,大概做梦也没想到居然梁先生——拿过文星稿费比任何人都多的梁先生——竟有此种疑虑,乃于当天携约往访先生,但先生已有变,推托不肯签字,萧孟能失望而归,乃在约本右上角,写下“梁先生变心未签订”八个字。

拖至1966年6月29日,先生又有信给萧孟能,又峰回路转:

十本莎氏戏剧是不是可以付印了?还是等我译完另外七本一齐付印?得便乞赐一电话。

可见最后十七本(即凑足后成为全集之量)先生仍是给文星出。

虽然如此,先生此际又引出远东图书公司,使情况益形复杂(当然先生可得一书两卖之利),经文星异议,先生竟俨然一变而为裁决者身份,最后裁决如下:

孟能兄:

兄所提办法,远东不愿接受,弟不得已只好与远东签约,至希赐谅为感。

弟梁实秋顿首1966年9月28日

几个月后,远东本(三十七册全集本)上市,先生太极拳来,重以远东本不分售以慰文星,但远东照旧分售,文星之人大感不平,欲诉之舆论乃至法律,我当时以累及先生盛德为虑,力持不可,此事遂不了了之。如今先生来信辩白,说“文星亦无异议也”云云,乃是占了便宜又卖乖之言,全不可信,我以深知此事,故不能不辩正如上。

至于先生信中说:“关于拙作《文学因缘》一事,事隔多年,实已不复记忆,已请时报出版公司妥为办理,多承关注,谢谢。”也令我不解。因为莎氏戏剧之约,也是“事隔多年”,先生为何记得这么清楚?为何同是二十多年前签订之约(《文学因缘》之约签订于1963年3月20日,莎氏戏剧之约签订于1964年4月),涉及保障先生之条款,先生就记忆犹新;涉及保障别人之条款,先生就“不复记忆”?——先生的记忆力,岂不太奇怪了么?

如今《文学因缘》等书,先生所涉者,为诈欺罪;时报出版公司所涉者,为违反著作权罪,先生来信说巳专责该公司“妥善办理”。其实先生该负的责任,理应更多。特此奉告,务请重视为宜。此请

双安

李敖1987年5月16日午前

二李通信

由出狱难友“不能写-不敢写”说起(李世杰)——答李敖先生

敖之吾兄:

“万岁评论丛书”第三十八期收到。承你以《要埋单》一文“答”我的信,这在读了你那篇《与朋友交,其写信乎?》之后,特别觉得难能可贵。因为,你总算是“写信”了,只差没有由邮局寄来而已!

你对我最近所写几篇文字的谬许,使我感到十分愧疚而不敢当(在此,也要郑重带一笔,对那位与我迄未谋面的胡虚一先生,表示谢意。他那篇《我的牢狱之灾》所引起我的共鸣,以及《回忆狱中外省籍“匪谍”和“反共义士”的感叹》《监察院敢弹劾调查局么?》两文,对拙作的奖饰吹嘘,以及他所表露那份“同是冤牢黑狱人,相关何必曾相识”的浓厚感情,跟你那“字字看来皆是血,廿年黑狱不寻常!”的伤心话,有同样作用),也使我读后不禁回肠荡气,万感丛集,心血澎湃而不能自己!

你说:“自来难友苦黑狱久矣!但出狱以后,人人不是不能写,就是不敢写!这种态度,其实也无异对国民党黑暗统治的一种变相姑息或纵容!”——这一段话,引起我无限的感慨!也引起我一些“灵感”!

我想就这问题写写我的所见与所思。

是不能也,非不为也!

许多出狱难友,写不出来!就是写不出来!

一、我很同情那些“不能写”的出狱难友,哪怕他坐的是“白布被染成红布”……(编者略)的无中生有冤牢,满肚子装饱委屈和怨恨,而冤情无处诉,只因为他没有用文字表达的能力。也许他们并不是“怕”演出“二进宫”的悲剧;但是,写不出来就是写不出来!我想:他们实在无从把自己蒙冤负屈的深痛苦难,透过“能写”的人代为写出来(或者他们根本没曾想到可以这样做)。他们回忆受冤受屈的惨事而伤心的时候,只能饮泣吞声,或是痛骂两声出口窝囊气。这种难友,你坐“军法牢”时,应该也看到一些的。是则他们之“不能写”,乃属“是不能也,非不为也!”的无可奈何之事,实在不是有意或无心地“姑息或纵容”。

我在狱中,就碰到不少这类难友。他们不但不会自己撰写答辩状,连军法官问他案情,他虽知道极力举证,做口头辩解,但却不懂得可以请法庭传唤证人或调取证物。这种情形,以教育程度较低的难友,尤其是阿兵哥及反共义士为最多。每当遇到这种难友向我诉说被刑求及有自己的反证时,我就问他:

“你看审判笔录时,你所说的这些话,书记官有没有记录下来?”答案总是“没有”。

问他:“有没有请书记官把你所说的补记上去?”答案仍是“没有”!

问他:“为什么不呢?”答案几乎都是:“不晓得可以要求补记上去!”

再问他:“为什么不请法庭传唤你所说的那位证人,以及调取你所说的那件证据?”答案依然是:“不晓得该这么做。”

最后问他:“公设辩护人初次找你谈话时,你有没有把这些情形对他说?”答案还是——“没有!”

难友缺乏法律常识,法庭就吃定他们了!

有一位被“惠安案”火星喷到的难友苏炳仁,自谓在调査局留质室黑狱中,每次“侦讯”,都被打得屎尿直流;一回房,便要换内裤。他还被罚吃一盘闽南语叫做“芋咸”的豆乳(用芋头煮烂加上咖喱和高量的食盐做成,内呈黄色,外面浇以红糟汤,也是咸度很高的酱料,因其和豆腐乳外形类同,民间亦有称为“豆乳”者),苏炳仁说他吃了八块,苦不堪言,“咸”不堪言!他要求军事检察官传召在押的另案被告林见中(在调查局留质室时和苏炳仁同囚一房,1987年1月20日获得假释)作证。当林见中跟我一起“放风”的时候,他提起了出庭为苏炳仁作证的事。他说,苏炳仁的确被打得屎尿都流出来,不止一次。罚吃“芋咸”,是听他回囚房亲口说的,而且咸得满面面皮皱紧,一直喝开水,连林见中的一杯开水也喝掉了。我问他:“这些话,你对检察官说了没有?”

“都实说了。”林见中回答。

“书记官记录了没有?”我又问。

“没有。”他说。

“有没有请书记官补记上去?”

