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书简集

目录

  • 一、怎样修理财阀
  • 二、党报的狂妄
  • 三、财阀有辜
  • 四、胡茵梦是夹心饼干吗?
  • 五、给黄少谷先生的公开信
  • 六、殷海光-呆-鸟
  • 七、环游-还原-抢
  • 八、“既联合,又斗争”?
  • 九、揭发黑幕以后
  • 十、论看看也好
  • 十一、介绍《我爱李敖》
  • 十二、寄林永丰论跟谁吃饭
  • 十三、为什么活一百岁?
  • 十四、给周清玉的一封信
  • 十五、给梁肃戎先生的公开信
  • 十六、保证相互毁灭
  • 十七、抱谁大腿?
  • 十八、李敖冤狱平反-尤清冤狱在望
  • 十九、漫谈“大姑娘洗澡心理”
  • 二十、致小金
  • 二一、论两面人
  • 二二、论红色变节者

怎样修理财阀

李敖致辜振甫、张明炜信

一、本年股东常会,开会通知告以订于 4 月 3 日召开,通知书上虽油印发文日期为“3 月 1 日”,但实际付邮日期与本股东收到日期皆与《公司法》第 172 条规定之“一个月”前违反,即不足一个月。公司负责人为何对股东如此失礼?请正式回复。二、此类失礼,不一而足,即以公司迁移为例,对股东,公司迁至重庆南路,甚至片纸之通知亦不发出,反于 1978 年 2 月 25 日登报告知外界,此种失礼,亦至离奇,并请回复为荷。此致

“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辜振甫先生

“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常驻监察人张明炜先生

(1978 年 3 月 26 日,台北部局第二十六支局存证信函第三五三号)

李敖致张明炜信

受文者:“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常驻监察人张明炜先生

副本收受者:“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经济部、台北市政府建设局

主旨:请彻查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长辜振甫先生主持下的违反法令,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害以及经营不当等行为。

说明:

一、《公司法》于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有违反法令或章程之行为,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害,以及有经营不当等情事,据该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21 条等条文,主管机关都必须处罚纠正。这封信的内容,无一不跟这些《公司法》的规定有关,所以,依《公司法》第 5 条规定的主管机关,必须依法处理。

二、主管机关必须处罚纠正的行为,身为公司的监察人,本该早就发现。发现后,立刻依《公司法》第 218 条、第 220 条、第 221 条等条采取行动。这种监察人的职责,不但在《公司法》中规定得明明白白,并且在《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22 条中也有列举规定。贵常驻监察人四十年前就是国民党党报《中央日报》总经理,且能在不到四个月时间内,从没有一颗铅字一个员工的艰苦情形下,创办新报。为人精明能干,在国民党中,高人一等,如果不受党见及人情拘束,彻查贵党红人辜振甫先生主持下“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虽愉快不足,却胜任有余。基于这一了解,本人写这封信,请贵常驻监察人破除党见及人情,秉公处理。下面就是本人请求彻查的一些抽样,至于全部积弊内情,贵常驻监察人理应比本人更清楚。

关于香山建厂用地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土地是建厂的根本,土地问题不先解决,一切都将无法推动。这算不上是企业管理,这是常识。本公司成立在 1973 年 5 月 16 日,在成立以前,本该早就一一调査清楚,拟好具体计划,自无成立后才慢动作的买那块地的道理。可是辜振甫先生的办事方法很迟钝,他竟在公司成立后,拖了四个月零十一天——就是浪费了足足一百三十五天以后,才把买新竹县香山土地的申请书转到建设厅,结果以两天之差,错过省政府例外通融的限期,害得香山土地竟沦为不能过户又不能为本公司所有,又不能转让出售,又不能建厂的大损失。这种一开始就发生的迟钝现象,凭空就浪费了本公司四个多月的机会和上千万的财产。“好学不倦”的辜振甫先生的办事能力如何,在本公司一创办的第一件事上,大家就见识如上,也同时负担青春和代缴“学费”如上。

关于犹豫建厂用地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香山土地五甲七分的大损失以后,辜振甫先生“为防长期拖延或不能核准”,开始迁居。他的人身和念头都开始南下,他看中了苗栗头份石油化学工业区,因为这个地区的优点是:“天然气供应极为方便,所有公共设施均已建设完成,建厂时无须再为运输或补给设备另加费用。”于是他在 10 月底写信给中油公司,价让土地。如果这个苗栗县的地区有这种“优点”,那就反证了 9 月间——也就是一个月前他在新竹县买地的决定是思虑不周的。前后一个月的时间,辜振甫先生看法上就如此突变,也许是他学识猛进。不料就在他向中油公司价让土地的同时,辜振甫先生又身心飘然南下,他开始学到“对设厂所在位置,逐渐着重与原料供应距离之关系!”于是学以致用,决定再度南迁!于是,辜振甫先生又自苗栗县而高雄县,前后一个月时间,他的念头就三变三迁。如果南部设厂为是为合理,就恰恰反证了半年来的北部香山梦头份梦为非为不合理,也反证了他对整个的厂地设计,是如何的思虑不周。因为他绝不可以在损失千万金钱和半年时间以后,才学到“对设厂所在位置,逐渐着重与原料供应距离之关系”!这种关系,早在香山建厂以前,甚至于组织公司以前,就该想到的啊!这算不上是企业管理,这是常识。

关于“顿感”建厂用地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在碳烟厂创业原估中,土地部分原估只花九百零两万八千元。但因辜振甫先生的失职,整个的原估全部打破,调整后预算变成五千四百三十八万元,比较增减数上面增加了四千五百三十五万二千元,一下子增加五倍多开支,反证创业原估的编列,比算命乱猜还不准,因算命乱猜,也差不了五倍之多!高雄林园土地突然支出四千五百万,这钱不得不花,是因辜振甫先生南来“顿感”(突然感到)而起。据本公司 1974 年度股东常会议事录附录的《工作报告》,我们“顿悟”原来如此:

辜常董及金常董共赴南部……顿感为求尔后碳烟原料能充分供应,以及进而从事合成橡肢之制造,工厂厂址势须设在南部。

看了这种报告,真令人惊讶。因为“为求尔后碳烟原料充分供应,以及进而从事合成橡胶之制造”,如果“厂址势须设在南部”为是为合理,为什么不在事前就调査清楚?反倒花半年的时间千万的浪费,逡巡在北部做香山梦头份梦?这种建厂用地的选定,早该经过专家长远研究的,岂可靠香山梦醒头份梦醒后的“顿感”?如果香山买地不生意外于先,而辜振甫先生又不“顿感”于后,试问建厂“势须”已在北部无疑,那时候,“工厂厂址势须设在南部”的结论又出来了可怎么办?那时候,“尔后碳烟原料”不能充分供应又可怎么办?做大公司董事长,不是做禅宗和尚,怎么可以靠南下“顿感”办事?这是古往今来哪一门子的经商方法?哪一门子的工业设计?

关于林园建厂用地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辜振甫先生“顿感”以后,碳烟厂改在南部林园工业区兴建。拖到 1973 年 11 月 9 日,就是在本公司成立半年时候,才开始写信给工业局,“价拨建厂用地十二公顷”。到了 1974 年 3 月,工业局才核拨“建设用地十公顷”,前后已消耗了九个月。这时候,辜振甫先生的无能又一次发生作用,林园建厂又出现新失误,1974 年 5 月 17 日,本公司成立一年时的惨相是:

经实地视察发觉此区中间现有甚大鱼塭,深恐地基松软,纵使填砂将来仍须打桩,所费甚多。乃再商请工业局改配东边另一土地亦为十公顷,同时商请施工单位尽量提前填砂,以求提前使用。目前此区业已填土完成可以建厂,唯因工业局公布地价及缴款方法,工业区内申请用地之多数公司认为地价过高,无力负担,且缴款过早亦有困难……

这种进退维谷的损失,根本是说不过去的。因为据 1974 年度股东常会议事录附录的《工作报告》,明明记有辜振甫先生在决定林园建厂前,曾就此区

经数次实地勘察研究,认为如在林园工业区设厂,当具有下列优点……

然后才开始买地的。既然是“经数次勘察研究”过,怎么如今又“经实地勘察发觉此区中间现有甚大鱼塩”了呢?“鱼塭”既云“甚大”,自然不该在“数次实地勘察研究”时看不到,连照相机上鱼眼都能看到的鱼塭,哪有人眼看不到的?像这样明显的无能,所造成以后“打桩”“改配”“填砂”“填土”以至“地价”“缴款”……种种纠纷与浪费,我们被欺蒙的股东,又怎么坐视呢?

关于基本设计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再据同一《工作报告》,我们发现香山建厂的失败,损失不单在时间、土地或一般开支上面,另外还有大损失:

本公司碳烟厂之基本设计,系由美国大陆碳烟公司负责。于 7 月 11 日签约时,即曾派技术人员来台勘察香山地形,分析土质,并与“中技社”会同设计原则,迨本公司于 9 月 10 日汇交第一期专利费三十三万美元后,设计工作即正式开始。……设计工作完成后,大陆公司将年产量一万五千吨碳烟厂之基本设计图,于去年(1973)11 月 16 日以后,分批寄交本公司。

从这报告里,我们明明看到美国大陆公司“曾派技术人员来台勘察香山地形,分析土质”等等,直接因香山梦所虚掷的金钱,自然可以想见。因为美国大陆公司于 1973 年 11 月就以香山为对象设计完成并分批寄交基本设计图了。在“中国合成橡胶公司碳烟厂创业预算”表上,我们明明看到“工程设计费”下注“系委托工程公司设计一切费用”,费用高达一千二百万!“工程公司设计一切费用”已经高出香山土地费用四分之一之多!其中因香山梦泡汤的损失,我们只要想一想,就知道该占多少!美国大陆公司 1973 年 11 月以香山为对象设计完成分批寄交之日,就正是辜振甫先生香山梦醒改“请工业局价拨”林园土地之时!我们只要再想一想,“1973 年 11 月”以前的昂贵设计香山的费用,美国大陆公司会不会白白给退回来?常识都会告诉股东:你们的钱,已经给无能的人糟蹋得太多了!

关于工程计划与进度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上述本公司第一年的焦头烂额情形,明明是辜振甫先生主持下迟钝、无能、浪费、思虑不周的一幅惨相图,奇怪的是,辜振甫先生却在成立周年常会上,大言宣告——

均一一办理妥善,发挥了最大效率,实为难能可贵之事!

现在我们明白了,“最大效率”竟是如此!“难能可贵”竟是如彼!辜振甫先生也太大言欺人了!

第一年这样未能把握,闹了“振甫三迁”以后,辜振甫先生终于在周年当天给了股东们一个进度,就是 1975 年“5 月机械性试车!”“6 月生产性试车!”“7 月正式生产!”“产品明年上市!”但是,时间证明这些进度都是空话,股东们的倒霉并不止于第一年就完了,第一年不幸不是一个结束,而是一个开始。果然不久,辜振甫先生首先把他的周年进度延期,第一次试车一下子就给延后九个月,从 1975 年 5 月延后到 1976 年 2 月,冒出第二次进度。但是,时间又证明这第二次进度又是空话,股东们的倒霉并不止于第一年就完了,也不止于第二年就完了,甚至不止于第三年就完了,1976 年 2 月的试车,竟又失信!要延到 5 月,这是第三次进度;然后又失信,又延到 7 月 15 日,这是第四次进度;然后又失信,又延到 7 月 29 日,这是第五次进度。7 月 29 日总算试车了。辜振甫先生本来说是 1975 年“7 月正式生产”的,现在到了 1976 年 7 月——失信足足一年以后,原来还不能正式生产,只是第一次试车!

原说第一次试车到第二次试车之间,先后只差一个月,但又不行了,这个差距的进度也失信了,第二次试车差距拉开了,一拉又是七个月。于是,又延到 1977 年 2 月,这是第六次进度。股东们的倒霉,并不止于第一、二、三年就算完了,现在进入第四年第五年了!

周年宣告的两次试车,又失信了,又要出来第三次。进度又来了,变成了第七次——1977 年 7 月进行第三次试车。辜振甫先生 1975 年的 7 月是“7 月正式生产”的,但到了 1977 年的 7 月还在第三次试车中!进度从第一次变成了第二次第三次……以至第七次!常识足可以告诉我们,这不是进度,这是退度。一退再退,从 1974 年退到 1977 年,股东的时间、股东的金钱、股东对辜振甫先生的付托,竟是这样年复一年的被愚弄着!

关于对橡胶工业的无知妄作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有点工业常识的人就知道,橡胶工业在工业中,年岁是老大哥。关于这种产品,远在两百四十年前法国科学机构就收到探险家查理马利(CharlesMarie)的研究报告。1770 年,英国科学家约瑟夫普里斯特利(JosephPriestley)已经把橡皮造出来。1839 年,美国发明家查理固特异(CharlesGoodyear)以橡胶硫化法(Vulcanization)确立了橡胶工业,如今已有一百四十年。合成橡胶的出现,本来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被封锁而引出来的,六十多年的研究,早已在美国神乎其技,美国政府且早在 1955 年就把合成橡胶工厂卖给民间公司,二十多年来的精益求精,使合成橡胶工业的设厂工程,只要“照着葫芦画瓢”,就可轻易过海移台。没想到辜振甫先生竟是如此无能,他竟在建厂试车方面,一再发生不应该发生或大都可以防止的错误与意外,例如所谓中油公司的塔底油不适于制造碳烟,早就应该注意解决,且在第一次试车中就发生调派困难、原料中断、自来水只够七分之二……种种错误和意外,都是不应该发生或大都可以防止的。但辜振甫先生的无能领导却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结果医不住,一再停工停火待料等水,配合不起来。最后闹到第二次试车与第一次相距长达七个月!虽多次加温空转,都无法挽救难以整体配合的失败。这种失败,在世界合成橡胶建厂史上,造成了空前绝后的颟顸纪录!

关于迭次重大财务损失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撗害

1974 年 5 月 17 日,辜振甫先生宣称:

本公司将来所需原料仰赖石油公司第二套、第三套轻油裂解设备所产之塔底油,本公司系在该区着手建厂之第一家,离石油公司第三套轻油裂解厂之距离亦为最近,在将来原料之运输方面已较胜一筹,亦可以说本公司已奠定了在将来国内外同业激烈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当本公司成立的时候,又正是头一年“政府决定全面发展石油化学工业”的时候,“属于政府奖励之事业”,时机上确属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所以能在 1973 年 8 月 18 日得投资会正式核准,正式取得在台湾独家生产的资格,但这些“优势地位”,都因为辜振甫先生主持下的总体无能,一一给浪费掉了。据“1977 年度股东常会议事录”:

本公司碳烟厂于上年(1976)4 月底业已建厂完成,唯因中油公司所产塔底油不适于制造碳烟,延至本年(1977)元月底始由美国进口原料一万二千余吨,进行试车。在停工待料九个月期间,支付银行利息、行政费用及重复试车损失等,已达新台币四千三百七十六万元之巨。

这样惊人的损失,我们知道已不是第一次,因为这只是 1976 年 4 月底建厂完成后的损失;在这以前,1975 年的、1974 年的、1973 年的,都是四千三百七十六万以外的,可以想到还有多少。最妙的,竟在宣布这四千三百七十六万损失的同一天,公司总经理竟在“1976 年度工作报告”里公然颂扬:

值兹山高水急、风雨如晦之际,幸承董事长之正确领导,董监事先生之时赐匡助,以及工作同人之坚忍奋发,碳烟厂方得于日前开始生产。

领导到这样焦头烂额的程度,居然还被奉承为“正确领导”,真不知道如果再不“正确”的话,还该赔到什么样子!

