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经国研究》目录

  • 《蒋经国研究》缘起
  • 一、鼓励诋毁元首才是正路
  • 二、骂总统的自由
  • 三、“中华民国”总统到底几任?
  • 四、中华民国总统怎样暗杀政敌?
  • 五、蒋经国同任显群争女人
  • 六、蒋经国与经济定律
  • 七、谁要见蒋经国?

《蒋经国研究》缘起

蒋家王朝打天下、守天下、失天下的都是蒋介石,他的太子蒋经国只是一名配角和唱压轴戏的,按比例说来,不太值得一写。所以我写了三本《蒋介石研究》后,才在“布朗运动”中,发行这本《蒋经国研究》。

为什么“布朗运动”呢?说来话长,我先由头说起。

1985年3月23日起,到7月6日止,所谓党外人士林正杰,纠合属下,利用《前进》周刊,对我这党外元勋展开离奇的诽谤,每周一次,连续近四个月之久。因为在诽谤行为中,他们是勾结了国民党特务一起来的(好个“党外人士”!),内情极不单纯,所以我决定诉诸法律,与他们周旋,以利查证。这个官司打到今年7月3日,初审判决了,他们都被判了一年徒刑,总算差强人意。

被判一年徒刑只算是本案,另外还有案外案。《前进》周刊结束后,林正杰的属下又连续在报刊诽谤,其中最突出的,是印行一本所谓《李敖死了》的谤书(这次被判一年徒刑,也与此谤书有关),在国民党同路人吴三连的《自立晚报》上大登广告兜售,这家晚报是以“无党无派、独立经营”标榜的,虚伪得当然令人厌恶,我乃在1986年12月20日去函,“请对刊出涉及李敖广告提出解释”。我在信中说:

一、贵报于10月22日,以第一版版位三段一三〇行巨大篇幅,刊出“李敖死了”广告,且附以其他文字,对李敖是否构成诽谤,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一。

二、查依台端等所公开服膺的1957年9月1日台北市新闻记者公会第八届会员大会通过的“中国新闻记者信条”第7条,明确表示:“吾人深信:报纸对于广告之真伪良莠,读者是否受欺受害,应负全责,绝不因金钱之收入,而出卖读者、社会之风化与报纸之信誉。”如今登出这种水平的广告,是否不“真”而“伪”、不“良”而“莠”,使读者“受欺受害”,且贵报显然不知“报纸之信誉”为何物,并且“应负全责”,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二。

三、复依台端等所公开信奉的1974年9月1日新闻评议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第7项,明确表示:“广告必须真实、负责,以免社会受害。”“报纸应拒绝刊登伪药、密医、诈欺、勒索、夸大不实、妨害家庭、有伤风化、迷信、违反科学与医治绝症及其他危害社会道德之广告。”如今登出这种水平的广告,是否属不“真实”不“负责”,且为“应拒绝刊登”之广告,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三。

四、如“李敖死了”广告,贵报登出,自反不缩,试问若有人援例送来“吴三连死了”、“吴丰山死了”等广告,乃至“蒋宋美龄死了”、“蒋经国死了”等广告,贵报是否一视同仁,照样勇于刊登?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四。

五、贵报虽标榜“无党无派、独立经营”,事实上却为国民党同路人、为党外放水派传声筒,这两种身份,大家都心里明白。贵报对李敖素欠友善,如今在新闻上抹杀、小化之不足,竟还变本加厉,以广告丑诋,究竟是何居心,自有待台端等惠予解释。此其五。

以上一至五五点,敬请于收此信后一周内诚意答复,否则依法诉究,敬酒不吃吃罚酒,应为智者所不取也。

在这封信中,我首先提出“吴三连死了”、“蒋经国死了”等假定,以为类推,这当然给他们一个“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难题,他们当然答不出来。所以,在去函十天以后(12月30日),我就递出了刑事自诉状,把吴三连和他属下告到法院里:

被告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分别是《自立晚报》发行人、社长、总编辑。在10月22日《自立晚报》上,登出大幅“李敖死了”广告,并附以李敖是“水蛭”等文字,妨害李敖名誉及信用。广告登出后,李敖曾去信提出“中国新闻记者信条”第7条和“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第7项,根据这些信条和规范,明定这种不真而伪、不良而莠、使读者受欺受害的广告不能刊登,并请他们解释。并问被告吴三连等:他们若自反不缩,试问若有人援例送来“吴三连死了”“吴丰山死了”等广告,乃至“蒋宋美龄死了”“蒋经国死了”等广告,是否也一视同仁,照样勇于刊登?不料去信以后,他们悍然不理。此种行径,在道德上,有违“中国新闻记者信条”和“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在法律上,构成加重诽谤罪,都至为明确。……

官司打起来后,台北地方法院由刑庭推事杨丰卿审理。于今年1月15日、2月12日、2月24日三度开庭,吴三连等被告均不到庭,仅由许文彬律师代理。2月14日,我具状申请拘提他们:

一、缘申请人自诉被告吴三连等诽谤一案,虽经钧院先后传唤二次,但被告等均未到庭应讯,纵令被告等自忖无此犯罪行为,于情自应到庭据理力争,而今,迭经合法传唤,竟无正当理由,抗不到庭,于法殊属不合。

二、准此以观,被告等已自知难逃本案诽谤罪责之迹示,其有应受拘提之原因,已毋庸置疑。倘若钧院不依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予以拘提到庭,则本案势必拖宕,永难审结,难免失去司法威信。

可是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杨丰卿却对吴三连等不采行动。2月28日,我写信给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我先举我控告林正杰等的案子为例说:

我所以举出我这个案子,为的是它有强烈的对比性,以对比我的朋友郑南榕案为例,便为之恍然。郑南榕(七五年诉字第505号)去年4月4日未到庭、4月21日未到庭,只两次未到庭,贵院即于4月22日发出拘票、5月27日即予通缉;反观我这个案子,被告又一连几次未到庭呢?这种公然抗传,若说贵院不怵然于被告(有议员身份者)之特权身份,其谁能信?(当然,对照起一个“立法委员”王金平案,贵院竟长达六年之久不传他的例子,责院对市议员只不过拖了一年,犹属小焉者也!)

接着我提到:

再以去年12月30日,我自诉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吴祥辉四被告诽谤案为例,经贵院分为七十六年自字第44号,由刑庭慎股推事杨丰卿审理。推事杨丰卿在今年1月15日开了一次庭,到的是我本人;2月12日开了第二次庭,到的又是我本人;2月24日开了第三次庭,到的还是我本人,所有被告,至今犹未见面,我早在2月14日具状申请拘提,亦无下文。对比起郑南榕案两次不到即通缉的前例,反观我这个案子,被告又一连几次未到庭呢?这种公然抗传,若说贵院不怵然于被告(有《自立晚报》负责人身份者)之特权身份,又其谁能信?(吴三连自恃特权、公然抗传,不独我这个案子,在他案亦然,本月15日市井出版《啸天政论月刊》即有报道对司法界畏惧特权,备致微辞。)

上述两个我的案子,都是观瞻所系的案子,尤其是最后一个,更有施教作用。我在2月24日的理由状中说:

这案子如判被告吴三连等有罪,就可以打破法院几十年来不敢判报社负责人的欺善怕恶纪录,证明了毕竟有法官杨丰卿先生敢在报老板头上动土!有这种判决下来,不十足证明它是千古大案,又是什么?

反过来说,这案子如判被告吴三连等无罪,那么李敖立刻就有了在海内外报章杂志上大登“蒋经囯死了”“蒋宋美龄死了”等广告的法律依据。广告上可以公然标示:

“蒋经国死了”“蒋宋美龄死了”!

同时标出:

根据司法院院长黄少谷管辖下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属下法官杨丰卿先生的判决书,这样以“死了”宣传活人,并说这种人是“水蛭”,一点也没关系!不算诽谤人!

审判长先生,这样一来,中国的“言论自由”尺度将重新改写!中文字典的基本定义也都将重新改写!有这种判决下来,不十足证明它是千古大案,又是什么?