“没有。”

这不等于白费唇舌,跟没有作证一样么?林见中是小学教员,其法律常识尚且如此。像这种教育程度的难友,纵使他(我不是指林见中)真有一天二地之冤,三江四海之屈,他出狱后,“不能写”,写不出来,似乎只是无意的“变相姑息或纵容”吧!

许多难友缺乏法律常识,军事法庭就吃定了他们这一弱点了!

能写而不敢写者的心态

——害怕“二进宫”,害怕出狱前所受的警告

二、说到那些“能写”而不敢写的难友,我实在替他们惋惜、难过他们之“不敢写”,的确是“姑息或纵容”,不过,细想起来,这些“不敢写”的出狱难友,心态似乎也不尽相同。

(一)多数的人,无非鉴于当年未被起解到警备总部军法处之前,所演的第一部悲剧:遭受那种几十天甚至长达几百天的违宪违法幽囚私禁之可怖,以及种种毒刑酷虐残忍拷打的悲惨经验,余悸犹存。深恐“写出来”之后,重尝那种“苦杯”的滋味,所以不敢写。大家所恐惧的还有再演第二部悲剧的危险。因为,他们之中,岂无像我小区区在下李世杰一般,在军事法庭秘密审判中,有利的铁证如山,而仍不免于遭受军法强权专横独断的违法判决,被它们倚仗所谓“公权力”的至高无上权威判处重刑的人!万一“写出来”之后再遭不测,重扮一次这两部惨剧的主角,则他自己和家人,情何以堪!

(二)还有一点,是你这位“大牌政治犯”最缺乏的“经验”。此即:当他们出狱前,无论是刑满或是假释,所受的严厉警告:“出狱以后,不准这、不准那!”真是惊魂未定,寝馈难安。初回家中,连朋友都不敢见,电话都不敢接,遑论“写出来”!敖之老兄啊!你可知道这种出狱前的警告,其“吓阻作用”的威力之大否?像胡虚一先生所说的,他出狱后种种遭遇,我相信他初出狱时,多少也有这种恐惧的!

社会和舆论压力也使他们不敢写

(三)还有一种心理,认为:“坐过牢”是“很可羞”的事;而坐过“军法牢”,更被社会公认为“就是”所谓“共产党、匪谍、叛乱犯”的“铁证”!事情已经过去了,就认命吧!怨只怨自己没有一个四星上将和什么将军局长,帮他让冤情“上达天听”,而得以沐享“申半个冤,平半个反”的“鸿恩仁政”。我们这个社会,原是一个已经没有是非的社会。凡是被当做“共产党、匪谍、叛乱犯”的,不问是真是假,都是“很羞耻”的罪名。一关进牢狱去,亲朋戚友,师长门生,左邻右舍,旧雨新知,莫不在背后指指点点、窃窃议论。连家属都被迫得抬不起头来,甚至不得不迁居,以避开那街头巷尾随处可见的白眼相加之锋芒!如今万幸保得这条微命回家了,昔年许多知道他坐牢的人,或已物故,或已淡忘;很少人再注意了。如果“写出来”,岂不等于做广告,让公众周知:“噢!原来那个家伙是‘匪谍’!”从而招来更多的白眼与冷齿?

这种心态的形成,铸造冤狱者固然是罪魁祸首,大憝巨恶!但社会和舆论界,实在也应该负一部分的责任!怎么说呢?由于舆论无公论、社会无是非,凡听到某人被捕入狱的风声,无不争先断定:被捉到官里去的人,当然是“罪犯”;被调査局逮捕送交警总军法处,当然是“匪谍”!这就好像阿Q的哲学:“凡是一男一女在说话,一定是在干什么‘狗男女’的勾当;而尼姑跟和尚,必定有什么什么。”那种“结论”(对不起!我手头没有《阿Q正传》,不能援引原文)。社会大众,在这特务、军法互相勾结、关门秘密办案的地方,从来不知道有“冤狱”这一名词。他们只相信:“共产党是万能的,非常非常厉害的,厉害到没有人能够抗御的,厉害到像水银泻地、无孔不入的!呶!你看!连某某那样的人,竟然‘也是’匪谍!而我们做梦也没想到!共产党好厉害呀!”因此,也就“惊”而远之了!——像这样,社会及舆论界比军事法庭更迅速而迫不及待地“判”定了被捕者的“罪”,其所加予出狱难友的心理压力,又是何等的可怕啊!

明知他坐牢是冤枉的,亲友也不敢跟他来往

三、还有一种情况,所加予出狱政治犯难友的心理压力,也不亚于前面所说的。那就是:绝大多数的人,明明知道、而且坚信某某人过去几十年的著作、言论、行事,绝对不是什么“共产党、匪谍、叛乱犯”。但是,他们却慑于“匪谍”的恶名之可怕,慑于特务、军法极权独裁之淫威,纵是政治地位相当高的人,也无不噤若寒禅,既不敢为伸张正义而讲句公道话(有些恶毒的人,甚至在听到某某人被捕时,还故意落井下石,“以示清白”的!)。就算被诬罔的受难者已经被获释出狱,也依旧深怀“戒心”,不敢跟这位冒牌“匪谍”来往。就以我个人来说,坐牢前所认识的福建籍人士和“中央级”官员及民意代表,虽不敢夸说“很多”,实在也无法谦称为“很少”了。但是,当我入狱以后,除了因为我的请求,由法庭传唤作证的人士,敢于在法庭上仗义执言,说实话,举实证,为我作有利的证言以外,就没有人敢于向政府当局说公道话的(只有一些海外华侨敢这样做,这一点以后有机会再说)。此外,为了朋友道义而到狱中探监,或叫他们的小孩来探视,或对我的家人表示关怀、多方照顾的人士,也实在寥若晨星。甚至还有乘我陷于危难之中“趁火打劫”的(这一点,以后如有机会,我当加以补叙)。即使我出狱的消息经报纸发表后,有胆量到我家中来相劝慰,或打打电话来存问一番的,也不过像凤毛麟趾,稀而又少(1968年,立法委员温士源、梁肃戎、韩桐、邵华、曹俊五位先生为我的冤案向国防部提出质询,这五位立委都不是我们福建人。除属于“军统”系的曹俊先生是我在“革命实践研究院”第十四期的同学以外,其余四位也都和我素昧平生!又:1969年,陶百川、刘永济两位监察委员到狱中向我调查刑讯问题,于一年后陶先生且为我上书蒋介石老“总统”大呼“刀下留人”。这两位监察委员,刘永济先生虽然是福建人,可是,他亦如陶百公一样,是我平素但慕其名,却从未曾识荆的长辈!)。此所以我对这些少而又少的、当我尚在狱中或出狱后,仍敢认我的“友”或帮助我的人士,特别有一种“感深知己”之谢意也!