关于企业管理外行与不尽责任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前面公然奉承辜振甫先生“正确领导”的本公司总经理,自本公司成立以来,就连任很久,他是台湾省政府秘书长下台的大官,他的专长,我们从他写的《书论选粹》一书(1962 年台湾省政府同仁书法研究会编订)的跋里,和他任内的政绩里,已经领教够了。在“中华征信所”第 6102671 号对“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工商征信报告内,批评他“处事固执、保守”。以这样记录的人,能不能担任现代化日新月异企业的总经理,辜振甫先生早该有正确判断。上一报告批评辜振甫先生“省内企业界闻人,善交际”,足见辜振甫先生任用这位大官总经理的原因,交际因素高于能力因素。1973 年以来,前后已经一再证明这位总经理实在能力不足,为患不少,但辜振甫先生不但不给这种人减薪罚俸,反而从去年 1 月起,给他加薪,且因人成事,给他驻会常董。五个半月以后,方在股东会上提请追认,并且瞒天过海,做成决议通过记录(当天辜振甫先生只提议,并没经过正式表决手续)。而同一天,却正是“营业及财务报告”中检讨要“撙节各项开支”的时候!辜振甫先生提议全体董监事月支车马费办公费大加薪,他难道不知道:这些先生们,五年来的不尽责任,该减薪罚俸都不足蔽其辜,哪里还轮得到加薪!他们不足蔽其辜,为了自公司成立以来,他们就一直护航辜之弊(辜振甫之弊),他们太尸位素餐了!

关于引进“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1977 年 9 月 14 日,发生辜振甫先生异母兄弟辜伟甫先生被扫地出门事件,辜振甫先生以他操纵的“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接管辜伟甫系统的全部股份,转身对本公司以大吃小。关于信托公司的劣迹,据“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査处”调查,严重的包括:

一、变相吸收活期存款;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并吞其他企业;四、购买超额股票投机;五、逾额投资房地产投机;六、利用大众资金支援关系企业。将以上六点综合起来,便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假信托投资之名,利用大众资金从事投机市场之操纵,运用控股公司策略形成托拉斯组织,以大众资金支援一己之企业,以及变更信托投资公司之性质,具有商业银行之便利,而无商业银行之约束。以上任何一点都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1978 年 4 月 26 日《中国时报》)

关于大吃小行为,据财经当局调查:

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购买其他公司大部分股权,并从事经营,无异并吞其他企业。此违反信托公司投资同一公司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股票总额之规定。(1978 年 4 月 7 日《中国时报》)

所以,财经当局除了分别处分了信托公司外,特别重新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对每一新创生产事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本身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过该新创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四十。(1978 年 7 月 9 曰《中央日报》)

但辜振甫先生操纵下的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却显然对该公司和本公司早都全部违反财政部规定。据 1978 年 5 月 16 日“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中国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敏诚、王正衍,股数 2000

中国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部:辜振甫,股数 1879415

再据上述名册最后合计,“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数为 3500000,上述“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占股数竟高达 1881415,超出总数 50%后又多超出 131415 股(即近占总股数 54%)!辜振甫先生的引狼入室手法,一经统计,全部亮出真相,真教人叹为观止了!

关于董事长行径所造成的经营不当和重大损害

辜振甫先生这种引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大吃小手法,如果是普通人的行为,尚可不令人起疑,但是出在他身上,我们就不得不注意。根据他给萧同兹先生的两封亲笔信(信在李敖手中),知道他是用心很深远的人;根据他写的《欧洲共同市场的新趋向》(1962 年 8 月 26 日《中央日报》),知道他是经商有理论的人;根据他以中国合成橡胶公司等八大公司董事长身份登的向当局“欢呼!再欢呼!”的全版“仝贺”广告(1978 年 3 月 22 日《中国时报》),知道他是很会利用名义向上表现的人;根据 1961 年度台上字第 2556 号最高法院判决,又知道“被上诉人辜振甫”,曾被人怀疑过有“共同侵占”行为的人(判决书在李敖手中)。……上面这些片段抽样,使我们知道,辜振甫先生这个人实在很不简单。他很有钱,有钱到使他贤惠的夫人说出:“我要研究的是怎样把先生赚来的钱花掉!”(《今日经济》第六十四期叶青青《珍珠集》)因此,基于上面的全部检査,我们合理怀疑辜振甫先生是否对“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真正尽了心?用了力?我们合理怀疑他在有意的弄糟了这个公司,浪费了股东的投资,因为六年来的所作所为,简直太离奇了!橡胶工业中有一种叫做“离心分离法”(CentrifugalProcess)的,六年来,辜振甫先生好像真把中国合成橡胶给“离心分离”了!他除了一增资二增资三增资,向股东一再要钱外,眼里何尝向下表现过?公司搬了家,他连发张明信片通知股东都不肯,反而在报上通知了外面的人(1978 年 2 月 25 日《联合报》);发召集股东年会通知,也在违背《公司法》第 172 条的规定的日期前以平信发出。凡此种种目中无人,不是“离心分离”,又是什么呢?

根据“工商征信通讯社”的东京航讯:“日本合成橡胶出口锐减,我产品竞争力显著升高”(1978 年 9 月 8 日《市场与行情》第 3311 号),同时报道其他合成橡胶公司后来居上的成绩;1977 年 3 月 4 日《中央日报》报道台湾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工情形;1978 年 8 月 8 日《中央日报》又报道:“国内合成橡胶工业已能自立……年产量为六万公吨。”反观所谓国内第一家、所谓“台湾独家生产”、所谓“本公司独家生产”、所谓 1978 年春“产、销将可步入正常状态”,结果年产量竟落后如此,这又算什么呢?

1978 年 4 月 25 日合众国际社电:福特汽车公司的股东,为了董事长亨利福特二世对该公司“管理不善”,已经将董事长“和其他十九名董事及职员均列为被告”,进行追査(1978 年 4 月 27 日《中国时报》)。只要一个国家有法有天,没人能容忍特权阶级乱来下去。“中国合成橡胶公司”共有股东七十六人,本人排名在四十四,投资尚不是最少的,自有必要保障作为股东一分子的权利,而贵常驻监察人又依法有代股东保护利益的义务。基于这一了解,贵常驻监察人自然无法不接受这封信,秉公处理。如不获合理解决,本人将续循舆论与法律途径争个水落石出,天荒地老,绝不罢休的。

李敖 1979 年 3 月 28 日

李敖再致辜振甫、张明炜信

受文者:“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辜振甫先生、“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常驻监察人张明炜先生

副本收受者:“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经济部、台北市政府建设局。

主旨:驳复 3 月 31 日来函。

说明:

一、两位先生 3 月 31 日以限时双挂号回复本人 26 日存证信,当晚奉悉。

二、来函所谓“股东常会出席通知书所载日期为 1979 年 3 月 1 日,于 3 月 3 日付邮,尚无不合”,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本人收到日期为 3 月 5 日下午,信封上邮戳不清,既同为台北市,推定平信送达不应如此稽迟。请提出“3 月 3 日付邮”证据或会同邮局鉴定邮戳,则真相自明。

第二、姑试以来函所谓“3 月 3 日付邮”计算,依《民法》第 120 条第 2 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此种以翌日起算方法,为法律基本算法,故 3 月 3 日不能算入。请参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1977 年 9 月版上册。此其一。复依《民法》第 122 条:“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应为意思表示或给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间之末日,为星期日、纪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时,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3 月 3 日既不能算入,则 3 月 4 日为一定期日,但 3 月 4 日又适为星期日,故 3 月 4 日亦不能算入。此其二。复依《民法》第 123 条第 2 项:“月或年非连续计算者,每月为三十日。每年为三百六十五日。”《公司法》第 172 条第 1 项“一个月前”之立法,如对应第 2 项之“十五日前”法意,准用三十日“自然计算法”解释,而不适用“历法计算法”,则 3 月 31 日不能算入。请参看《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六册。此其三。设别作《民法》第 123 条第 1 项“称月或年者,依历计算”算法,则必对应《民法》第 121 条第 2 项有无相当日之解释。郑玉波教授于《民法总则》曾指出《民法》所定期间之计算法,均系由起算点向将来计算(顺算),唯《公司法》第 172 条属起算点回溯计算(逆算)性质,则顺算之小月无相当日而以月之日末不计其少者,必得于逆算时大月而不计其多,故 3 月 31 日仍无法算入。此其四。复依《民法》第 121 条第 2 项: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相当日之一日,为期间之末日。故开会日 4 月 3 日不能算入。张龙文《论股东会之召集》(《法学丛刊》第二十四期)所谓“发信日及会日不算人”,即系指此。此其五。综上一至五,足证徒从常识观点,判断 3 月 3 日发信,4 月 3 日开会,应为一个月,遂以为“尚无不合”,是不明《民法》及《公司法》第 172 条之法律算法。本案常识算法与法律算法横竖有四日之差,发信日理应不晚于 3 月 1 日以前,而非 3 月 3 日。开会通知书上亦油印 3 月 1 日,是发信日不符而致延误,已一目了然;来函用“尚无不合”字样,理曲其中,且已情见乎辞。

三、至于来函所谓“本公司办公室地址迁至现址,曾于 1978 年 3 月 25 日函达在案”,本人并未收到。此涉及法律上诚信原则与举证责任。诚信原则为不可将无作有;举证责任为须能有邮局证明。诚信原则方面,张明炜先生忠厚长者,本人自不怀疑。唯公司监察人被可欺其方,致陷于扶同隐庇而不自知,容或可能;故从举证责任方面解决,较为简单,请两位先生惠予提出邮局证明,一切群疑,自可消除。

李敖 1979 年 4 月 2 日

附录

辜振甫、张明炜复李敖信

李敖股东先生惠鉴:

六十八年(1979)3 月 26 日存证函第 353 号奉悉。六十八年(1979)股东常会出席通知书所载日期为六十八年(1979)3 月 1 日,于 3 月 3 日付邮,尚无不合。本公司办公室地址迁至现址,曾于六十七年(1978)3 月 25 日函达在案并请察照,专复并颂

筹祺

中国合成橡肢股份有限公司:辜振甫、张明辉同启,3 月 31 日

李敖三致辜振甫、张明炜信

受文者:“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辜振甫先生、“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常驻监察人张明炜先生

副本收受者:“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经济部、台北市政府建设局。

主旨:谨提出 4 月 3 日股东常会备忘录,请示复。

说明:

本公司 1979 年股东常会,于 4 月 3 日召开,本人在保留诉讼权利下,委托舍弟李放代理出席。经李放于会后一小时内,整理开会重点,特写奉如下,作为备忘录。

一、开会通知常会“上午 10 时 30 分”召开,同时有辜振甫先生“中午 12 时 0 分敬备菲酌”的请帖,证明一年不见,同聚一堂,会程只安排一个半小时时间。在开会以前,一年之中,公司对股东没有寄出任何一片有助了解的资料,礼貌上本已欠缺。开会时又只安排一个半小时,实在太目中无人。如果一切虚应故事,一个半小时已多;但要认真讨论,那就绝对不够。这次常会,因为本人前后三封信,总算象征性的讨论了一下,已经拖到 12 点半,无法结束。经李放提出,一切改为书面详复,这样不但准确,并且可使没出席的股东有所了解。承辜振甫先生满口答应,于是散会。整个过程,是两个小时。

二、会一开始,负责人就提到刚才 10 点钟收到李股东的限时挂号信,对通知开会日期异议,于是一位“王律师”出现了,他说据经济部的命令,发信日要算一天。李放说李股东根据的是法律,依法命令抵触法律者无效。但公司负责人坚持要开会,李放说此事只好等复李股东信后,依法解决。

三、会一开始,辜振甫先生请人把本人第一封和第三封信宣读一遍,本人很感谢辜振甫先生的大度与风度,他的风度一直很好。

四、公司负责人并没针对本人的信切实答复,只是挑着答,时间不够也是原因之一,他们表示了下面几点:

(一)香山土地申请的耽误,是建设厅的错误(但没能解释为何不依法告建设厅,要求政府赔偿)。

(二)林园买地是看着地图买的,没实地去看。

(三)经营方面承认错误太多、太慢。

(四)因为求功过急,难免有错误。

(五)在林园的工厂,是林园第一家,问题特多。

(六)在台湾独家生产资格,乃是负责人辛苦取得,此中创业甘苦,李股东有所未知。

(七)他们为公司节省了不少钱。

(八)“中油公司”的塔底油不适用,他们没能预先注意;表示“中油公司”对自己产品亦不十分明了,不给样品,他们以为可以合用。

(九)“中国信托”入股大吃小,是“中国信托公司”的问题(此事由辜振甫先生特别表示经财政部特准,李放请出示特准文件,辜振甫先生同意,当卷宗拿到辜振甫先生面前时候,有人对辜振甫先生耳语,于是拒绝出示)。但辜振甫先生保证后年投资报酬率为 35.88%。后年起,至少可年赚八千万。公司一赚钱,“中国信托”就撤退。

(十)邮局证明,提不出来。

五、负责人都有承认能力不够以致造成经营不当的表示,但给人印象是甲朝乙身上推,乙朝甲身上推,然后甲乙又一齐朝外面人头上推,再小心翼翼的朝辜振甫先生脚下推。辜振甫先生也承认能力不够,自认外行,但他也未尝不推——推给他同父异母弟弟已离开本公司的辜伟甫先生。他说 1977 年前都是辜伟甫先生实际主持的,他本人 1977 年 3 月 15 日才开始管事。他当选董事长,人正在国外。这就是告诉我们,他是“黄袍加身”才干了六年至今的。

六、辜振甫先生在表示惭愧以后,宣布他不要干董事长了,他私人名下和“中国信托”他代表名下的表决权,他也全部放弃。他的勇于负责的态度,很令人佩服。但是这一形式上光明磊落的表示,立刻引起了他左右支持者和劝进者的顿失所依之感,纷纷大叫这怎么可以!这样不行!都连任!一切都维持原状!……于是叫嚣鼓掌,没经过任何合法表决程序,就说一切都通过了。李放回来告诉本人说:“他好像参加了一次西装笔挺的暴民大会。”

李敖 1979 年 4 月 6 日

李敖致“中国信托公司”各董事的信

受文者:“中国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辜振甫先生、总经理辜濂松先生、常务董事王永庆先生、赵璋先生、吴尊贤先生、辜濂松先生、陈启清先生、赵廷箴先生,董事曹起成先生、焦廷标先生、叶山母先生、林明成先生、叶明勋先生、黄政旺先生、徐有庠先生、侯贞雄先生、N.JoelSmith 先生、安田信先生,监察人王祝康先生、林挺生先生、林自西先生、何传先生、颜惠忠先生。

副本收受者:经济部、台北市政府财政局。

主旨:贵公司在辜振甫先生领头下违法舞弊,通谋诈财,请答复、谢罪并赔偿。

说明:

六十五(1976)年 6 月,本人得读贵公司发行《中国信托为您做些什么?》小册,宣示:“‘提供亲切的服务’是本公司一贯的营业信念,本公司的全体同仁随时准备为您效劳。”本人信以为真,乃于该年 6 月 10 日,自台北县土城乡清水村仁爱庄筹集新台币五万元,邮政划拨至贵公司,作为一年期普通信托资金。一年后满期,贵公司要求继续,并改为二年期,本人同意,当即收到信托凭证 CITC076574 一纸,上注 1979 年 6 月 11 日满期。前后信托,为时已近三年,本人对贵公司信托,既重且久,由此可见。半月前得知报载财政部表示贵公司违规营业消息,本人发现受骗,乃搜集资料,写成此函,请答复、谢罪并赔偿。