现在我强调此点,请你一并过目。

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收到我的信后,3月2日回信说:“顷诵华翰及附件敬悉一切所控各案均在督促承办人妥为依法公平处理中知注特先奉闻耑此顺颂春禧。”但是,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杨丰卿显然并未“妥为依法公平处理”。3月24日,他在吴三连等从未到庭的悍然藐视下,竟判这些被告无罪!在“七十六年度自字第44号”判决书中,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杨丰卿就吴三连等三被告部分先行审结,理由如下:

广告系同案被告吴祥辉以其所著《李敖死了》一书再版出书为其内容,被告所营之自立晚报社系应该书之作者吴祥辉之要约而承揽刊登该销售广告,被告并非该广告之文书作成人,亦非被告于该晚报发布之新闻消息,此有自诉人提出之该报所登上开广告影本一件附卷可稽。是前开广告如有毁损自诉人名誉之处,要属该广告文书作成名义人即吴祥辉应否负诽谤罪之问题而已,情至灼然。况报纸广告之刊登,系由广告业务部门经办人专责处理,被告三人分别担任发行人、社长及总编辑,既未参与其事,亦难遽指渠等三人有毁损自诉人名誉之故意。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之证据足资证明被告三人与共同被告吴祥辉间有共同诽谤自诉人之犯罪故意,则被告辩称并无诽谤自诉人之犯意云云应堪釆信。是本件要属不能证明被告三人犯罪,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之判决。

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杨丰卿这些理由,归纳起来,无非两点:

一、报社发行人等对登出广告内容涉及诽谤,由登广告客户单独尸罪,他们办报人员不负责任。

二、报社发行人等对登出广告业务,另由“下级经办人专责处理”,他们上级人员不负责任。

事实上,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杨丰卿这两点判决,都是违背经验法则、故出人罪的枉法裁判。两点中第一点涉及发行人等广告责任问题,第二点涉发行人等业务责任问题,兹以相反顺序,分别论证于后:

发行人等业务责任问题

报纸杂志设有发行人与编辑人,见于“出版法”明定:

第三条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并有发行权之人。

第五条本法称编辑人者,谓掌管编辑出版品之人。

在向主管官署登记时,也只以此两种人为登记要件。“出版法”第9条明定“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之事项”有七,最后一项是:

七、发行人及编辑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经历及住所。

再据台北市政府编印“出版事业登记申请须知”中附件(二)申请表格,也明列发行人与编辑人两栏,并在编辑人栏中注明“如发行人自兼编辑人者,只填‘由发行人自兼’”字样,可见发行人与编辑人责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共同关系。

发行人的法律责任,没有可逃的余地。法例俱在:

一、报纸登载出版法第19条限制以外之妨害名誉事件,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章办理。(二十年院字第529号解释)

二、报馆编辑及访员妨害他人名誉,在法律上并无免除刑责之规定。(二十一年院字第748号解释)

三、报馆编辑人妨害他人名誉信用,在法律上既无免除刑事责任之规定,除合于刑法第327条情形外,仍应负刑事责任。(参照院字第529号及第748号解释)如其所登载之事件,确系妨害他人名誉信用,并已指明地名、住址、姓氏各项,足以推知其被害者之为何人,无论所登载者系自撰文字或转载他人投稿,均应负刑事之责任。(二十三年院字第1143号解释)

早为法理所确认。法理上,“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亦即主办新闻纸杂志书籍及其他出版品之人,此项发行人,对内综理出版业务,对外代表出版品,并负法律上责任”(见张诗源《出版法之理论与实用》)。这种法律责任无可逃的情况,复可进一步论证如下。据“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编印《文化法规汇编(一)》(1983年6月)第四二三页:

6社团登记杂志发行权疑义

内政部51.7.13台内版字第87180号复台湾省政府新闻处代电:“二、依出版法第3条第1项之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并有发行权之人’除有同条第2项‘新闻纸杂志及出版业系公司组织或共同经营者,其发行权应属于依法设立之公司或从其契约之规定’之情形外,仍以发行人负出版一切法律责任。”

这种确认,自是法理上的一贯原意。因为照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出版事业业务手册》(1984年5月)第四十三页明定,也是悉合符节:

17发行人为主办出版品并有发行权之人应负法律之完全责任

甲、内政部58.5.29台内版字第320047号代电:查杂志社之社长为其内部职员,出版法及其施行细则并无学经历资格之限制,如其发行人授权处理杂志社一切有关业务,仍应由发行人负法律上之完全责任。

乙、内政部60.2.19台内版字第405865号函节以:查台湾XX通讯社原登记之发行人为傅XX,其组织概况为“合伙”,兹该社并未申请变更发行人,而以黄XX为社长并请将组织概况改为“社长制”等情。查出版法规定发行人为主办出版品并有发行权之人,该社拟将总经理改为社长系其内部问题,但对外应仍以发行人为该社之负责人。

明列“内政部”函电确定“发行人为主办出版品并有发行权之人应负法律上之完全责任”,法院判发行人可以无罪,则无异推翻所有发行人“应负法律上之完全责任”的法理,这下子发行人奇门遁甲,诽谤了人,可以逃逸无踪;受害人投诉无门,被诽谤了,发现人人都不负责。法律还能使人信任吗?法院还能使人信任吗?法官还能使人信任吗?这样子的法律、法院和法官,可就未免大可哀了!

发行人等广告责任问题

吕光教授在《报纸新闻与广告之检讨》一文中,曾对台湾传播媒体的广告,慨乎言之。他说:

我国新闻界,一方面感觉没有享到充分的新闻自由,另一方面,其所享有的新闻自由较一般新闻事业先进的国家更多。此处所谓“更多”,是指滥用;新闻事业落后的国家,其滥用新闻自由的程度,每较新闻事业先进的国家为甚。记载失实、伤风败俗、诱惑犯罪和诽谤性的新闻与广告,经常出现在报纸上,而很少受到外来的制止,这一方面降低了新闻事业本身的水准,一方面对千万读者也造成莫大的损失。

吕光教授复分类举例,说明这种广告包括欺骗性的广告、伤风败俗的广告、诽谤性的广告等,指出它们“不仅贬抑报格,亦使读者蒙受重大损失。吾人应步新闻事业先进国家后尘,迎头赶上,提高新闻道德,从事广告净化运动”。他呼吁“国人应知维护个人之权益不受侵害,如有诽谤事件发生,不宜抱息事宁人的态度”。

本案登出“李敖死了”广告并在广告中登出李敖是“水蛭”等诽镑字眼,是兼有吕光教授所指出的欺骗性、伤风败俗与诽镑性等多种罪行的广告,法院判发行人可以无罪,无异是“息事宁人的态度”,是对社会不能施教的,这是另一种大可哀了。

何况在法理上,广告在法律上的责任,新闻纸与广告刊户双方都无可卸也无可逃,这在吕光教授《大众传播与法律》一书中,已阐述得极为明白:

广告是否不合规定,依法受“出版法”及有关法律的限制。如报纸广告刊出后发现其内容不合规定者,行政主管官署得径予处分,涉及“刑法”及有关法律时,司法机关得予处罚,被害人亦得提出控诉。广告刊户对其本身在广告上所做之行为,当然应负法律责任;但依照我国“刑法”立法意旨,釆取行为主义,出版品广告违反规定,发行人、印刷人、著作人也应当视情节的轻重,予以个别的或连带的处分——行政罚或刑罚或并科。

由此可见,“被害人亦得提出控诉”,而负其责者,除“广告刊户”外,“发行人、印刷人、著作人”都一无可逃。吕光教授又说:

有很多新闻人士,以为新闻纸与广告刊户间之关系,仅系将新闻纸地位卖与广告刊户,至于所刊出之广告内容则与新闻机构无关。此种主张业已落伍,新闻纸对于广告,因为业务上之关系应负监督之责任。

由此可见,判发行人等无罪是以一种落伍的法律观念来判决的,这样判决也是对社会不能施教的。

《自立晚报》的律师许文彬在《民众日报》(1985年1月18日)有过一段谈话,他说:

诽谤罪的判定,不是依照出版法,而是以被告有无诽谤的行为来断定。依照刑法学来看,发行人是传述诽谤内容的人,编辑则负责把诽谤内容编上去,都是有诽谤行为的人,自然应负法律责任。

许文彬是李敖对造的律师,但他的其他谈话却正好免费为李敖做了佐证——“发行人是传述诽谤内容的人,编辑则负责把诽镑内容编上去”,有这种行为的人,法院将他们开脱,这可太说不过去了!

