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变研究与文星讼案:刑事答辩状之三(李敖)—五点感慨(李敖)
刑事答辩状之三(李敖)
——打倒胡秋原谎话的二十个例子
(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答辩人即被告:李敖,余详卷
自诉人:胡秋原,余详卷
为自诉人胡秋原(51)自字第九五三号自诉诽谤一案,兹提出左记共二十项之答辩:
一、关于题目“真面目”部分。
二、关于“诬指”“幕后有共党鼓励之团体”部分。
三、关于拿别人的话来诬告部分。
四、关于“应以妨害信用罪论处”部分。
五、关于“国共团结运动”部分。
六、关于“国民参政员”资格部分。
七、关于“重用叛国分子”部分。
八、关于“自清”部分。
九、关于“做过共产党同路人”部分。
十、关于“左派”“马克思”部分。
十一、关于“中共无罪,俄帝其罪”部分。
十二、关于“东亚和平的两大保障”部分。
十三、关于“和平运动”部分。
十四、关于“打算做共党百姓”部分。
十五、关于“无耻”部分。
十六、关于“又讲联合战线”部分。
十七、关于“抗战时与共党诸多往还”部分。
十八、关于“在英国与共党有过接触”部分。
十九、关于所谓戴帽子部分。
二十、关于“稿费”问题部分。
对胡秋原故意缠讼诬控的主要部分,本已先后提出答辩及证明(四月二十九日“答辩状”即“现代史辨伪方法论”——用“闽变”做例子;七月十五日呈堂有照片五帧及“为‘一言丧邦’举证”等)。现在就胡秋原缠讼诬控中的一些零星小节,分别予以答辩。在答辩之前,我必须先指出胡秋原的一种心理倾向,这种倾向就是“被虐狂”(persecution mania, 也就是躁狂症,幻想的被迫害症)。这是胡秋原所以发起缠讼的基本缘故。因他过于重视自己,自高自大自我膨胀,自以为别人要打击他、迫害他,所以在孤独和过敏之余,便要寻找一个“幻想的迫害者”(imaginary persecutor)出来,缠夹不止。我个人不幸被他选为对象,除自认晦气外,对他那些过度的“幻想的被迫害”词句,只好不予作答。例如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全文每一字无不含诽谤毒意”,这种概括论断是我无法答复的,因为根据他的这项前提,“胡秋原”三个字每一字也“无不含诽谤毒意”了,这不是很可怜吗?同类的,如说我“鼓噪威胁”啦,“政治清算”啦,“想置他于死地”啦,……一切一切都属于他的同一个心病和暗胎——“被虐狂”,凡是涉及到这类病态字眼或句型,我都一概不答复。老实说,我不答复是为了他好,不答复可以使他冷静些,有朝一日,他也许会恍然大悟:没有人会打击他这样一个宦海失意和学界走板的人的!何物胡秋原?胡秋原何物?哪里值得人们打击他呢?他们要打击,也会选个司麦脱的,然后“收买”“文化太保”冲锋陷阵,他们怎么会挑中一个宦海学界的落花飞絮呢?胡秋原如有这种认识和自知,那么他的“被虐狂”,便可痊愈一大半,执笔写自诉状时,也自然会通顺一些,明白一些,不致还是“一团茅草乱蓬蓬”了。所以这点微意,我必须先予陈明。
胡秋原前后所具列的诉松书状共六种,计开:“自诉状”、“补充自诉理由状”、“自诉续状”、“追加自诉理由状”二种、“刑事自诉综合理由状”。在他“被虐狂”尚未痊愈前,他具状自然语无伦次,内容混乱。我答辩时不得不予以分类综合,分做二十个项目,然后一一驳斥于下:
一、关于题目“真面目”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其标题根本即是诽谤,毋待评论”。其实这真是他的浅见!盖“真面目”一词,本出自苏轼的《题西林壁》诗: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别作‘无一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①
这个词汇本身是中性的,跟“吃饭”、“睡觉”等词汇一样,本身并没有善恶褒贬可言。李日华《六研斋三笔》卷四中,有下面的话:
“真面目,握真镜一照便见。若入沉吟,呵气满镜矣!何由得露纤毫?”②
一本最权威的汉学辞典中,也给“真面目”下定义是:“真相。实相。”③“真面目”本义既不过如此,故以此三字为题目,自然也是很平常的事,我可随手举出十六种出来:
1.《苏曼殊之真面目》④
2.《戴高乐的真面目》⑤
3.《贾莱古柏的真面目》⑥
4.《丽莎的真面目》⑦
5.《还复孔子本来的真面目》⑧
6.《“金花”的真面目》⑨
7.《<心锁>女作者郭良蕙女士的真面目》⑩
8.《太空人的真面目》(11)
9.《白宫总统侍卫的真面目》(12)
10.《美国牛仔真面目》(13)
11.《癌症真面目》(14)
12.《刚果真面目》(15)
13.《庐山真面目》(16)
14.《试看红楼梦的真面目》(17)
15.《美国真面目》(18)
16.《原子潜艇的真面目》(19)
此外,在文字中用“真面目”三字,而无诽谤意味者,亦极多:冯自由(20)、胡适(21)、梅光迪(22)、左舜生(23)、林语堂(24)、黄嘉德(25)、孙德中(26)、“时与潮”(27)等,皆有文证。
至于我个人,运用“真面目”这一词汇,或早在写《胡秋原的真面目》之前(28),或同时(29),或连续使用(30),或自用(31),足证我压根儿未把“真面目”三字做“诽谤”字眼。
何况胡秋原自己,也用过这三个字,他曾写过这样的话:
“在不害他人范围内以真面目生存。”(32)
由此可见,“真面目”三个字,实在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地方,胡秋原因为他的国文程度跟别人不一样,所以才据此来告人,实在禁不得一辩。
二、关于“诬指”“幕后有共党鼓励之团体”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说我“诬指该会(国际和平运动大会)为‘幕后有共党鼓动之团体’”,实在莫名其妙,因为他所控我“诬指”的语句(括号部分),正是他自己写的话:
“离开俄国后,我仍回英国。当时有‘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幕后有共党鼓动,但不完全是共党。王礼锡兄和我常参加,鼓吹抗日。”(33)
这里“幕后有共党鼓动”一句,正是文法学上的形容词片语(adjective phrase),用来形容专有名词“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的。这在文法的图解表明(sentence structure is shown by a diagram)上,可分解为:
我(胡秋原)/常/参加/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鼓动/有共党幕后
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是这样写的:
“接着,他又回到英国,常常参加‘幕后有共党鼓动’的‘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
这段话文法图解,是一样的:
他(胡秋原)/常常/参加/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鼓动/有共党幕后
这明明是和他的文法结构是一样的(他文章中的“王礼锡兄”、“鼓吹抗日”等,因不是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中的主题(我的主题是写他跟俄共的关系,他跟王礼锡的友谊或对日本的态度,是另外一件事),故未列入。
我的文意如此明确,但胡秋原却故意用他自己的话来诬告我,不知是何用意?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我“‘割裂’自诉人文字,故意曲解诽谤”,“故意歪曲意义,横施诽谤与陷害”,这不是故意自虐,故意瞎扯吗?
胡秋原这种故意瞎扯的手法不但自虐他自己,还要想殃及别人,如他扯到温广彝、彭乐善、吴铁城、谢仁钊、宋子文、郑彦棻、刘亦常“这些先生”,诬我把“红帽子飞、飞、飞、飞到这些先生头上了”云云,根本是将无作有,乱扯一通,因为我的文章跟“这些先生”根本丝毫干系都没有,我也根本没有“红帽子飞”。胡秋原如此把毫不相干的人事硬朝一块儿穷缠,若非别有用心,一定是神智不清。(又他只提“该会会长为宋子文”,他为什么不提副会长是邵力子?为什么不说“红帽子飞”到邵力子头上呢?)
至于他文章中“幕后有共党鼓动,但不完全是共党”二句,第二句显系赘词,因为有“有”字即足可表示“不完全”之意,“有”字在文法学上,有一种作为“绝对动词”的用法,表示一种事实的存在。如
古文式——“有宦官恃贵宠,放鹞不避人禾稼。”(34)
口语式——“朱小四你这厮,有人请唤,今日须当你这厮出头。”(35)
这皆表示“有”字没有全部之意(“有宦官”并非“有‘全部’的宦官”;“有人”并非“有‘所有’的人”)。而“有”字在文法学上,并不见于表示量的范畴(guartitative)的“量词”之中。“量词”中的表示全体和部分关系的是“率词”,在“率词”中,表示“完全”的意思的如下(36):
1.皆——“故言富者‘皆’称陶朱公。”(37)
2.尽——“周礼‘尽’在鲁矣!”(38)
3.悉——“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传‘悉’诣荥阳。”(39)
4.举——“主之所极然,帅群臣而首乡之者,则‘举’义志也。”(40)
5.徧——“群黎百姓,‘徧’为尔德。”(41)
6.并——“不可以‘并’立乎天下。”(42)
7.普——“尝劝上于征战地修寺及‘普’度僧尼。”(43)
8.俱——“‘俱’著名字,为后世冠。”(44)
9.都——“西极大杨川望黄沙,犹若人委干构于地,‘都’不生草木。”(45)
10.咸——“俾万姓‘咸’曰:‘大哉王言!’”(46)
11.佥——“数年间,民养子者千数,‘佥’曰:‘贾父所长。’”(47)
12.毕——“自四境之内执法以下至于长挽者故‘毕’曰:‘与嫪氏乎?与吕氏乎?’”(48)
13.共——“大郡二千石,死官赋钦送葬者皆千万以上,妻子通‘共’受之。”(49)
14.通(通通、统统)——“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50)
15.一总——“你要为我的情,就‘一总’送我二、三千两银子。”(51)
16.一齐——“一家人一齐跑出来说道:‘不好了!快些搬!’”(52)
17.全——“他都要回太太,全放出去。”(53)
18.总——“这位又说怕冬至前后,总没个真着活儿。”(54)
上面这些才是表示“完全”的意思的词儿,这些表示“完全”的意思,都不是一个“有”字所能表示的,所以胡秋原说我删去了他那“但不完全是共党”一句,其实对他原意一点影响都没有,这就是说:“幕后有共党鼓励”一句话,足以表示幕后有共党但非“完全”是共党之意。因为“有”字的用法,已如上面所述。(至于“常常”与“常”,都是文法学上的“繁数”。这在高名凯《汉语语法论》页四九四“(3)常常(常)”一节中已胪列甚明,两者为同样的表达法,不必多赘。因为“常常”只不过是一种重叠reduplication方法。)
总之,胡秋原这种胡缠的基本原因,乃在他的知识缺乏,他不知道文法中的“规定关系”(relation of determination),不知道我把“规定”的部分(“幕后有共党鼓动”)放在“被规定”的部分(“国际和平运动大会”)的前面,乃是更中国化的写作方法。因为中国文章中的“规定关系”多把“规定”的放在“被规定”的前面,而胡秋原的表达法,却反到像东方语系中的泰语式和越语式,这是很奇怪的。他不晓得“文法范畴”(grammatical category)和“逻辑范畴”(logical category)的关系,也不晓得文法上的“上升结构”(construction ascendante),更不晓得我写文章的“紧缩式”(contracted form)用法,反到诬我曲解他,用来兴讼不已,这真是无聊透顶了!