关于蒙混“银行”名义,损害公众部分

查财金当局同意设置者,仅为《银行法》第六章之“信托投资公司”,与第三章“商业银行”、第四章“储蓄银行”、第五章“专业银行”、第七章“外国银行”对应,名词区分甚严,不容瞒天过海。且《银行法》特意修订第 20 条,在“银行之种类或其专业,应在其名称中表示之”原文中,加入“除政府设立者外”七字,即显然明文约束“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袭取“银行”名目,鱼目混珠。但查贵公司以“银行”名目在外招摇,事有多起,如贵公司公然自称——

全国最大民营银行(1976 年 12 月 6 日《中国时报》广告)

最亲切的银行(《零存整付信托资金简介》)

帮您实现心愿的银行(“庆祝成立十三周年收成心愿”传单)

依最高法院上字第 1432 号判例,贵公司行为相当于“与该商号成立时之名称不符”,显系触犯刑法上伪造文书罪。且依最高法院二十六年上字第 2731 号判例:“伪造、变造私文书罪之所谓足生损害,系指他人事实上有因此受损害之虞而言,至此项文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所不问。”复依最高法院 1958 年台上字第 193 号判例:“刑法上伪造文书罪,所谓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以有损害之虞为已足,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必要。”

据《刑法》第 215 条:“从事业务之人,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其业务上作成之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而“所谓业务上作成之文书”,依最高法院 1958 年台上字第 515 号判例:“系指从事业务之人,本于业务上作成之文书者而言。”是乃说明凡出自贵公司之不以“信托投资公司”出之而以“银行”名义出之等行为,皆属犯法行为。

关于蒙混银行业务,发行信用卡部分

本人在 1976 年与贵公司办理“普通信托基金”之时,即早知信用卡在欧美、日本风行多年,美国一万四千家银行中,已有一千五百家以上以其银行名称,发行属于其本身之信用卡,其中美国运通银行(AmericanExpressCo.)所发行旅游信用卡(T.andE.CreditCard),在美国超过两百万卡户,且广及全球四十余国,美国银行所发行美银卡(BankAmericard)与美国花旗银行所发行万用卡(TheEverythingCard)亦同属其著者。是证信用卡之发行,以银行业为常。当时贵公司在“信托信用卡简介”中,曾以参加普通信托基金为条件,本人办理普通信托基金,此为原因之一。

现查知 1978 年 4 月 16 日《中国时报》报道:

信托公司因急于寻求发展,只好“节外生枝”(如法令不准投资信托公司开办“信用卡”业务,但国人身上带有信托公司“信用卡”者不在少数)。……如要等到真正合法的“信用卡”问世,诚不知何年何月。

本人方发现本人手中所有 03930-A 号信用卡,竟是与法律不合之“私生卡”。查《银行法》第 22 条明定:“银行不得经营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经营之业务。”同法第六章“信托投资公司”各条规定,亦从无可发行信用卡字样。足证贵公司以“损害公众或他人宣传结果,使本人误以为贵公司有发行”银行之身份,而误为出资领用 03930-A 号信用卡之行为,结果与贵公司扶同违法,无异共犯,实对本人人格构成严重侮辱。

本人发觉“私生卡”真相后,即将 03930-A 号卡封存,如何解决及赔偿,亦在贵公司答复之列。

关于撞设分支机构敛财部分

1976 年,贵公司在“信托投资”小册“结语”中欺骗公众,谎称:

主管当局即将核准信托投资业正式设立分支机构,则所有信托投资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之特殊功能,更将经由各分支机构的设立而传播至国内各地,如此信托投资业将更有其重要性。

以使公众发生错觉,便利贵公司行诈。事实上,主管当局并无“即将核准信托投资业正式设立分支机构”之事,反是贵公司自行设立,致遭财政部无法坐视,乃采取处分行动。据 1977 年 4 月 27 日《中央日报》刊载:

为了加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并全面加以整顿,财政部上月曾会同中央银行检查国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台湾省擅设八个分支机构,台北市擅设四个,被罚锾新台币二十四万元……

财政部说,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依规定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依银行法所定的设立程序设立。

但贵公司自恃特权,悍然擅设不停。视《银行法》第 21 条、第 52 条、第 53 条、第 54 条、第 55 条、第 56 条、第 57 条如具文,亦视财政部命令如无物,不肯改善。近一年后,复据 1978 年 3 月 30 日《中央日报》刊载:

财金官员指出……信托投资公司,因擅设分支机构,经令其限期改善后,仍未撤销。

于是有第二次之处罚。同日《联合报》刊载处罚方法为“予以加倍处分”。但贵公司等财阀集团仍顽抗不已,迫使畏惧特权之财政部不敢依法严罚。自 1978 年 7 月 9 日《中央日报》登出中央社消息了解,财政部已欲振乏力;1979 年 1 月 10 日《中国时报》且已严责财政部“难免仍给人一种‘虎头蛇尾’的感觉”,可见情况之严重。

由此可见,贵公司除公然违法发行“私生卡”外,又公然擅设“私生分公司”,先造成事实,再使公众误认,使财政部追认,悍以诈术敛财,已至为明确。

关于全权运用之曲解部分

《银行法》第 100 条规定:

本法称信托投资公司谓以受托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与经营信托财产,或以投资中间人之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特定目的投资之金融机构。

此条文重点在贵公司以“受托人”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换言之,即必须有“特定目的”确定后,方有受托内容之可言。但贵公司自行印订之“普通信托资金约款”第 2 条,即有意逃避此一“特定目的”。原文为:

委托人将本凭证正面所载金额委托受托人代为确定用途,全权运用,受托人同意接受。

显然意图混渚“特定目的”。因如此约定,目的无从“特定”。

复按贵公司“信托投资”小册,在“信托投资公司的特色与功能”中明谓:

信托投资公司就以一个专业者的身份,集合专家及专业人才,依照委托人的希望,加以管理、运用及处分,而后把运用所得归还给受益人。

是明文表示“委托人的希望”为委托关键,“此希望”之内容即《银行法》第 100 条所指之“特定目的”。“委托人的希望”与“特定目的”,实非贵公司所能“代为确定”,必须在委托之时或委托期间中,予以明确之后,贵公司方有“全权运用”之可言,对“希望”与“目的”,贵公司并无“全权”之权利与可能。因依法所谓信托,乃一人为他人之利益而持有动产或不动产,并具有该项财产之法律上所有权。设立信托之人,谓之委托人(trustor);为他人之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之人,谓之受托人(trustee);有权取得信托财产利益之人,谓之受益人(beneficiary)。委托人得兼为受益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依法各有其权限。今贵公司之所为,竟连“委托人的希望”与“特定目的”亦欲“全权”受托以去,足见贵公司自行印订之约款,居心既恶,又复不通。因受托人何能“同意接受”贵公司代其希望?希望如能委托,则吃饭睡觉无一不能委托,此又成何局面?

关于信托凭证约款逃避责任部分

《银行法》第 104 条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收受、经理或运用各种信托资金及经营信托财产,应与信托人订立信托契约,载明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第 4 款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之责任”。

本人细检贵公司对客户印订之“普通信托资金约款”,全文共十三条,竟有意不将《银行法》此一重要载明列入,显属诈欺行为。总査“约款”全文,在在以单方面保障贵公司为主,左一“全权运用,受托人同意接受”,右一“受托人概不负责”,全文使人一望而有不平等条约印象,于依法“信托投资公司之责任”,却闪避唯恐不及。按民法第 71 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银行法》第 104 条各款为强制规定,于理甚明。贵公司自是陆续违反《民法》第 72 条有违公序良俗之规定,及第 73 条依法定方式之规定,而在法律上属“当事人一方有违法之故意”,已无可狡赖。

依《银行法》第 10 条,明定“信托基金”之意义如下:

本法称信托资金,谓银行以受托人地位,收受信托款项,依照信托契约约定之条件,为信托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经营之资金。

是以“依照信托契约约定之条件”为要件。今约定中未列人法律上应强制列入之条件,且约款又为贵公司所自行印订,则贵公司目无法纪与目无客户行为,已证据俱在,已足证贵公司瞒天过海,在约款中弄手脚以逃避责任。

关于不做定期会计报告之违法部分

贵公司另一在信托凭证约款中弄手脚之显例为逃避会计报告。据《银行法》第 104 条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收受、经理或运用各种信托资金及经营信托财产,应与信托人订立信托契约,载明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第 5 款中规定:“会计报告之送达。”

复在《银行法》第 114 条进一步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应依照信托契约之约定及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向每一信托人及中央主管机关做定期会计报告。

是证《银行法》一再叮咛“会计报告”之重要,同时在“同法”第 131 条第 2 款中规定罚则:违反第 114 条之规定不为报告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查自本人与贵公司近三年之信托以来,贵公司从未对本人做片纸只字之“会计报告之送达”,亦从未做片纸只字之“定期会计报告”,即使不定期或礼貌性之此类报告,亦均阙如。贵公司目中无法律无客户,已极显然。

本人又细检贵公司对客户印订之“普通信托资金约款”,竟有意不将银行法会计报告之送达明文列入,以期行诈。此为又一违反《民法》强制规定之行为。贵公司虽瞒天过海,但以“约款”中第 13 条有“本约款未尽事宜,按有关法令及惯例办理”之明文,贵公司三年不送会计报告,罪责亦无可逃。如何赔偿本人损失,亦并请答复。

关于以分别列账欺骗客户部分

《银行法》第 111 条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应就每一信托户及每种信托资金设立专账;并应将公司自有财产与受托财产,分别记账,不得流用。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为信托资金借入款项。

是法律规定双方财产应严格划分,不得流用。且在第 130 条第 5 款中规定罚则,“违反第 111 条之规定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

此种法律强制规定,为贵公司所明知。故贵公司于招徕客户时,悬为甘言。例如贵公司《普通信托资金简介》中,宣传——

信托资金与自有资金账目完全分立。按修正银行法第 110 条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之自有资金与信托资金应予分别列账,以保障信托资金之独立性。

另于“信托投资”小册中,广为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之投资,依其资金之来源不同而有信托性投资与非信托性投资之分,凡属委托人之资金委托予信托投资公司而运用于各种投资者,为信托型投资,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运用于投资者,为非信托性投资。

则双方关系之泾渭分明,本无疑义。唯立法者深知信托行业之惯技,故于《银行法》第 101 条明文预防。第 101 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之业务共十七款,但前七款与后十款严定为两截,于次条第 102 条预防如下:“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之营运,除存放银行外,以经营前条第 1 款至第 7 款之业务为限。”《银行法》并预立罚则于第 130 条第 4 款之中,违反 102 条之规定运用资金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锾”。

但贵公司于资金运用上,却始终以“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方式行使,使“自有基金与信托资金交互运用”(1979 年 3 月 15 日《中国时报》),而使《银行法》第 111 条“不得流用”之规定,形同具文;贵公司自印之所谓“保障信托资金之独立性”广告,亦悉属谎言。

关于巧取豪夺委托人权益部分

法律上信托之成立,须具备三要素:一、受托人,二、受益人,三、信托标的物。凡享有财产权利之一方为他方之利益而处理其财产权益者,皆应依诚实信用之原则而为之(JamesA.Ballentine,LawDictionary;BlacksLawDictionary)。此种关系,是为“信任关系”(FiduciaryRelation)。信任关系乃指一方对于他方所加以信托之关系。例如律师与当事人、本人与代理人、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地主与佃户、父与子、夫与妻、受托人与受益人等。一方基于信托关系为他方管理事务,不得从中巧取利益,否则自属严重违法(见 JamesA.Ballentine,LawDictionary)。此种关系,贵公司自无不知之理。贵公司“信托投资”小册中,早经宣扬如下:

信托的意义即财产所有人,为其本身或第三者的利益,将其财产交付予他人经营运用。换言之,信托是财产管理人为着另一人的利益,以善良、公平的身份职责,去管理、使用、处分其所托管的财产。

故贵公司已明知贵公司受托人地位为何,不容蒙混舞弊。且贵公司自行印订之“普通信托资金约款”第 6 条中,明示信托资金到期后——

依实际运用所得收益,除先扣除第五条税捐及其他费用外,并按收益最高年收百分之二十扣除信托手续费,及于每年信托收益中,最高提存百分之十之保本特别准备金后,其余悉数分配与委托人或其指定之受益人。

是证贵公司于见财起意之时,十足以受托人身份出现,伸手索取“其他费用”、“信托手续费”、“保本特别准备金”等等,斤斤计较,唯恐不及。唯此种行为,皆发生于“信托到期”之时,不外最后冀多取之于客户而已。至于自委托之日起至未到期之日前,此段时间,贵公司却俨然目无委托人,曲解全权,一切独断。

信托关系与民法上委任并无不同,具以无偿主义为原则。《银行法》第 35 条规定:“银行负责人及职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存户借款人或其他顾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当利益。日本《信托法》第 9 条第 22 条显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依设定之目的为他人之利益而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初非为自己之利益计也。故不许受托人享受信托利益,亦不许受托人以任何名义就信托财产取得权利。”(谢金汀《论信托行为》,《法学丛刊》第三十一期)今贵公司巧取豪夺委托人利益,竟变本加厉,一至于此,反以“善良、公平”自我宣传,利令智昏,确属今古奇观。

关于变相吸收短期资金部分

《银行法》第 101 条虽限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但贵公司却一再违反。据《银行法》第 29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但据 1978 年 4 月 7 日《中国时报》刊载:

上月底,央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在对国内信托投资公司做业务检查时,发觉业者在资金获得、业务经营及资金运用三方面,均已严重违反法令规定,而且由于发展膨胀过速,资金运用欠当,有风险过于集中之虞。

据财金当局调查,认为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违反规定者有下列数点:

一、信托资金至少委托期限一年,不得中途解约,如中途解约变相吸收作为活期存款,用为主要资金来源,是违反规定的。

同月 26 日,《中国时报》又述评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之简明结论如下:

一、变相吸收活期存款;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并吞其他企业;四、购买超额股票投机;五、逾额投资房地产投机;六、利用大众资金支援关系企业。将以上六点综合起来,便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假信托投资之名,利用大众资金从事投机市场之操纵,运用控股公司策略形成托拉斯组织,以大众资金支援一己之企业,以及变更信托投资公司之性质,具有商业银行之便利,而无商业银行之约束。

足见贵公司擅自吸收短期资金,全然违反《银行法》第 101 条明文列举之经营业务范围,已至为明确。该条共含十七款,1 款为放款,2 至 4 款为投资,5 至 6 款为保证,7、9 至 17 七款为受托代理。十七款中只 8 款有收受资金字样,然明指为收受“信托资金”,绝非短期资金活期存款之类。贵公司无法无天,此为又一章。

关于炒股票部分

1978 年 3 月 30 日,《中央日报》刊载贵公司“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也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三十,财金当局已责令限期改善”。4 月 7 日,《中国时报》刊载财金当局调查,发现信托公司“在资金获得、业务经营及资金运用三方面,均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业务经营及资金运用之违法方面:

三、信托公司按照规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不得超过资本净值百分之三十。但现在至少有两家规模较大公司已超过百分之百。

足见违法乱纪,贵公司无役不与。同年 4 月 16 日,《联合报》亦刊载:

证券市场的投资大众对信托投资公司批评最烈的,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包括其他自营商)具有自营商身份,可派场内代表直接进行交易,买卖不必像一般投资人要付出千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与一般投资人相比,是属于特权阶级,但信托投资公司尽过调节市场的责任吗?事实上也是一样的抢帽子。

但据本人调查,贵公司经常进出少量股数,连散户皆不如。格调之卑,竟在炒股票散户之下。不能调节股市功能,有负于官方优待,一望而知。甚至以更卑劣花样,以大量客户资金,施行“调虎离山”之计——

在交易所交易厅买进少量股票,让一般投资人根据新闻报道跟进,但另一方面,却经由经纪商偷偷的大量卖出同一股票,由于经纪商买卖的资料不像在交易所那么公开,所以证券及信托投资公司此种“调虎离山”之计,最易得逞。(木易《股市秘辛》)

査《银行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等既规定贵公司自有资金之运用范围,则贵公司超过净值百分之三十以外之资金运用,自悉属客户之信托资金无疑。如此运用客户信托资金炒股票,理论上,其得利应为客户而非贵公司,得利应为委托人而非受托人。但贵公司隐瞒账目与作业,在信托资金未到期前,一切悍然以“全权”遮尽耳目,援为护符,巧取豪夺“狮子之份”(thelion’sshare),而希图最后以小小“利息”与“红利”杜客户之口,如此又何来“善良”与“公平”?