正因为许文彬律师自知他们在情理法立场上都站不住,所以,在官司进行过程中,他一直采取无奈的低姿态,并一再向我示好。我感于他的诚意,也有两封信给他。第一封是:

文彬大律师老兄:

前天开庭后,老兄说“我在中学时候就读李先生的《传统下的独白》”,以相识为快;我说:“我在土城看守所时,就听被告们说许文彬律师肯帮忙伸张正义,华定国弒母案打得也漂亮。”也以相识为快。基于你我之间这点“宿缘”,我想写这封信劝劝你。

老兄做对造《自立晚报》的辩护人,是执行律师业务的情理之常,与我对垒,我绝不怪你。但替人辩护,首先“自反而不缩”,是很重要的心理前提。老兄在庭上为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他们登出“李敖死了”的广告辩护,试问“自反”之下,能不“缩”乎?以最近老兄代纪政提出自诉,控告《开放》杂志诽谤为例,连纪政被人指为“做事率性”等话,老兄都看不过去,为纪政一争短长,认为对造“虚构不实之事,已背离文化事业的职业道德,使她(纪政)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依法提出控告,并要求赔偿一千万元及登报道歉”(均见去年10月14日《新生报》报道)。对照起《自立晚报》说李敖“死了”、是“水蛭”等行为,老兄能无“双重标准”之自嘲乎?难道说人“死了”、骂人是“水蛭”(水蛭在字典上和习惯上解释是“吸血鬼”和嫖客、妓女间的“皮条客”),是合乎“文化事业的职业道德”吗?

当年林肯做律师时候,每在发现委任人错了的时候,即拒绝为不合正义的“我方”辩护,林肯终能成为伟人,良有以也。特漫述上下古今,与老兄共勉之。即祝进步

李敖1987年2月14日

第二封是:

文彬大律师老弟:

前天出庭对垒前,你我闲聊,得知你是法律系司法组小老弟,而我是司法组的第二届“元勋”,所以这封信,把你从老兄的称呼,降为老弟,寓警告于亲切之中,不亦快哉!

你替你们台南帮写的辩护要旨拜读了(这辩护要旨,你当庭拒绝给法官副本,据理抗颜,真有大律师风度,又令人佩服、又令人讨厌,因为你退庭后不跟我“交换”,就要害得我的龙律师去阅卷,此非令人讨厌乎?),这辩护要旨写得太草率,并且强词夺理,我当另驳之,此处不赘。以你老弟那么高超的法律素养,为什么要强词夺理?说破了,因为你自知吴三连、吴丰山、颜文闩三被告理亏,你们“中情怯耳”,所以答辩就发挥不出你老弟的长处来了——你为台南帮乡谊所浼,我真为你可惜!

我在“千秋评论”那篇《吴三连的真面目》,请你好好看一遍,就不难知道:你老弟真是帮错忙了。

你笑我不应索赔,我好奇怪。以我的性格,我的确不喜欢要人赔钱,而喜欢“威尼斯商人”(TheMerchantofVenice)式的干脆割仇人一磅肉,但是,法律能允许人割肉吗?所以,要人赔钱是大家公认的文明方法。何况,我这种索赔模式,是他们国民党定的——冯沪祥控党外,不是索赔四百万吗?我只是以其人之道,还国民党同路人之身而已。所开数字,实在小焉者也。魏摩兰将军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开价是一亿两千万美金;拉寇儿薇芝美人告《国家询问报》,开价是一千两百万美金,这种数字,吴三连听了,要吓得伸出胳臂,干脆任凭割肉矣!(只可叹八十八岁的老肉,又有什么好割的!)

前天跟你“交换”的我的理由状,忘了附上“蒋经国死了”“蒋宋美龄死了”两附件给你,特此补上。设想这场官司,如法院不敢判贵方有罪,我必然发出此种广告,以证明:

根据司法院院长黄少谷管辖下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属下法官杨丰卿先生的判决书,这样以“死人”宣传活人,并说这种人是“水蛭”,一点也没关系!不算诽谤人!

届时祸延小蒋及其晚娘,你们大家都要吃不了兜着走,想来忍不住笑!——人言李敖打官司是一种乐事,信夫!

华定国案全卷便中请赐下,你说乐见我大笔一挥,我真的喜欢写它出来,为华定国扬眉、为你扬善也。

附赠近作三册,请老弟看看你老哥如何在艰苦作战。在艰苦作战中,你不来帮忙,反来助虐,你说你该不该打?

李敖1987年2月26日午

许文彬律师毕竟是有服善之勇的人,最后他终于表示,为了正义,不管什么台南帮不台南帮,他不再为吴三连他们辩护了。所以,到了本案上诉以后,律师果然换人了。

新来的律师叫高丽华。在7月2日,递出了刑事辩护要旨状,全文如下:

为被告三人被自诉指涉诽谤罪嫌一案,谨恭陈辩护要旨如下:

本件自诉人提起上诉,略以:七十五年10月22日出版之《自立晚报》,登载“李敖死了”之广告,并附以“李敖是水蛭”等文字,涉及诽谤,发行人、社长、总编辑对此广告内容,应共负诽谤罪责云云。

按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诽谤罪所云“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系指具体宣布他人过恶,足使他人之名誉有受毁损之危险而言(赵琛著《刑法分则实用》下册第748页参照),亦即所指摘或传述者,须为具体事实,且达于足以毁损名誉之程度,始克相当。至诽谤内容是否达此程度,须就客观环境认定之,非可专就被指述人主观的感情为决定标准(韩忠谟著《刑法各论》第387页参照)。本件《自立晚报》所登载者,乃吴祥辉委刊之一则广告,且系以其所著《李敖死了》一书再版销售及《党外水蛭(《李教死了》续集)》即将出版之消息为内容,“李敖死了”及“党外水蛭”等字眼均系书名,而非指摘或传述“具体事实”,尚与“具体宣布他人过恶”者有别。况人终不免一死,仅曰某人“死了”,客观上显无足致该人名誉受损之虞。至《党外水蛭(《李敖死了》续集)》一词既系书名,并未具体指述李敖之过恶,何况,“水蛭”之定义,依《辞海》所载,系动物名,好吸食人畜之血,医者恒用之以吸取病人恶血,故一名“医用蛭”。观医者恒用“水蛭”以吸取病人之恶血,尚寓有“为善祛恶”之意,殊与“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犯罪构成要件不合。

退一万步言之,犯罪之成立,以有行为或犯意联络为必要,报社行政体制乃逐层分工,广告之刊载系由广告业务部门经办人处理,此乃公众周知之事实,被告三人分别是发行人、社长、总编辑身份,既未与闻其事,又非广告之文书作成人,洵无妨害自诉人名誉之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依法应无以刑责相绳之余地。本件原审判认事用法均无不当,兹自诉人犹执陈词,斤斤指摘,于法殊无理由,应予判决驳回,以符法制,至感德便。

这篇所谓刑事辩护要旨状的立意遣辞,真是妙绝,也真令人浩叹!可分几部分驳斥如下:

说李敖“死了”部分:说谁谁谁“死了”,严重的程度,有真的致人死命的伤害效果。东晋时候,王敦权倾一时,晋明帝想讨伐他,就宣传说“王敦死了”。晋明帝下诏说:“天不长奸,敦以陨毙。”(《晋书》卷九十八《王敦传》)消息传到王敦耳边,王敦气得病上加病,就真的死了,这就是明显的例子。在诽谤法理上,说人健康出问题(如生了令人厌恶的病)或说人精神有缺陷,都构成诽镑罪,因为这样说,会造成一般人逃避他或排斥他的结果(李瞻、苏蘅《诽谤与隐私权》第34—36页)。连说人健康出问题或精神有缺陷都如此构成诽谤,说人“死了”——尤其是恶意的说人“死了”,当然更毁损人的名誉、信用和处境的顺遂了;更造成人的困惑、困扰和不快了;更给人纵然肉体没死,也是“行尸走肉”的强烈暗示与恶劣印象了。例不必远求,就在《自立晚报》登出“李敖死了”广告后十七天,当张桂贞以同样的“吴三连死了”广告投登《自立晚报》(1986年11月8日张桂贞致吴三连、吴丰山函)时候,《自立晚报》就悍然加以拒绝!——可见被人以“死了”相绳,连被告吴三连自己,都非所乐见、所乐闻哟!己所不欲,却施于人,此非恶意而何?