三、关于拿别人的话来诬告部分
前面一节,胡秋原已闹了一次笑话——他自己的文章当做我的文章,反来告我;这一节我指出他另外一次笑话表演——他把别人的文章当做我的文章,反来告我。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
“李某又说明其‘人身攻击’之‘推断’方法道:‘比如说律师指出疑犯常酗酒,又被宣告破产,因而证明他是凶手’,李某以此种间接推断方法,认定自诉人应戴红帽子。……”
他所引“比如说律师指出……”等话,明明是许登源先生文章里的话(55),胡秋原又明明知道许登源是谁(他们两人打过笔仗,会过面),他却拿许登源的话来告我,想叫我负刑责,这真是又糊涂又荒唐的举动!我就这点,已另提反诉,在这里不需多辩。
四、关于“应以妨害信用罪论处”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所谓我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妨害信用罪及引用“五年统字第五〇〇号解释”诬控,纯粹不通,足证其虽为立法委员、立委式律师,虽另请律师二人,然皆乱引法条,不明法理。此点赵琛教授已言之綦详:“前大理院统自第五〇〇号解释曾谓……。因当时暂行新刑律,仅有公然侮辱及损害信用之规定,本法除将妨害名誉罪析为公然侮辱罪与诽谤罪外,另设妨害信用之罪名,则信用二字,自应指狭义之经济能力与地位而言,该项大理院统字五〇〇号解释,在现行刑法之下,应属于诽谤罪之范围,不应认为损害信用也。”(56)
五、“国共团结运动”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强调“查当年参政会所作‘国共团结运动’,乃因共党妄提非份条件,拒不出席参政会而来,其作用在约束共产党,使其不再破坏团结,影响全面抗战阵容”云云。这一点,完全是他故意遮盖历史,试问他参加“国共团结运动”有“几次”?共党“拒不出席参政会”有几次?两相对照,可知胡秋原“参加几次国共团结运动”的原因绝非如此简单!因为别的参政员如何姑不论,他胡秋原之所以如此,是早在国民参政会成立前两年就有苗头了:
“一九三六年夏天,我离开莫斯科。中共饯行,我曾坦白告诉中共的领袖,我对苏俄无所谓,但我相信中共很诚恳,在共同抗日事业上,我愿意赞助到底,我将尽我的一点薄力,赞助国共合作。直到胜利,我是忠于这诺言的。”
“一九三九年后,国民党有人要我加入国民党,我答应了。但我不希望国共破裂。在参政会中,我曾经参加过几次国共团结运动。”(57)
可见对他而言,“国共团结”也者,有他更微妙的理由在,——这是他离开莫斯科前的“诺言”啊!他“不希望国共破裂”,远在“一九三六年夏天”,就表示过这种态度了,他当时表示“尽我的一点薄力,赞助国共合作”的话,岂不是他后来“参加过几次国共团结运动”的基本而原始的原因吗?难道他当时就知道他眼中“很诚恳”的中共会在五年后“拒不出席参政会”吗?所以我考证出来:至少胡秋原个人,他“参加过几次国共团结运动”的理由是别有缘故的。所以我才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说:“在国民参政会中,他‘曾经参加几次国共团结运动’,这种态度,正好是他当年‘联合战线’的外一章。”我用的字眼只是“态度”、“外一章”等,是很考究分寸的。可是胡秋原不明白,硬是要缠讼,还要扯进张伯苓、王云五、张君劢、左舜生诸先生,其实他们诸先生的态度、情况与原因,不但跟胡秋原不同,并且跟我的文章,也风马牛不相及,胡秋原如何乱扯得上?即以王云五先生而论,王云五先生的态度、情况与原因,岂是胡秋原所乱描乱攀的?王云五说:
“我是一个无党派的人,而且不以参政为目的而参政;因此,我的立场向来不偏不倚。”(58)
他又说他“绝不左右袒”,所以曾惹得“中共参政员”“衔我极深”,而“另一方面,则国民党中也有若干人……不很满意。”但他是“完全出自良心与诚意”说话,并且也只是就“共产党不出席参政会”一事上表示意见而已,真正参与接洽行动的是黄炎培、张澜、沈钧儒、罗隆基、周韬奋等人,与王云五先生根本无涉,而胡秋原在“自诉状”中说“如此庄严神圣之团结运动,竟被指为当年搞‘联合战线外一章’”云云,也纯是他瞒天过海的手法!因为黄炎培、张澜、沈钧儒……之流会搞什么胡秋原所谓“约束共党”的“庄严神圣之团结运动”吗?而王云五先生又何尝参加过这种所谓“庄严神圣之团结运动”?何况一个运动,参加者的态度、情况与原因是多不相同的:同一运动,张伯苓、左舜生等分子参加,动机是“书生报国”;黄炎培、张澜等分子参加,动机就是“以身翼匪”了;而胡秋原等有“诺言”在先的分子参加,不是“当年‘联合战线的外一章’”又是什么呢?
胡秋原既然想高攀,妄想比附张伯苓、王云五、张君劢、左舜生诸先生,那我就要问他:“你为什么不比附黄炎培、张澜、沈钧儒、罗隆基呢?他们正是你所谓‘庄严神圣’的运动中的大将啊!”
所以,胡秋原的攀附贤达以证清白的战术根本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他若用王云五来证明他的清白,我就可用黄炎培来证明他的不清白,这是同一模式,同一推论的!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他“‘参加国共团结运动’,实即为追随参政会若干前辈之后,以参加‘约束’共党破坏团结运动。”这真是强作解人!因为“团结运动”的实情,既值得研究;“若干前辈”的动机,也各有不同,何况胡秋原说他还“参加过几次”,这又怎么自解呢?
六、关于“国民参政员”资格部分
上节已提出胡秋原的比附战术和它不通的地方。可叹的是,胡秋原最爱用此种不通的自证清白的办法。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他是“战时最高民意机关(国民参政会)与国民党中央委员之一员……足可证明自诉人之爱国”;又在《自诉续状》中说“昔政府遴选自诉人为国民参政员”;又在庭上说他是根据《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第三条丁项被遴选为参政员的,也要用这种理由来证明他的爱国。其实这些都是逻辑不及格的怪论!我的答复只是两句:
1.汪精卫、陈铭枢也做过“国民党中央委员之一员”,这能够证明他们“爱国”吗?(59)
2.毛泽东、周恩来也做过“战时最高民意机关”之一员,也是同样靠《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第三条丁项做上的,这能够证明他们爱国吗?(60)
所以,胡秋原的自证清白的方法,是可笑的,是没有证据力的。
七、关于“重用叛国分子”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又做了这样荒谬的推理:
“抗战发生,凡过去与闽事有关者,多受政府任用,为抗日而奋斗,被告等以为政府当日竟重用叛国分子乎?”
这种话,出自一个以史学家自命的人之口,我真要怀疑他读过历史没有?历史上,政府“重用叛国分子”的例子太多了,太多了。并且,政府用叛国分子是一回事,历史记载是另外一回事。历史事实绝不因政治赦免就一笔抹杀,历史永远是历史,这两种层次,胡秋原老是分不清,所以他老是以为我在搞“政治清算”,以为我主张绳他以法,要他今日负罪责,置他于死地。其实这真是神经过敏!他何苦来如此痛苦的自虐呢?
我说“历史记载”和“政治赦免”是两种层次,举例如下:
1.宋朝的张邦昌“叛国”——在金人的卵翼下做了傀儡皇帝,金人退后,他把帝位交出,当时因为政治形势的需要,不惟没有立时以叛逆罪处治他,诏书还嘉奖他即伪位的行为是基于通权济变。可是历史却不“赦免”他,在《宋史》,他入了“叛臣传”(61)。
2.明末的吴襄“叛国”——向李自成投降,但是因为招回他的儿子吴三桂失败,被李自成所杀。在他生前,吴三桂已经写信明说他不能为“忠臣”,可是他死后,南明的福王为了拉拢吴三桂,竟还追封吴襄,“赠荫祭葬,且建旌忠祠”。可是另一方面,历史的记载并不曲笔——照旧写吴襄不是忠臣(62)。
胡秋原想用政治、控告、舆论、宣传等手段来抹杀他的叛国历史,他是心劳日绌的:即使他能欺骗少数人于暂时,可是他绝不能欺骗多数人于永久;即使他能干扰历史研究于目前,可是他绝不能消灭历史真相于千秋万岁之后。他的鲁莽孤行,是休想成功的。
八、关于“自清”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说“主强以专对匪谍使用之‘自清’二字帮助自诉人进行‘自清’”云云,认为如是乃是戴他红帽子的行为,这纯粹是他恶意的陷人手段。因为“自清”二字,并非如胡秋原的定义——所谓“专对匪谍使用”。《总统言论汇编》中就曾收有如下的讲词:
“为说明党员应对策动大陆工作,积极效力,我愿再举六中全会以后,中央举办党员自清运动一事为例,加以说明。……某些同志以为‘自清’有损他个人的人格,于是消极反抗,甚至妄肆抨击。”(63)
此讲词在四十五年五月八日国民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胡秋原既身为国民党党员,且自诩曾为中央委员,为什么连这种文献都不知道?还是明明知道却故意栽诬他人?
另有二事可证胡秋原之栽诬行为,至为明显:
1.五十一年三月,立法院曾有“自清”之讨论(64),胡秋原身为立法委员,纵失职不去开会,坐领干薪,亦该耳闻此种“自清”之事,何能以“自清”二字陷人入罪?
2.五十一年四月,《世界评论》曾有有关民意代表均须“自清”之社论(65),胡秋原为这本杂志的撰稿人,后曾参与编务,安有不知此社论之理?何能以“自清”二字陷人入罪?
以上答辩,都可以证明胡秋原的恶意歪曲,陷人入罪的阴谋,故用“自清”二字,根本不发生红帽问题。
九、关于“做过共产党同路人”部分
前节已驳斥胡秋原想诬人以借用共党术语,其实真正借用并名符其实者,实为胡秋原自己。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
“自诉人说:‘做过共产党同路人’原系借用共产党术语,但下面还有一句:‘我很快的决心不和他们同路’。说明自己与其不同的立场,李某何得再盲目曲解?”
其实我一点也没“曲解”他,更没有“盲目”,这完全是他自己的话,他自己说他“做共产党同路人”,这是百口难辩的事实,至于“很快的决心不和他们同路”,则是另外一回事,曾经“同路”过和不再“同路”,是截然两个层次,胡秋原没有办法用第二个层次来抹掉第一个层次!何况胡秋原所谓的“很快的不和他们同路”,也是一句颇有问题的话头,因为他并非“很快的”,其全部情形,我在《为“一言丧邦”举证》中已举出很多的铁证,此处从略。
有一点值得特别点出的是:胡秋原说我“盲目”,因为他说“做过共产党同路人”之下“还有一句”,我没看到。其实道道地地瞎眼的,倒是他自己。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明明是这样写的:
“他自恃他‘在国民党势力最盛时(曾)为国民党之敌’,‘在共党将被消灭时(曾)为共党之友’,以“曾是共党的所谓‘同路人’”(37)的资格,他想他可以留下了。”
我在双引号下面,特别注明(37),(37)是指他在四十一年写的那篇《我为什么反对共产党》一篇文章,根本不是指四十四年他写的《我与中国共产党》那篇。可是“盲目”的胡秋原却搬出他四十四年的那篇来告我,说我删掉了“下面”那句,这不是可笑吗?我根本连上面一句都没引,我删他下面一句干什么?我引的,明明是民国四十一年那一篇。在那篇文章里,他说:
“在一种意义上,我曾是共党的所谓‘同路人’”。
在这句话后面,他并没说“很快的”不“同路”之类,反到说他“慢慢的”“走上反共之路”(66)反正“快”“慢”由他,信笔舞文弄墨也由他,我只是申明:“你胡秋原不要再骂人‘盲目’了!因为你才‘盲目’,你根本就没有‘下面’一句!你根本就是看花了眼,张冠李戴,硬来缠人!你最好先把你自己写过的白纸黑字一一读熟,再来跟我引用的核对,如能挑出矛盾的地方,再来告人不迟。否则徒闹笑话,多难为情呀!”
十、关于“左派”“马克思”部分
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提到《读书杂志》及左倾分子的流派们“在马克思偶像前的争风吃醋”等问题。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开始缠夹,竟谓:
1.“所谓‘左派’系指‘左翼作家联盟’,实即共党。”“洛扬即‘左联’代名词。”
2.“读书杂志并非左派刊物,且为反左派刊物。”“马克思主义并非共党专利品或左派标志。”
这些话,通通大有问题。辨正如下:
1.他给“左派”一词,先扣住了一个定义——“左翼作家联盟”,然后引伸为“实即共党”的结论。这完全是逻辑上的“丐辞”魔术。他的魔术是,诱你先承认他的前提,然后你就不得不承认他的结论了。事实上,“左派”二字的定义已涉及到语意学的范畴,和政治学上的术语。例如:芮可夫(Rykov)主张把农产品的价值提高,共产党大骂为“右派”偏差,实际上,他代表的却是“左派”(67);在德国“右派”纳粹党的眼中,美国民主党和苏联共产党都是“左派”;在英国自由党的眼中,保守党和工党却一为“右派”一为“左派”;在文生眼中,罗斯福是中间偏左派;在渡边捷三眼中,大山岩雄由“左派”跑向了“右派”;而在大山岩雄眼中,渡边捷三又表面“右派”而实系“左派”;在斯大林眼中,托洛斯基是“左派”,而在两人眼中,布哈林又同是“右派”;在“右派”眼中,意大利共产党和P.S.I.都是“左派”,可是共产党又说P.S.I.是“右派”;在工团主义者的眼中,一切又都是“右派”。从自由的基线上看:纳粹党和共产党简直又不分“右派”“左派”,完全是难兄难弟;农民党和自由党也不分“右派”“左派”,也完全是难弟难兄。从财产的基线上看;纳粹党和保守党又在“右派”方面如足如手,而共产党和工党又在“左派”方面如手如足。这些差异和变化,岂是那样简单的?普尔(Poole)的表达法,可以稍加订正,粗示如下(68):
Liberalism(自由主义),Conservatism(保守主义),Communism(共产主义),Fascism(法西斯主义)
Left(左派)——Liberty+(自由)——Right(右派)
Violence(激烈)——Property+(财产)——Gradualism(渐进)
这个表解足可以说明所谓“左派”“右派”等术语,根本不是胡秋原的一句“左翼作家联盟”所能勘定的,根本不是那样简单的。何况胡秋原自己,又给“左派”二字做了不同的说明(69):
“须知今日为共党打下天下的,是我这一代及比我下一代的智识分子,他们原多少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继而成为‘左派’,继而一部分被吸入共党。我和他们出于同一思想背景——五四后潮流;出于同一生活背景——上海亭子间。”
“我比共产党以及其他‘左派’还穷。”
“如今昔之‘左派’,变为‘右派’了。”
“一切‘右派’是仁人志士。”
这明明指出“左派”“一部分被吸入共党”,共党以外,还有“其他‘左派’”,且“昔之‘左派’”,还是“仁人志士”呢!……这些话,胡秋原又怎么说呢?他以“所谓‘左派’……实即共党”来告我,又何以自圆其说呢?再看他下面的话:
“到十九年,我已看见这左翼文化运动蒸蒸日上了。自十七年革命文学风潮后,到十八年,是社会科学翻译最盛之年。……译者约六十余人,真正共党恐不过十分之一,大多数实为左派(同情共党或马列主义者),其中今在台北反共者或亦有十分之一,不过在当时,大抵客观上参加这左倾大合唱。”(70)
这不更明白的说出了“共党”与“左派”的同异了吗?不更明白的指出了“马列主义者”就是“左派”了吗?胡秋原自己给“左派”这样清楚的规划了范畴,但是当我李敖一用这种范畴来写他的时候,他就大跳起来,居然狡赖,说“所谓‘左派’,……实际共党”了!好了!若依此前提,则胡秋原当时不单是马克思主义者,“左倾大合唱”的唱歌者,并且还可自我类推为“共党”了吗?这不是为了要害我,反到害了他自己了吗?这又何以自圆其说呢?这是自打嘴巴呢?还是不小心“失言”而暴露真相呢?此外,另一桩可笑的推理是关于“洛扬”问题。胡秋原所谓的“洛扬即‘左联’代名词”,这也是他的以“丐词”变魔术。“洛扬”是“人”;“左联”又是什么?胡秋原心理是明明白白的。我明明指出“洛扬”是在二十一年六月六日五十八号的《文艺新闻》上写文章,胡秋原却硬缠胡缠,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我“论及‘左派刊物读书杂志’及‘左派文人洛扬’,竟意图混读书杂志与洛扬为一体”,这不是故意扯淡吗?这样看来,蒙混一体的是胡秋原自己,与我无涉!