“国”无公论,不可以立

——我们这个“国”公论在哪里?

我在军法看守所缠讼的九年中,所知类此境遇的难友很多。我同室的难友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王中尉亲口告诉我:有一位姓周的难友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工作(可惜当时未问其名字)。这位国民党中央级干部自言是周宏涛(今行政院政务委员)的侄子;他被戴了红帽子,判了五年徒刑。他的太太去向周宏涛哭诉,周宏涛也不敢管这码子事,只是说:“那就让他关五年好了!”

敖之呀!像周宏涛这样一出校门便在官邸工作数十年的贵人,也堪算是蒋介石老“总统”的心腹亲信了,而他尚且“不敢”管自己亲侄儿蒙冤负屈的事;何况出狱难友都是久年惊弓之鸟,谁来同情他?谁肯为他主持公道吗?他们“不敢写”,毋宁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

又如我所蒙难的这个“城固专案”的大狱,被株连的无辜者,包括当时在职的三位资深新闻记者(《新生报》编辑主任姚勇来,姚的太太外勤记者沈嫄璋,以及今《中国时报》前身的《征信新闻报》记者黄毅辛)。试问:当时这两家报纸的负责人:《新生报》社长王民,《征信新闻报》发行人今国民党中常委余纪忠,“敢”不“敢”向调查局或警总军法处探询一下他们三人的“罪名”而为他们说句公道话?或说,“敢”不“敢”由报馆替他们聘请个律师为之辩护呢?答案还是“不敢”!一个也“不敢”!其他各报,更勿论矣!

所以我说,今天许多出狱难友的心惊胆战,不敢执笔、不敢写,任令特务、军法肆无忌惮、横行猖獗到这步田地,舆论界及全社会,也应该负责,非徒国民党及其政府而已也!

王船山说:“国无公论,不可以立。”我们这个“国”,公论在哪里?

有人自己不敢写,还怕别人把他写出来

——这就真正是“姑息或纵容”,而不是“变相”的了!

四、有些出狱的难友,明明坐的是奇冤异惨的黑狱,也是“能写”的人,但他们脱离了牢狱之灾以后,却仍闷声不响,自甘含冤负屈一辈子。他们(和他们的家人)不但自己“能写”而“不敢写”,还害怕别人为他们揭开冤狱的黑幕。这又是另一种太令人泄气的心态!

自从我在“万岁评论”发表《为爱妻,我要控诉!》及其后几篇文字以后,所得到的回响真是多种多样的。很多亲友和出狱难友(还有在医院、在路上遇到的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有的说,他们读了以后,为我流了好多眼泪!(这些眼泪,真是颗颗珍珠钻石,光芒晶洁,明净剔透,珍贵无比啊!)有的说:“早就应该有人揭露出这些黑幕了,为何等到你李某人出狱后才来写!”有的说:“读了以后,真蓦然惊醒,憬然觉悟,原来那么多的‘匪谍’案,就是如此铸造的!”有的说:“谢谢你为我伸张正义,把我的沉冤黑幕挖开出来晒晒太阳,总算让我出口鸟气了!真是大快人心!”有的则是劝我:“只诉诉自己的冤情就好,不要多揭国民党及其政府的短处了。”(他们的劝告是善意而谨慎,生怕我写了,还要重尝冤狱的悲惨滋味!但我要写出冤狱实况,就不可说它和国民党及其政府无关。我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非无的放矢的攻击啊!)更有甚者,是有几位看了我的文字,大为惶骇、畏惧、惊恐、担忧,气急败坏地劝我赶快搁笔!据我所知,有位难友出狱已快十年了,最近,他想写出他陷身冤狱的内情,却为妻儿再三哀求而作罢。人心,对政府及“法律”,是如此的恐惧!咳!小罗斯福总统说的“没有恐惧的自由”,对我们这个地方、这个时代来说,还像神话一般的虚无缥渺,可望而不可即。这是何等令人悲痛的事啊!这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又是何等可耻的事哟!

更有一种情况,则委实令人过分失望了,那就是,有些出狱难友(或已“永远不会出狱了”的难友的家人),他们有的是已获得“申半个冤,平半个反”的“仁政恩泽”,也获得某些“补偿”;有的是认为被害的难友已经“永不回来了”,就灰心馁志,希望把既往的悲惨冤屈忘个精光,永远没人再提它,让它烟消云散好了!因之,有人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我“以后不要再写了”,或是:纵然要写,请不要提及他们的冤案内情,更不要提及他们的尊姓大名。据说有位受冤很“轻”的难友(只被判感化),还想托一位我的同乡长辈来“劝”我不要写出他的名字和冤情。这就未免真是存心“姑息或纵容”,而并非“变相的”了!

国民党中央“研究”我的近作

——恐怕特务军法又要制造更多的“匪嫌”了!

不久前,我听到一项“极机密”的消息,因而知道:国民党中央党部组织工作会,把“万岁评论丛书”中有关我所写诸文,拿去“研究”,按图索骥,找出所有在拙文中提及的人名,一一翻寻档案,查明他们是不是党员。如果查出某党员是某个政治犯的家属或友好,便透过省、市党部一路,直到小组长,严令注意该“匪眷”或其友好的言行思想,并采取“保密防谍”的措施,对他“保持距离,以策安全”。如果是拙文中提及曾经帮助照料过我或我的家庭,或曾在军事法庭上为我作过有利见证的人士,也都如法炮制,逐一“过滤”出“谁是党员”来!“点油做记号”,以便找机会打击他!

有一位跟我相识已经将近五十年的“党员同志”,被我“害”得最显著!本来,他的国民党党龄已经快要五十年,每年都获得一张“资深党员”的奖状。每逢选举,党部也都寄给他好些印刷文件,要他支持某一个国民党提名候选人,要他动员全家投票给他。由于我在文章中提到他的姓名,去年(1986)的“奖状”也没有了,连11月间国大代表、立法委员选举,也不敢发给印刷信函要他支持投票了;甚至,那个平时对他毕恭毕敬的、尊他“老前辈”、尊他“党国先进”的小组长,见面时也呈露出冷冷淡淡而又局促不安的怪样子,显得“怪怪的,迥异寻常”的态度了。他说,因为这个缘故,他也愤而不去投票了,而且吩咐他家中所有有投票权的人,都不要去投票了!