说李敖是“水蛭”部分:水蛭(Hirudonipponica)也叫马蟥、或蚂蟥,是属环节动物的一种下等动物。这种下等动物,体长稍扁、色黑带绿、背面有黄色直纹、头上有眼五对、口缘有细齿、尾端背面有肛门、尾端腹面有吸盘、性别又阴又阳、雌雄同体。栖于池沼水田间,好吸食人畜之血。用水蛭诽谤人,不但指人是下等动物,并且还指人是“吸血鬼”、是给嫖客和妓女“拉皮条的”。这种含义,在普通的中文字典里都可一翻即得。例如市面上东方出版社编印的《新编东方国语辞典》,在“水蛭”条下解释说:“俗称‘蚂蟥’”;在“蚂蟥”条下解释说:“喻①吸血鬼。②沪语:牵合嫖客与妓女的男子,即‘拉皮条的’。”并且,以水蛭骂人,中外皆然,英文中水蛭是Leech,也是一片詈词。《韦氏字典》(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说水蛭是ahanger-onwhoseeksadvantageorgain:PARASITE(thesharkisthereandtheshark'sprey;thespendthriftandthethatsukshim——WillamCowper);《兰敦字典》(TheRandomHouseDictionary)说水蛭是:apersonwhoclingstoanotherforpersonalgain,espwithoutgivinganythinginreturn,andusuallywiththeimplicationofexhaustingtheother'sresources;parasite.——可见被人以“水蛭”相称,其为诽谤,中外皆然,此非恶意而何?

至于说“报社行政体系乃逐层分工”、发行人等不负责任部分,吕光教授早已指出这是一种落伍的法律观念,证据已见前文了。高丽华律师这种辩解,跟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杨丰卿一样,都太跟不上时代了!

由上面的例证看来,被告吴三连等实已构成“法院可根据以下三因素,要求被告提出赔偿”(李瞻、苏蘅《诽谤与隐私权》第82页)的十足条件:

一、对个人名誉的伤害。

二、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及折磨。

三、对生意及职业上的一般伤害。

法院所以要这样主持公道,因为法院本身就该是具有这种使命的所在。如果不能达成这种使命,那就真的“司法死了”。2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所谓“司法新厦滋扰案”,判决首事之人八个月,理由之首就是法院不甘被指为“司法死了”。法院非自然人,被指为“死了”,犹且认为有罪,何况自然人“李敖死了”乎?

如今,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杨丰卿违背经验法则、故出人罪的枉法裁判之际,我言出必行,决定发行《蒋经国研究》一书,并且在封面广告上以“蒋经国死了”为标题,标出“根据司法院院长黄少谷管辖下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吴树立属下法官杨丰卿先生的判决书,这样以‘死了’宣传活人,并说这种人是‘水蛭’,一点也没关系!不算诽谤人!”等字样,以为回敬。我不知道台湾高等法院的推事们怎么处理我这件千古大案,我只知道如果也做同样错误的判决,我只好在再版本的封面上,把他们的大名统统榜列,一起名垂青史!——我没有更好的方法来抗议,我只好以流芳千载或遗臭万年的难题,来给人选择——法网可以又失又疏,天网却永疏而不失,人间正义的天网,正在这里啊!

1987年7月12日,在蒋经国暴政下的台湾写

鼓励诋毁元首才是正路

国民党年来一直闹着要成立诽谤元首罪。去年12月5日,国民党“新闻局长”张京育在“立法院”已如此声言;到了去年12月25日,“国大代表”在“国大年会”中提案,要求政府尽速制定诋毁国家元首者惩处的法令。最妙的,联署这一提案的,还有所谓党外“国代”王兆钏、林丙丁、杨顺隆等,这些所谓党外人士真是头脑不清了!

到了今年2月,曲学阿世的国民党“法务部长”施启扬完成了刑法修正草案,增订保护专条,明定诋毁国家元首的处罚规定。增订的保护专条,是放在妨害秩序罪章,全文是:“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国家元首名誉之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或以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到了今年11月21日,在“行政院院会”后,国民党“行政院长”俞国华请“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汪道渊等吃饭,汪道渊表示:刑法分则前几章外患、内乱罪中仅仅有对侮辱外国元首的规定,但对诋毁国内元首的规定则没有。刑法立法当时所以有此阙漏,系基于两项原因:一是当时认为不可能发生此类情况,所以未曾在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二是对妨害一般人名誉的诽谤罪,已在分则中订有妨害名誉罪。由于这两个原因,在五十多年前制定刑法分则时,没有侮辱自己国家元首罪。同时五十多年前也根本没有办法预料到今天的情况,法律只能做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所以今天的重大变化,应该从法律制定的本身设法谋求补救之道,才足以因应。

年来国民党在这一主题上,脑筋一直动个不停,看起来立恶法以施银制批评元首,是早晚的事。

1807年,美国总统杰斐逊(ThomasJefferson)在被诋毁声中,安详地写道:

我自愿以我本身当做一个伟大试验的题目,为了要证明,一个政府如果站得正、得民心,甚至舆论丑化它,也打不倒它。

相反的,丑化正反映出言论自由,在杰斐逊的容忍下,他被骂作小偷、懦夫、诈欺犯、邪教徒、铸假钱者、伪造文书者、离经叛道者、不信正教者、导人不义者、霸占孤儿寡妇者……虽然这样,杰斐逊仍旧一声不响,仍旧开放心胸和言路,让人丑化他。他知道丑化声中,民主会变得美化——大倌人为什么怕丑化呢?如果你是猪八戒,没人丑化得了你;如果你不是,真金不怕火炼,又怕什么呢?

由美国总统的例子看来,毋宁说,一个政府为了证明自己站得正、得民心,是民主的、言论自由的,大可鼓励诋毁元首局面的出现,一如德国皇帝为了证明自己守法而鼓励老百姓告他一样。当然,国民党不是这种政府,国民党元首也不是这类高明开明英明的领导人,所以,我这些话不是对这种政府这种元首说的,我写这些,只是提出一个古今中外的通例而已。

1985年12月23夜

骂总统的自由

1968年9月12日,齐世英请我吃饭,说了一句感慨万千的话,他说:“国民党革军阀的命,革了这么多年,其实国民党还不如军阀!”齐世英是辽宁铁岭人,日本京都帝国大学哲学科毕业、德国海台山大学经济系毕业。曾任历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届执行委员等职,现任立法委员。他是国民党CC系的东北王,在国民党中地位炙手可热过。他的父亲曾被军阀枪决,但他不以私情而废公论,请我吃饭时,竟做出这样的持平之言,使我至今不忘。

在军阀的统治中,人民除了不便骂军阀的姨太太以外,其实能骂的范围是很宽的,人民要办报、要办杂志、要出书,都悉听尊便,天王老子也管不着、天王老子也懒得管,绝没今天这样麻烦、这样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虽然那时也从清朝流传下来什么《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报章应守规则》(1906)、《大清报律》(1907)、《报纸条例》(1914)、《出版法》(1914),但是对言论自由的实际限制,远不能望国民党的项背。这不是国民党愈革愈要命的大效果吗?