2.《读书杂志》是一月刊,民国二十年三月创刊于上海,隶属于“神州国光社”(71),神州国光社是陈铭枢卵翼下的机构,出版左派书籍极多:如李季著《马克思传》、译《辩证法还是实验主义》、刘镜圆译《托洛茨基自传》、李衡之著《辩证法之理论的研究》、傅子东译《唯物论与经验批判论》、杜畏之译《自然辩证法》、《战斗的唯物论》、汪馥泉译《史的唯物论概说》、《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叶启芳译《社会斗争通史》、吴树人等译《第一国际史》、郭沫若译《政治经济学批判》、施复亮译《资本论大纲》、洪涛译《资本论概要》、钟古熙译《通俗剩余价值论》、侯外庐等译《资本论》、王礼锡等译《唯物史观世界史》(原名《阶级斗争史教程》)、胡秋原著《唯物史观艺术论》等等,稍有现代史常识者,都知道“神州国光社”,对左派思潮推波助澜之大。《读书杂志》为该社机关刊物,胡秋原自己也说:
“九一八前后,‘神州国光社’出版《读书杂志》,有‘社会史论战’,一时读者极多。我当时参加写文章,也大讲马克思主义。”(72)
而参加论战者:
“他们大多倾向民主(?)社会主义,即倾向托洛茨基者,在实际政治上亦然。”(73)《读书杂志》的“中国社会史的论战”共有四辑,分载于该杂志第一卷第四、五期,第二卷第二、三期,第二卷第七、八期和第三卷第三、四期。当然这杂志的左派气味不限于社会史论战:
“当时不论社会科学或文学,不论共产党及其同情者与国民党在左派(?),大家的主张与辩论,都用马克思主义述语。”(74)
胡秋原告我的理由说马克思主义不是“左派标志”,本节中上引几段都反证了他在扯谎。并且马克斯主义非左派云云,简直是石破天惊的怪论!马克思主义若还不算是左派?那么什么才算是左派?马克思主义之左派流风与贻害,胡秋原也这样列举过:
“共产主义由马克斯主义而来。”(75)
“马克思为俄国人供给一套特务精神资本。”(76)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为祸最久。”(77)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都不是好东西。”(78)
“我被马克思主义、苏俄社会主义这一套骗过。”(79)
既然如此,他在《少作收残集》中又收入马克斯的《政治经济学批评序言》等文章干什么?在这本书中,许许多多“反动”的话,虽然已被他用“删二字”、“删四字”、“中删三段”、“下删二段”、“下略”等方式掩盖一阵,可是还遗留了不少,什么“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来研究艺术,实在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呀;什么“似乎必须更深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呀;什么“在马克思主义之下团结起来”呀;什么“每个真正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注意马克思主义的赝品”呀(80),……在这本书中,这类莫名其妙的句子还多得是。所以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里说:
“他讲反共,自己却印行他的《少作收残集》,;里面大量收入他当年的左倾文字,抬出了朴列汗诺夫,请出了唯物史观艺术论,公然译介马克思文字,……这些对早年的自炫(?),实在令我们闹不清他在搅些什么?”
我这样用字遣词,是很婉转的;我没详详细细的给他来一篇“反动文字纠谬表”,是很客气的。殊不知他竟不能知所憬悟,反到具状告人,这不是恼羞成怒是什么?
十一、关于“中共无罪”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我断章取义,这真是笑谈!他的“章”与“义”都是明显可见的,“引导关系”(relation of direction)也是确定了的,他的引导关系是:
“我常说青年无罪,共党其罪。中共无罪,俄帝其罪。”(81)
可见这段话中,“青年无罪,共党其罪”是第一层面;“中共无罪,俄帝其罪”是第二层面,这两个层面都是“我常说”三字的内涵,这是明明白白的。我引证时,是这样说的:
“原来他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这真不能不说是石破天惊的怪论!”
谁想到这样明白的引证居然惹得胡秋原故意纠缠!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
“即令断章取义,亦不能如此曲解,查前段原文有十六字‘青年无罪,共党其罪。中共无罪,俄帝其罪。’”
这分明是怪我把十六字原文中的“青年无罪,共党其罪”“断章”而去了。其实这是对他原文原义毫无影响的,这可由他另一段话做为旁证:
“我可预告,我还得有使共党更惊恐之书陆续出来。但我也想安慰共党,你们无须怕我。我从来,且至今,不想杀你们。我是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的;并且俄人无罪,俄共其罪的。”(82)
这里不是明明白白的说出他“从来”就“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吗?他在这里没说什么“青年无罪,共党其罪”的话,这是不是也算在十六字原文中“断章取义”呢?他四十一年说的话,他自己可以在四十四年“断章取义”,而我在五十一年如法泡制,他就大闹特闹了,请看这是多么蛮不讲理?
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又巧饰这八个字说:
“中共之罪,应由俄帝负之,等于说‘汉奸无罪,日寇其罪’。”
这又是莫名其妙的混话!汉奸无罪,那么抗战胜利后那些被枪毙的岂不是要昭雪吗?岂不是冤狱吗?所以我说,他这些巧饰和狡辩都是不能成立的。他又解释所谓“中共无罪”道:
“蒋总统昭示吾人云:中共是苏俄的傀儡,是苏俄政策之工具。”
所以他写道:
“中国在联合国控诉俄帝侵略,亦未控诉中共之罪。”
其实这是当然的!中国若在联合国中控诉了中共的罪,那岂不是把中共化非法为合法了吗?岂不是承认了中共在联合国的合法性了吗?胡秋原想以这种推论来反证他那“中共无罪”的怪论,是根本无法可施的!他无论怎么狡辩,怎么巧饰,也是枉费心机的!对所谓“中共无罪”的怪话,他唯一一条路是公开认错,自承“失言”,不要再想巧辩了,以他那混乱不清的头脑,是越辩越莫名其妙的!
关于“远东和平的两大保障”部分
胡秋原另一所谓断章取义的诬控,是说我引的他那“有了社会主义的苏联,……是东亚和平的……保障”一段话,不该删成删节号。他的原文是:
“有了社会主义的苏联,和三民主义的中国,是东亚和平的两大保障。”(83)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将后段删去‘三民主义的中国’和‘两大’九字,以为妄自论断之资料,其为自欺欺人之诽谤,昭然若揭!”我真不知他这种推论是何所据而云然?
1.我该文的重点是指出胡秋原对苏联的看法,即他认为“社会主义的苏联”是“东亚和平”的“保障”之一,至于另一“保障”为谁为何,根本和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的重点不相干,自然没有全引的必要。换句话说,我只得到胡秋原当时对苏联的看法已足,苏联既是所谓“东亚和平”的“保障”之一,其他之“保障”是什么并不碍于前者之成立。
2.我所以删去“三民主义的中国”及“两大”的另一意思,乃在我根本不认为胡秋原这种“两大保障”论是正确的,把“社会主义的苏联”和“三民主义的中国”等量齐观后再衍生为“东亚和平的两大保障”,这根本是一种谬见,我自无帮他宣传这种谬见的必要。
3.此种删节,对他原意并无影响,因为他的“两大保障”论,到头来,已经把“苏联”代换成“日本”了,他在民国四十一年,一反他在三十四年的话而改口说:
“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国,远东永无保障。今人世人亦知,没有一个民主独立的日本,远东和平亦无保障。”(84)
多会写文章呀!写文章在胡秋原手里,竟好像做数学习题XY,可以互相代换,——“苏联”“日本”是变数,“中国”是常数,“东亚和平”“远东和平”于是焉有“保障”矣!
上面三点,尤其是第3点,充分证明了胡秋原下笔千言,只不过是信口开河,远东和平的“保障”,完全随他高兴,爱派定哪一国就是哪一国。其实随他怎么说,我也不必管他。我只是辨正我并没有对他的文章断章取义,——我所要“取”的“义”只是他对苏联的看法,而这种看法已明明白白摆在那儿,我引出来,有什么“断章取义”可言呢?他显示“社会主义苏联,……是东亚和平的……保障”的意思,已经事实昭然,他东缠西缠也没有用!而这意思很显然是在“为俄帝脱罪”,在引导人们误以为“俄帝”不是帝国主义者而是“东亚和平”的“保障”之一,这不是“脱罪”是什么?
胡秋原这类为苏联“脱罪”的言论并不止于此。他曾在三十二年写《长春建都论》,宣扬日本是现在和将来的根本敌人,认为世界上国家除日本外,没有一国是以灭亡人国为根本政策的。他这种论调,岂不使国人对苏联不防范了吗?岂不是为“灭亡人国”的苏联“开脱”吗?到了他编《世纪中文录》的时候,他似乎发现这篇《长春建都论》中的“防日”论有问题了,所以他就强予代换,谓:
“所谓防日,实即防俄之意。”
天呀!日本是日本,苏俄是苏俄,这是两个在地理上清清楚楚的国家!这怎么能弄错呢?用这种可笑的更正来为自己“脱罪”,这不是骗小孩子吗?
十三、关于“和平运动”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自诉人虽未对俄帝一直‘大声批评’下去,但从未放下批评,诸如发起和平运动”云云。这完全是胡扯,因为那次“和平运动”跟本没提“俄帝”半个字!这是他幻想的“批评”。他又说“和平运动是一反共抗俄运动”,证明方法是“有原来宣言可以为证”,他又说目前在台的钱纳水可以为证。这些话,通通都是大言欺人!他说“和平”宣言“见《世纪中文录》上卷三十三页”,“被告李某读过”,“乃亦故做不知,强为混淆栽诬”云云。不错,我是读过那个宣言,可惜的是,我读的那个宣言是“原本”,不是胡秋原收在《世纪中文录》里的那个被他追忆默写的“节本”,所以内容方面大相径庭!这个“原本”我已抄出来,收在我那篇《为“一言丧邦”举证》里,我已指出(85):这和平宣言里面,满纸“内争”、“无意义的战争”、“对于任何政治派别,均无成见”、“不以武力解决争执”、“立刻恢复和谈”,请问哪一句不是袒共的“中立主义者”的调?当时中立主义有利于谁,胡秋原心里还不明白吗?由此可见,所谓“和平运动”,根本不是什么“反共抗俄运动”,证明方法也恰恰是“有原来宣言可以为证”!这多难为情啊!胡秋原以为别人看不到那个宣言的“原本”,就想用偷天换日的手法,把一个有利于共党的运动诡称为“反共抗俄运动”,这种公然扯谎,不是无耻吗?胡秋原又说什么钱纳水可以证明等话,也不过是欲挟“钱”以自重的手法。一同参与“和平运动”的立法委员钱纳水虽然一再帮胡秋原中伤我,陷害我,可是我欢迎他一齐站到亮处来——为所谓“和平运动”是“反共抗俄运动”做“人证”,我到要看看他们有多少谎话可以陷害青年,涂抹旧史。总之,我接受他们鬼鬼祟祟以外的一切光明挑战。他们有种,就对我的文字提出答复,否则休想陷人入罪!