对于这位近半世纪知交的朋友之被我所“累”,我心中非常的难过,一再向他致歉。可是,这位朋友并不在意,他笑笑地对我说:

“这有什么关系呢?反正我现在又不能做官了,我对国民党的唯一关系,只剩下缴纳党费的义务:它就是开除我的党籍,我也不在乎!何况,它还找不出可以开除我党籍的借口哩!”又说:“我想,中央党部这样做,实在很蠢!——它这样对待我,不但我家里好几个有投票权的人,都起了反感不去投票;连朋友们听了,也都替我抱不平,也都不去投票了!有几位不是党员的朋友,甚至说,他们往常都把选票投给国民党的人,以后他们的票要投给党外了,要投给民进党了!你说,这不是国民党自外于人所招致的损失么?”

我听了这一席话,本来听过也就算了,不再去想它!可是,我又不禁要“想”:国民党中央党部尚且这样做,不知道特务机关像调查局、警备总部的“作业”,更是如何的繁复忙碌而紧张呢!我深深忧虑,而且深深感到歉意,恐怕以后凡我所写文字中提及的人名,一一要被列名档案,制作卡片,注记资料,登录为“匪嫌线索”了!也许我自己也还有“后患”哩!唉!国民党至今还不觉悟,它不从我所写的揭发冤狱文字里,去“研究”它的调查局、警备总部军法处勾结,辄铸冤案、屡兴大狱所带给它的“党”和政府无可补偿的损失,却去“研究”、寻索将来继续铸造更多冤狱的路线!这难道就是马树礼所说的“面对新的一年,当前的党务工作重点,是以党的‘革新’带动行政‘革新’,并以行政的‘革新’带动全面的‘革新’”一语的注脚吗?(马树礼的谈话,见1987年2月2日的《联合报》一版头条新闻。)

革新!革新!如此革法,不革不新,再革三革也“新”不起来的!专用口号欺骗社会大众,专在党内和党跟社会大众之间制造矛盾,制造“异己”,制造猜忌,制造民怨!是不是又要像二十一年前沈之岳调查局那样展开另一场腥风血雨的大整肃呢?

我在狱中也不敢写日记

——现在写东西多凭记忆力

你说你因为得到“雷震提醒他出狱时所有写作都被没收的前例,所以细部工夫做得就受影响”。其实,我何独不然?1970年,军法看守所有个年龄已近五十,还佩戴少尉军阶的矮子监狱官冯腾川,警告跟我同室的难友王世洁(情报总上尉特派官)说:“你可不要在这里面写日记,你写了,将来也不准带出去的!”我也“就受影响”,对“个案穷追”的细部工夫,几乎都没有记下来!除范子文案以外,其余全凭清晰的记忆。不过,因为我坐冤牢的时间比你长得多,囚房里“人口”的流动性也较大,所见所闻,自然比你有较多的机会。而且,我也要格外感谢我所信仰的上帝,因为他对我的眷顾,我不但保住这条老命回来,我的记忆力也还没有严重丧失的现象(当然,比起二十几年前,也实在衰退不少了)。今天我还能够在劫后余生,仅仅凭恃记忆力,记下这许多在冤狱中所见所闻的“个案”之细部(虽凭记忆,但绝不捏造),我不感谢我所信仰的上帝,还去感谢谁呢?

二十几年前的“国防会议”蒋副秘书长经国先生,为要重用他的爱将,就容许沈之岳展开对无数忠于国民党数十年的人士(包括“军统”和“中统”的人)的血腥大整肃,而我的确不曾跟他“争权夺利”,却被拿来作为开第一刀“祭旗”的人。我于年老而满身病痛兼创伤之余,岂能不格外的悲愤!我今天之所以写,不仅凭仗记忆力好,亦凭仗我这股由悲愤而生的毅力也!

你是一位研究历史的学者,当年李广斩了霸陵尉的故事,你是熟知的。当李广报了私仇以后,向那个名叫刘彻的汉武帝请罪之时,刘彻居然说:“我既然要重用你,那你为了报私仇而杀掉一个人,我怎么会定你的罪呢?”二十多年来,台湾出现的“霸陵尉”多矣哉!历史真的在开倒车了。这对于跟我一样“只求工作道德与纪律的人”“……心肠要横,做法要硬,此便非我们读书人所习惯”的人(我1965年日记中语,见“万岁评论”三十六期《由胡虚一先生一篇大作联想起一些问题》),心灵上所感受的,又是如何的沉痛!

我从狱中带回十多种病痛

——公保被剥夺,劳保已超龄

我坐了差五天就满二十年暗无天日的冤牢黑狱,那二十年间,国民党和它的政府,假手沈之岳调查局和警备总部军法处、国防部军法局,所“酬佣”我既往三十年间对它们的忠诚尽职之“报偿”者是什么?你从拙著《为爱妻,我要控诉!》一文中,当已知其大略。1986年出狱时,我带回来的,是满心的辛酸,满眼的悲泪,满身的疾病,遍体的创伤。台大医院证明我至少有十项疾病需要治疗,即:(1)因在留质室被脱掉外衣在寒风里发抖所罹患的气喘病和支气管炎,导致呼吸器阻塞性换气障碍。(2)高血压症(在狱中最高达到240/130的惊人纪录),尚需治疗。(3)心脏病(心律不整,心搏过速)。(4)血管动脉硬化。(5)肾脏肌酸肝值升高,肌酸肝靡清率不正常。(6)胃溃疡及增生性胃炎。(7)白血球分类异常。(8)慢性鼻炎及鼻中隔歪斜。(9)老花远视,动脉硬化性眼底变化,白内障(在狱中,因为患了多年甲状腺机能亢进病,曾导致严重的复视,到现在,复视病状还没有完全治好)。(10)(因为挨揍)第五腰椎脱位,颈椎腰椎关节炎,已形成很多骨刺。——这些病,没有一项是坐牢前所有的,也没有一项是不需要治疗的!

影响最严重的,是腰椎脱位,压迫到坐骨神经,导致右腿麻痹,步履艰难。只要慢行十分钟以上,整条右腿就麻木不仁,直到臀部,无法行走。

我昔日投的公教保险,已被沈之岳调查局所剥夺!我被囚禁到接近“人生才开始”的高龄,才脱离冤狱的灾难:年龄已超过,想找个工作,弄个“劳工保险”,这“权利”也被那黑狱里的二十年悠长岁月所抢夺而去了!