为了给这一说法举证,我试举两段文献,以证明那时人民是多么有言论自由,不但有一般的自由,并且有可以骂到“当今圣上”头上的自由——骂总统的自由,这种军阀的宽大,岂是今天的我们敢于想象的吗?

在1912年(民国元年),袁世凯任中华民国总统的时候,《少年中国周刊》中,就有黄远庸《遁甲术专门之袁总统》的作品,大骂袁世凯曰:

临时约法颁定以后,排袁者谓足以钳制专擅……其实雄才大略之袁公,四通八达,绰绰乎游刃有余,受任未及期年,而大权一一在握,约法上之种种限制之不足以羁縻袁公,犹之吾国小说家所言习遁甲术者,虽身受缚勒,而先生指天画地念念有词,周身绳索蜿蜒尽解,此真钳袁者所不及料……无论有何法律,而袁总统必欣以遁甲法地遁。

这是明明白白在骂中华民国总统不守国家大法,国家大法的“种种限制”,都不足以“羁縻”这位“专擅”的人物,无论有任何法律,中华民国总统都能欣然以奇门遁甲脱身。这种一针见血的言论自由,岂是今天的我们敢于想象的吗?

在1914年(民国三年)“民权出版部”发行的警众、肝若合编的《破涕录》里,就有警众刊出的作品,也大骂袁世凯曰:

劣民云:余素无梦,昨晚忽梦在京师晋谒大总统。大总统面内向而语余曰:“汝何官?任何事?来何为?”余自觉应对如流,鞠躬而前,曰:“我平民,为报界之一分子,来此将述政见。”总统曰:“试言之。”余于是复侃侃而谈曰:“取消议院、解散省会、停止自治,人民对此措施,莫不欢欣鼓舞,佥谓大总统励精图治,从此可以长享太平,不意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等忽又相继而成立,殊不能测大总统之高深,疑惧滋多,不敢缄默。”大总统曰:“余采某秘书之说,所以重民意也。”余曰:“大总统为人民代表,大总统之意即民意也。岂别有所谓民意者乎?”大总统点首者再,既又大笑不可仰,然大总统此时之真面目,已模糊不可辨矣!余遂为之警醒。

这种明明白白在骂中华民国总统强奸民意,硬把“大总统之意”,当成“即民意也”的同位之辞,最后民意一统化、众口一声化、马屁咚咚化,“大总统之真面目,已模糊不可辨矣”!这种一针见血的言论自由,岂是今天的我们敢于想象的吗?

在年复一年、月复一月的国民党丑化军阀的宣传里,不甘于被欺骗的小百姓,应该睁开眼睛、做做比较,别再鹦鹉学舌地跟着去骂军阀吧!——军阀的宽大,是小家子气的国民党绝对赶不上的,军阀的言论自由,是我们这儿“美丽的宝岛,人间的天堂”也绝对赶不上的!在国民党清一色的大拦胡之下,我们可真怀念军阀时代的十三大幺呢!

1984年3月25日晨

“中华民国”总统到底几任?

国民党动用所有的传播媒体,宣称蒋经国是“中华民国第七任总统”,这是我们稍知“中华民国”历史的人难以沉默的事。按照“中华民国宪法”,总统是六年一任,蒋经国是“中华民国第七任总统”,则前面六任,每任六年,六六三十六年而已,但“中华民国”明明是七十三年了,七十三减三十六,前面三十七年的“中华民国”,难道没有总统吗?

据我们所知,1911年12月29日十七省代表在南京选举出来的孙文,就是“中华民国”的总统,叫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就职,1914年4月1日解职;接着袁世凯又是总统,叫临时大总统,自1912年3月10日到1913年10月10日;接着袁世凯又“赵元任”(照原任),又是总统,叫大总统,自1913年10月10日到1916年6月6日(中间有洪宪称帝插播);接着黎元洪又是总统,叫大总统,自1916年6月7日到1917年7月30日(中间有张勋复辟插播)!接着冯国璋又是总统,叫大总统,自1917年8月1日到1918年10月10日;接着徐世昌又“赵丽莲”(照例连),又是总统,叫大总统,自1918年10月10日到1922年6月2日;接着黎元洪又“于右任”(余又任),又是总统,叫大总统,自1922年6月11日到1923年6月13日;接着高凌霨又摄行大总统职,自1923年6月14日到1923年10月10日;接着曹锟又是总统,叫大总统,自1923年10月10日到1924年11月3日;接着黄郛又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自1924年11月2日到1924年11月23日。此后有段祺瑞的临时执政,自1924年11月24日到1926年4月20日;有颜惠庆、杜锡珪、顾维钧的国务院摄行临时执政职,自1926年5月13日到1927年6月17日;有张作霖的军政府大元帅,自1927年6月18日到1928年6月3日。以上是自“中华民国”成立到十七年6月间,前后十七年的法统,这个法统是国民党抹杀不了的,因为法统之起,就起自国民党的总理孙文。孙文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就发布宣言,明说:

中华民国缔造之始,而文以不德,膺临时大总统之任,夙夜戒惧,虑无以副国民之望。夫中国专制政治之毒,至二百余年来而滋甚,一旦以国民之力,踣而去之,起事不过数旬,光复已十余行省,自有历史以来,成功未有如是之速也。国民以为于内无统一之机关,于外无对待之主体,建设之事,更不容缓,于是以组织临时政府之责相属。自推功让能之观念以言,文所不敢任也;自服务尽责之观念以言,则文所不敢辞也。

又发布誓词,明说:

颠覆满清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

事实上,孙文1月1日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一个半月(2月15日),临时参议院就选了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五天以后(2月20日),孙文以“总统府用笺”写三页信,答复他的同志,就指出:

……至于服务之行政团,若总统类者,皆我自由国民所举用之公仆,当其才者则选焉。袁君之性情不苟于然诺。……其诺其濡,其言弥信。……量才而选,彼独贤劳,正我国民所当慰勉道歉,责之以尽瘁,爱之以热诚者也!总统既非酬佣之具,袁君即为任劳之人。

由此可见,国民党的总理孙文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是清楚主张“若总统类者”,是“当其才则选焉”的,并不是说非自己人干不可的。

虽然“中华民国”的法统所系,照“列邦公认”标准,是在北洋政府,但是国民党在1921年4月7日,在“中华民国”成立十年以后,在南方开了非常国会,选出了总统,叫非常大总统。虽然这时候,“列邦公认”的总统、为各国所承认的政府,仍是北洋政府,没有一个承认南方的。那时的北洋政府,如果采取国民党的度量标准,一定宣布:南方的国民党是叛乱团体,但是,北洋政府显然没有这样小气。而国民党自己,却在非常大总统就职以后一年一个月又一十一天,发生了陈炯明炮轰总统府的事。八个月后,国民党以大元帅取代了非常大总统,于是,总统的名义,连国民党自己也发生了变化。

1948年4月19日,国民党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选出了蒋中正做总统,这是总统之名在“中华民国”史上的重新出现,但并非首次出现。国民党对“中华民国”总统第几任第几任的分期方法,显然是大大的有毛病的(客气的说,是有语病的)。因为若说1948年当选的是“第一任”,则1948年以前三十七年间的“中华民国”中的历任总统(包括国民党必须承认的孙文在内),又搁在哪儿?若说1948年起的总统是“行宪后”第一任,但也与法统和事实都不合,因为“中华民国”早在1912年就是民国元年了,并非1948年才是民国元年。何况所谓“行宪后”的说法,国民党也罕言之矣。并且所谓“行宪后”之说,也是巧立名目,因为这样加帽子,则以前的总统都可援例大加特加,袁世凯就可来个“行约(约法)后”第一任了,别人也可以依样葫芦了,试问一个国家的总统任期算法,可如是乎?第三任的美国总统杰斐逊,能说他是“戡乱后”第一任吗?第十六任的美国总统林肯,能说他是“内战后”第一任吗?除非美国亡了国,杰斐逊、林肯不会这样吧?