十四、关于“打算做共党百姓”部分
这一部分,我已在《胡秋原的真面目》和《为“一言丧邦”举证》中说得很明白。现只就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所说答辩。
胡秋原说:“拙著原文‘打算作共产党百姓’一句下面是‘只要杀人不卖国,卖国不杀人,害命不谋财,谋财不害命,拍马不吹牛,吹牛不拍马,弟皆可忍耐,六者俱全,则难乎其为百姓矣。’”他怪我“竟故意盲目,胆敢抛弃下文,其为蓄意诽谤,昭然若揭。”现在他既然把我“胆敢抛弃”的下文写出,我只好再看看“抛弃”是否应该!这六句话,可表列如下:
A式:杀人不卖国/害命不谋财/拍马不吹牛
B式:卖国不杀人/谋财不害命/吹牛不拍马
由此一看可知,无论共党为A式或B式,胡秋原皆可为其百姓,“六者俱全,则难乎其为百姓矣”;六者不全,则勉乎其为百姓也哉?
我说胡秋原乱写文章,此为一证。照胡秋原的说法,共党只要“杀人”“害命”“拍马”而不“卖国”“谋财”“吹牛”,则不碍其为百姓;或“卖国”“谋财”“吹牛”而不“杀人”“害命”“拍马”,则仍不碍其为百姓。这不是乱写文章是什么?这难道不算思想有问题吗?我不引他这些神智不清的混话,他反到怪起我来,说我“胆敢抛弃”,说我诽谤他,其老而无聊,真是“昭然若揭”了!
十五、关于“无耻”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诽谤我“本身不知‘耻’为何物”,既说我“不知‘耻’为何物”,却又介意我说他“无耻”,这真令人发噱!
我所以说他“无耻”,是对他有特定意义的,因为胡秋原明明倡言:
“说谎者,无耻之本也。龚定庵云,士不知耻,国必有耻,而耻亦不止于士。”(86)这不是最好的答辩吗?用胡秋原自己的定义,只要证明了他“说谎”,就可以奉送他“无耻”的称号了!这不是骂他,这是配合他的所言所行,予以类推而已。
至于他说谎部分,我已经一一列举过,辩正过,不必在此节多说。他的另一段话,实在值得一读:
“我还愿说一句大家也许不高兴的话:今日之局,固国际形势使然,而自己无能之咎是不可辞的。今天只有二十五岁以下的人(敖按:此文为四十三年所写,今应换算为三十五岁以下者),才能推卸他们对于大陆沦陷的责任。凡是二十五岁以上的人——包括我在内——都有或多或少的责任。此即是说,我们有最大责任,收复大陆,对天下后世作一交代。今日还不能团结反共,对祖宗对子孙皆是无地自赎之罪人。而一切二十五岁以下的人,亦将不容我们的无能无耻!”(87)
这又是他给“无耻”所做的进一步说明。其中有“今日还不能团结反共,对祖宗对子孙皆是无地自赎之罪人”等话,实在值得他自我反省,他该想想招待记者、散布文章、发行小册、涉讼公庭……,这些由他主动的兴风作浪,难道是:“团结反共”的态度吗?难道不算“罪人”,不算“无耻”吗?
所以,这更可以证实,我用“无耻”二字,并非诽谤他,只是用他自己的定义和刻画,来帮他做一个投影罢了!
十六、关于“又讲联合战线”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巧辩他那“与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的谬论,是“寓有类乎‘争取伪军反正’之含义”,这全是遁辞!因为这明明是两码事!我在《为“一言丧邦”举证》中,已指出这是他的“联共抗俄论”的观念,此处不必重复。我只指出:
“伪军反正”是“弃暗投明”,是消失共党原有组织;
“联合战线”是“分庭抗礼”,是保有共党原有组织。
前者是几何图形的“同心圆”,后者则是“相切圆”(外切)或“相交圆”。所谓“联合战线”,是把两个外离的“相离圆”联合成“相切图”或“相交圆”,是承认对方的“联合”客体与地位,胡秋原在今日台湾做此怪论,这是何等莫名其妙?他所谓联合爱国反俄共党云云,是根本违反“中共不能脱离俄共控制”(88)一原则的。在这原则下,中共之所以为中共,即在其根本不可能成为所谓“爱国反俄共党”,而胡秋原有此冀望,并预言“大家不必以此为书生之见,有这一天的。”这是很使人大惑特惑的论调。何况胡秋原自己也给共党下过这些定义:
1.“中共是天生受命于莫斯科的°”(89)
2.“中共是苏俄养大的,非‘一面倒’不可。这是命中注定的。”(90)
3.“共党还可说是中国人吗?”(91)
4.“中国共产党人因能够无耻公然宣称‘一面倒’,天良早已灭绝。”(92)
5.“中共既不能算中国人,当然不能算亚洲人。”(93)
6.“必须俄帝受到打击,中共才会动摇。”(94)
7.“如果俄帝不受打击,中共组织亦不会发生重大瓦解情形。”(95)
8.“中共者,乃中国,中国文化,中国知识分子衰败后所发生之妖孽。”(96)
9.“中共者,不过俄帝东方政策的工具,俄帝奴才之一。”(97)
10.“中共为全国唯一的内奸”。(98)
在上面这些定义里,不是“中国人”的中共是“天生”“命中注定”“天良早已灭绝”的“一面倒”者,不“打击”俄帝,中共是不会“动摇”的。
既然如此,那么胡秋原联合“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的谬论就完全证明是痴人说梦了,因为俄帝不受“打击”前,“天生”“命中注定”“天良早已灭绝”的中共是不可能“动摇”的呀!既不能“动摇”,哪里会产生什么“爱国反俄共党”呢?哪里会有这种“共党”来跟我们“讲讲反俄联合战线”呢?并且,我们若跟这种“妖孽”、“奴才”、“内奸”讲联合战线,我们又自视为何如人呢?他又说跟共产党“有‘谅解’就好了”(99)!这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又把我们自视为何如人呢?所以我说:这些暧昧的文字,都是要不得的,胡秋原不赶快认错,反到虚声恫吓,想来告人,真是愚蠢已极!他还引五十一年双十节文告来比附,其实文告中说得明明白白是要共党“改变立场”,才“一律不究既往”;胡秋原则说的是“联合战线”,是无异于承认对方的客体与地位的,这怎么能说是“所述与总统文告绝无相背之处”呢?
十七、关于“抗战时与共党诸多往还”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其所谓‘抗战时与共党诸多往还’,系由于抗战期间参政会中每个参政员每年有一段时期要与共党相聚一堂开会,其往还是必然的。”胡秋原这段话根本是“顾左右而言他”的逃遁手法。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明明是这样说的:
“抗战期间,胡秋原与他讲‘联合战线’的对象‘还保持着’‘个人来往’,‘而对共党虽心知其非,未曾公开反对。’他曾受董必武的拜托,打电报帮助在政府监狱中的冯雪峰,也曾在周恩来的老子过生日时,登门拜寿。”
这里非常确定的指出他“打电报”、“登门拜寿”等事,这岂是“每个参政员”一定要做的“必然”“往还”吗?这不是故意乱扯别的参政员来谬为比附吗?
胡秋原最爱用的手法就是这种谬为比附的手法,他总是狡辩,认为他当年之所以如何如何乃是因为别人也如何如何,或是他当年之所以怎样怎样,乃是因为国策也是怎样怎样,其实这些都是事后自我洗刷,当时实情根本就不那样。举例来说:当时的“每一参政员”,绝对没有向周恩来老子拜寿的“必要”,可是胡秋原却拜了寿。当时的“国策”也绝没有在斯大林头上加“伟大”“和易”等“必要”,可是胡秋原却开了“风气”之先!……诸如此类的例子有得是,所以胡秋原的掩护法与伪装法,完全是行不通的。
十八、关于“在英国与共党有过接触”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自辩说:“殊不知此一接触纯系为研究共党而接触并非与其合作而接触,早经自诉人报告政府中人转呈最高当局有案。”云云。这一点,胡秋原信笔写来,实在应该脸红!胡秋原那次在英国的全部真相,许多党政界人士无不明明白白,我们小百姓很欢迎胡秋原把所谓“报告政府中人转呈最高当局有案”的真相,自己公布出来,让大家“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100)岂不更好?这件记录“有案”的事,胡秋原敢不掩饰的公布吗?我姑抄一段《星加坡航信》(101)在这里:
“当我由美国飞伦敦的时候,我在伦敦机场上曾见到中共在欧洲负责指挥共党活动的最高负责人,他的地位高于宦乡,他是我从前的朋友,他也由东欧飞伦敦。于是我们不约而同碰面了,他请我吃饭,刺探我,我也请他吃饭,刺探他。我都把经过通知附近国家的我国使馆。”
“他请我吃饭之时,开头第一句话便是:‘我们用和平方法来解放台湾,你看行不行’?我答道:‘我不要听解放这二个字,如你把话题改为“我们用和平方法对付台湾,你看台湾降不降”?我可以答复你。’他道:‘就依你这话题吧。’我道:‘如果一九五〇年那时你们不参加韩战,你们不把中国人往炮火中去送,第七舰队还没有停在海峡内,你们天天在对海喊话,台湾可以不战而降。可是,今天情形不同了,台湾和海外的中国人,眼看你们杀死了许多同胞,怒火已经烧在每一个人的心头。……’”
这种说法乍看起来似乎反共,细看起来问题很多。什么叫做“和平方法对付台湾”?什么叫做“你们天天对海喊话,台湾可以不战而降”?他这种推论,根本没把三十九年的政府和军民看在眼里。他那时自己胆小、投机,在第七舰队没来前不敢搬来台湾,却还设想别人有“不战而降”的可能,这不是无耻吗?
十九、关于所谓戴红帽子部分
胡秋原口口声声说我断章取义,割裂偷运,这正是他自己的自画像。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有这么一段话:
“胡秋原骂别人‘做贼喊贼’,我不知道他在扯些什么?胡秋原何不想想:当年参加‘闽变’颠覆政府的诸‘豪杰’之中,今天在台湾的还有谁?这顶帽子,他算戴定了,无论如何也甩不到别人头上。”
这是再确定没有的指明:“这顶帽子”,乃是专指“闽变”这顶帽子,胡秋原“他算戴定了”,——在台湾,他最有资格“戴”了。可是胡秋原却硬要扯七扯八,硬说我戴他“红帽子”,这不是故意栽诬吗?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神经兮兮地说:
“李某复指自诉人‘如同在警备司令部面前涉嫌的人,都要被客观判断该不该戴红帽子’,似乎指自诉人有匪谍嫌疑,而其前面又说:‘这顶帽子他算戴定了’及‘罪无可逭’等语,则又大胆肯定语气,不止是含沙射影而已。”
这些话,正正是胡秋原圆睁双眼断章取义的铁证!我的原文是:
“胡秋原在这儿明明是有意把‘闽变’说成轻松单纯,说成‘这一点’‘歧见’,然后才和政府是‘误会’,而当时军民为‘闽变’而做的牺牲也自然是‘一件不必要的事’了!武夷山下那些死难军民自然也都是活该了!写到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胡秋原居心之险恶,实在罪无可逭!”
这才是“罪无可逭”四个字所在的位置,我在这儿明白指出胡秋原歪曲闽变叛国的历史,其居心险恶乃是“罪无可逭”,并非说别的,胡秋原何能移花接木呢?
在那文章最后,我是这样写的:
“在‘历史之神’的面前,相干的人都要被翻底牌、被‘暴露’;如同在警备总司令面前,涉嫌的人都要被客观判断该戴不该戴红帽子。我是做历史研究的人,我绝不会给胡秋原戴红帽子。我只是研究出他三十年来所做所为使我不能了解的一面,他的巧言,他的矛盾,他的翻云覆雨。”
这里的“警备总司令部”、“红帽子”等语,又明明是泛指一般情况的,并且是做比喻(“如同”)来用的。胡秋原读书不用心,竟故意搅乱,说我这话“似乎指自诉人有匪谍嫌疑”,这不是故入“己”罪也故入人罪吗?
二十、关于“稿费”部分
胡秋原一再表示我在受“利用”、“教唆”,乃因我为了“稿费”云云。他并且公然在记者招待会中说我“雇佣诽谤者。今日有二百五十元的廉价凶手,他只是此类廉价诽谤者。”(102)这种极端严重的诽谤辞句,我除提出反诉外,并引一段他的文字如下:
“……不必问老板,只问文章。我无钱开书店,又有意见要发表。即使王八开书店,一字不改我的文章,并送稿费,我一定送去登。”(103)
如果说为了“稿费”写自己的意见的文章便算可耻的话,胡秋原本人已提出最好的辩护。就这个观点上看,我自信还比胡秋原的人格高出许许多多,——至少“王八”开书店,送稿费,我是不收的!