我今天纵使不为自己“出鸟气,张大义”,也希望以后的人,不要再遭遇像我这样悲惨的冤狱之灾。好像是武者小路说的吧:“为了爱,我所以要写。”我纵然不为“恨”而写,也得为“爱”而写啊!

不愿跟无是非的社会一起无是非

——不愿跟无正论的“国度”一起无正论

我自己的遭遇如此!出狱一年来,我还继续在忍受着很多的痛苦!我相信上帝给予我去经历这一场漫长而仍在继续中的锐利尖刺的痛苦和试炼,是要我懂得去同情、安慰遭受过同样苦难的人。我今日依然是行走于一条险峻泞滑的苦难道路上,拄着一支手杖,踏着软弱的脚步,颤颤巍巍地朝着我人生的前程往前进。

麦子必须磨碎,才能做面包。

圣香必须经火,才能发出浓郁的香气。

泥土必须耕松,才能适于下种。

一个破碎的心……

必须亲身经历许多艰难,

然后才会去安慰别人。

——高曼夫人

我出狱后,默想了五个月,终于决定,重新奋起这支已锈钝了的秃笔,写下自己亲身经历的苦难,和满心满身的创伤与病痛;也写下别人所经历的苦难!我如今已经被国民党及它的政府,被沈之岳调查局和警总军法处、国防部军法局害得妻亡人病,子女星散,它们毁尽了我个人所有的一切,只剩下这份记忆力、这支笔、这双发颤的手,和由悲愤而发的勇气与毅力。我这个风中残烛的老鳏夫,已经没有什么足以安慰他人的,只有把自己二十年冤狱中所获知的,关于自己和别人的无尽枉屈的悲哀,忠实无伪地揭露出来,交由历史去判断!让一切类似我这样经人手精工制造的“共产党、匪谍、叛乱犯”们所被诬罔的“罪名”,拿到广场上晒晒太阳,让大众用放大镜、显微镜的良心去检视,更用X光去透视!不再姑息、纵容特务、军法机关把这些枉屈、悲哀隐藏在终年不见天日的黑黝黝的地窖里。这样,才能够让社会大众也进一步了解,在这个天天呼喊“宪政、民主、法治、人权”的台湾宝岛,它那“宪政、民主、法治、人权”的“进步”是何等的骇人听闻!

有人认为我既是基督徒,应对那些摧残人权的人,持包容宽恕的态度。其实我想:基督耶稣对假冒伪善的法利赛人、撒都该人、文士、律法师,都给予严厉的谴责,未尝给予任何包容或宽恕的。耶稣是扬善而不隐恶,他不但扬施洗约翰之善,也扬那个奉献两个小钱的寡妇之善(《路加福音》十章二至四节)。但却从来不隐法利赛人等之恶,而且说:“唯独亵渎圣灵的总不得赦免。”(《路加福音》十二章十节)今日,上帝赐予人类的人权,随时随地可像垃圾一样被人践踏,宽恕包容,岂不是变成姑息纵容的别称了!

总之,我之所以写,不但是你所说的“出鸟气”,更要紧的是你所说的“张大义”,也是为着“伸人权”!我们不能够跟着这个没有是非的社会一起没有是非下去;我们也不应该跟着这个没有正论的“国家”一起没有正论下去!

因此,凡是经过我的笔触被揭露出来的冤案内容,不管出狱难友或他们的家人,如何“不敢写”,如何“不愿被写”,我还是要写的:不管国民党及其政府和它的特务、军法机关,是因为我这些文字而反省自己,或是迁怒他人,或甚至于再来加害我,我也在所不计,在所不顾,在所不惜!留得这些真实无假的资料在人间,且让历史在一切被害者和戕害人权者之间作个公正严厉的判断!也让上帝对这一切冤狱,作个公义的判断吧!

研究历史尚且要凭证据,审判犯人岂可无中生有?

你是不信上帝的人(我希望有一天你能信),但你是位历史学家。我在军法处时,一位难友复述他的冤案发回更审后,他的辩护律师(也是研究历史的)在法庭上指责前审之违法枉法,曾说过这样的话:

我是研究历史的人,我对古人的是非曲直,尚且需要有极其可靠的积极证据,才敢下判断。如今法庭审判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怎么可以无中生有,用这样薄弱的证据而入人于罪?

我今天坚信,对过去这段特务、军法极权统治的罪恶,以及许多活生生的受难者被害的情形,作个公正大义的判断,是包括你在内的历史学家们的职责。我,只能凭着无愧无怍的良心,持守着最忠实的态度,把事实摆在你们的面前!我于抗日战争期中,在福建战时省会永安,是国民党《中央日报》资料室主任;今天,我还是恢复我当资料室主任的本分,提供这些血泪淋漓的信实史料,以供你们研究历史的人去判断!不知敖之老兄新春开笔之际,亦以吾言为不谬否?

亨利1987年2月4日出狱一周年之日

从“毁灭干部”到被干部毁灭(李敖)

亨利老兄:

你2月4日出狱一周年之日写来的长信,我本想连同我的答复,一并发表。不料一百多天来,我忙上加忙,又加生病,简直抽不出空来好好写回信,实在抱歉。

今天又重看你的信,深感你就出狱难友“不能写-不敢写”的各方面原因,都析论得极为周详精到,十分佩服。虽然大家同是老K迫害人,但在大类上,却有两类可分:一类是被老K迫害的自己人,国民党籍老兄等属之;一类是被老K迫害的异端,非国民党李敖等属之。虽然你们我们同受其害,但在心情上,的确同中有异。

1953年1月3日,蒋经国在第三次情报大会讲“贯彻领袖的精神意志与干部政策”,其中有一段大言壮语曰:

领袖的精神意志最重要的是大公无私,领袖的干部政策是尽可能培养干部,干部有缺点要纠正他,有错误要劝勉他,但总是在培养干部使他成功的一面着想,绝不是在打击一个干部打倒一个干部方面着想。这两年多来,我总是本着领袖这一个意志去做,我对大家没有什么贡献,但这一点我是做到的,总是培养干部,劝勉干部,而不是毁灭干部,打击干部……

蒋经国这段大言壮语,全是冠冕堂皇的谎话,事实上,在他领导之下,上承他老子内斗内行的“干部政策”,下施他自己“毁灭干部,打击干部”的毒手,多少国民党员,最后都坐穿牢底,沦为“匪”类矣!