所以,稍知“中华民国”历史的人,对国民党这种腰斩“中华民国”法统的做法,是绝对不敢领教的事。国民党可以说袁世凯他们不是你们同志,可以说你们不喜欢他们,但不能否认他们做过“中华民国”的总统,要否定他们,除非先否定“中华民国”,但你们既然承认“中华民国”已七十三年,则你们把1928年前的“中华民国”拦腰一斩,就完全不通了——这样子的“中华民国”,岂不是短命了的“中华民国”了吗?

半个世纪前,革命元勋章炳麟为《中华民国开国前革命史》写序,他愤怒于“知当时实事者已少,夸诞之士乃欲一切笼为己有”,已经明明指出国民党在历史上动手脚。到台湾后,国民党的动手脚愈动愈变本加厉,凡自觉对他们有利的,他们都不厌其长,例如国民党史,已经一网兜收,自吹是九十年了,这就是不厌其长;反过来说,凡自觉对他们不利的,他们就凭空剪短,例如承认“中华民国”是七十三年,却把北洋政府十七年按下不表、出局了事,这就是凭空剪短。这样子予取予求,“中华民国”也就像条可松可紧的裤腰带,随意短长了,这叫什么话!这真未免太侮辱“中华民国”了!

小气的国民党整天不识大体,想要小化“非我族类”的异己,殊不知“中华民国”之主权与历史,都属于国民全体,绝非国民党所得而私之或所未得而去之。国民党小化别人,其实只是小化自己。国民党要光荣、要伟大,该去承前启后,而不是空前绝后,把“中华民国”搞成了短命的,又岂能证明自己是长寿的吗?

1984年5月21日

中华民国总统怎样暗杀政敌?

古往今来,统治者为了确保家天下,自觉非得收拾政敌不可。收拾的方式,五花八门,如舆论斗臭、如逮捕拘禁、如刑求枪决等等等等,不胜枚举,但是,相较之下,这些手段都没有政治暗杀来得干脆利落、来得野蛮反动,许多“民族救星”看起来是“救星”,其实都是政治暗杀的高手,这些枭雄型的“国家领导人”,不论在幕前幕后、在台上台下,都是杀人不眨眼的,其阴险狠毒,真是“杀人如草不闻声”的。

有些政治暗杀很神秘、很高明,会杀得你满头雾水,直对无头公案摇头;有些政治暗杀则笨手笨脚,处处泄露天机,杀的时候固然不远千里而去,杀得血脉喷张、淋漓尽致,但在东窗事发后,却被举世痛骂,其灰头土脸自不在话下。以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暗杀宋教仁(遁初)为例,便知他的方式有多笨!虽然在暗杀作业中,中华民国总统自以为设计得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他的一幕幕丑剧,后来还是穿了帮、还是不堪人目的在世人面前大跳其“脱衣舞”。

中华民国总统大演拖刀计

话说1913年3月20日晚上10点,宋教仁在上海车站正准备搭车北上,突然遭到歹徒枪击,身中三弹。在场送行的黄兴等人立刻把他送到沪宁铁路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终于在22日清晨4点48分去世,时年三十二岁。最妙的,宋教仁临死前并不知道杀他的主谋竟是中华民国总统大人,他临死前甚至还口述致袁世凯电文说,“望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会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呢①!

宋案爆发后,全国人心鼎沸,到处都是“查拿凶手,严惩国贼”之声。然而,老于世故的袁世凯却成竹在胸,在案发后,假惺惺地表演各种苦肉计:

21日,袁世凯对宋案假装十分惊讶,马上通电命令江苏都督程德全、民政长应德闳等人前往医院慰问,并立悬重赏,限期破案,按法重惩,展开“擒凶记”。

22日下午,有人告诉袁世凯说宋教仁回天乏术,袁世凯“愕然”说有此事乎?”看过电报,又“愕然”说:“确矣!这是怎么好?国民党失去宋遁初,少了一个大主脑,以后愈难说话。”于是,他立刻贼捉贼的下一道命令:

……民国新建,人才至难,该凶犯胆敢于众目昭彰之地狙击勋良,该管巡警并未当场缉拿,致被逃逸,阅电殊堪发指。前农林总长宋教仁奔走国事,缔造共和,厥功甚伟。迨统一政府成立,赞襄国务,尤能通知大体,擘画勤劳。方期大展宏猷,何意遽闻惨变,凡我国民同深怆恻,应即交国务院从优议恤,用彰崇报。所有身后事宜,并经电饬陈贻范会同钟文耀妥为料理。方今国基未固,亟赖群策群力,相与扶持。况暗杀之风,尤乖人道,似此逞凶枪击,藐法横行,匪唯国法所不容,亦为国民所共弃。应责成江苏都督、民政长迅缉凶犯,穷究主名,务得确情,按法严办,以维国纪,而慰英魂。②

那时候,老革命党谭人凤正好在北京,他去见袁世凯,探听口气。袁世凯又故作“痛失英才”状说:“遁初,中国之特出人才也,再阅数年,经验宏富,总理一席固胜任愉快者。何物狂徒,施此毒手!”谭人凤说:“外间物议谓与政府有关,不速缉获凶犯,无以塞悠悠之口。”袁世凯急忙解释道:“已悬重赏缉拿矣,政府安有此事!”接着,谭人凤又去看刺杀宋教仁的另一凶手国务总理赵秉钧,赵秉钧安之若素回答说:“外间议论,我不与辩,久后自当水落石出也。请先生静待,勿惑浮言。”③

中华民国总统大演金蝉计

但是,宋案的发展并不像袁世凯、赵秉钧想象的那样做得天衣无缝。到了3月23日,状况就出现了:有人向上海公共租界洋鬼子提供线索。公共租界无异是外国领土,在外国领土上杀人后想藏起来,洋鬼子是不答应的。于是,洋鬼子“联邦调查局”式的干员出马,三下五除二,一下子就研判出真凶,当天晚上12点,黑社会头子应桂馨便被捕了。第二天清早,凶手武士英也被捕了,被捕地点正是应桂馨家,并搜出应桂馨与赵秉钧、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的往来密电本及函电多件、手枪一支。搜出的函电中,与宋案有关的有:

一、1913年1月14日,赵秉钧致应桂馨:“密码送请检收,此后有电直寄国务院赵可也。”

二、2月1日,洪述祖致应桂馨:“大题目总以做一篇激烈文章,方有价值。”

三、2月2日,应桂馨致程经世转赵秉钧:“孙、黄、黎、宋运动极烈,民党忽主宋任总理,已由日本购孙、黄、宋劣史。……”

四、2月4日,洪述祖致应桂馨:“冬(2日)电到赵处,即交兄(洪述祖自称)手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说弟(指应桂馨)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云云。兄又略提款事,渠说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寄来以为征信。望弟以后用川密与兄。”

五、2月8日,洪述祖致应桂馨:“宋辈有无觅处,中央对此似颇注意。”

六、2月21日,洪述祖致应桂馨:“宋件到手,即来索款。”

七、3月11日,洪述祖致应桂馨:“来函已面呈总统、总理阅过,以后勿通电国务院,因智老(赵秉钧别号智庵)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经世)不机密,纯令归兄一手经理。请款要在物件到后,为数不过三十万。”

八、3月13日,洪述祖致应桂馨:“蒸(10日)电已交财政核办,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毁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同一天,应桂馨致洪述祖:“《民立》记遁初在宁之演说词,读之即知其近来之势力及趋向所在矣。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除宋,非转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

九、3月14日,应桂馨致洪述祖:“梁山匪魁倾又四出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之,转呈候示。”

十、3月18日,洪述祖致应桂馨:“寒(14日)电应即照办。”

十一、3月19日,洪述祖致应桂馨:“事速进行。”

十二、3月20日夜两点(21日凌晨两点),即宋教仁被暗杀后,应桂馨致洪述祖:“……所发急令已达到,请先呈报。”

十三、3月21日,应桂馨致洪述祖:“匪魁已灭,我军一无伤亡,堪慰,望转呈。”

十四、此外,又有赵秉钧写给洪述祖的几封信,都是由洪述祖把原信寄交给应桂馨的,其中有一信说:“应君领纸,不甚接头,仍请一手经理,与总统说定方行。”

以上这些铁证,都充分证实:谋杀宋教仁的主谋者不是别人,正是堂堂中华民国总统,和总统手下的情报首长、特务头子赵秉钧,和“处长级”的洪述祖。黑社会的应桂馨、凶手武士英只是工具罢了。当时黄兴有对联一副,写尽了中华民国总统的真面目:

前年杀吴禄贞,去年杀张振武,今年又杀宋教仁;

你说是应桂馨,他说是洪述祖,我说确是袁世凯。

这是1913年4月13日“挽宋教仁联”,写得真是一针见血矣!