一个关于诽谤的前例可供参考:英国的《人民报》骂邱吉尔的儿子——说小丘吉尔是为钱受雇写文章的苦工,结果被小邱吉尔提出控告,《人民报》败诉,赔了五千英镑。现在历史又在中国重演,胡秋原应负的刑责,是明确的,是有例可援的。
以上二十节,是对胡秋原的诉状的重点答辩。因为他本是故意缠讼,故乱扯鸡毛蒜皮之处时时可见,我就此哓哓答辩,深觉无聊已极,深觉浪费青春,深觉痛苦。如果说打这场官司还会有什么收获的话,那该就是告诉人们:
一、历史是不容歪曲的。
二、想借法律定谳和政治手法来歪曲历史是不会永久的。
三、最爱高谈仁义道德啦,同舟共济啦,知识分子尊严啦的伪学人的真面目,我这回可完完全全领教了!
从今以后,“胡秋原”和“胡秋原型”的知识分子,将在他一手掀起的讼案里,走向他一生的终结和品格的破产。从某些角度来说,无疑的,这是一个悲剧。剧中的主角,在愚蠢的串演一场自毁毁人的苦戏。倒霉的是,在这场戏中,我竟被扯来做他的怨耦。如果幸运,我知道我就是日本切腹者的“介错人”;如果不幸,我则难免成个同归于尽的殉葬者。个人的羽毛不足惜,可惜的是,这场苦戏实在太丑了!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五日
具状人 李敖
证①苏轼《东坡集》卷十三。
证②李日华《六研斋笔记》(有正书局版)
证③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卷八。
证④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一集。
证⑤刘济生编《当代名人剪影》。
证⑥《自立晚报》五十二年二月十六日。
证⑦《征信新闻》五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证⑧李朴生《回国升学五十年》。
证⑨赵尺子《反共抗俄经验谈》。
证⑩《时与潮》第一七一期。
证(11)《今日世界》第一五七期。
证(12)《时与潮》第八六期。
证(13)《今日美国》。
证(14)李士伟译《癌症真面目》。
证(15)《自由谈》第十四卷第三期。
证(16)张忠建《东南小品》。
证(17)《作品》第十期。
证(18)《今日世界》第一八一期。
证(19)《今日世界》第一二三期
证(20)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一集。
证(21)胡适《短篇小说第二集》序言。
证(22)梅光迪《梅光迪文录》页三一。
证(23)左舜生《近三十年见闻杂记》五。
证(24)林语堂《给玄同的信》(十四年《语丝》)。
证(25)黄嘉德译《萧伯纳传》页五四。
证(26)孙德中《纪念胡适之先生逝世周年》(文星第六五期)。
证(27)《时与潮》第七九期《梁肃戎言论官司开庭》。
证(28)李敖《充员官》(五十年四月三日《中华日报》);《为<播种者胡适>翻旧账》(五十一年三月一日《文星》第五十三期)
证(29)李敖《对<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的批评》(五十一年十月一日《传记文学》第一卷第五期)。《胡秋原的真面目》也是十月一日发表的。
证(30)李敖《澄清对“人身攻击”的误解》(《文星》第六十期)。
证(31)李敖《十三年和十三月》(《文星》第六三期)。
证(32)胡秋原《论道德》(三十五年六月一日《当代》第四期)。
证(33)胡秋原《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自由谈》第六卷九——十一期。)
证(34)柳宗元《龙城录》。
证(35)《京本通俗小说》西山一窟鬼。
证(36)高名凯《汉语语法论》第十章第二节“率词”。
证(37)《史记》货殖传。
证(38)《左传》昭公元年。
证(39)《史记》项羽本纪。
证(40)《荀子》王霸篇。
证(41)《诗经》小雅(天保)。
证(42)《公羊传》庄公四年。
证(43)《宋史》孔承恭传。
证(44)《汉书》陈遵传。
证(45)郦道元《水经注》。
证(46)《书经》咸有一德篇。
证(47)《后汉书》贾彪传。
证(48)《战国策》秦策。
证(49)《汉书》原涉传。
证(50)韩愈《昌黎先生文集》论辩盐法事宜状。
证(51)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八回。
证(52)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十六回。
证(53)曹雪芹《红楼梦》第六十回。
证(54)曹雪芹《红楼梦》第十回。
证(55)许登源《谈人身攻击》(五十一年十月一日《文星》第六十期)。
证(56)赵琛《刑法分则实用》下册页七五七。
证(57)胡秋原《我与中国共产党》(收入《中国之噩梦》)
证(58)王云五《我的生活片段》八年的参政。
证(59)《民国十八年中国国民党年鉴》、《民国二十四年中国国民党年鉴》。
证(60)《国民参政会史料》。
证(61)《宋史》叛臣传张邦昌传。
证(62)《明史》卷二百六十六。
证(63)《总统言论汇编》最近俄共动向的分析与反攻复国现阶段的工作要旨。
证(64)《民族晚报》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社论《又闻立委倡议自清》。
证(65)《世界评论》第十年第二号社论“民意代表均须‘自清’”,五十一年四月一日。
证(66)胡秋原《我为什么反对共产党》(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美国《少年中国报》)。
证(67)林语堂The Secret Name页二二——二三。
证(68)A.M. Schlesinger: The Politics of Freedom,1950 Heinemann版。
证(69)胡秋原《同舟共济》页二四四及八五。
证(70)胡秋原《九一八前之上海文化界》(《民主潮》第十卷第十八期)。
证(71)胡道静《上海的定期刊物》(二十四年上海市通志馆版)页五。
证(72)司马璐《斗争十八年》胡秋原序。
证(73)胡秋原《建国之正道与反共之真义》(《文星》第三十九期)。
证(74)胡秋原《始逃上海卖文记(上)》(《民主潮》第十卷第九期)。
证(75)胡秋原《俄国共产主义之渊源》(三十九年八月七日《香港时报》)。
证(76)胡秋原《从中俄文化传统之不相容论保卫中华民国之道》(三十九年十月十日《香港时报》)
证(77)胡秋原《为祖国、为真理、为人道而工作!》(四十年四月二十日《作者通信》)。
证(78)胡秋原《但愿“革命之声绝耳”》(《新闻天地》第十年第一号)。
证(79)胡秋原《共产党员的出路》(《祖国》第二十卷第九期)。
证(80)胡秋原《少作收残集》上卷。
证(81)胡秋原《劝自由中国潜伏共党分子书》(四十年十月十二日《中央日报》)
证(82)胡秋原《世纪中文录》丙辑跋(四十四年六月)。
证(83)胡秋原《中苏关系之展望》(三十四年四月十三日重庆《中央日报》)。
证(84)胡秋原《俄帝侵华史纲》第十四章。
证(85)李敖《为“一言丧邦”举证》第七节(《文星》第六十九期)。
证(86)胡秋原《论大陆沦陷教训与反攻复国志气》(四十五年九月《自由人》)。
证(87)胡秋原《举国团结与反共救国会议》(四十三年元旦《中南日报》)。
证(88)《苏俄在中国》页三五八。
证(89)胡秋原《如何防制中共的军事冒险》(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香港时报》)
证(90)胡秋原《中共地狱透视》。
证(91)胡秋原《建立反共统一战线》(四十年一月三十日《香港时报》)。
证(92)胡秋原《斯大林的日子有限了》(《新闻天地》第七年第十二号)。
证(93)胡秋原《“中国人的中国”与“自由人的世界”》(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自由人》)。
证(94)胡秋原《人造卫星发射后之世局》(《祖国》第二十一卷二期)。
证(95)裘孔渊《中国大陆人民反共抗暴运动》胡秋原序。
证(96)胡秋原《中国文化与知识分子》自序。
证(97)胡秋原《无畏为胜共之本》(四十一年元旦《今日大陆》)。
证(98)胡秋原《举国团结与反共救国会议》(四十三年元旦《中南日报》)。
证(99)胡秋原《同舟共济》。
证(100)陶潜《移居诗》。
证(101)金鑫《胡秋原语惊共特》(《新闻天地》第十三年)。
证(102)胡秋原《为反对诽谤与乱戴红帽而奋斗》。
证(103)胡秋原《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上篇)。
刑事反诉状第三次(萧孟能·李敖)
(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人:萧孟能,余详卷;李敖,余详卷。
自诉人即反诉被告:胡秋原,余详卷。
为被诉(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一案,对自诉人胡秋原提起反诉,谨重申两点,请求依法办理事。缘被告胡秋原巧言厚诬反诉人者,厥为“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与“幕后人”两主题。被告胡秋原明知其巧言厚诬伎俩势难得售,故每利用时机,屡屡暗移其狡辩内容,以花样翻新之手法,图欺蒙贵庭,冀陷反诉人入罪。现就其花样翻新之暗移内容手法,揭穿于后:
一、关于“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问题。
被告胡秋原连番栽诬反诉人盗窃国家资产,其花样翻新之进度表如下:
“利用国家档案机关的资料照片”“盗用国家文书”。(五一、十、二五。)
“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五一、十二、十四。)
“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偷摄下来。”(五二、三、十八。)
“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复制下来。”(五二、三、十八。)
“以上两照片一系盗用自诉人版权,一系盗用国家文书。”(五二、七、刑事自诉综合理由状)
在此进度表中,可见被告胡秋原之用心深刻阴险,其用字遣辞,多为“盗窃”、“利用”、“偷摄”、“复制”等之轮换,外加以当庭公然大呼反诉人李敖为“扒手”;或词穷时竟违法要反诉人萧孟能自己举证“盗窃”自何处。……诸如此类严重之诽谤、栽诬,不一而足。且其欺瞒贵庭,诬指反诉人盗窃国史馆及开国文献会一事,业经贵庭速件查询,(按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并得国史馆52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复函及开国文献会七月十四日复函,皆以公函铁证反诉人之清白及被告胡秋原载诬之无据。凡此铁证,皆充分证明被告胡秋原之恶性重大,公然说谎,其蓄意欺蒙贵庭,藐视司法,栽诬良善,故陷人罪之行径,除证明其恶性与说谎性格外,实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十条之诽谤罪。
二、关于“幕后人”问题。
被告胡秋原不尊重自诉人之独立人格,证据繁多。彼在第一篇攻击自诉人李敖之文字中(《由精神独立到新文化之创造》),即首先拈出“豪奴”“猘犬”等字样以施影射,继而在五十一年五月一日之《文化问题无战事》,五月十六日之《新腐败与新八股》,六月一日之《大问题,大罪恶,大希望》,六月十六日之《希望青年超越门户之外,励进真知之中》,七月十六日《由世界大局谈到中国青年》等文中皆直指或暗示“幕后人”,而此项直指或暗示,又皆在其向立法院质询(九月十八日,十月二日)之前,故其倡言反诉人反诉其诬指幕后人乃因其质询之故云云,纯属欲盖弥彰之谎言。被告胡秋原难逃刑法三百十条之诽谤罪,至已明显。
前二项之反诉,除已将相关文证已呈堂外,另将分别予以表解,即予送呈。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具状人 萧孟能 李敖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四日
附表一:被告胡秋原诬指“盗窃国家文书”表
时间/所在/内容
五一、一〇、二五《为反对诽谤乱戴红帽而奋斗》:
“(萧孟能等)利用国家档案机关的资料照片。”“有国家档案资料。”“国家的公文书”。“不可盗用国家文书为个人营利活动,或做个人清算,攻击,诬蔑之用。”
五一、一一、十八《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题记》:
“小窃之技。”
五一、一一、十四《补充自诉理由状》:
“甚至敢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
“关于李某窃取国家文书,张冠李戴,妄肆诽谤者:被告等于文星杂志上刊印所谓‘闽变反动政府开场’之照片,并云‘后排左起第五人即胡秋原’。查刊登历史照片,事甚寻常,然此一所谓‘闽变’照片,系一闽籍人士交自诉人老友所珍藏,往年曾交自诉人看过,当时自诉人老友告余,谓此种照片宜献与国家机关保存,乃由友人交国家机关,兹自诉人郑重否认‘该照片后排左起第五人即为自诉人’,并请审判长责成被告将该项照片底片呈庭,一以证明被告盗窃国家资产,用为人身攻击之罪,再以证明其冒充研究历史,而实则张冠李戴,妄肆诽谤之罪。基上所陈,李某所为诽谤,不仅为最恶毒之诽谤,且为最严重之诽谤,应请从重科刑,盖公然乱戴‘红帽子’,乃威胁生命之诽谤行为,而其涉嫌盗窃国家文书,更非普通诬陷行为可比。”
五二、三、一八《此风不可长》:
“最无聊的,是两张照片的‘资料’,一张是二十八年前我出国前送给一位老友的,承他退我,我印在《少作收残集》上。此书原是萧某经售的。如今他们复制,题为‘闽变叛国潜逃香港时之胡秋原。’又一张据我所知,存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偷摄下来,便滥指其中之一人,说是‘后排左起第五人即胡秋原’。前者底片在我手中,一对即知;后者则应责成他们拿出底片,看那‘第五人’是谁,便可知他们的‘资料’是什么‘资料’。”(页12)——按此段文字中关于“存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偷摄下来”等语,胡秋原后恐谎话被拆穿,乃重印“复制”二字,剪贴于“偷摄”二字之上;又重印“他们盗用之后”六字,剪贴于“如今他们复制”六字之上。其手法,乃在用偷天换日之法,抹杀其诬人“盗窃国家档案机关照片”一事,其用心之深刻,其作伪之多端,于此可见;其心虚之情,其诬人之无据,更由此证明。
五二、六、二三《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
“国家机关的资料不可用于个人诽谤和清算之用”“这些三十年前的旧报是什么人所有的呢?现在只有国家公文书(Archive,Public Document)机关之财产之一部分。国家的东西不能用于非公共利益之目的;其涉及个人者,即使真实,其公布在各国都有一定年限。除非独裁之国,清算之国,利用国家机关资料于个人攻击和清算,是犯法行为。这和利用国家仓库中的火药汽油来杀人放火是一样的行为。”(页3)
“然则他们的资料既由国家机关而来,是不是政府交给他们的呢?我们既非清算之国,当然政府不会如此。是否个别官员供给他们的呢?我也不相信。因为个别官吏这样做,也是犯法的。我只好断定,这总是他们利用某种便利,未得主管人同意,或欺瞒长官,私自不法利用,即盗用得来的。然而,假使是盗用的,盗用以后主管机关是否知道呢?知道以后有无责任问题呢?其他的人,可否同样的利用或盗用,对其他的人作同样的诽谤或清算呢?这决不是我个人的问题。这不但是一个可以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国家根本政策问题,很大的政治问题。”(页3)
“诽谤者利用或盗用国家机关的资料煽动政治清算。”(页8)
“偷抄报纸,变造相片。”(页10)
“国家资料之盗用。”(页21)
“他只知道他所在机关中的‘资料’只有四七一次。”(页30)
五二、七《刑事自诉综合理由状》:
“原相片一为自诉人少作收残集,一为国闻周报或其他刊物上之照片,以上两照片一系盗用自诉人版权,一系盗用国家文书,又皆加以变造。”——此文不提是盗用国家档案机关那一张赠送品了,又变成国闻周报或其他刊物了!又变了!