看了老兄的大作,在某些过门上,使我想起司马迁。司马迁中年时代就被汉武帝下了冤狱,但他为了完成最后的人生所寄,“就极刑而无愠色”,熬到《史记》的终于“藏之名山”。在这部大书里,他虽身为刘家王朝的干部,却技巧的清算了当今圣上的刘家王朝:他写出汉高祖的无情猜忌、写出汉文帝的伪善荒淫、写出汉景帝的刻薄寡恩,也写出汉武帝的愚蠢自大、横征暴敛。……司马迁是史官,但他若没有那样不寻常的牢狱之灾,他的《史记》,必然是另一种写法。

老兄也是一样。老兄若没有那样不寻常的牢狱之灾,一生成就,恐怕只能以文学侍从显,而不能成就万岁千秋“刑余”之作——今日老兄这些作品,其真实感人、其深刻高致,当远非当年少作可比,而可入于不朽之林,老兄一生成就,不期因祸得福,全然在此,真是歪打正着者也!

司马迁写刘家王朝,写到《孝武本纪》,如今蒋家王朝大概轮不到“孝武(蒋孝武)本纪”了,自“介石本纪”到“经国本纪”,就差不多了。盼老兄在此续贾余勇,终成今世之《史记》,则我们这些非“匪”类者,在同中有异之后,更将拉老兄同群矣!亨利老兄勉之哉!亨利老兄勉之哉!

敖之1987年5月17夜

寄刘辰旦谈党外内史

辰旦兄:

你寄来的名贵茶叶昨天收到了,真谢谢你对我近日病况的关心。这一阵子太累了一点,所以进出医院,忙到现在才稍离医药。你6日来看我那天前两晚(3日晚上),我还在病中为郑南榕的《自由时代周刊》赶出《对黄信介、张俊宏、魏廷朝出狱的杂感》,今寄上一份,请影印代寄政一。

据南榕昨天说,彭明敏对他发行的杂志在海外攻击李敖的事,实不知情。我说我打了这么多次的官司,不论被告者是党内党外,大都以发行人实不知情为辩,这真是中外皆一也!南榕又说魏廷朝看了我文章,对“大嫂”说:“这是李敖写得最客气的一篇文章。”——魏胖真是知我者也!

三天前(11日)去台中,丁颍衰病,我去他家,留下点钱。我坐牢时,丁颍多次探监,很够朋友。归途在车站,一位陈先生(陈英彪)过来,自我介绍,他谈到民进党立委在立法院大闹的举动,问我是否可以肯定?我说如果表里一致,不是演戏,就可以肯定。你陈先生去看看这一期的《时报周刊》吧!

这期《时报周刊》(第四八五期)第32页登有这么一段:

朱高正的行动的确令人疑惑。他会在叫骂拍桌后,下得台来又和执政党委员们拍肩谈笑,甚至还和他一向“讨伐”最力的杨宝琳开玩笑,在大骂、追逐杨宝琳做票的经费稽核委员选举事件后,他立刻跑到杨宝琳旁边,满脸堆笑的要杨宝琳打他的手以示“惩罚”,惹得杨宝琳回笑道:“你要是年纪大一点,我还想嫁给你呢!”

朱高正就是这么一个真假难辨,“爆发力”和“杀伤力”奇强的“怪杰”,他说过的一些颇有“道理”的话,往往被他行动的表象混淆错乱,永远猜不透下一步他会做什么!

我生平不喜欢任何政治人物,因为一成为政治人物,你把他们在台上和在台下的“秀”一对照,你就会有被人给消遣了的感觉,因此我不喜欢他们,当然也不相信他们。

前天(12日)立法院前面的抗议《国安法》行动,我在计程车里听到广播,说朱高正谈话表示反对,我听了不禁冷笑。不到一年前,朱高正在他发行的《自由台湾》第一期(1986年6月16日)里,有这样的社论:

党外内部为此沟通而导发之争论更是白热化。首先是在党外杂志界沉寂一段时日的李敖,再度披上战袍,在《自由时代系列》总号第一二〇号发表一篇《沟通,沟通,统统掉在阴沟里》,对党外参与沟通者进行点名批斗。紧接着在下一期又为“五一九”一事再度对党外采“非暴力斗争方式”,大事抨击,主张“暴力也不坏”。而自蓬莱岛案判决确定后,受难者曾在全岛各地举办坐监惜别会,场场爆满,而上场演讲者大都一面倒地抨击与国民党沟通一事。

在这种背景之下,原定6月7日举行的第三次沟通,已经不定期地展延了。

朱高正接着作出结论,他说:“在台湾的反体制者采‘议会外反对运动’方为上策”!这是很明显的点破“上策”是什么了。

一个月后,朱高正在《自由台湾》第五期(1986年1月15日)又发表社论,说:

在国民党控制下的“民意”机关是不可能真正表达“民意”的,就如同在法王路易十六世统治下的——由僧侣、贵族和平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充其量只不过是法王的私人道具而已。然而,历史告诉我们,1789年法国人民勇敢地扬弃了三级会议,将不必改选的僧侣和贵族排除掉,另外筹组“国民议会”,而成就了不朽的法国大革命。今天,台湾人民也该有此担当,拒绝“万年国会议员”,开始筹组“台湾国民议会”,为人民当家做主当开路先锋!

既然明知“在国民党控制下的‘民意’机关是不可能真正表达‘民意’”,而要“筹组‘台湾国民议会’”的,他朱高正自己,又为什么参选进入“国民党控制下的‘民意’”机关呢?并且进入以后,又为什么不“筹组‘台湾国民议会’”了呢?又为什么反对“议会外反对运动”那种“上策”了呢?