中华民国总统大演苦肉计

袁世凯暗杀宋教仁后,固然总统府里万分紧张,但表面上,却装得稳稳的,若无其事,而且还连续的做出若干猫哭耗子的“慈善事业”,以企图遮羞、脱身事外:

例如:宋案发生后,稽勋局长冯自由送上呈文,请求给宋教仁一次恤金三千元、遗族年抚金一千六百元,并将宋教仁的丰功伟绩饬令国史馆立传。3月26日,袁世凯批示同意,并指令该局查明宋教仁有子几人,一律由政府派遣游学深造。——买一送一,手法之高,出人想象。

又如:袁世凯答复柏文蔚说:“遁初被戕,正为人才痛惜。而一般昧昧者,乃以风影之词,嫁祸政府。无论遁初人物为有识者所宜爱护,即以手段而论,政府虽愚,亦何至卑劣至此!现在罪人既得,自可按法穷治,毋庸深辩。”④又对汪精卫说:“此案发生后,一切搜查审讯,中央极端放任,正因法律问题不容牵入政治,使其静候判决,不难皎然大白于天下。……乃诸君子督责过甚,使依草附木者,横生枝节,未免气矜之隆。鄙人以国事为重,激则召争,平则息事,一以淡字诀处之。”⑤

然而,袁世凯的“淡字诀”只是表面上的功夫。他暗中一点也不淡,反倒要进行杀人灭口。4月24日,凶手武士英突然暴毙于狱中。死无对证的起点,于是开始了。

到了7月间,上海黑社会劫狱,把应桂馨救出,送到与上海不同的洋鬼子(德国人)治下的青岛。在袁世凯扑灭“二次革命”以后,应桂馨认为机会来了,竟公然发出“请平反冤狱”的通电,并且不知死活的跑到北京,要求袁世凯实践“毁宋酬勋位”的诺言。中华民国总统是不守什么诺言的,应桂馨见苗头不对,仓皇出京,可是,太迟了,在1914年1月19日,他在赶往天津的快车上,被袁世凯派人刺死。

洪述祖呢,命运稍好;他在宋案发生后逃出北京,一直躲在青岛,不肯归案受审。四年以后(1917年),他认为宋案已经被人遗忘了,就由青岛跑到上海,不料被宋教仁的儿子和秘书发现,立刻把他扭送法院。押解到北京后,1918年4月初被绞刑。

再看赵秉钧。赵秉钧看到应桂馨的悲惨下场后,不免兔死狐悲、内心发毛,他一面以改任直隶都督(河北省长)的身份径自发电缉拿杀应桂馨凶手,一面打电话向袁世凯发牢骚说:“如此,以后谁肯为总统做事!”1914年2月19日,袁世凯让赵秉钧兼任了民政长,表示对他的信任。但才过了八天,赵秉钧就突然中毒,七窍流血而死。临终时候,自知是袁世凯下的毒手,但怕牵累家人,杠上开花,惹来“赵宅血案”,乃不敢声张,只以“葬身陵麓(光绪皇帝的崇陵),近先帝”为嘱,便一命归西。赵秉钧生前是袁世凯的情报首长、特务头子,是搞阴谋诡计的“亲密战友”,最后却被毒杀,走狗的悲凉下场,由此可证!回想宋案发生之初,密电被发现,赵秉钧吓得寝食倶废,特请准他辞职避嫌。但是这位中华民国总统是何等人物,他知道避嫌避嫌,愈避愈嫌,因此只准请假,不准辞职。袁世凯派国务院秘书长张国淦到赵秉钧家看他,赵秉钧见面就打躬作揖,要求帮忙。张国淦问帮什么忙,赵秉钧说:“此时只求免职,才可免死。”后来情势再变,袁世凯不得已,把他的职务给免了。赵秉钧在将死之时,其言也善,要葬在先朝皇帝陵侧,宁做满清狗,不做袁家臣。做情报首长、特务头子的下场,最后一至于此!

宋案发生之初,中华民国总统在“外间物议与政府有关”时,曾公然表示:“政府安有此事!”曾公然痛斥外间“以风影之词,嫁祸政府”的不当,并公然宣称政府是绝对与洋鬼子合作的、是“一切搜查审讯,中央极端放任”的。但是曾几何时,案情急转直下,最后东窗事发,新华梦破,终至身死名裂,为天下笑。我们读历史的人,眼看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前曾见古人,后复见来者,真不禁要会心一笑了!

1985年1月25日

①《民立报》,1913年3月22日。

②《政府公报》(“命令”),1913年3月23日。

③谭人凤:《牌词》。

④徐有朋:《袁大总统书牍汇编》

⑤同④。

蒋经国同任显群争女人

——至少屌是匪谍

绝子如晤:

看了你的《蒋经国的醋劲》,写这封信。

史家陈寅恪主张大学入学者,国文一科要考对对子,认为从对联的好坏,可以看到一个人的中文功力。后来北方大学真的在试题中考起来了。你在对联上的成就,正好印证了陈寅恪这一主张。这还光就文字而论,另在胆识方面,自然更是高人一等了。

你提到任显群因与蒋经国争女人,害得被抓进牢里的事。据江南《吴国桢八十忆往》,有这样的文字:

话题转到任后来的遭遇,因“包庇匪谍罪,入狱五年”。吴先生突然变得神情严肃,情绪激动,他说:“这事做得太不高明了。”

吴夫人回忆:“任和顾正秋交往已久,我们事先一无所知,有次在台中日月潭,任告诉K.C.,才知道他们的秘密。”

“任、顾结婚,我们已离台来美,”吴说,“他送我一张喜帖,我回他一信,劝他‘糟糠之妻不可弃’。”

“K.C.最反对的,就是在外面胡闹的男人。”

“他们的婚礼,且是家严(吴经明)担任证婚人。”

任获罪的理由,是因为担保了他的叔父由港入台,官方指控这位港客涉嫌匪谍,任未大义灭亲,为保安司令部侦查起诉,吴的疑问,既然叔父有“匪嫌”,何以叔父无罪,显群有罪?进一步他问,纵使当局确切抓到证据,港客通匪,又何以能证明显群不报?

“这是百分之百的冤狱,是公报私仇。”吴感慨系之的,自沙发起立,嗓音提得特高。

这一“百分之百的冤狱”,我在牢里听黄毅辛说,任显群被初判后,军法官在庭上对他说:“你不服可以上诉。”任显群两臂下垂,双手各抚腿上,鞠躬而言曰:“不敢!不敢!”但面露鄙夷,意存讽刺焉。

任显群实非匪谍,但生了一根匪屌,至少屌是匪谍,故小头惹祸、大头遭殃。自来思想有问题都在大头,但任显群显然卓尔不群,竟开小头思想有问题之先河,怪哉,怪哉!

不过,说任显群小头有思想并且有问题,却也不无远见。几十年后,他的儿子任和钧倒了台湾投奔大陆去也,何尝不是任显群当年一番屌功使然?——没屌功,何来儿子?没儿子,何来今日替老爸报仇的新生代?王安石的诗说:“世间祸故不可忽,篑中死尸能报訾。”信夫!信夫!