五二、七、一〇《答辩状》:
“一部分系剽窃及变造自诉人之著作者,一部分系盗用国家机关所收藏者。”
附表二:被告胡秋原诬指“幕后人”表
时间/所在/内容
五一、三、一《由精神独立到新文化之创造》:
“豪奴”,“猘犬”。
五一、五、一《文化问题无战事》
“如果仅仅是几位青年朋友的批评,责骂,说得对,我领教。不对,我笑笑。这点度量我有的。真相不是如此。青年后面有中年,有老年,比我更老的前辈。”
“社会上事情,教育界行情,我不熟悉,但由文字看风向,我是内行的。我有理由相信由‘播种者’的神话到‘看病’的怪话,是有传授有计划的。我知道他们要对我进攻。所以我写那篇长文(不只六万,实为七万多字),正预备他们‘有组织攻击’之用的。而两月前我判断的,现在更证实了;教育界都知道,他们自己也用文字证明。而这都是这一两天许多朋友闲谈告诉我的,不是我去‘发现’的。”
“最后我希望‘学术界教育界由门户之化除,到门户之团结,到知识界之团结’。这些话是恐怕有更不堪文字出来,(我乃)再向胡适先生进言,并希望得其赞助的。”——此已明明点出胡适是背后人。
“不错,据几个教书的朋友告诉我,现在是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不断集会三个星期。然并无正规军出现。出现的是四个游击队。”
“如果参谋团愿意让这几位代表西化派或胡适之先生派,那我要说,现在业已表示这一派精神的破产,论辩资格与能力之丧失。”
“自称胡派”。
“集体行动”。
“问了顾问”,“再问顾问一下”。
“顾问会议”,“顾问那里摸得”,“顾问也无法摸”。
“游击队长”。
“但很奇怪,在那三十四个例子中,我引戴东原所用‘私蔽’二字成了骂人,而此外我引黄黎洲的‘猘犬’‘豪奴’他却不出声。看过西游记的人,当能对这一点能有会心:其中许多‘人物’,是必识破才驯服的。”
“如仅是豆渣稻草,我还可沉默。我不能沉默的,是稻草后面的东西。”
五一、五、一六《新腐败与新八股》:
“受到鼓励,才大胆表现出来。”
“动机不甚纯正。”
“如今又有年轻的一辈,不自树立,却企图以‘传统’办法承继门户衣钵,并发展为学阀,亦无疑之事实。而最突出之一人,即是乙号。”
“何以说乙号动机颇不纯正呢?我又要提到,前文之中有一处重复。在前文第八节,我引了乙号说断送中国教育,‘关键不在胡适’,而在胡适找不到认识他的远景的人。我说‘不知其意安在。’后面又说到‘认识他的远景的人,又其意安在?’后句原文是:‘认识他远景的人,是否指播种者的作者呢?’我将后面一句勾去后,一时又想不出什么话,只好装糊涂,改为‘又其意安在’,因此与前面一句重复了。赞同学阀,只要有人承认他认识远景,就赞同断送学术,当然不可说‘纯正’。又他曾说传统派有‘打手喽啰’之类,而我也是‘传统派’。我声明我决没有打手……。他还不懂。我现在不能不说明白一点了;即是这年轻人是希望胡先生能作学阀,并认他认识他的远景,而用他或派他或雇他为总司令,专打他们心目中的所谓只会浮议的穷酸文人。这是一种打手主义(mercenarism)。不仅此也。我说我不为‘传统派’辩护,但不认为他说的四十一人有‘罪’,他又指为‘矛盾’(例(33))。然则要不‘矛盾’岂不是要主张‘思想狱’乃至‘坑儒’吗?此置胡先生于何地?”
“危险打手”。
“原文‘热讽’二字之下,删了一句:‘我当时不明白的,这篇文字,是否得到胡先生的同意或谅解。’又下段‘继而看到《看看病》。这才将两文细看一过’之下,我也删了一句,即——‘我感觉这两篇文字是有连续性的。’意即前者表现为‘乱捧’(照他的词令),后者表现为乱骂,是连续的。只看《播种者》,以为不过随便说话;看了《看看病》,才判断他的动机不纯正,因而危险。而我提出‘动机’,意在希望乙号自反,也希望胡适先生当心这位年轻人的危险性。”
“这一段话也包含一个意思,即桑科与一切跟班一样,一面颂扬主人,一面也要讽刺一下,表示其优越,补偿其自卑感。如此委婉劝告,他还无理解力,说我‘矛盾’!我现在再说明白一点:他比不上桑科。”——此处已图穷匕见,公开说李敖是“跟班”了。
“这不但表示其恃宠而骄,而甚至有‘黑邮船’(blackmail)的手段。恕我不能说得更明白了,我只忠告许多朋友,‘这是危险的打手’。”
“自荐为打手”。
“正在他‘要棒子’之时,有些前辈不指示其正道,以为他有某种用途,赏识他,鼓励他,有些出版家也就闻风联络他,鼓励他。”
“我并对他自己和他有关的人表示,我只是决不鼓励青年不正当的路数,并希望大家如此。而据说我是‘老气横秋’,而他亦反以为仇。而且还有人继续予以鼓励。而他也就对我大耍游击了。”
“有一忠厚君子好学深思并且颇知乙号之学者曾对他说,乙号的表现,确是受到不正当鼓励而来,而这将乙号害到地下。”
“而我现在要补充一句的,就是再鼓励这种打手,只是使文化沙漠变为文化粪坑。而且将使鼓或雇打手者首先滚入粪坑之内。”
“这不怪你们乃至乙号。”——此意怪幕后人。
“可见是通信商量和集体讨论的结果。”
五一、六、一《大问题、大罪恶、大希望》:
“我决不以为有关方面是有意的。”
五一、六、一六《希望青年超越门户之外,励进真知之中》:
“若干年长者自感日暮,以其新奇可喜。”
五一、七、一六《由世界大局谈到中国青年》:
“有后勤,有腐败。”
五一、一〇、二五《为反对诽谤乱戴红帽而奋斗》:
“〔萧孟能〕雇用职业诽谤家”——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萧孟能〕为特权阶级。”
“萧孟能何以敢如此凶横?他恃有强大后盾。”
“他自恃有强大后盾。”
“这后盾即我说过的参谋团,其中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我们的同业新闻界人士;还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等。”
“这是‘奇异同盟’。”
“幕后人。”
“萧孟能等因有人负责,有人宣传、庇护。”
“〔李敖〕其实只是雇佣诽谤者。今日有二百五十元的廉价凶手,他只是此类廉价诽谤者!萧孟能还可雇到一千人,写一万篇这种文字。”——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旁人叫小将挑战,你便老将提刀上马。”
“我答:我知道。问题不在什么小将。他们幕后人一向是用这代理人战法在中国称覇的。他们并无本事,然徒弟很多,可用人海战术。徒弟败了,不关他们的事;如果胜利,更显得老师更了不得。他们并且以为这战法对我特别有效,因为我是一个光人。所以我即使关门塞耳,他们还是会差人在门外摇旗吶喊,天天骂阵,不知骂到何日为止的。那就不如‘提刀上马’。”
“幕后人不甘心,乃一面封那骂街者为‘一代青年代言人’。”
“老实说,他们都不是真正责任者。但幕后人不出,他们甘心出面纠缠不休,并干戴帽的工作,我便只能找他们,谁教他们做代理人?如若幕后人出来,无论谈西洋史学、哲学、国学,乃至逻辑和法学(理论范围),我在讲台或杂志上奉陪;若要戴帽子,我也将请他们到法庭谈去。岂仅与‘一代青年代言人’‘一代青年出版家’对簿法公庭不上算,就与幕后人相对又何尝上算?”
“他们有钱、有势、有集团,还有各种各色实力。”
“有人责备我不当在立院质询。其实我在立法院质询理由很多。除前面所说而外,最后要在立法院通过诽谤律,第一步要使这问题这消息无人封锁得了。”——什么人“封锁”?
五一、一一、一八《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题记》:
“希旨承风之徒”——“希”谁的“旨”,“承”谁的“风”
五一、一二、一四《补充自诉理由状》
“〔萧孟能〕纵容甚至教唆李某。”——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尔罪犯〕或竟尚有其他指使之人。”
五二、三、一八《此风不可长》:
“他们亦在此处提倡清算‘闽变’,究竟有无秉承,又为谁的利益?”(页10-11)
“〔萧孟能〕以稿费雇佣李某诽谤,并有教唆之嫌。”——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代理人战术”(页27)——代理什么人?
“他们……继而说,自由中国有那些权威人士支持他们,他们还可以再‘揭发’我的‘秘密’。”(页30)——“他们说”云云,有何证据?“权威人士”是谁?
“诽谤帮”“此帮一位老顾问”(页29,30)“老顾问”是谁?