进了“国民党控制下的‘民意’机关”后,如果从此一以贯之,也就罢了。可是,看了这期《雷声》(1987年6月15日)第51页的报道,却又令人纳闷:

增额立法委员云林籍的朱高正,自上周五(6月5日)在立法院大骂“资深委员”是“老贼,老而不死的贼”,而且表示要骂到老委员寿终正寝为止以后,隔了一个星期六及星期天,朱高正在立法院的态度,似乎有了重大的转变。朱高正平素在立法院动辄口出“三字经”的现象一下子消失了,而代之以合理的争辩。上星期六的审查《国安法》草案中,他不但没有任何“火上加油”的举措,而且还有一些“息事宁人”的动作。当许荣淑反对国安法内容而在台上滔滔不绝的讲话时,朱高正还曾相劝,完全是一副平剧中“白脸”的姿态出现。

因此,朱高正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转变,乃成为一般人探索的对象。

据民进党内部某人士透露,朱高正所以在态度上大幅收敛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何说为是,只有朱高正自已心里明白。

一说是:朱高正上月26日及本月5日连续两次在立法院闹事,踢翻资料,踢翻茶杯,摔坏椅子之后,一位民进党著名律师严正警告他:这种行径在立法院绝不可以再有,否则除了要受到立法院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外,只要立法院去函法院,必将获致两项罪名:一是毁损罪,一是妨害公务罪。依法一行为而触犯两罪名,从一重处断,那位民进党的律师告诉他,一经移送,罪名一定成立。而且一经判刑,立委资格就告报销,所以在立法院的那种鲁莽举动,可再而不可三。据说这些话,朱高正不能不听进去。

另一说是:朱高正两度闹事,痛骂资深立委后,曾经接到好几个电话,威胁他如果不在立法院乖乖的做人,就要他吃“枪子儿”!于是,朱高正向警政署报案。

警政署副署长陈立中闻讯,6月6日上午就派遣了该署新任公共关系室主任张连生,亲自到立法院找到朱高正,郑重表示:警方将不计一切地全力保护朱高正的生命安全。

但是,据说张连生也婉请朱高正略加收敛,否则万一有了“黑枪”,警方人员若来得及一定会以身抵挡,可是,万一来不及呢?则挨“黑枪”的就不是保护的警员,而是朱委员本身了。因为“黑枪”根本防不胜防,你朱委员公私活动甚多,又喜欢群众运动,在人群中,警方就无法有效的防御了,万一挨了“黑枪”,不能指责警方保护不力啊!“防不胜防”的道理,就在于此。

据闻朱高正听了这番劝导以后,一时颇为收敛,所以这几天来,朱高正态度缓和多了!

辰旦兄:看了这些报道,你不觉得纳闷吗?

我生平只见过朱高正一次,是他托邓维桢带他到我家来拜访。事后我告诉邓维桢,你这位朋友我不想交,我生平阅人已多,这个人我不想同他做朋友。当时朱高正尚藉藉无名,邓维桢极力提拔他,现在好像也不同他来往了。

信手拉杂写党外内史,不觉写了一大堆。

你书画展的请帖尚未收到,印好即请寄下。此颂

大好

新娘子及二位小男生好

敖之1987年6月14日

给李政一的一封信

政一:

洗脑中心(所谓“仁爱庄”)一别,转眼已经十年;你“偷渡”后,转给“巴大哥”的信,转眼已经七年……上次通电话,也两年多了。上月托辰旦影印一篇我的近作寄你,想已收到(你几次送的照片,也都收到)。

国民党的戒严,前天已经演戏式的解除了,其实这是一种“解严秀”,秀中节目之一居然开倒车,公然违反他们相信了近五十二年的戒严法,竟禁止政治犯在解严后无条件上诉。我就是不服气!要上诉!黄信介、张俊宏、颜明圣也一样。昨天我们都上诉了。国民党《中央日报》及所谓无党无派独立经营的《自立晚报》都故意不发李敖上诉的消息——我常笑说我在台湾被封锁的情况,要比其他党外人士严重得多,于此更得一证。

昨天《民众日报》登出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所长王志文教授谈话,说依法论法的话,取消戒严之后,依《戒严法》第12条应一切恢复原状,而受刑人自然也应依《戒严法》第10条提出上诉。当初在制订《戒严法》的时候,必然是认为《戒严法》第10条有其可行性,才有该法条的产生。但是没有想到一戒严就是四十年,使得此一条文在实行上有困难。但是造成此种困难,并非人民的过错,不应由他们来承担。既然他们是依《戒严法》判刑,在解严后,自然应依《戒严法》予以救济。依照《戒严法》第12条,解严之后一切恢复原状的精神和原则来看,是不宜以《国安法》来改变《戒严法》第10条的规定。由第10条和第12条文来看,这两条是13条《戒严法》条文中最具有弥补性的法条。如果以《国安法》第9条加以限制,则其弥补性精神和原则无疑荡然无存。他表示,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来看,特别法是优于普通法。如果《国安法》的法律位阶和本质是视为《戒严法》的特别法的话,则《国安法》第9条是可以对《戒严法》第10条加以限制。但是《国安法》和《戒严法》之间并无此种关联存在,也无此一前提。因此从法律观点来看,被告应可上诉,即使有政治层面和实际问题的考虑,也应予撇开,另循其他方法解决。《国安法》是一个平时的治安法,在基本上不应限制他们上诉。

说来好像很滑稽,有戒严的时候,国民党守《戒严法》,我李敖却不守;没有戒严的时候,国民党不守《戒严法》,我李敖却守起来。王志文教授说得好:“既然他们是依《戒严法》判刑,在解严后,自然应依《戒严法》予以救济。”岂容蒋经国变花样,李代桃僵?他妈的桃还没僵啊!我一定要“用他们规则,出他们洋相”,打个上诉给蒋经国好看!

这一阵子蒋经国一厢情愿,把台湾打扮成一片阳春美景,我就不服气,要造个“晴空乱流(clear-airturbulence)”来揽局,如此才能出这口鸟气!去年5月2日AsiaWeek登国民党决定和党外沟通,决定使《宪法》“现代化”,决定正面面对共产党的统战挑战,或许是蒋经国要证明李敖是错的的最后一次努力吧!(ThedecisionbytheKMTtobuildbridgestothetangwai,to“modernise”theconstitutionandtomeettheCommunists'united-frontchallengeheadonmaybeChiangChing-kuo’slastefforttoproveLiwrong.)我看,努力了半天,错的还是蒋经国自己吧?