关于炒地皮部分

贵公司另一严重“吃客户”行为为炒地皮。1978 年 3 月 26 日《中国时报》刊载: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规则》第 48 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动产的投资不得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三十,现经金融业务检查单位调查结果,业已证实国泰、中国、亚洲及中联等四家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

同月 30 日《中央日报》刊载贵公司等“因投资于不动产的金额超过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分别受到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缓”。4 月 5 日,《中国时报》登出“信托公司玩票炒地皮,议员促请政府多注意”消息。7 日,又登载财金当局调查结果,其中关于贵公司炒地皮部分如下:

四、投资不动产,如购买土地,只能利用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值百分之三十,但已有四家公司均超过好几倍,有“炒地皮”之嫌。

查《银行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等既规定贵公司自有资金之运用范围,则贵公司超过净值百分之三十以外之资金运用,自悉属客户之信托资金无疑。如此运用客户信托资金炒地皮,理论上,其得利应为客户而非贵公司,得利应为委托人而非受托人。1978 年 10 月 29 日《经济日报》论之已详:

经中央银行检查的结果,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比率竟高达 96.9%。换句话说,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把它所有的“自有资金”完全投资于股票,而这些信托投资公司的其他各项资产,诸如房屋、国库券、政府公债以及放款等,都是以“非自有资金”来营运。

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资金购置房屋,依法自应解释为“为信托人指定之受益人之利益而经营”。但所谓“受益人”(客户)的利益在哪儿呢?信托投资公司这种房屋办公,应不应该付租金给“信托人指定之受益人”呢?房屋涨了价,涨价收益是不是也应归这些“受益人”呢?如果答案都是否定,那这又算什么“信托”呢?(何青《真是“信托”吗?》)

贵公司与本人信托关系三年以还,“中国信托投资”大楼平地起于台北市重庆南路,其他土地房屋买卖投资,且有多起。但贵公司对“受益人”可有丝毫产权之共有与涨价之分配?贵公司尸人之功以肥一己,是乃典型之诈欺行为,已无疑义。

关于化经营为侵占部分

贵公司对本人“普通信托资金约款”中第 2 条,虽印订“委托人将本凭证正面所载金额委托受托人代为确定用途,全权运用,受托人同意接受”。但此一确定与运用,必须符合同约款第 3 条印订之条件,即

本信托资金运用之范围限于放款、投资、存放或拆放于金融机构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用途。

现经财政部査明,贵公司已违反《银行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等规定,亦即违反自行印订之“普通信托资金约款”第 3 条之约定。贵公司又进而违反《银行法》第 111 条自有财产与受托财产不得流用之规定,将客户信托资金非法挪用,套取暴利。既在炒股票等项目用光自有资金,则房屋、国库券、政府公债、放款等项目,无一不以“非自有资金”翻云覆雨而来。此中舞弊,1978 年 10 月 29 日《经济日报》已沉痛指明——

何谓“非自有资金”?说穿了,还不就是信托资金。信托资金有两种:一种是指定用途的,另一种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决定用途的。就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而言,我不相信客户会把资金信托给公司,而指定公司将此资金用来盖一所信托投资公司办公用的大厦!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用来盖房子、买政府债券以及用来放款的资金,都是未经客户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

用客户的资金购置的财产,是所谓“信托财产”。《银行法》第 111 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公司自有财产与受托财产分别记账,不得流用”。可见信托投资公司如把它自有资金全部投资于股票,那么它的“自有财产”亦仅限于股票;其他如房屋、国库券、政府公债及放款等,都应该是“受托财产”,不是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财产。

也许有人会说,“受托财产”只是指委托当时的财产形态而言,不应包括用信托资金变置之资产。殊不知这种说法,正是完全误解了“信托”的意义。请看《银行法》第 10 条赋予信托资金的定义:“本法称信托资金,谓银行以受托人地位,依照信托契约约定之条件,为信托人指定之受益人之科禮经营之资金。”试想,信托资金既然要被“经营”,那怎么能说“受托财产”不包括用信托资金购置的资产呢?(何青《真是“信托”吗?》)

关于吞并其他企业部分

1978 年 4 月 7 日《中国时报》刊载财金当局调查之违法项目中,另一严重情形为贵公司对其他公司之大吃小行为:

二、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购买其他公司大部分股权,并从事经营,无异并吞其他企业。此违反信托公司投资一公司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股票总额之规定。

同月 16 日该报续报道:

再就央行金融业务检查处所查获民营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经营的偏失事实观察,最值得检讨的当推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购买其他公司大部分股权,并从事经营,形同“吞并”,业已违反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同一公司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股票总额之规定。

主动运用各种手段“吞并”其他远景及获利能力良好的企业,这不仅有失信托投资公司为金融市场一环的立场,更严重违背现代企业经营之道义。

信托投资公司一旦“吞并”过多的公司,形成庞大的关系企业后,却可能导致许多看不见的弊端,诸如一、逃避税负,如将利润集中于享有五年免税的企业。二、互相投资,使双方账面资本额提高,夸张实力,使不明就里的投资人上当。三、由于融资方便,降低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违反财务健全的原则。

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规则中,于投资公司股票之数额,早有硬性规定:由公司代为确定用途之信托资金投资同一公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股票发行总额百分之二十;由公司代为确定用途信托资金及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于同一公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股票发行总额百分之四十。足见法律早对信托公司运用此等资金投资于同一公司予以设限,以做行政上预防措施。今贵公司非但以自有资金超额运用,且擅用非自有基金从事超出百分之四十之舞弊。就吞并其他企业而言,是为大吃小,吃后独吞巨利;就“利用大众资金支援关系企业而言”,亦为“贷款给关系企业,超过法定限额百分之三十,形成风险过分集中”(1978 年 4 月 7 日《中国时报》栽财金当局调查结论),使客户同受其害。两种罪状,实无可逃。

关于以客户之手打客户之脸部分

上述超额与非法运用之大吃小行为,贵公司竟括不知耻,反洋洋引为自得。据贵公司新近发行“业务简介”,在“投资业务”栏下,公然宣传:

凡具发展潜力,不论新创或现有之生产事业,因应厂商之要求,经本公司投资分析与征信调查后,除直接参与投资外,并另提供授信及经营管理之协助。

此种堂皇文字,正为吞并之伏笔。贵公司续谓:

目前本公司直接投资较具规模之企业计有:台湾联聚、台湾福聚、大德昌石油化学、中国合成橡肢公司、日月潭观光大饭店等多家。

上列所谓贵公司“直接投资”诸公司中,中国合成橡胶公司方面与本人发生复杂而严重之权益冲突,列表如下:

冲突公司/造成冲突之祸首/造成冲突之被害人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辜振甫/信托资金委托人李敖

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董事长辜振甫/股东李敖

关于大吃小行为,据财金当局调查:

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购买其他公司大部分股权,并从事经营,无异并吞其他企业。此违反信托公司投资同一公司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股票总额之规定。(1978 年 4 月 7 日《中国时报》)

故财金当局除分别处分信托公司外,特重新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对每一新创生产事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本身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过该新创公司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四十。(1978 年 7 月 9 日《中央日报》)

唯辜振甫先生操纵下之贵公司,却对有本人股份之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违反财政部规定。据 1978 年 5 月 16 日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中国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敏诚、王正衍,股数:2000

中国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部:辜振甫,股数:1879415

再据上述名册最后合计,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数为 3500000,上述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占股数竟高达 1881415,超出总股数 50%后又多超出 131415 股(即近占总股数 54%)!辜振甫先生引狼入室手法,一经统计,全部亮相。因本人为贵公司信托资金委托人;又为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股东,故辜振甫先生操奇计赢之所为,无异以本人在贵公司之钱,用以颠覆本人在中国合成橡胶公司之地位与权益,无异以客户之手打客户之脸。一进一出之间,本人之损失已为双重。受害之惨,自远甚于在贵公司之其他客户与中国合成橡胶公司之其他股东。

关于目无诚信原则与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部分

信托目的,与法律行为之目的同,其违反公序良俗者无效(《民法》第 72 条),且必本于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循依诚实及信用,远在罗马已认此原则。其后法德两国民法均就契约或债务之履行,本此原则设为规定。瑞士《民法》且加以推广,定为:无论何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及信用为之。权利之滥用不受保护,将诚信原则之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张至一般之权利义务。《民法》仿上述立法例,于第 290 条规定“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于第 149 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其第 219 条虽系就债务而为规定,然其适用应扩张及于一般权利义务,此在解释上毫无疑义。今贵公司玩法舞弊,已如上述,实严重“损害他人”,不知诚信原则为何物。

《银行法》第 105 条且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经理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谢金汀《论信托行为》(《法学丛刊》第三十一期)详论此种规定如下: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仅应依照信托本旨为之,且须以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所谓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一般人所能尽之注意。是为一种抽象的客观的社会观念,不因其人平素为注意周到之人与否而有所不同,亦不因性别、年龄、贤愚之差而为区别,唯其标准因事件之性质而有差异。如运送玻璃物品与运送普通物品所用之注意,自应不同;从事专门职业之人,对于其业务应为注意,应与普通人有所不同,故各种实际情事,皆应为衡量善良管理人应有注意之标准,未尽此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为有过失。此过失为抽象的轻过失。就信托事务之处理,受托人未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受益人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任(日《信托法》第 27 条至 29 条)。

今贵公司对双方资金,纠缠流用,对客户权益非但巧取豪夺,且诸多“险”棋落子,其未能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已事证俱在。因《银行法》第 106 条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之经营与管理,应由具有专门学识与经验之财务人员为之;并应由合格之法律、会计及各种业务上所需之技术人员协助办理。

故贵公司对“业务应为之注意,应与普通人有所不同”;贵公司以“职业杀手”对委托人“黄鱼三吃”,罪戾尤大。应为之损害赔偿,自更浩繁,绝非期终区区“利息”与“红利”所能了事。因利息与红利,本为客户所应得;至于损害赔偿,为另一事件,自无混同之余地。

关于诈财与刑责部分

依信托法理,信托关系之受托人应依信托之目的为受益人管理,若受托因管理失当致信托财产受有损失,或违反信托之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对于受托人,请求回复信托财产或填补损失,对于取得信托之第三人或转得人,得主张该财产为信托财产,请求返还(日本《信托法》第 27 条、第 31 条),故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之财产,明确分别管理(日本《信托法》第 28 条)。信托关系因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行为所订之信托目的,即为信托之本旨。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乃为他人利益,故必依信托目的以为管理或处分(日本《信托法》第 4 条),即受托人负有此项义务,如违背此项义务,则应受义务违反之制裁(日本《信托法》第 27 条)。

贵公司既为不止一人之受托人组织,依法全体受托人应连带负责。辜振甫先生虽为祸首,但法人机关之行为,即为法人之行为,法人机关之违背任务之行为,亦属法人本身之违背任务之行为。关于法人违背任务之行为,该法人本身固应负其责任,为行为之董事或清算人等亦应与法人负连带责任(《民法》第 28 条,日本《信托法》第 34 条)。

故《银行法》第 107 条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法令或信托契约,或因其他可归责于公司之事由,致信托人受有损害者,其应负责之董事及主管人员应与公司连带负损害赔偿之责。

足见贵公司之负责人,非但辜振甫先生,他人亦无一能幸免。况本案之严重性,已早逾民事之上,实为刑事事件。据最高法院判例——

诈财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行为,被害者因此行为,致表意有所错误,而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十九年上字第 1699 号)

贵公司负责人所为,实已在《刑法》第 15 章伪造文书罪至第 31 章侵占罪至第 32 章诈欺背信罪之间。贵公司衮衮诸公,无一非此岛上“有头有脸”之财阀阶级,今竟利令智昏如此,通谋由辜振甫先生一马当先,以特权总归户姿态,上通当道,下凌百姓,目无有条之法,手握非分之财。如此横行,本人绝不干休。先致此信,请答复、谢罪并赔偿。如不获合理解决,本人将续循舆论与法律途径处理,特此正告。

李敖 1979 年 4 月 12 日

党报的狂妄

罗家伦先生主编《国父批牍墨迹》收有孙中山先生这样的批示:“著中央执行委员,严颁纪律,禁止本党各报之狂妄。”谁想得到这段批示四十年后,“本党各报”的“狂妄”竟于今为烈!下面两篇文献,可见一斑。

一世情如斯,人情如斯

孟能:

本与小左约好,由他替我出印书费,不期枕客事,使他担心起来,我当然识相而退。我仔细考虑了一阵,无计可施、无款可借,只好采取猜忌、风险与麻烦最多而我最不愿采取的“预约法”来还债,并筹卖牛肉面本钱等。昨晚我找刘绍唐,借到一千五百元,今天跑了一天,登报情形如下:

9 月 1 日《联合报》第五版肯登,已给我收据,

9 月 1 日《征信》第四版肯登,已给我收据。

《中央日报》我直找广告组主任商钟,他说要“请示”曹圣芬,下午 4 点给我回话。4 点我再去,他说:“先生说你李先生过去老是写文章骂政府、骂本党,你这十本书中,要有这些文章,怎么办?曹先生说他希望你改变作风,不必卖牛肉面,只要改变作风,他的《中央日报》甚至都欢迎你投稿。”我说:“曹先生的好意我早领教,我们不必谈这些。我只告诉你们我这些书并没有使你们担心的文字,难道你们还要先审我的稿子不成?我请你坦白告诉我,到底肯不肯登?”他说:“曹先生说不肯。”我说:“我现在拿出《联合报》《征信》两个报的收据给你看,他们都肯了,就是你们不肯。半年来你们一连四次登别人骂我的广告,破坏我的‘姓名权’,用来谋利。别人骂我,你们登;我谁也不骂,只是登几本书的广告,你们却是这种作风。我知道你们的广告刊例,所谓‘拒登’的只有下面四种:

① 违背反共抗俄之‘国策’者;

② 涉嫌毁谤他人者;

③ 涉嫌诈欺者;

④ 妨害善良风俗者。

今天我这份广告,没有一行是触犯你们的刊例的,你们却不登。而违背你们刊例第二条‘涉嫌诽谤’的,你们却大登特登。现在请看这份东西(我拿出已经写好的并签盖好的控曹圣芬诽谤的状子),你仔细考虑考虑看,并可告诉曹先生,如果你们不给我起码的公平机会,我们就去法院见。当然曹圣芬有权有势,他不在乎;可是打了七个官司的我,若再加一个官司,也不在乎!”商钟听了我的话,看了状子,觉得有点“麻烦”,他打电话找曹圣芬,曹已出去。他约我明早再给他一电话,他说他“一定尽力设法使你李先生满意”,他说他目击过我为吴海蒂跟《中央日报》总编辑副总编辑吵架的一幕,他“知道你李先生厉害”云云。

我想《中央日报》的情形甚为无望,故准备还是多在《联合报》《征信》,乃至《台湾日报》登一两次。为怕 9 月 1 日首次见报后再去接洽夜长梦多,我想还是明早带现款先去预定,预定后,收据拿到手,他们耍赖,便构成官司。我现手边只剩一百多元,实在周转不灵(今天去登报,他们都不肯收支票),故想请你明早多少为我准备些现款。

刘绍唐只肯借钱,对登广告都犹豫,我心里有数,也就不再勉强。

总之,世情如斯、人情如斯,我愈来愈知道现实环境要逼我到什么地步。我愈来愈无可选择。也许最后是“进去”,“进去”也好,我在外面,他妈的烦死了!