“如果是他主动,他既非儿童,又非神经,自应负法律责任。如果有人教他做,他说出来,我立刻了事。如果有人教他而他一定要做‘好汉’(?),当然只好问他;为世不自立而为猫脚爪者戒!无论如何,我决不‘贼夫人之子’!”(页42)
“出了那么大的乱子,居然无事,非特权阶级曷克臻此?而我这一案子,幸而中国司法已入独立时期。任何特权阶级也无法作用。所以我对法院处理此案非常信任。不然,不会起诉。但谁知特权阶级一定不有所尝试尝试?我提质询使大家知道此事在光天化日之下是一问题;如是特权阶级不会更无忌惮的翻印更怪之书,而对本案也就不必在法律以外浪费精神。此即所以充实和翼护司法独立之威权。”(页47)
“又有人(当然‘学人’)扬首,如‘有人批评某先生,我便叫某某骂他。’这句话,在某学术机关,某教育机关,以及其他大学中流传。我不希望其‘有稽’,亦不问其是否‘无稽’,而亦可能是他们企图‘扩大战争’之宣传。我不顾‘扩大战争’,而因此,不得不随时随地对游击作‘有限度的’还击。此是策行人之安全,为奉命骂人以求登龙者戒。而亦所以保学界之清净,鼓励青年独立自尊,不浮沉于门户,务力争于上游。而此亦区区平生之意。”(页88)
“他们以何特权一再犯法?”(前言页6)
五二、六、二三《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
“这原因,自不怪青年。我们的社会,特别是上层社会,充满‘人情味’。而移风易俗的教育机关,也充满‘人情味’。两方面人情味相合,造成不学无术主义与势利主义的空气。”(页12)
“我了解这不是一种偶然的,或今日才有的,个别青年的现象。这是由讨小便宜心到讨大便宜心,挟‘愚诈’而‘混’世之心的,个体发生和系统发生的现象。质言之,我们的教育在制造这种人,而我们的社会也便于这种人之活动。我们Z式教育在制造这种人,而这种人可随时供X和Y的雇佣。”(页12——13)
“昔者,先生有笼络学生的,但无有利用学生骂人的;学生有无礼的,但没有随便骂人,更没有形之文字,漫骂师长的。今也不然。他们在‘学院’‘研究室’(他们说的)中便以漫骂师长为能,若干师长有‘雅量’,而且还有若干师长认为得意门生,视为‘英雄’。经此姑息和运用,他们益觉此道可以立身用世了。”(页13)
“在学校中找一廉价小师父。”(页14)
“而法院近事,已说明我们的司法废弛到何种程度。如此教育,如此司法,是否尚可立国,在励精图治之行政当局必有比我更透彻的了解,因而有改革的决心与办法。而我对遇到的事,尽可能支持法律达到教育目的,正是一种随缘尽力之法。即使情况更复杂,X与Y也好,Z也好,我一面以文章说明事理,一面支持法律使其发生作用。”(页8)
“他们没有能要我进警备部,我总算将他们找到法院了。然到了此时,愚诈之徒,便遇到‘人情味’的照顾,而是否,因人情味介入之故,而法院不灵,而资料可盗,而政治清算亦无人过问呢?然则这又如之何呢?”(页21)
“也许政府诸公会说,都没有这回事,讼案只是你们的个人纠纷问题,政府不管。那再好没有了。但鉴于法院工作之迟滞以及国家资料之盗用,不能说我怀疑有人情味之介入,全是神经过敏之言,说不定我有若干证据,颇足以支持我的怀疑。而我向政府说到法院工作之迟滞,决不是说,我不知三权分立之理,或不知我国司法在独立过程中,或甚至还想向政府‘讨’一点人情味。也不是说,我对我的案子有关的法院法官已有不信任之处。但我愿意肯定的说,①由于种种经验,我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心,已不如半年之前。②司法之独立,包括司法精神之独立,法院院长独立,法官之独立,但人情味之空气,可以对此三种独立发生干扰。”(页21)
“要求无他,关于本案——一切人情味不得介入!”(页21)
“如若政府不能如此,或如此而仍不能制止人情味之介入,又如之何呢?”(页22)
“他的老板萧出版家。”(页27)
“问了顾问。”(页35)
“你们的监护人保护人。”(页48)
“什么玩意?既是政治诽谤,又想煽动政治清算,就不能说没有一点政治作用了。我这样说,并非表示我想用政治方法对付这个问题。我也根本没有政治力量。不过,即使是政治问题,或任何古怪东西,一般而言,还是可用两个办法对付的。第一是说道理,第二讲法律。所以,我一面以真理对诽谤,一面以法律诽谤。我希望大家‘帮忙’者无他,且莫以为我‘无雅量’,请对这问题的经过,对他们的诽谤与清算文字看看,再不让任何人情味卷入思考之中,然后作一种冷静判断;最重要的,莫将此处的任何政治力量介入本案之中影响裁判。我要郑重的说,我以当事人身份,了解本案有政治性。但我无力,也不愿问其中的政治问题,我只问法律问题。我也公开的希望,一切政治力量切勿介入本案。有力量,用之于党,于国,于反共抗俄好了。我对政府提出这个文件,只是希望政府注意本案,使本案能完全在法律正轨上进行。一句话:让法院慎重将事,详细研究案情,依法审判。”(页99)
“我敢于忠告国人:如果我们让‘人情味’支配一切,麻木一切理智,良心,麻木政治智慧与法律尊严,我相信最可怕的事物,将继人情味而来!不要以为人情味是美人,他的原身,就是一具僵尸,一架骷髅,而且,一向是为僵尸骷髅之群开路的!”(页99)
附录一:台北地方法院院长曹伟修函
速件(52绥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
受文者:
1.国史馆
2.开国文献会
一、本院受理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李敖“诽谤”案件对于被告(即反诉人)萧孟能及李敖有无窃取或盗用贵馆所存国家机关档案文书乙节亟待明了。
二、函请查明于七月十日以前惠复。
院长 曹伟修
附录二:国史馆馆长罗家伦函
国史馆函 民国五二年七月二日(五二)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
受文者:台北地方法院
一、贵院本年六月廿八日绥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函敬悉。
二、查本馆库藏史料及档案文书,萧孟能与李敖并未亦无从窃取或盗用。
三、复请
惠察
馆长 罗家伦
附录三: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高荫祖函
一、五十二年六月廿八日绥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大函教悉。
二、查萧孟能与本会无关,李敖前在本会为临时工作人员,近已离职。
三、本会从未存储国家机关档卷,其所存报纸及杂志等项公开发行之印刷品,本会工作人员均可阅读使用。其会外人士对此项印刷资料洽请折阅者,亦可抄阅。凡此皆不发生所谓窃取或盗用问题。
四、特复请 查照。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
执行秘书 高荫祖
五十一年七月四日
辩护意旨书(李晋芳)
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
一、查“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被告萧孟能李敖被诉诽谤一案,辩护人谨提出左记(子)(丑)(寅)(卯)(辰)共五项辩护理由。
(子)以证明真实为抗辩。
(丑)政治之张弛,不能夺历史之真伪。
(寅)自诉人体中三反。
——(一)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二)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三)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卯)滥用权势与谬解法律。
(辰)自诉人无根诽谤之瓦解,及其名实双收之狡狯行为。
(子)以证明真实为抗辩:
一、刑法第三一〇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此其立法之意旨,在保护政治民主批评之自由,在保护历史求真辨伪之自由,使人民不致因受到假借诽谤法条以从事控诉的缘由,而感到干扰。
二、本案被告等对于自诉人控诉诽谤之事实,经先后以被告萧孟能之答辩状,李敖之答辩状,及李晋芳之答辩状,证明其所指控为诽谤之事实,悉为真实,自足以阻却罪刑之成立。
(丑)政治之张弛,不能夺历史之真伪:
一、自诉人也知徒然从事诽谤事实真实与否的争辩,不足以取胜,乃匠心特运,发为政治清算之谣,诬指被告重提过去之事,意在对自诉人发动政治的清算,换言之,即谓本案不关诽谤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而是旧事应否重提之问题。
二、政治上旧事应否重提的问题,当分两面析论,一是旧事重提而果出于政治清算的目的,在非基于政治的需要上,当然应该付之禁止;二是旧事重提而果系基于历史求真辨伪的需要时,则亦不容假借禁止政治清算的口号为护符,而漫图阻遏。本案被告李敖考证自诉人参加闽变的历史,考证自诉人与共产党讲联合战线的历史,考证自诉人搞和平运动的历史,显然是针对自诉人意图改造历史的行为而发,其意义单纯基于历史求真辨伪之工作,而非可假借政治清算之说以图禁遏,自诉人以“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为题,散布小册,对政府提出说帖,任何人知道是使用障眼法,转移视线,用以掩护及挽救在法律上控诉失败的一种企图。
三、自诉人大声虚喝的说,闽变既经政府赦免,即不应旧事重提。殊不知政治上的讨伐或赦免,属于政治上的张弛作用,政治上的张弛,不能夺历史上的真伪,政治上的赏罚,非即当然同于历史上的褒贬,被告李敖答辩状中曾引张邦昌吴襄为例,用以证明在政治上当时不以为奸,甚至褒之为忠的行为,无情的历史,仍然会与之持相反的态度,自诉人谬以闽变业经赦免为由,因而詈议被告历史之考证工作为诽谤,显然是意在使世人对于政治张弛与历史真伪之分野,发生淆混。
四、政治上的张弛,不能夺历史之真伪,既如前述,至若有心窜改历史以自便,则尤为学人所不宜放过,尝考全祖望氏跋明崇祯十七年进士录,于明季逆案之错误,多所是正,全氏表其著述之目的,曰“予之详录而不讳也,殆以为百世之戒,虽或触孝子慈孙之恨而不恤也”。夫史家积极之目的,既将以为百世之戒,因之即不能不捐弃消极之顾虑,即或触孝子慈孙之恨而不恤。触孝子慈孙之恨且不恤,则触意图窜改历史以自便者本身之恨,当然亦在所不恤,被告李敖以青年史家,新发于硎,即触恨自诉人大力之干扰,辩护人窃谓法律之不可欺,犹历史之不可欺,自诉人将不能在法律前幸胜,犹之其将不能在历史前幸胜。
(寅)自诉人体中三反:
——(一)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二)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三)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一、自诉人如王子雍然,体中盖有三反:(一)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二)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三)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二、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
自诉人既坦认“素不喜这政府”,故其过去对元首新作犯上的言论,非我们所忍言,(被告李敖经已声请向党史机关调阅)但当他激于私怨,要想对被告萧孟能中之以危法,主张处以唯一死刑时,却又以民国政党史误记之词,指为被告等侮辱元首之罪案,本来是强于犯上的自诉人,此刻又摇身一变,以拥护元首之姿态出现于人前了,此一反也。
三、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
自诉人历史的主要部分,是与共产党为同路人,当然是一个反国民党者,他加入国民党的历史浅而又浅,但当他对于被告李敖的职位进行破坏时,却又以党性最严的姿态出现,攻击李敖不应以非党员的身分,任职于隶党的机关而工作,结果迫于他的优势,李敖果然离职了,李敖仅不过非党员而已,并未有任何反党的言论与行为,自诉人以一惯于“反党”者,而今乃以“非党”排人,汉人反作胡人语,翻向城头骂汉人,此二反也。
四、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自诉人无疑的是一个早熟的作家,世人以此相许,他亦以此自许,但当他欲打击一差有成就的青年作家李敖时,却诬说李敖的文字悉出于“反胡”的参谋团与顾问会议之捉刀,他视早熟为他个人的专利,他不愿见青年后代有一差强人意的人,此三反也。
(卯)滥用权势与谬解法律:
一、自诉人滥用权势,皆强附于法律之根据以为之羽翼,实则所谓法律之根据,悉属对于法律之谬解。
二、自诉人谬托于法律之根据以为之羽翼者,总计有下列之宪法四条:一曰宪法第七十三条立法委员言论对外不负责任之保护条款,二曰宪法第五十七条立法委员向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三曰宪法第七十四条立法委员非现行犯不得逮捕拘禁的保护条款,四曰宪法第六十五条立法委员任期之保障。
三、关于宪法第七十三条立法委员言论对外不负责任之保护条款:
查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法文将“言论”与“表决”并举,则所谓“言论”,自限于会议席上所发之言论,并非谓凡在立法院院门以内所发的言论,皆能受到对外不负责任的保护。
自诉人就是这样逞其谬解,他假借立法院新闻室主任办公室对外招待新闻记者,他无忌惮的造谣与诬蔑,自谓可托于宪法第七十三条之保护,对外可不负任何责任。他在招待会上除对被告尽情的诬蔑外,还代替被告向生存或死去的名人一十七人分送一十七顶红帽,用以为被告开设“文星牌红帽店”之证明,被告对于他这样具有恶毒性的诽谤,只有于答辩状中向法院分别出具共五张切结用以证明自诉人的诬蔑全属虚妄,这样便激起自诉人无望的愤怒,他责怪被告不应将问题带进法院,他谬以为他在立法院的发言,对外可不负责任。
所谓带进法院,自属诉之法院之意,人民不胜抑屈而将事件诉之法院,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自诉人假借立法院大门内招待记者所作的言论,并不具备宪法第七十三条对外不负责任的保护条件,并不能用以排除人民诉之法院的基本权利,自诉人的愤怒,显然只是无望的愤怒。
自诉人谬托宪法对于立法委员言论之保护条款以自肆,而对于被告本于人民基本权利诉之法院之行为,则责怪不以为然,谬以为一为人民代表,便可与人民不同一法律领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不同意民主时代更有此不民主的现象出现。
四、关于宪法第五十七条立法委员向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查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本条款既将两院“之权”“之责”对举,从可知立法机关质询之对象,应以行政机关“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为范围。(见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联合版所刊中国五权宪法学会关于“立法机关质询权与监察机关监察权之划分问题”座谈会之结论)
自诉人将挟有个人私怨之问题,在立法院提出质询,显然与上开宪法之规定相左,自诉人一次违法质询之不足,又继之以二次,二次不足,兹又于所散布小册子中提出恫吓,谓将更提出第三次质询,查违法之行为,不能因行之一再而成“例”,便可变违法为合法,自诉人纵以第三次第四次更多数次的质询相威吓,亦只成为违法的威吓而已。
五、关于宪法第七十四条立法委员非现行犯不得逮捕拘禁的保护条款:
自诉人在案上经常表曝立法委员受有宪法第七十四条之保护,除现行犯外,不得逮捕或拘禁,其实这种表曝是多余的,事实上,我们不曾有人说他是现行犯,或曾主张对他逮捕或拘禁。
他这样不断的表曝,仅在提示人们不要忘记他挂在嘴边刻在额上的立法委员头衔而已。