活在台湾,就好像活在“愚人船”上,此船不论是15世纪名画上的,还是20世纪小说上的,其愚则一。《两当轩集》有“石鳌坞洞天福地遗址”(地为张三丰仙处)诗,中有四句是:“我思化人本无着,偶然此地遗其骸。愚夫奇货据灵躅,兴废乃到空山来。”如果“空山”二字换成“小岛”,所写正是今日也。

辰旦本月25日至30日在高雄开书画展,我特别赶成一篇《刘辰旦——患难见真情的朋友》,作为他展出的“序”,文中详述我们大家的患难之交,想你看了,一定喜欢。

在狱中你写给我的字条,我费尽心机,用特种技巧,夹带了部分出来,这次写辰旦的文章,就引证到了。只可惜你送我的那根用铁丝敲成的耳挖(直到现在我还想不通你哪儿来的材料、又怎么做成的),无法夹带出来。

随手写几天来的感想给你,即祝

阖家大好

“巴大哥”1987年7月17日

论定知识分子的着眼点

心仪:

看了你写的《悼念郑学稼先生》,我劝你考虑考虑是否该这样发表它。

你文章中,据你所知的部分,当然你认为都是事实(并且的确也有大量的事实,如郑学稼伉俪情深、如他对你特别关切等等),不过在最基本的知人论事规格上(不是一般私情私谊上),我认为像郑学稼这样的知识分子,对他盖棺论定,你显然不知其他真的事实,而扭于情谊、予以溢美了。

郑学稼一生中,由于卷入政治,他的遭际,自然有我们可以论断的地方,他很佩服陈独秀,并且和陈独秀有私淑式的私交。但是陈独秀在国民党迫害下绝不妥协的风骨,郑学稼却一点也没学到。相反的,他反而投身在国民党政工头子王昇的旗下,跟国民党这种大特务挂钩,这是陈独秀式知识分子绝对不肯干并且耻于为伍的!(写到此处,使我想起徐复观佩服熊十力并私淑之事,正好是另一不伦不类的结合。熊十力是最反蒋者也,而徐复观却是蒋的家臣!)

盖棺论定知识分子,必须就这种立身大节着眼,大节站不住,其他私情私谊上的优劣,实不足道也!费笔墨论其优劣,至少是舍本逐末也!

看到报上郑学稼的讣文,“郑故教授学稼先生治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许历农、是接替王昇的国民党政工头子,可见这种知识分子以自由学人自居,其实至死还是国民党政工头子的帮手。心仪啊,不要太天真了!不要浪费你的感情吧!

你说郑学稼“是从30年代活过来的学者,在国共斗争的夹缝里求生存”。在“夹缝里求生存”,本是很令人同情的,但是沦落到投身国民党政工头子的旗下,这就“求生存”求得离谱了!(胡秋原他们跟王昇挂钩,都是郑学稼中介的。《文星》当年封门,王昇媒孽其中是最主要原因。这一票“文武合一”摘星大业的细节有待发掘,但光凭这一轮廓,就可看出这些知识分子是什么成分了!)

你说郑学稼“是我所遇到少数有一流头脑的人之一”,其实你不知道:郑学稼的头脑根本是三流以下的——跟国民党政工头子挂钩并代为招朋引类的人,他的头脑,还会一流吗?(当然比起八流头脑的胡秋原来,郑学稼要高明得多。)

随手写一点如上(至于郑学稼在学问上闹笑话之处,此信不写了)。祝你觉悟、觉悟、大觉悟!

敖之1987年7月22日雷声中

张富忠和你的事,足见你知人不明,我看郑学稼亦复如此。

盗贼政府

国昌兄:

在台中我母亲的住所,被国民党政府非法搜査,损失不赀也凌乱不堪,我要赶回台中处理,无法接待你,十分抱歉,只好等下次你来台湾时,再行晤面。

你带来的信与稿件都收到,请你代我谢谢则奋兄。一千元港币随信奉还,书是我送的,当然不能收好朋友的钱。因为我的台北、台中藏书处所有三处都被国民党政府非法搜查,形同抄家,都是用大卡车满载而去,所以“千秋”“万岁”已难有完整的存书,朋友或读者想存全套的,恐怕愈来愈难——国民党政府是兼具小偷与强盗双重气质的政府,正所谓盗贼政府。这次在台中的行径,先以小偷行径开锁窃人,复以强盗行径一拥而出,像这种无法无天又卑鄙的政府,古今罕见也!

我第一次坐牢时,台北、台中的家就同被非法搜查过、抄家过。十多年后,他们的行径还是改不掉,什么他妈的“中华民国”!连中华帝国都不会如此恶劣也!

照片收到,谢谢你和耀泰兄。即祝

早安

李敖1987年8月1日晨

给吴三连的预告信

三连先生:

郑贞铭教授在《言论自由的潮流》一书第60-61页里,有这样两段论述:

1962年11月,《纽约时报》因被控诽谤而罚款五十万美元,是轰动世界言论与新闻界的一件大新闻。引起这场诽谤官司的起因,是当年3月底刊在《纽约时报》上一则整版广告,登广告的是美国南部亚拉巴马州的一群黑人领袖,他们为了另一位黑人领袖金牧师被控涉嫌逃避所得税,而向社会呼吁请求主持正义。问题发生在事后发现这则广告文辞中有许多歪曲事实的地方,例如指摘“州当局”封锁该州某黑人学校的学生饭厅,以饥饿迫使抗议黑白分校而示威的学生就范,说主张黑白隔离的“非法之徒”以炸弹炸毁金牧师的住宅,把他拘禁了七次,并且以恐怖和不法手段对付金牧师。亚拉巴马州长为此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名誉损失一百万美元;另外一个小城的警察局长认为这则广告诽谤了他,要求赔偿损失五十万美元,警察局长的诉讼11月初经巡回法院审理,经陪审团裁定《纽约时报》应赔偿警察局长名誉损失五十万美元。

对于这件事的发生,《时代杂志》和《新闻周刊》都有报道。《时代杂志》的消息一开始就写道:“防止新闻界滥用自由的一道防线就是诽谤法。”结尾又说:“《纽约时报》这件诽谤官司,显然已经为新闻自由与新闻特权重画了一道分界线。”言论界的滥权是众所皆知的事,由《纽约时报》这件案子我们可以了解,言论不慎、报道不实、甚至广告文字失实,虽享盛誉如《纽约时报》此一拥有庞大势力集团,并无法免除其构成诽谤的刑责。

贵报刊出“李敖死了”、李敖是“水蛭”等“文字失实”的广告,设在美国等文明国家,必然难逃刑责,所罚亦远在“五十万美元”之上。只有在国民党无法无天统治的这个岛上,你们这种国民党同路人,才得以钦定特权,在劫易逃也。

既然台北地院做出这种枉法裁判来开脱你们,我现在就印出《蒋经国死了》的书,给包庇你们的人见识见识,特随信附上一册,以证我如何言出必行、你们如何祸延小蒋。至于《吴三连死了》一书,我想你有生之年也可以见到,你就等着拜读吧!

李敖198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