敖之 1966 年 8 月 29 夜六时半

二一封存证信的故事

1966 年 10 月 5 日,我写过这样一封存证信,给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原文如下:

一、此次“李教告别文坛十书”广告,经据理法及大义立场,前后六次向贵报交涉,终承慨然允登。此种作风,足证外界风传贵党党报压迫自由文人之说,当为不实。

二、贵报虽于 1964 年 9 月 2 日、6 日,公然于短评中诽谤本人;虽于 1966 年 4 月 26 日、5 月 2 日、5 月 14 日、7 月 6 日,公然于广告中诽谤本人并利用本人“姓名权”图利,然因贵报慨然允登“李敖告别文坛十书”广告,外界亦多少可信贵报亦懂公平处理新闻原则,且贵党党报对自由文人如李敖者流,固亦休休有容也。

三、在休休有容状态下,贵报曾收本人五次广告刊登费,并交付本人 E 应字第 015267、E 应字第 015500、E 预字第 072201、E 预字第 074024 号收据四纸,明注 9 月 1 日、5 日、8 日、10 月 1 日、3 日(或 4 日)刊出广告。

四、9 月 1 日、5 日、8 日三天之广告,均准时刊出,足证贵报固知商业道德为何物,令人感佩。

五、不期事有可怪者,本人 10 月 1 日、3 日(或 4 日)之广告,竟不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径于收稿收款后,不予刊登。经本人电询缘故,贵报略以“不再登了”为答。似此公然违背礼貌、法律、信义、契约与商业道德行为,实令本人无法忍受;且此等公然破坏贵党党誉行为,本党外人士亦深信必为贵党中卓越人士所引为深耻也。

六、查本人 10 月 1 日以后广告之重点,为公告中外人士“李敖告别文坛十书”延期出版延长预约,缘以贵报突然暗中背信,竟祸延本人,使本人公然失信于天下,名誉先遭破坏,至于销书之影响、收入之损失、个人精神之痛苦、肉体之不适,自更不待言。凡此种种罄笔难书之损失,本人正循由法律途径解决中,特此函达,先请反省为荷。此致

《中央日报》执事诸公

被害人李敖

1966 年 10 月 5 日

当然,最后我是“循由法律途径解决”了,但在这种环境里、在这个岛上,我的败诉,也是当然的。

如今,十三年过去了。这次我复出,由忠佑公司发行,该公司送广告稿到《中央日报》,《中央日报》仍旧保持最好的传统仍旧在大登特登别人诽谤我的广告之时,拒绝了我的广告。

不许公开办报,也不许秘密办报,这种封杀异己的行为,我可以了解;但我永远不能了解的是:为什么有这种行为的人,还整天谈公道?

1979 年 8 月 31 日

附录

谤书(《中央日报》1964 年 9 月 6 日)

凡是中国人都相信,一个名人不免于毁誉相参。一直到他死去的时候,才“盖棺论定”。我们以为“盖棺论定”是指那死者的人格,不一定是指着他的学术思想而言,尽管那死者的学术思想,在他的身后,仍有赞成与反对的两面,但是他的人格总有一个定评。这定评即是所谓“盖棺论定”了。

举胡适之为例。适之先生的学术思想,在他的身后,仍有赞成与反对的两种评论。但是当他逝世的时候,在士林之中,无论对他的学术思想,或是赞成或是反对,都一致的悼念他、尊重他,极一时之盛。

不料今日,市场上出现一部书,名为《胡适评传》。这本书只出了第一册。就这一册来说,表面上是赞扬胡适之,而实际上从胡适之的上代,到他的本人,处处都是轻薄、鄙笑、讽刺,使读者不忍卒读。这样一部书,若是如此一册一册出版,而无人提出异议,可以说是士林之耻。我们今日愿以这篇短文,表示异议。

财阀有辜

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董事长和各位负责人大鉴:

在我和萧孟能先生的讼案中,对造忽然在法庭上和舆论上,提出贵公司的一封信,是去年 7 月 16 号回给对造律师的,全文说:

本公司前股东李敖先生原持本公司股票 5630 股,已凭其本人所提股东转让过户申请书经于民国六十八(1979)年 4 月 18 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依照本公司存证之证券交易税代缴税款自动报缴缴款书所载上述股票全部之成交总价额为新台币二百万元整,复请查照。

对造提出这封信,目的在借贵公司之力,用来在法庭上和舆论上想把李敖双杀。贵公司在这样明显而敏感的情况下,回出这样一封信,自然明知你们在做什么,你们在与谁为敌,你们的法律和公正观念——如要有的话——何在。

依照文明国家的法律,无故泄露因业务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要受法律处分,除非有正当理由。所谓有正当理由,包括:(1)为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如受法院之传唤,到庭作证),(2)秘密所有者的同意公开,(3)可得推测的同意(mutmasslicheEinwilligung),(4)依据法益权衡原则(GrundsatzderGuterabwagung)或义务权衡原则(Grundsatzderpflichtenabwagung)而做的公开或其他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公开。除了这些正当理由以外,其他的泄露,都是无故的、不得体的、有违商业道德的、犯法的。贵公司既然胆敢泄露曾为贵公司股东的秘密——并且包括内容并不正确的秘密,自然要负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请贵公司收这信后,复我一信:

一、请出示李敖本人签字、签发、签收的全部第一手证据影本,用来证明你们信中所说的不是谎话。

二、请出示你们有义务如此回信给李敖对造律师的道德依据和法律依据。

如果不得贵公司满意答复,我只有依法采取一切行动。

李敖 1981 年 1 月 23 日

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董事长和各位负责人大鉴:

贵公司 2 月 17 号回我的信,内容不能成立,驳复如下:

第一,贵公司说:

查泄露因业务得知之他人秘密罪,其主体须为医师、药剂师、药商、助产师、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之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刑法》第 316 条),业务上泄露工商秘密罪,其主体须为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人(《刑法》第 317 条),所泄露之工商秘密系指专利物品之制造方法或药品之化学原料或商业之计划等(请参照孙德耕先生著《刑法实用分则编》第 381 页),本公司既无上述身份,且依据事实复文澄清,又未涉及所谓工商秘密,应不负任何道德的、法律的责任。

这些话,都不能成立:

一、泄露因业务得知他人秘密,正是贵公司所有的身份。依法:公司的行为能力,有的主张法人拟制说,认为公司的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公司本身没有行为能力;有的主张法人实在说,认为构成公司的组织是代理机关而不是代理人,代理机关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的行为,所以公司有行为能力。台湾立法例釆取后说。因此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人拟制说,由代理人负责;依法人实在说,由公司负责。《公司法》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就是由此而来,贵公司巧辩没有责任是根本站不住的。贵公司犯的,正是文明国家中典型“侵害他人秘密(InterferencewiththeRightofPrivacy)罪”。

二、所谓“依据事实复文澄清……应不负任何道德的、法律的责任”,全是贵公司的一种怪说。“依据事实复文澄清”必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有正当理由,包括:(1)为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如受法院之传唤,到庭作证),(2)秘密所有者的同意公开,(3)可得推测的同意(mutmasslicheEinwilligung),(4)依据法益权衡原则(GrundsatzderGuterabwagung)或义务权衡原则(Grundsatzderpflichtenabwagung)而做的公开或其他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公开。除了这些正当理由以外,其他的泄露,都是无故的、不得体的、有违商业道德的、犯法的。《刑法》第 316 条列举的人,和一般商业道德所规范下的人,哪个能径依“事实”就可对第三者“复文”,这不太无法无天了吗?

第二,贵公司说:

本公司前收到正义法律事务所争永然律师来函询问台端是否将五千股股份,以新台币一百万元向本公司办理退股等事实。因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依法股东得自由转让其股份,但并无退股之规定。本公司乃依据本公司存证之“股东转让过户申请书”及“证券交易税代缴税款自动报缴缴款书”所载内容,据实复函澄清。

这些话,都不能成立:

一、有关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料,除依《公司法》第 169 条“股东名薄”所记载五项外,对外全无透露的义务。

二、公司除对法院不得拒绝外,对其他第三人或什么律师之类,更无透露的义务。

三、所以对该封来路可疑又依法无据的律师信,贵公司可以不答或依法婉拒。

四、但贵公司却要答,答也该针对问的答。对方问的既然是“办理退股等事实”,贵公司既然明知依法“并无退股之规定”,就简单明了,告诉对方查无退股之规定就完了。贵公司凭什么发贱,要节外生枝,答出你们并无第一手证据的不正确内容?你们所谓的“乃依据本公司存证之‘股东转让过户申请书’及‘证券交易税代缴税款自动报缴缴款书’所载内容,据实复函澄清”,都是可疑的文件,因为都不是李敖自己的文件,都是可由居心叵测的人捏造的文件,或是可由不知商业道德为何物公司伪造的文书,因此我要求:

(一)请出示李敖本人签字、签发、签收的全部第一手证据影本,用来证明你们信中所说的不是谎话。

(二)请出示你们有义务如此回信给李敖对造律师的道德依据和法律依据。

贵公司对我这两点要求,全部避而不答,这是不行的。你们对李敖的敌人来信,不问也答;对李敖的来信,有问不答,这是什么态度?请收此信后,切实见复(复文中务必包括支持你们论点的“李敖本人签字、签发、签收的全部第一手证据影本”)。如再不得贵公司满意答复,我只有依法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在舆论上声讨你们在内。

李敖 1981 年 3 月 2 日

〔后记〕我 3 月 2 日这封信发出后,这个公司直到今天还不能提出任何证据和依据。国民党中常委辜振甫之流到底是哪一种人,就由此可见了!(1981 年 8 月 6 日)

胡茵梦是夹心饼干吗?

《时报周刊》编者先生:

看了《时报周刊》一五七期登出的《夹心饼也有代价》,我想我总该说几句话了。

这篇文章中,两次代胡茵梦强调她是“夹心饼干”,两次由作者强调她是“夹心饼干”,一共四次强调这一论点,分明是说,胡茵梦在萧孟能告李敖的讼案中,她处在被“夹”的地位。一个人处在被“夹”的地位,自然是引人同情的;在被“夹”中犯了罪,也会得人谅解的。

如果事实真是这样、真是被“夹”,胡茵梦不论做了多少“身为人妻者不该做的事”,我都会尊敬她。

尽管“复兴中华文化”声中,复兴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只要胡茵梦因被“夹”而被迫“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我都尊敬她。

尽管在苏联、纳粹德国有着法庭上妻子被迫作证整丈夫的罕例;尽管即使这种国家也没有发生过记者会上妻子整丈夫的前例,只要胡茵梦因被“夹”而被迫在别人斗争自己丈夫的记者会上“协同”声讨、在别人控告自己丈夫的法庭上“协同”作证,我都尊敬她,

尽管古今中外历史上,从没有做妻子的,有在这样的记者会上法庭上双杀丈夫的行为;尽管任何文明的民主国家里,从没有过这样的行为;尽管五湖四海,中东的干旱里、非洲的沙漠里、马来的丛林里,或是太平洋的野蛮部落里,都没有过这种行为,只要胡茵梦因被“夹”而冒古今中外文明野蛮的大不韪,我都尊敬她。

关键是,胡茵梦从来没被“夹”!

胡茵梦签字承认:房子她“没出一毛钱”,是李敖得她同意,用她名义登记的。那么房子是归李敖处理的,她有什么立场,瞒着丈夫,用伪造文书方法给了别人?

胡茵梦签字承认:对李敖、萧孟能“他们之间的财产我不了解”,既然不了解,她凭什么凭萧孟能一面之词就替天行道、替法院裁判、替她和她丈夫惹麻烦?

胡茵梦的全部行为,全是从容不迫的,她没有被“夹”,她无须被“夹”,她在毫无被“夹”的状态下,完成了她的一贯作业。

这篇文章大谈胡茵梦强调的“她做人的原则”,原来这是她一贯作业的根据:

第一、这篇文章三次代她强调她是“就事论事”的,但我不明白:胡茵梦签字承认“他们之间的财产我不了解”,就出发整丈夫,这是“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吗?根本不把“他们之间的财产”这种“事”弄清楚,这是“就事论事”的态度吗?这是哪一种“做人的原则”呢?

第二、这篇文章五次代她强调“房子既然是萧孟能的”就该还,但我不明白:胡茵梦签字承认“他们之间的财产我不了解”,她又凭什么这样一说再说三说四说五说呢?这是哪一种“做人的原则”呢?

第三、这篇文章四次代她强调她是“问心无愧”,但我不明白:胡茵梦居心伪造了内容不实的具结书,胡茵梦居心签盖了虚伪买卖的契约书,胡茵梦居心一路瞒住丈夫在婚姻里,胡茵梦居心一路瞒住李敖在离婚后,胡茵梦居心绝口不提在作证时,胡茵梦居心扯谎在法庭上……这样子的“心”,又怎么“问”呢?

第四、这篇文章两次代她强调她“道德上”的立场,三次代她强调她“不懂法律”的地位,但我不明白:翻遍了道德哲学、中国道德史、西方道德史,我都看不到有这种“胡茵梦式的道德”,或类似这种“胡茵梦式的道德”。法律只是六十分的道德,“不懂法律”纵使真的,也不严重,严重的是“不懂道德”——不懂那自人类历史以来,千千万万道德家所维护的合乎情理法方面的婚姻道德;不懂那自伏羲女蜗亚当夏娃以来,千千万万男女关系里所应遵守的起码的婚姻道德!

这篇文章代她强调她是“受害人”,我看了,我真惊讶被胡茵梦挂帅众口铄金的李敖是什么?半年来,各路人马为了嫉忌李敖、斗臭李敖,居然认同了胡茵梦这种连苏联、纳粹德国都怂恿不出来的离奇模式,居然不警觉胡茵梦的“不义灭夫”行为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违反公秩良序”的,我真为群众的愚昧悲哀!

回想半年前,胡茵梦哀怨时候,我给她漂亮离婚;胡茵梦伪证时候,我给她巧妙遮盖;胡茵梦公开扯谎诽谤我的时候,我给她无言沉默……胡茵梦骂李敖是“大男人主义”,她不知道,只有“大男人主义”的大丈夫,才能容忍她这一串的“大女人主义”,悻悻然小丈夫的话,早就气得在她家门口放火了!可惜的是,半年来,胡茵梦完全没有觉察到她早在“大男人主义”包容之中,她的美色,使她的头脑失色、判断力褪色。直到半年后的今天,她居然还用她的头脑判断她是“夹心饼干”——她完全不肯想想:夹在她和萧孟能之间的,究竟是谁?