六、关于宪法第六十五条立法委员任期的保障:
自诉人辄为大言,说被告等不能将他的立法委员免职。
立法委员,诚然是受有任期的保障,但令立法委员去职,并非绝无法律的途径可循,除了任满改选外,还可实行罢免,不过因为大陆的沦陷,两者都陷于实行的不能而已,因改选及罢免的不能而致久于其任,是痛心国难的结果,是不值得向选民骄傲的。
美国曾有一位不满人望的国会议员麦卡锡,当时新闻记者曾据以叩问当时在位的杜鲁门总统,说:“麦卡锡议员不利人口,曾有人主张暗杀掉他,敢问总统意谓如何?”杜鲁门总统耸耸肩膀说道:“我不主张暗杀他,我主张用选举暗杀他”,好一个“用选举暗杀他”,是多么值得羡慕的民主方式。
我们不幸遭遇空前的国难,以致用选举暗杀的武器,格而不行,自诉人试思,倘使我们这个武器在手的话,我们已经有六度暗杀你的机会了,因缘国难而获得久于其任的幸运,是值不得挂在嘴上向选民频频示威的,频频示威,易得触起每一个选民怀念故国的酸楚。
但自诉人就凭这种因缘国难而致久于其任的立法委员衔头,滥用权势,对一切凡认为不利于他的对象,或不肯降伏于他的对象,辄施行扫射,认吴相湘的声明不利于他,辄堵截吴相湘;认陶希圣的议论不利于他,辄讥刺陶希圣;认内政部长的答复不利于他,辄攻击内政部长,甚至以律师不肯于“阵前起义”,辄控告律师;期法院作利己之裁判,辄恐吓法院,务在造成当者辟易的形势,使人不敢少撄其锋,总而言之,统而言之,胸头消不下立法委员四字。
(辰)自诉人无根诽谤之瓦解,及其名实双收之狡狯行为:
一、我可以代表说出各被告的心情,自始就没有一个人准备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后来所以变更决定对他提出反诉,仅仅是为利用反诉程序,逼出他对于无根诽谤之答案,藉以澄清他在无根诽谤中所加于被告不利之影响。
二、自诉人但图一己之快意,口头笔下,从来不去考虑诬蔑他人所生之后果,被谤者所感受到的痛苦与损失,既已不加考虑,当然施谤者的责任,更是不会去考虑的,他只图本身笔下与口头的快意,信笔乱书,信口乱说,是他的惯性。
三、他在对被告一切诽谤中最特出的两点,一是诽谤被告盗窃国家机关的档案与公文书,二是诽谤被告幕后有“反胡”的组合,前者并确指被盗的机关为国史馆及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后者则确指幕后的组合,“是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但前者经法院行文调查的结果,国史馆及文献编纂委员会,根本否认有被盗窃的事实;后者则经法院当庭责以举证时,皆遁辞无以为对。
四、自诉人在反诉程序中证据的失败,未能戢止他的诽谤,不过迫使他将诽谤方法变得更为狡狯而已,关于盗窃公文书被反证所否定,他诡自解说:“这总是他们利用某种便利,未得主管人同意,或欺瞒长官,私自不法利用,即盗用得来的。”(见胡著《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第三页)他以为如此,便可对于国史馆及文献会不利的反证,有词可以交代了。关于幕后组合问题的答辩,他诡自解说:“如他们知道我(胡)存心仁厚,不会‘指出’许多幕后人物来,才敢于这样问,他们没有猜错。”(见胡著《此风不可长》第一〇〇页)他以为如此,便可对于幕后组合问题,有词可以交代了。实际是不是如此呢?我们但看胡秋原任一文字,果有一与“仁厚”之义相副否,未之见也。
五、当其恣意诽谤时,既收到予人以诽谤之实利,当其诡词辩解时,又收到自尸其‘仁厚’之美名,名实双收,天下最会讨便宜者,孰有能出胡秋原之右哩,真是集古今狡狯之能事。
六、要之,对人浪施诽谤,除有刑法第三一〇条第三项能证明所诽谤事实为真实之阻却条件外,是不能逃免刑责的,胡秋原诬人以窃盗,既有机关之复文以为之反证,胡秋原诬人以幕后组合,又自托于‘仁厚’而不为证明,是其于所谤事实,均欠缺法律上之阻却条件,自应诉求大院课以罪刑。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四日
具状人 李晋芳律师
补充反诉理由状(萧孟能·李敖)
(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人:萧孟能,详卷;李敖,详卷。
自诉人即反诉被告:胡秋原,详卷。
为被诉(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一案,对自诉人胡秋原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办理事。缘胡秋原诬控反诉人,前后二十余万言,其第三次印书曰《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其中非但谎言反诉人后幕后影响神圣之法院,且直诬法院不已,兹综合其厚诬字句于左:
一、“法院在三月十八日后一拖两月有余,似此中国之法院,尚能为人权之保障否?”(前言页六)
二、“法院不判不问。”(前言页六)
三、“他们利用法院之拖延状态。”(页一)
四、“法院有‘拖’的情形。拖、就是法院不表现效能。究竟是法院没有效能,还是对于文星没有效能?”(页七)
五、“法院近事,已说明我们的司法废弛到何种程度。如此教育,如此司法,是否尚可立国。”(页十九)
六、“到了此时,愚诈之徒,便遇到‘人情味’的照顾,而是否,因人情味介入之故,而法院不灵。”(页二十)
七、“鉴于法院工作之迟滞以及国家资料之盗用,不能说我怀疑有人情味之介入,全是神经过敏之言,说不定我有若干证据,颇足以支持我的怀疑。”(页二十)
八、“由于种种经验,我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心,已不如半年之前。”(页二十一)
九、“司法之独立,包括司法精神之独立,法院院长之独立,法官之独立,但人情味之空气,可对此三种独立发生干摄。”(页二十一)
十、“一切人情味不得介入!依法审判,就案审判,迅速审判!”(页二十一)
十一、“最重要的,莫将此处的任何政治力量介入本案之中影响裁判。我要郑重的说,我以当事人身份,了解本案有政治性。”(页九十九)
十二、“希望政府注意本案,使本案能完全在法律正轨上进行。一句话:让法院慎重将事,详细研究案情,依法审判。”(页九十九)
综上所陈犯罪事实,皆属被告胡秋原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大肆渲染,公然藐视法庭,侮辱反诉人。爰依刑诉法第三百十条规定提起反诉。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廿九日
具状人 萧孟能·李敖
刑事理由状(李敖)
(51)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原告:李敖,详卷
反诉被告:胡秋原,详卷,
为“(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一案,被告经对自诉人胡秋原提起诽谤、诬告反诉之声明。兹因言词容或失于记录,用再以书状就诬告部分补充理由如次,并请依法判决。
一、按二十五年度院字第一五六四号解释:“自诉案件之被告。对于自诉人。得提起诬告之反诉。”查反诉被告自五十一年十月提起自诉以后,前后胪陈诬告之文证,连篇累牍,项目繁多,反诉人已一再答辩在卷,按依四年上字第一二〇八号判例:“诬告罪之成立。不因告诉人所诉各部分之事实尚有一部分真实遂免除其他部分虚伪诬告之责任。”况反诉被告所胪陈之大量罪状乃属全部之“虚伪诬告”,其应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罪责,至为显然。
二、反诉被告所诬告内容中,较严重之一端为其《补充自诉理由状》中所谓“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按文星六十期中十六页“闽变反动政府开场(后排左起第五人即胡秋原)”一图片,乃属“旧文新刊”范围,由文星编辑委员会负其责。反诉被告明知非反诉人署名及负责,竟以此诬指反诉人“盗窃”云云,实已涉及严重之诽谤与诬告。盖其将“盗窃”等字样一再书之于诉状,播之于公庭,印之于书刊,足以诱起审判之原因与检查官依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展开侦查之理由(尤其符合该条“其他情事”而应付侦查,程元藩、曹伟修《刑事诉讼法注释》上册页三三八),此种行径,非诬告罪中之“告发、报告”而何?况“诬告罪之申告方法,不论以言辞或书状为之,亦不问其原因出于自动或被动,即不以告诉、告发或报告之形式出之,亦属无关。”(二十八年上字三三四一),故“纵未具书状程序,仍应论以诬告之罪。”(二十五年上字一七一五)胡秋原诬人为“窃盗”,已明揭之于书状;辱人以“扒手”,已高呼之于法庭。凡此皆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三百十条、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之罪责。(按前大理院统字第三二一号解释,“应各自构成一罪。”)
三、且按反诉被告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与言词陈述中,除前述“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之情事外,又一再指斥呈告反诉人“盗窃国家文书”、“窃取国家文书”、“盗窃国家资产”、“盗用自诉人版权”等事,经钧庭当场面谕反诉被告就其妄诉举证,反诉被告就其主张非但未能证明其为真实,且就“盗窃、窃取国家文书资产部分”经反诉被告提出证人后,由钧庭职权调查得国史馆(52)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覆函及开国文献会七月十四日覆函,皆以公函铁证反诉人之清白及反诉被告栽诬之无据,至于文星六十期所载《胡秋原的真面目》妄诉反诉人所谓“盗用自诉人版权”之事,更属故陷人罪,反诉人转印此一图片于《少作收残集》,非盗用版权者可比,盖反诉被告所著各书中有注明版权所有(甲证)者,有未注版权者,而前引书背页并未注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之字样(乙证),依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足证其并未向主管机关注册,取得著作权。以未注明版权之图表,纵属转印,亦无盗用版权之可言。凡此以上所陈诸事项,反诉被告明知以纯属虚构之事项,而公然妄诉呈告(见判八年统一第一〇二一号、判二十年上字第六六二号),意图反诉人受刑事处分(见判二十年上字第一七〇〇号、判二十一年上字第六〇七号)俾陷反诉人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一项之刑责,被告虽未因此受有损害或处分(判三年上字第五六九号),依刑法第一六九条之规定,并根据历年判例所采之立法精神,足证反诉被告亦复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项诬告之要件,特此追加理由并补充声明如上文。
四、反诉被告所诬告内容中,另有较严重之一端即为连续伪造及变造证据,如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以许登源君之文字,强行变造为李敖之文字,意图使李敖负刑责;又如在五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庭上诬言李敖曾有“红帽子戴定了”之语,盖其中所引许登源君条件之文字,均系许登源君署名著作中之片断引句,而推定反诉被告“红帽子戴定了”所获致之结果一句。又系反诉被告之推测而为自虐。且前述条件之作者,又为反诉被告所相识,以此张冠李戴就明知本非反诉人之文字,为达其诬告反诉人诽谤之目的,而伪造证据,并使用伪造证据,其手段之不择,更属无所不用其极。凡此种种皆属触犯刑章。且“本项情形,不必更有向该管公务员诬告之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先行伪造变造证据,而后再为诬告者,抑或先行诬告,后复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该项证据者,其目的既均在诬告,则就普通诬告罪处断可也。”(赵琛《刑法分则实用》上册页二三九)证之二十七年沪上字第三八号判例,二十八年上字第四〇八六号判例,三十年上字第一九四号判例,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五九二号判例,皆可证变造证据并不以告诉告发报告为要件,况反诉被告变造及使用变造证据,已明明载于书状,播之法庭。故其更应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项准诬告罪之刑责,至属显然。
五、综反诉被告诬陷反诉人之罪状,皆属明知为不实之事实而施以恶意变造、栽诬或歪曲者,其本人虽身为立法委员,然不懂法律,不明证据法则,滥施类推解释(Amalogie),其举证证明力之凭信程度,不但不能达于“超越合理怀疑之程度”(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且自相矛盾,变化无常(见附呈之丙证、丁证),而其所请之证人,竟亦证其乱言之无据,此有记录在卷。凡此皆足以证明被告胡秋原之恶性与栽诬,其应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责,至为明确。爰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提起反诉。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具状人 李敖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九月二日
五点感慨(李敖)
对台北地方法院初审判决,我有一些感慨,其中有五点如下:
一、不是我的文字,不该要我负刑责。而胡秋原部分,应该追究。例如判决我的“罪状”之一是说闽变时期的胡秋原是“蛇蝎”,其实这是蒋委员长在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中的话(“聚蛇蝎于一窝”)。蒋委员长称胡秋原他们是“蛇蝎”,我只是引证而已。又如胡秋原引证别人(许登源先生)的话来告我,这不但是许冠李戴的笑话,并且也明明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项的变造证据罪,也不必告发就构成了诬告。谁想到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诬告而不追究,难谓适法。
二、量刑要公平。即以判决书中由法官主观采信的而论,我与胡秋原被法官指出的诽谤情形,经我统计如下:
1.法官用“空言”“贬低”“诋毁”“渲染”“漫骂”“蓄意”等评语,对双方各一次。用“詈骂”各二次。
2.法官用“指摘”“侮蔑”“指骂”“公然侮辱”“不能举证”等评语,对胡秋原二十九次,对李敖只十三次。
3.法官三次书写无“善意”以证胡秋原行为之违法;十九次书写“盗用”以证胡秋原诬人之无据,这都是胡秋原独有的刑责。
故据此统计,法官之量刑,竟把罪少者反判重,罪多者反判轻,显然难谓公平。
三、不公平的现象,似是过度考虑到两造的年龄、地位等条件的结果。传统的习惯是:上了年纪的人拖住年轻人打官司,法官为了使前者面子上好看,总难免叫后者吃点亏。
四、但有一点,我极感满意。即关于闽变叛国一事,法官已百分之百的判决了我“系维护历史之真实”。在判决书全文中,丝毫没有对胡秋原就闽变的翻案予以采信,这足见历史事实不能抹煞。我认为只要这个原则能维护,其他个人在枝节上受些缠讼和委曲,都是小意思。
五、无论如何,把这些历史性的问题硬拖进法院里来裁决,总归是一种今古奇观,也是一种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但我没办法,因为我究竟不是主动打官司的人。
附记:此案现正在高等法院审理中。
五十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