三十五年前我在台中,在体育场上看到七个军人被枪毙,陈尸示众。示众时,尸上的皮鞋都给扒跑了,可见人民之穷。当时盛言此七人之死,也和对顾正秋无礼有关。任显群位极财政厅长,虽小头惹祸,终免横尸,自亦大幸,他连说不敢上诉,自亦不为无因也!

顾正秋在《顾正秋舞台回顾》书中,当然识相不提这些事。我总觉得她是一个“异常幸运”的女人,她被贵人暗中保护一至于此,如戴军法打造之贞操锁然,来者披靡,一一不得好下场,此非“异常幸运”,又是什么嘛!

敖之1986年3月21日

蒋经国与经济定律

——发作-发作-大发作

医学上有所谓“小发作”(PetitMal)、“大发作”(GandMal)。“小发作”代表一种癫痫(Epilepsy)的发作,症状没有全身或局部剧烈抽搐,时间也很短,不过几秒钟。“大发作”则相反,症状是全身抽搐且意识丧失。这种发作,古人不知道是由于脑皮质神经细胞全面性的过度放电,反以为是恶魔附体。法文这字原意,就是大恶魔,即因此而来也。

虽然事实真相已明,但是,若把这字借用到国民党身上,看来看去,觉得还是恶魔附体来得逼真。

国民党最近宣称要在4月1日起实施加值型营业税,究其目的,不过在以不增加税负为名,实质上获得每年五百亿的税收增益。国民党这样利令智昏,十足是一种恶魔附体的“大发作”。所谓实施加值型营业税,谈何容易!在亚洲地区,日本、新加坡都不敢擅行此制,韩国已行之失败,哪里轮得到国民党来捡便宜?国民党不自量力、一厢情愿,最后不搞成烂摊子,那才怪呢!

国民党已多少自知搞这套把戏,会引起物价波动。3月21日第一党报《中央日报》登:“经济部物价督导会报昨天表示,新制营业税实施后,业界如经确定以联合行动借机抬价,将即移送警检单位,径行依法诉究以防止操纵市场。”“消费者方面如发觉有不合理涨价情形,亦应挺身向消费者团体举发,每个人都扮演理想的‘物价警察’角色,不盲目跟风抢购,自可有效对抗哄抬行为。”看到了吧,这就是典型的恶魔附体!

试问,什么叫“物价警察”?这种不通而落伍的观念,其实正是近四十年前蒋经国老毛病的发作。近四十年前,蒋经国以上海经济督导员的身份,调来“戡建大队”,动员六个军警单位(金管局、警察局、警备部稽查处、宪兵、江湾以及两路警察局),倒行逆施。蒋经国的发作,正是当时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JohnLeightonStuart)所说的,在“以警察国家的方法来压制经济定律”(anattempttorepresseconomiclawsbypolicestatemethods)。经济定律岂是警察压制得了的?蒋经国的无知妄作,真是千古笑谈!

不过,近四十年前的恶魔附体“大发作”后,拆了滥污,还有台湾可逃;今天还要“大发作”,可逃之处,却就不比马科斯多了。我总觉得,国民党是指时可待的一条死鱼,他临死之前,还要在沙滩上瞎挣扎一阵,自不意外。但是,不论这条死鱼如何“大发作”,我们伸张天讨,总是要紧迫盯之的。伸张天讨,才是人情,我们不替天行道,还等谁呀!

1986年3月24日午

谁要见蒋经国?

5月28日《民众日报》登:

民进党国大党团昨天第三度致函蒋经国总统,希望能于6月20日以前,安排时间接受他们的拜会,共商国是。

如果仍不能获得答复,该党团将主动前往总统府拜会。

该党团在信函中指出,他们曾先后在4月7日及4月17日致函总统,希望能安排时间晋见总统,共商国是,但是迄无回音。如果总统日理万机,未能拨冗会见,总统府亦宜回函告知。金门老农寄送总统蔬菜特产,总统曾回函致谢。一个国大党团岂尚不若一个老农?

信函中指出,他们党团十一名成员,分别自全国各地选举产生,拥有一百余万张选票,代表各阶层民意,两度请求拜会而不可得,他们又将如何向各地选民交代?如果他们此次仍不获回复,他们将择期主动前往总统府拜会。

这是一个有趣的消息。

两个星期后,6月11日《民众日报》上又登:

民进党国大党团三度致函总统,请总统于6月20日以前接见他们,畅谈国是的意愿能否达成,十一位党团代表至昨天为止,都不表乐观。

为了表达他们晋见总统的强烈意愿,国大党团计划于今天的党团会议中,就可能遭到拒绝后的因应措施进行讨论。由于前两次的致函行动中,总统府对于民进党国大党团的意愿,均未表示“是”或“否”,仅以“沉默”表示拒绝,因此民进党团成员对总统府此种未置可否的举措,极为不满。

他们认为总统是经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选民要见当选人,竟然“置之不理”,不仅缺乏平常应有的礼貌,也有违治权机关向政权机关负责的原则。

总统府秘书长沈昌焕在国民大会和国代聚餐时,曾向民进党国大党团召集人周清玉表示:“有困难。”但是民进党国大党团成员则认为,即使有困难,总统府亦应维持最起码的礼节,回函表示“困难”的理由。

因此他们在感到未受重视的情况下,部分成员主张十一名成员轮流到总统府站岗,看看总统是否真的“有困难”。也有的人建议在6月20日未获回音之后,集体到总统府,直接晋见总统。由于这些做法都有其负面效果,因此他们将在今天的党团会议中,从长计议。

在民主国家,总统接见国会议员或民众是很平常的事,然而由于总统国事繁多,时间有限,不可能接见每一个想晋见的人,因此总统不接见民进党国大党团的代表,应可谅解。但是身为总统幕僚的总统府秘书处人员,对于求见的信函,不管能不能见,至少应有信必回,一则可以维持应有的礼貌,二则可避免破坏元首的形象。所以总统府幕僚人员对于民进党国大党团的致函,应以平常心处理,而不应一而再、再而三的置之不理,徒增在野人士的不满,破坏朝野之间的和谐。

这又是一个有趣的消息。

我说它有趣,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的。我认为民进党国大党团的代表们,他们根本不该“三度致函总统,请总统于6月20日以前接见他们”的。他们这样做,未免太失掉强硬的反对者立场了,也未免太下贱了。这样一封信又一封信的自取其辱,他们真太没见识、没脊梁了。

对外自卑、对内自大的独裁者蒋经国,显然在有意以根本不理的方式,羞辱这批没见识、没脊梁的糊涂人。他们抱怨连金门老农送特产给蒋经国,蒋经国都回函致谢,怎么“一个国大党团岂尚不若一个老农”?其实,话说开来,你们这样自失立场、自甘下贱,就正显示连老农尚不若!——老农是无知的,可是你们呢?

民进党国大党团元老之一周清玉,在蒋经国这次窃国竞选“总统”时,居然投他一票!投了还不说,还要当众亮票,以示效忠之忱!这样子自失立场、自甘下贱的糊涂人,又怎么能被人看得起?民进党国大党团的代表们,不知跟这种人“划清界限”,反倒近墨者黑,这不是台湾人玩政治的大笑话,又是什么?

别以为他们这样做,是自己发明的菜主意,其实他们是有所本的。本的就是尤清做“监察委员”时求见蒋经国那一幕。尤清求见蒋经国,其无识无脊椎,自不消说,但他有一不同,就是碰了钉子后,没有一而再、再而三的求见不已,比较起来,此“清”(尤清)比彼“清”(周清玉等)虽糊涂同一,但皮厚尚属有别也!

连古代专制时代,天下尚有“不召之臣”;如今所谓民主时代,居然反对党民意代表自我向小蒋求召应召,这些人真太莫名其妙了!咳,台湾人的政治规格!

1987年6月16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