古话说:“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由于胡茵梦半年来的“表现”,我觉得——痛苦的觉得——我不该再做“细人”,我该“君子”一次。

从事新闻工作的人,我不相信可以守中立,我也不欣赏守中立,中立是不对的,中立是一种道德上的麻木不仁、道德上的软弱。我希望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在博学、审问、慎思、明辨以后,勇于笃行,该左袓就不右袒,该右袓就不左袒,在胡茵梦李敖的《克莱默夫妇》的智者和仁者,该做勇者的选择。

对胡茵梦,我深信有朝一日,当夕阳的黄昏里、当风霜的烟雨下、当春残、当梦断、当谄媚已退、当掌声已歇、当红颜已老,她会,呵,她会,她会听到“丹尼少年”的哀歌,从她耳边响起,她会带着孤独、凄艳和正义,来上我坟。

李敖 1981 年 2 月 28 日晨 3 至 8 点

给黄少谷先生的公开信

少谷先生:

十六年前那次晚饭,你谈到我那篇《没有窗,哪有“窗外”?》,我很佩服你心思的细密。前年在太平洋俱乐部,余纪忠先生特别把我介绍给你,你笑着说:“李先生我们早就相识。”我忽然想到一位历史家对你的评论:“能任怨任劳、忍耐、慎言,尤其是他有举轻若重、不忽小节的美德。”(吴相湘:《黄少谷山谷风范》)

你接长司法院后,听说你有抱负去改革司法的许多缺点和积弊,许多改革的消息,也就一次又一次推出,最近一次是 7 月 3 日的加强第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功能注意事项,要求法官“不能断章取义”,不能“以推测之词入人于罪”等等,共达七十九项之多,可见司法方面的缺点和积弊,也早在你“举轻若重、不忽小节”之中。

但是,这么多的改革消息、这么多的注意事项,我真怀疑:它们到底有多少效果?因为“不能断章取义”、不能“以推测之词入人于罪”等等,完全不是新的东西,早就一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等等法令里面了,这些法令,最早远在我生那年(民国二十四年)就有了,法令上的滋彰与注意,若有效的话,又何劳四十六年后的黄少谷先生案牍劳形呢?

可见,这真应了中国那句古话:“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本身太抽象了,大谈特谈抽象的法律,叠床架屋抽象的种种“施行法”“应行注意事项”“认定事实功能注意事项”,如果法官来个听者藐藐,这些“不足以自行”的良法美意,岂不都要“行不得也”了吗?

为了避免重新陷入这种抽象错误,我建议少谷先生:你愿不愿意举一些实例来给法官“机会教育”,从一些实例的活证向法官司显示不能“断”的是什么“章”、不能“取”的是什么“义”、不能“推测”的是什么“词”,这样的具体展示,聪明如少谷先生,必然知道它的效果,当远在空洞的“订颁注意事项”之上,因为它有“可读性”。

现在,我愿举我个人遭遇的一个跟贵院有关的实例,提供给你参考,这就是萧孟能先生告我的背信、侵占案,其中有一件重要证据,碰巧又和你有关(有你亲笔写的十六个字),自然更增加了你个人的“可读性”。我盼望你在百忙之中,看它一遍,如果你想爱惜目力,我可转请我的一位小朋友,也就是你的外孙女夏怡小姐,为我代你或为你代我读一遍,这样少了“目击”,却多了“耳福”,自然是你所乐闻的。

下面就是我举的实例:

台湾高等法院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推事,于 1981 年 6 月 17 日,撤销台北地方法院庭长陈联欢对李敖无罪的判决,改判李敖“有期徒刑陆月”,“有罪部分”理由共五点,不但“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漏未审酌”,而且显有违法失职之处,除移请监察院调查并依《监察法》第 14 条“急速救济”外,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推事的错误判决,分列如下:

“合成公司退股金一百万元”部分

漏未审酌“信托关系”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

自诉人原有该公司股票五千股,每股五十元,于六十六年 8 月 22 日将其出售及依信托关系转让与李敖。

查地院原判决说:

中合公司之股票五千股,自诉人于六十六年 12 月 28 日转让与被告,有办妥过户登记之股票影本暨证券交易税代征税款报缴缴款书,在卷可证,自诉人对于转让之事实,并不争执,唯以当时仅收股款之半数十二万五千元,其余半数股权以信托之法律关系登记为被告所有,自诉人仍有二分之一之股权云云。并无证据足资证明。

高院三推事说“依信托关系转让与李敖”,只是这样说,“并无证据足资证明”。既无证据,又怎能推翻地院判决呢?查对李敖授权信托证据,附卷萧孟能所提证物表中共十六件,计授权书十五件、协议书一件(附证一、附证二),全部信托二十三项(附证三),举凡有关项目,巨细不遗。但细核各项,绝无所谓合成公司股票以“信托关系转让与李敖”的任何证据。高院三推事不根据以上的“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判定并无股票方面的信托关系,反而“漏未审酌”,以猜测之词,入李敖于罪,没根据的推翻地院判决,这是违背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的,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亲笔账目”证据

高院三推事判决李敖侵占半数十二万五千元股权,侵占事实,“有上 57 号证第 3 页账册影本……可资认定。”査这一账册影本,据萧孟能在证物表所说,是“被告 1977.1.9 至 1977.4.25、1977.11.25、1977.12.27 亲笔账目影本各一份。”他把这份账册影本只提出前一半,只提出 1977.12.27“中国合成一半”的部分,而不提出后一半,不提出 1978.3.4“萧向我借三十万还模哥以利涂销,言明抵中国合成股份另一半给我”的部分!换句话说,萧孟能故意瞒天过海,把 1978 年 3 月 4 日起到 9 月 14 日止前后五个月零十天的账册(共五页之多)全部抹杀!所以在他提的账册上,只看到前一半转让,看不到后一半转让,看不到,自然是“侵占”了。这种断章取账,经李敖 1981 年 4 月 21 日提出完整账册证明(附证四),本已不攻自破。因为全部李敖“亲笔账目”二十五页中,既有效就全有效,既无效就全无效,绝没有前二十页有效,后五页却无效的道理;何况李敖又提出“第五次答辩——所谓‘中国合成一半’让单疑义部分”附卷,说明“这份完整的让单有附证十一点益可证明它的真实”(附证五)。殊不知这样的“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高院三推事竟“漏未审酌”,反倒单凭账单的前一半,入李敖于罪,就如同银行只列贷款而不列还款,把所有的还款都一笔抹杀,这能通吗?

高院三推事只字没有说明为什么同一账单,在萧孟能手中的前一半就有效,在李敖手中的有前一半也有后一半的却无效,这样的离奇选择,是违背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的,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估计”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李敖“同年 11 月 15 日经估计后亲笔记载自诉人尚有合成公司股权五十万元……可资认定”。查这一记载,并非账单,日期也在上述账单之前,高院三推事竟据以认定,为李敖侵占的凭证,这不是罗织吗?连萧孟能自己,都在证物表中说明这一文件不过是“被告计算自诉人尚有多少财产”,高院三推事又凭何推定这种“估计”是侵占凭证?估计日期是 1977 年 11 月 15 日,过户在四十二天以后,难道股票还在萧孟能自己手里,李敖就侵占了吗?股票过户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能“可资认定”是侵占吗?一个人在收购股票前四十二天,把该股票“估计”一下,难道就是侵占吗?这不是天下奇闻吗?

何况这一估计,萧孟能自己就有六文件把它否定:第一、萧孟能亲笔“损益表”中,明列“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股金“原值”二十五万,“预估现值”仍是五十万(附证六)!第二、萧孟能“陈明事实状”和“上诉理由状”中,明说:“股金共计二十五万元,自诉人于民国六十七年(1978)间因经济拮据,拟以五十万元转让,讵该公司仅愿出三十万元。”纵萧孟能所说该公司愿出的数额属实,也是三十万,不是五十万!(何况依《公司法》第 167 条,公司不得自将股份收回、收买,萧孟能所说该公司愿出三十万,岂有可能?)第三、萧孟能在 1977 年 3 月 21 日委托中华征信所工商调査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附证七),已明知该公司“目前尚未营运”,在那种情况下,二十五万股票“预估现值”是少而不是多。第四、萧孟能在 1977 年 4 月 26 日“中国合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六十六年股东常会议事录”(附证八)中,明知该公司在连年亏损状态,他是学经济的人,当然明知所谓二十五万股票,“预估现值”根本是少而不是多。第五、这一估计中,“中国合成”以外的项目,更可反证所谓五十万元不足为凭,例如:“基金会”项下五万元,这是“孝子萧孟能”捐给“萧同兹文化基金会”的钱(附证九),试问成为“财团法人”的钱怎么估计成自己的?又如“临祈街”项下,萧孟能曾亲笔自拟值六百万元(附证十),而在这一估计中,却是五百万元。若说“中国合成”的估计以少做多,试问“临沂街”的以多作少又做何解释?又如:“残余部分产权”项下,三楼为“朱婉坚”所有,朱婉坚与萧孟能早在 1980 年 5 月 3 日就夫妻分产了(附证十一),试问这种钱怎么估计成自己的?

从以上第一到第五,不论是李敖的估计,或是萧孟能的估计,估计总是估计,怎可以凭估计告人?又怎可凭估计采为罪证?又怎可置以上第一至第五萧孟能方面六文件于不问?以上六文件,李敖都列入“第二次答辩——所谓‘被告计算自诉人尚有多少财产之亲笔账目’部分”附卷,这样的“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高院三推事竟视而不见,“漏未审酌”,反倒单凭连自诉人自己都否定了的一行估计,入李敖于罪,这是完全违背刑事基本法则的,这叫公正吗?

“周其新签发之上开共一百三十万元之支票十三张”部分

高院三推事判决既说周其新支票李敖“于原审辩称是自诉人向其贴现,并以书明贴现之旨之字据一张为证(上第四十七号证)”,则知李敖所说贴现与字据为同时提出,字据上明写给李放收执,李敖与李放是兄弟,李敖不会错认李放二字,李敖提出此一文件,又何须如高院三推事所说“李敖乃于本院改称是先向李放贴现”?既在原审说贴现与提出字据为同时,李敖又何能同时向原审提出错认李放的字据?又何须到高院“改称”?可见李敖早在地院就认识了自己弟弟的名字,无须到高院再行认亲,这是最起码的经验法则。但高院三推事却“漏未审酌”以下四项“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

漏未审酌“装潢费”证据

高院三推事据不起诉处分书说李放说支票是“欠装潢费而给付”,再说:“且依李敖所记载自诉人之账册上已有李放装潢费之支出却无收入一百三十万元之账项。”高院三推事却没弄清:李敖所记载账册上的支出,根本不是“李放装潢费之支出”!甚至根本不是“装潢费之支出”!账册上明明记载着“清理工程款”“工程款”“水配管”“电路恢复及新设”“阳台清理”“瓦斯管工程”,这些是粗工程,与细部的“装潢费”根本是两码事,这是常识!高院三推事未审酌水晶大厦萧孟能工程前后原有多起,分由李敖、李放及其他人多次承包的事实,硬性误认李敖账册上的一笔就是李放及其他人的一笔,是完全错误的。高院三推事既然以不起诉处分书中李放所说“欠装潢费”为依据,为什么却“漏未审酌”那明明是欠李放的而非欠李敖的?反倒把李敖账册中的多种粗工程硬加上“李放装潢费”的标题!这不是采信证据,这是代萧孟能造证据!1981 年 1 月 27 日笔录如下:

问(李放):你有替萧孟能装潢的工程款账目吗?

答:没有。因为我们关系很好,所以我们彼此都没有记载这些账目。

问:你有无将工程款的账目交给你哥哥看过,而向你哥哥领钱?

答:没有。我手上没有。(附证十二)

这样明确的说明水晶大厦萧孟能工程的并非由李敖专包,高院三推事却“漏未审酌”,而硬把“没有”的“这些账目”造入李敖的非装潢费账目之中,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备忘录”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自诉人复因委任被告处理一切事务而于备忘录中列入该支票款(上 52 号证第 2 页)。是贴现或给付装潢费之说固非实在。”这是又一次代萧孟能造证据!因为所谓“委任被告处理一切事务”,必须以双方认同的委任项目为根据,不能捏造没有的委任。萧孟能与李敖之间的委任,共十六件,计授权书十五件、协议书一件,全部信托二十三项,为萧孟能书面提出,为李敖所是认,但其中并无代萧孟能催讨十三张支票的委任,如果有的话,萧孟能为什么不列出(见附证一、附证二、附证三)?以萧孟能用心之细,授权中连捐给老子的“萧同兹文化基金”的区区五万元,都要明列收回,怎能把源自女婿的一百三十万,弃置不列?这一不列的铁证,岂不明明印证了一百三十万是萧孟能与李放的直接关系而与李敖无涉了吗?高院三推事对放着眼前的双方认同的证据“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非但如此,高院三推事反而选取了萧孟能单方捏造的一项证据,就是所谓“备忘录”。这项所谓“备忘录”,其实从未给李敖,萧孟能自然也没有任何证据给李敖,李敖也一再表示这一件是道地的“栽证”(附卷中有“第七次答辩——所谓‘备忘录’‘授权书’‘南美信’‘图章’‘印鉴证明’‘身份证明’等栽证部分”,附证十三)。但高院三推事竟“漏未审酌”李敖提出的证据,也“漏未审酌”双方认同的证据,反而单单采信了萧孟能单方捏造的证据而不说明可信的理由,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周其新”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

李敖所提上开证明贴现之字据经自诉人陈明是因伊与周其新曾有岳父女婿关系,周某签付上开支票后,李敖乃建议以虚伪之贴现交伊,若须追索票款,较为方便而书立该字据等情。李敖辩系自诉人向周其新借票,以否认代为追索之事实。然据周其新于本院供证,确是签付自诉人而非借票。

因而判决“应可认定上引字据为虚伪意思表示而亦以委托关系交付”。查所谓“周其新于本院供证”,供证中,明明有这样的笔录(附证十四):

周(对萧):我未欠你钱。

周:一百三十万的支票,是萧先生用我的名义开的。用这些支票调钱。

周:将支票交由萧孟能,向他人调款,他人因为是我的票,所以才先借款的。

萧(问周):是你借我十三张支票?

周:是的。

李:支票是用来调现的吗?

周:是的。

可见周其新供证明明是“借票”而非“签付”,周其新供证如此,高院三推事竟说“周其新于本院供证确是签付自诉人而非借票”,对如此明确的笔录竟“漏未审酌”,且加窜改,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贴现”证据

高院三推事提出背书问题与李放贴现能力问题,经李放庭证并提出“李放证词”附卷(附证十五),高院三推事漏未审酌。“李放证词”中提出二文件,证明萧孟能“先后所辩,已有不符”,但高院三推事对萧孟能却不用同一标准,反而认为李放太穷,没有贴现能力。经李放提出证人沈素芬,是宁诚企业有限公司(成衣纺织进口车)专员、福特六和汽车经销商、大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专员,她父亲也是商场中人,所以有为李放贴现的能力。但高院三推事又没有根据的认为沈素芬太穷,认为也没贴现能力。经沈素芬提出名下华银大安活储第 6897 号大量往来账(附证十六),并经到庭结证(附证十七),说明:

支票是断断续续换的,他(李放)8 月底拿支票给我,我 10 月 3 日给他钱,给了十万元,以后即断断续续给他,直到 11 月底给他十几万元。11 月底这次是十万元,共九十几万都是从华南银行大安分行 6897 号账户提出来的(提出存折,附卷)。

但高院三推事仍不罢休,一传再传三传沈素芬的父亲。贴现事实已如此明确,高院三推事却一笔不提,判以“至李放曾以上开支票向沈素芬贴现,乃李敖处分赃物之行为”!而对沈素芬之证词与证物“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天母一路房屋”部分

漏未审酌“魏锦水”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被告于魏锦水违约未涂销抵押权即催付价款时,竟先付款再涂销抵押并将之移转登记与其配偶胡因子。”高院三推事这种判决,不能成立:

一、依约第 3 条虽有先涂销再付款的文字,但第 13 条明定:“本约未约定事项如有发生疑义时,应依有关法令之规定或善良习惯洽议解决。”(附证十八)依约第 3 条的用意,旨在保护王剑芬不受银行设定拖累,若能排除这种拖累,依“善良习惯洽议解决”,自于买卖双方都有利。李敖依约第 13 条得“洽议解决”,高院三推事却“漏未审酌”。

二、高院三推事说“魏锦水违约”,但据魏锦水致王剑芬存证信,明告:“双方事后曾口头协议由台端将尾款五十五万元直接偿还银行之贷款,以便领取权利状办理房屋部分所有权移转手续,讵台端言而无信,一再借词拖延。”(附证十九)则违约之责,有待査明,高院三推事却“漏未审酌”。

三、魏锦水于 1981 年 5 月 22 日庭证说:“王剑芬曾与我有口头协议,如果我无法缴清钱,她可替我先出。”(附证二十)则违约之责,又待查明,高院三推事却“漏未审酌”。

以上三点“足生影响于判决之重要证据”都“漏未审酌”,就径行宣判,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先行垫付”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李敖既受托处理该事,本应依约俟出卖人魏锦水涂销抵押权登记后再行付款。”也不能成立,理由原审判李敖无罪,已说得明白:“被告嗣接魏锦水致王剑芬之存证信函,限五日内将尾款直接偿还银行,领取权状办理移转手续,否则该屋如经银行申请拍卖,其一切损失概不负责。处此情境,被告为保全王剑芬之权益,乃于 1979 年 12 月 28 日先行垫付五十五万元。”足见这种先行垫付,是为萧孟能权益着想。不料萧孟能告李敖,反而说风凉话:“天母静庐房屋倘遭银行拍卖,一切损失应由魏锦水负责,而非王剑芬。”这话说得太不公道!试问如果拍卖了,魏锦水若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则所负的责,也是空头的责,真正吃实亏的,又是谁呢?设想当时李敖若任其拍卖,则无刑责可言,怎么垫了反倒垫出祸来?天下宁有是理?高院三推事判李敖不该代垫,试问若不代垫,被萧孟能告起来,恐怕倒要成立背信罪呢!垫了是“侵占”,不垫是“背信”,如此夹杀,可真教人心寒之至!

萧孟能、王剑芬拒还李敖代垫五十五万,被李敖告诉,地院 1989 年度诉字第 13956 号判决应还李敖五十五万及利息。判决书说:

兹两造既未否认诉外人魏锦水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以涂销抵押权,系争房屋有遭贷款银行申请拍卖之虞,则原告为被告之利益着想,先行垫付五十五万元与魏锦水持向银行还清贷款而涂销抵押权以保全房屋免遭拍卖,显系在受委任之权限范围内为被告之利益,而处理受任事务。(附证二十一)

可见真相所在。魏锦水存证信最后明示“本件副本送达贷款银行”,魏锦水欠银行债务,并非五十五万,而是八十万(附证二十二),若如高院三推事所说“无受拍卖之虞”,或如萧孟能所说“倘遭银行拍卖,一切损失应由魏锦水负责”,是不了解实际情况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上证据高院三推事都“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胡因子”(胡茵梦)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原不发生移转所有权以保产权之问题。”但魏锦水来信如此,他和银行关系如彼,他在庭证中又说明“必须还了银行的钱,才可以办过户”,因为权状在银行手中,不“移转所有权”,试问如何解决问题?不解决吗?那李敖是否有背信之虞?因为萧孟能已授权李敖卖掉这房子,但不“移转所有权”(即所有权仍在魏錦水名下),能够卖吗?设定在银行手中,房子在魏锦水手中,土地在王剑芬手中,使用在房客手中,试问这种房子,能够卖吗?除了暂由胡因子出面先行过户,试问还有什么别的办法?所以原审判决说:

其时,王剑芬远在国外,在国内无户籍,无法取得户籍证明,移转登记困难,业经证人即代书何因证明属实,且自诉人有意出售而被告又已垫款五十五万元,为确保其债权,乃征得胡因子之同意,暂过户其名下,亦属事理之常。

地院判决书只说“胡因子”,是对的,高院三推事却说“将其移转登记与其配偶胡因子”,是大错特错的:“移转登记”是 1980 年 1 月 10 日,胡因子成为“配偶”是 1980 年 5 月 6 日,李敖实在不明白为什么高院三推事硬使她提前近四个月结婚!高院三推事这种判决书上的措词,未免太不负责任!不但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李敖把房子给了老婆”的印象,这种伏笔,才引伸出采信胡因子致王剑芬函,而作出所谓“李敖本欲赠与该屋为其所拒,始以其名义登记以据为己有”的判决词!这些错误,都基于:

一、“漏未审酌”胡因子当时并非李敖配偶,而是纯粹第三人;

二、“漏未审酌”胡因子致王剑芬函真伪,即行采证(附证二十三);

三、“漏未审酌”笔录中并无所谓赠与之事(1980 年 9 月 9 日胡因子庭证与致王剑芬函不符,附证二十四);

四、“漏未审酌”胡因子因本案而伪造文书被判刑证据(附证二十五);

五、“漏未审酌”李敖提出附卷的胡因子作伪证据(附证二十六);

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栽证”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处理委托事务。不仅违背自诉人将房地一并出售一百二十万元之指示而竟意图据为己有拟赠与胡因子。”

试问有此“指示”吗?

根本没有!

高院三推事所谓“出售一百二十万之指示”,根据该是有此授权才能成立,但是遍查授权书十五件、协议书一件、全部信托二十三项,从来没有什么“出售一百二十万”的话,高院三推事凭什么说有此“指示”?

原来高院三推事抛开了萧孟能亲签亲笔的授权书协议书(这些都是经过李敖认同的文件),另外采信了萧孟能提出所谓“证物五十二:自诉人于出国前交付被告之亲笔‘备忘录’”,这一“备忘录”,其实并没给李敖。所谓“备忘录”,是他捏造的证据。既然没给李敖,李敖自不认同,但对萧孟能说来,他却必得对“备忘录”的内容负责。所以可据“备忘录”要求写它的人,而不能据“备忘录”要求根本没收到它的人。因为“备忘录”是事后捏造的,所以常因不小心,与“协议书”等抵触。例如汽车方面,“协议书”是请李敖“处理所得扣除一切开支”后,半数汇国外,但在“备忘录”中却是“汽车:留交敖之使用”!又如静庐方面,“协议书”是委由“李敖全权处理”,但在“备忘录”中却是不得低于一百二十万元!栽证粗心,以致纰漏如此!

高院三推事为什么不查查,其实栽证还不止于“备忘录”呢!还不止于“一百二十万之指示”呢!还有个一百三十万呢!萧孟能在“言词辩论意旨状”中说:“自诉人于备忘录中曾向被告交代天母静庐房屋之售价,不得低于一百二十万元,复于六十八年(1979)12 月 18 日以信函一纸,向被告表示售价不得低于一百二十万元。”这封南美寄的信,同样是他捏造的证据,并没寄给李敖。这封捏造的信,他在 1980 年度诉字第 13956 民事庭上提出过,经细看结果,其中根本没有“不得低于一百三十万”的话(附证二十七)!栽证作伪手法拙劣,竟一至于此!

高院三推事“漏未审酌”李敖提出的萧孟能栽诬证据(附证二十八),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全权出售”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处理委托事务”,自然不能“漏未审酌”“委托事务”的相关文件:

一、1980 年 9 月 9 日问萧孟能笔录:

问:你与王剑芬出国时有无委托李敖出卖这房屋?

答:有。

可见重点是“出卖”。若照高院三推事所说,则李敖不必过户,但不必过户又如何卖?高院三推事“漏未审酌”。

二、1979 年 11 月 26 日王剑芬授权书,亲笔书明“全权出售”(附证二十九),李敖既有“全权”,又何来什么“指示”不指示?对“全权”的定义与授权书,高院三推事“漏未审酌”。

三、地院民庭判决李敖胜诉,对“全权出售”说明如下:“既为‘全权出售’之委任,未为特别指定其委任之事务,足见被告王剑芬系就一切事务而为概括委任,因此返请银行贷款取回证件以便涂销抵押销权登记,自亦属于处理委任事务之范围。”(见附证二十一)高院三推事对这一证据“漏未审酌”。

四、王剑芬亲笔授权书,她自己居然在庭证中赖掉,笔录中竟有:“被告所持有我的授权书,是没有经过我‘驻外领事馆’的签证,不发生法律效力。”足见萧孟能王剑芬故意把假的授权给李敖,陷李敖入罪!1980 年 10 月 7 日刑事状中,萧孟能还说出“仅该授权书尚不足以证明系由王剑芬委托被告”的话,其离奇可想!这种离奇,自然属于栽证的另一变形。高院三推事可曾设想:这一对并无婚姻关系的男女竟把可赖掉的授权书给李敖,李敖幸亏没卖,李敖若真的替他们卖了“天母一路房屋”,李敖岂不要一路被害下去?——对买方又如何交代?对卖方又如何交代?高院三推事对这一对男女的离奇授权证据,显然“漏未审酌”。

五、萧孟能为取得静庐土地,只将一份王剑芬的印鉴证明交给他的代书何因,是一份 1979 年 6 月的旧证明,但却告诉代书李敖手中有印鉴证明,其实并没给李敖。萧孟能在本案中说李敖可用留下的王剑芬印到侨务委员会去领,不去领,是背信是侵占云云。事实上,到侨委会去领是不可能的:因为与侨委会规定不合(附证三十)。萧孟能既然要李敷“全权出售”,试问没有王剑芬在侨委会的证明又如何买卖?高院三推事和这一对男女都说李敖过户给胡因子是错误,但无此过户,没有侨委会证明,根本无法买卖。对侨委会复件和因果关系,高院三推事又“漏未审酌”。

六、1980 年 10 月 7 日,萧孟能在诉状声明说:“于自诉人亲笔书写交付被告之备忘栏静庐项载称:‘1.房屋还未办好过户手续,2.如果能早日卖出,即可由何代书办理直接过户,还可省一笔契税……’”足见“直接过户”,早为他自己所要求、所同意,虽然所谓“自诉人亲笔书写交付被告的”备忘录并没给李敖,但是“直接过户”给买主,则是他离台前与李敖的口头约定,并且有协议书和寄来的王剑芬授权书可以印证李敖有“全权”,既有这些,李敖自然可以“直接过户”(附证三十一)。奇怪的是,高院三推事为了证明李敖有罪,连他们单单采信的“备忘录”中对李敖有利的证据,都“漏未审酌”了!

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银行作业”证据

以上所举“天母一路房屋”部分的种种奇判,是高院三推事“漏未审酌”魏锦水存证信中的“就要拍卖说”,而顺着萧孟能的“听任拍卖说”(“倘遭银行拍卖,一切损失乃由魏锦水负责”),衍生出一种“不会拍卖说”(“抵押债权尚未列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这真是石破天惊的高论!

查银行作业,设定的清偿期都不妨长,华南银行与魏锦水就长达三十年,但这绝非说三十年内,因“尚未到清偿期”,就“无受拍卖之虞”!那样的话,银行岂不赔光?所以,银行作业,一定在设定时间内,另订单项清偿日期,叫借方开立票据或借据,以票据或借据上日期为清偿日期,届时追回或转期。华南银行与魏锦水的作业,也不例外。设定虽为三十年,魏锦水的另立借据上清偿日却是 1979 年 6 月 16 日!魏锦水是在这一到期日之后二十八天(7 月 14 日)卖房子给王剑芬的,他的财务状况已经困难。他拖了四个半月(12 月 1 日),看到王剑芬还不遵守“口头协议”,才忍无可忍,发了存证信,信中谈到银行拍卖的事,最后“副本送达贷款银行”,显然也在向银行证明他努力阻止拍卖的诚意。因为这时候,他在贷款银行的户头——伟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新生甲存 2692 账号)已经退票了!

魏锦水借钱,1979 年 6 月 16 日到期不还,十天后(6 月 26 日),华南银行就发了存证信,告以三天内来行处理,否则依法追讨。依法追讨是什么?当然是“拍卖”!要拍卖,李敖努力垫钱去保全,有什么错?所以地院刑庭判决李敖做的是“事理之常”,民庭判决李敖是“为被告(王剑芬)之利益着想”!谁想得到高院三推事竟判出“抵押债权尚未到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原不发生移转所有权以保产权之问题”的话,而置银行作业等即行拍卖证据于不顾,种种“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总结所谓“天母一路房屋”侵占案,李敖并不构成“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要件。李敖要侵占,为什么给王剑芬存证信请她选(附证三十二)?地院判决说得好:“自诉人既不表示对其有利之选择,何能责被告违背处理事务之行为。”正是指此。高院三推事明明看到“天母一路房屋”至今尚在萧孟能王剑芬名下、使用下、占有下、支配下……却反过头来,不顾念李敖为朋友努力保全的苦心,判李敖“吃”人的罪,天下有这种怪判吗?试问如萧孟能所说属实,他既把王剑芬印鉴证明给了李敖,李敖既然“吃”他,为何不用该证明把静庐“土地”部分过户给胡因子呢?既用胡因子名义“吃”了“建物”,为什么保留王剑芬名下的“土地”不“吃”呢?高院三推事为什么“漏未审酌”这些有利李敖的证据呢?

“被告主张抵债之字画、古玩、书籍等物”部分

漏未审酌“抵债之账单”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字画、古玩、书籍等物李敖“虽以抵债为辩,并提出抵债之账单及字据各一件为证。唯依该账单之记载,应有借据证明其有债权二百五十万元及其母张桂贞有债权一百八十万元”。

高院三推事这种推理是错误的。李敖提出的“抵债之账单”是萧孟能亲迹(附证三十三),上有亲笔“债权人”名单,包括潘有光、张桂贞、陈子和、陈万枝、罗老传、钱翊平、沈善庆、张陈秋子、徐敬业、叶北泉、李敖、黄盛桐、高家齐、黄觉、朱婉馨、许家骥、陈锡敏、袁应环、胡汝森、其他等二十一人,其中有建筑家、艺术家、出版家等知名之士,有的也没借据,是否也都要如高院三推事所说:“应有借据证明其有债权”?其中袁应环项下,萧孟能亲笔无任何凭据,但高院三推事为什么不传袁应环来问呢?为什么不査所谓“备忘录”中有关“袁应环”的债权呢(附证三十四)?可见没有借据原来也是有债权的!此其一。

高院三推事说“应有借据证明其有债权”,但是萧孟能既然最后以字画、古玩、书籍抵债,原来的借据自然就已返还债务人,高院三推事责怪李敖提不出,试问李敖若提得出,岂不变成了一债两还了?难道高院三推事要李敖同意字画等抵债、又要扣留债务凭证吗?此其二。

可见,高院三推事对“抵债之账单”证据“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公证书”等证据

文星时期李敖为萧孟能卖命,萧孟能欠李敖实多,最后同意送李敖水晶大厦八楼房子,不料房未落成李敖就入狱,萧孟能遂食言,不送了,说“便宜”卖给李敖,作价壹佰贰拾萬伍仟,有公证书可按(附证三十五)。事后查出售价表,一块钱也没“便宜”(附证三十六)。

李敖出狱后,萧孟能因经营水晶大厦不善,向李敖借钱不还,为表示补偿李敖因文星而蒙的损失,重践萧孟能送水晶大厦房子的宿诺,弥补李敖坐牢时萧孟能的无情无信,偿还萧孟能对李敖的钱债义债,乃同意以水晶大厦房子作为部分抵偿,遂有萧孟能亲笔书明以房抵债文件(见附证三十三):

1-40 号、张桂贞、一百八十万

1-1281-129 号、李敖、二百五十万

其中 1-128、1-129 房子,且经台北市大安区公所监证申报在案(附证三十七),有何荣松代书可以为证。

不料萧孟能以 1-128、1-129 为空屋,易于别作处理,反悔以 1-108、1-109 代替,1-108、1-109 用郑锡华名义置产,由叶公超租赁使用,萧孟能乃有亲笔文件如下(见附证三十七):

同意书

水晶大厦十楼 IJ 户产权今同意过户给李敖先生,特立此书面,请郑锡华先生收执。

萧孟能亲笔六十六(1977)年 7 月 29 日

不料萧孟能又节外生枝,反悔以 1-124、1-125、1-126 代替,1-124、1-125、1-126 用叶肇模名义置产,尚未装修,李敖只好接受“孟能三迁”,此事有台北市税捐稽征处通知书为证(见附证三十七)。

最后萧孟能仍旧没把房子给李敖。

在反反复复中,萧孟能以“字画、书籍、古董及家具等”方式,向李敖抵偿,此所以有此种字据之出现(附证三十八):

查李敖先生住所所有关于本人之字画、书籍、古董及家具等(文件与信函不包含在内,系本人存寄,托李先生代为保管,非得本人书面之同意,任何人不得领取),均系本人移转与李先生以抵偿对其所欠之债务者,应该属李教先生所有,特此证明。

证明中特别剔除“文件与信函”不在抵偿之列,更可反证其他抵偿为真,否则何必不一起抵偿了事?何必别作剔除在外?

不料萧孟能告李敖,竟说“于被告坐牢期间,自诉人亦常惦念,并赠送水晶大厦八楼之房子,供被告收益”(上诉理由状),公然抹杀公证书的“买卖”行为!高院三推事公然也连公证书都“漏未审酌”,连上述“区公所监证申报书”“同意书”“税捐稽征处通知书”等都“漏未审酌”,竟说“李敖之债权业经清偿”,有“账册影本可凭”!高院三推事究竟根据什么,硬定萧孟能对李敖的债务,只有“账册影本”上那一笔?硬定除此之外,水晶大厦八楼 IJ 户等的欠李敖不算欠?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张桂贞”证据

高院三推事又说张桂贞的庭证“已难置信”,因为张桂贞“或谓借自诉人之款系伊所有,或谓系其子李敖之钱以其名义借与自诉人故其不知等语”。但查笔录,张桂贞并没有“款系伊所有”的话,而是说“钱是我女儿给我的”“钱是李敖的”。张桂贞有子女八人,受子女奉养,钱的来源不自一处,自属事理之常,有何“已难置信”?张桂贞古稀之年,生平怕法院,当庭高院推事要李敖出庭,要隔离问,并违反“刑诉”第 190 条规定,不但不准张桂贞“连续陈述”,还当庭发脾气骂她。张桂贞当庭提出签名的三点陈述,其中说:

本人同意李教用“张桂贞”名义,细节本人有的知道,有的忘了。母亲相信儿子,自然听由儿子用她名义,而无须事事报备或告知。所以有些收入或债权,本人不知道或忘了的,并非无此收入或债权。有些支出,本人不知道或忘了的,并非无此支出。

萧先生亲笔欠债表欠本人一百八十万,并非直接欠本人,但为欠李敖的“张桂贞”名下,自然不能说不是欠。萧先生欠李敖,本人在李敖为文星坐牢前,就听说萧先生答应送水晶大厦七十五坪房子,李敖入狱后,萧先生失信。

据本人所知,萧先生并未做上项赠送。当李教坐牢期间,萧先生并未对本人及李敖的女儿有任何资助,萧先生说他并非“无情无信”,但有情有信的人,似乎不该这样(附证三十九)。

但高院三推事一律“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林紫耀”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尤以被告主张抵偿之字画中,有自诉人之亡父萧同兹做寿时他人所送之条幅等如附表所列,依之情理,殊无用以抵债者,可证其所辩抵债之不实。”高院三推事这段判决冠以“尤以”二字,自然强调这一判决在经验法则上与论理法则上的完美,但是高院三推事为什么不查查卷?在卷中,就有李敖“第四次答辩——所谓‘字画、书籍、古董及家具’疑义部分”,其中说“萧孟能有‘以画抵债’的习惯”,并且说:

在林紫耀方面,萧孟能曾以齐白石画一幅(画上有黄少谷题字“萧同兹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周年纪念”)抵债。

李敖并提出有萧孟能亲笔签注日期的这一抵债证据附卷(附证四十)。1981 年 4 月 24 日,林紫耀庭证,笔录中有萧孟能林紫耀问答如下(附证四十一):

问:我有请你代借六万元,后来你替我还债,我以一张齐白石的画请你拿去抵债(提出字条一张)。

答:是的,六十六年 9 月间的事。

笔录俱在,可见“拿去抵债”属实。试问齐白石的画,画上有黄少谷题字“萧同兹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周年纪念”字样的,不叫纪念性条幅吗?怎么对林紫耀可以抵偿,对李教就不可以了呢?高院三推事说:“依之情理,殊无用以抵债者”,殊不知“依之情理”,世界上并无“纪念性书画不可抵债说”;依之事实,“孝子萧孟能”也早已将“亡父萧同兹”的纪念条幅抵了又抵了。事证明确如此,高院三推事竟“漏未审酌”,反倒不讲证据而来推测,这叫公正吗?

“7085128 号电话使用权”部分

漏未审酌“刑事警察局”“电信局”等证据

电话乃李敖所有,借给萧孟能在水晶大厦十二楼用,萧孟能竟说是他的。在“上诉理由状”中,又一再强调这具电话的申请书,是他“亲笔填写”,要求向电信局查卷。但法院向电信局调来原始申请书,却证明并非萧孟能亲笔填写,乃李敖弟弟李放所填写。萧孟能理屈,再主张李放是为他办事,电话是代他申请的,当时曾一次申请几个电话,又请法院向电信局调次一号电话即 7085129 号的申请书,如是李放写的,此李敖名下的电话就是他的。经法院再调卷,并且送请刑事警察局鉴定结果,两具电话申请书,“非一人所书写”,有鉴验通知书附卷可稽(附证四十二)。由此可见,萧孟能所说全部不实在。——是李放的字,却说是他的字;不是李放的字,却说是李放的字。这样的反复不诚实,高院三推事却任他予取予求、查来查去,最后竟在判决书中对这些铁证与反证“漏未审酌”,反判以“该电话机虽以李敖为申请装设者,收据亦是李敖名义,申请书亦非自诉人所书,然此乃以其名义申请之当然结果,不足为被告有利之认定”。可疑的是:高院三推事说这是“以其名义申请之当然结果”,当然结果必须有以下当然现象:

一、萧孟能证明他代缴的钱,但无法证明。

二、萧孟能证明他握有电话保证金收据和装移机等费收据,但收据在李敖手中(附证四十三)。

三、前后两个联号电话,申请时间都在 1977 年 12 月 9 日,如两电话都是萧孟能的,不该分头去办,申请书上字迹应为一人(但后一电话字迹不是李放的,乃是萧孟能自己的)。

四、如用李敖名义申请,当天申请两个电话,当然结果都该用李敖名义,何必多此一举,另用叶肇模名义?何况是以“唯恐以‘自诉人’一人名义申请不易获准”才找李敖的,当时用叶肇模名义的电话已多,难道容易获准吗?何不当天多用李敖名义一次?

这都是不合“当然结果”的,可见有关电话的证据,高院三推事都“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账册”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该电话既非装于被告住所,且与叶肇模名义申请装设之电话并载于李敖所记之自诉人账册上”,而认为“该电话使用权之属于自诉人至为明确”,全属错误:

一、一个人的电话,非装于他的“住所”,就不属于他的,这种推论,不合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装在公司、装在店铺、借给他人,都不在他的住所,但从没发生所属的疑问。

二、当时萧孟能曾想借用李敖名义装电话,但李敖说我买一个借给你好了,所以账册上有这事项,但却没有支出(附证四十四)。账上没有支出,又别无其他证明电话钱是萧孟能出的,高院三推事却判定李敖侵占,这又根据什么?

三、纵以账册为依据而论,账册上有这事项见于 1977 年 12 月 16 日(见附证四中第 19 页),但在同一账册 1978 年 4 月 2 日(见附证四中第 23 页)中,却明明有“708-5128 向我借用一年”的记录!“李敖所记自诉人之账册”共二十五页,哪有只采第 19 页却不管第 23 页之理?若第 19 页为真,第 23 页也为真;反之亦然,总之要真就同真,要不真就同不采,只采一半,这是断章取账、是罗织,不是判决。

高院三推事如此“漏未审酌”,这叫公正吗?

漏未审酌“叶肇模”证据

高院三推事说:“复据叶肇模于本院结证伊名义之电话属于自诉人属实。”所谓“伊名义”,自是“叶肇模”的名义。试问叶肇模说他名下的电话“属于自诉人”,这又证明了什么?这跟判李敖有罪有什么相干?高院三推事根据什么逻辑,就可把“李敖”代换成“叶肇模”?代换之后,就说李敖的电话也属于自诉人?高院三推事为什么不查查叶肇模与萧孟能的关系,是否相当于李敖与萧孟能的关系,就如此“李代叶僵”起来?

叶肇模同萧孟能远在四十三年前(1938 年)就是岭南大学附中同学,1957 年返台后,一直住在萧孟能家,住到 1975 年,前后长达十八年之久,他在 1960 年因麻痹症残废,穷困不堪。1981 年 2 月 17 日庭证时,破帽破衣,承认生活要靠萧孟能,有笔录为证。这一事实,说明了为什么叶肇模这么穷,却在名下有大量的房产、债权和电话,附卷萧孟能委托事项中,一再出现叶肇模的名字;附卷萧孟能抵债给李敖的房子中,两次都是叶肇模名下的(见附证三十七),凡此种种,都说明了萧叶两人的关系,岂比寻常?

高院三推事就一个住在萧家十八年的可怜残障者名下装萧孟能电话的证词,推测李敖名下装的,也是萧孟能的电话,而“漏未审酌”有利李敖的一切证据,这叫公正吗?

少谷先生:看完了上面这个实例,你作何感想?这个实例,例不在远,就在你做司法院院长的现在发生,它不但在事实上严重的入人于罪,在程序上,也一再脱离了《刑事诉讼法》,而违反了第 2 条、第 44 条、第 162 条、第 173 条、第 288 条、第 290 条、第 397 条……我都不细举了。

记得去年 12 月 27 日,报上登出周守男先生给你的公开信,信中指出“现行的司法制度不行”,“现在的司法官的能力学识与品德都不足”,甚至认为:“探讨那一股反政府势力存在的原因为何?吾人敢断言,这股潜在的势力,实在是大半被迫出来的。”你在周守男先生这封信后批示:“言之痛心,宜予重视,将该函印发参阅。”足见你是有雅量容纳批评的。我个人因为早已是“被迫出来的”“反政府势力”,所以没有机会透过封杀我的新闻界,写信给你,我只好自行印发,请你参阅。

回想半个世纪前,新闻界没有封杀你,因为你可以办报,“军阀”允许任何人办报,可是在“大有为政府”的今天,反倒不能办报了;又回想半个世纪前,司法界没有被这样污染,国民党员罗文幹遭到政治迫害,“军阀”允许司法方面不配合,可是在“黄少谷主持司法院”的今天,司法方面的“言之痛心”,反倒愈来愈重了!我们怎么了?我们到底怎么了?我们的新闻界和司法界,半个世纪来,是不是开倒车了?

少谷先生:你一生亲历在新闻界、司法界的重责大任,见多识广,海内无出其右,看了上面的案子,比对一下你的前半生后半生,你又作何感想?四十三年前,你曾辞职以谢地方,表现了人所难能的风范;如今四十三年过去了,我盼你明定辞职的条件:如再不能解决“司法官的能力学识与品德都不足”的问题,你当再一次辞职以谢地方,再一次表现人所难能的风范。我是你们司法院的受害人,但我不愿做“黄少谷主持司法院”的受害人,请相信我请你辞职,是我个人对你的最大敬重。

李敖 1981 年 7 月 9 日

殷海光-呆-鸟

——狱中秘密通信之六

汝清——又收到我的信的:

我写完了一篇两万多字的长文——《我的殷海光》,透露了很多内幕,你不妨看一遍。《政治家》第十五期(1981 年 10 月 1 日)李宁写《台湾大学何去何从?》其中记有台大数学系教授杨维哲的谈话说:

二十四年前的台大,比现在“热闹”多了,那时殷海光先生还在,活动多,讨论风气也盛,殷先生相当的发挥了他在台大的影响力。他的道德风范,至今仍令我们这些后辈自愧不及。

在那样自由的风气下,台大出了很多具有特色的人,像李敖。比起二十多年前,台大现在可以说是死气沉沉,虽然你到台大校园走一遭,还是见得到五颜六色的海报活动,但你不能说有这些,就表示热闹。

台大真的变了,变的方向(导函数)也鸦鸦乌了。你能看破这些虚幻,很早就做“拒绝联考的女子”,真是很教人佩服的事。

殷海光爱书成癖。有一次他看一本 Aristotle 的著作,他女儿殷文丽过来,他就教文丽念 Aristotle 这个字,没想到文丽正在换牙,没有门牙,念到 totle,口水应声而出,喷到书上,殷海光大叫:“哎哟!哎哟!”急忙掏手帕擦口水。你说多好笑呀!Aristotle 是希腊的“荒谬”哲学家,他硬说女人的牙比男人少,殷海光至少这次该相信 Aristotle,殷文丽也是女人呀!

你的牙怎样了?我临走前还付了张牙医两万元,你知道吗?

再谈书呆子殷海光。他一辈子只打过四次电话(至多四次),有一次他太太教他如何打,把他带到公用电话旁,替他把号码拨好,对方说话,才递给他。殷海光紧握听筒,满头大汗,打完了,要昏倒的样子。他太太赶忙抓住他,发现两手冰冷,两眼发直,好一阵子才恢复正常。

再谈他的鲜事。有一天,他和政大的另一书呆夏道平教授,忽然要开洋荤,跑进观光饭店喝咖啡,咖啡厅在十二楼,他们就进入电梯,可是很久很久还不到,空气闷得难过。殷海光说:“这么久了,即使一百二十层也该到了。”于是紧张起来,还是夏道平聪明,他看电梯墙上有许多阿拉伯数字,就乱按了一个,门突然开了,原来还在一楼!两人得庆重生,吓得不敢再坐电梯,决定走楼梯上去。走到二楼,就发现没有上三楼的楼梯了,只好又下一楼。殷海光说:“我们到别家去,何必一定要在这里。”夏道平说:“不行,既来了,一定要找到。”于是两人四处去找,找到一座有人开的电梯,总算到了咖啡厅,不巧那天咖啡厅休息。两人只好再摸索到另一较暗的房子,一进去,发现都是一对对情侣,两个老头也顾不得了,挤进坐下。看到一位歌手正在边弹边唱,夏道平碰碰殷海光,大声说:“你看,是真的人在唱歌呢!”

殷海光死后,我和王晓波、王小明、孟绝子一起去看解剖,出来老孟对我说:“你看到老殷那个鸟了吗?那么小!”我想,殷海光可能在这方面不行,他的婚姻情况,他的教棍太太,都该从这一不行上来观察。他服膺罗素,但罗素写的 MarriageandMorals 他绝口不提,这可真怪。写到这里,我忽然收到一封托我转给你的信,我把它贴在上面。圆环大流氓张武修,绰号梧州,因杀人被判无期。跑来托我写状子,改判下来,变成五年,昨晚送来一大水桶特制的粥,我不吃消夜,结果都给附近的杀人犯们吃了。

转告 □□,要保持警觉、机动与三窟来印书,切忌集中,以防意外时不得化整为零。

1981 年 11 月 23 日晨

环游-还原-抢

——狱中秘密通信之七

汝清——只有你见得到我的:

早上在篮球场运动的时候,这边的“制服”跑来,说:“所长紧急通知,法务部次长到所里来了,想见见李先生。”我说:“可是,我不想见他啊!”我拒绝见这些讨厌鬼。我的架子大得要死。

收到你 19 号的平信,我一直窃笑——有一点恶作剧那样的笑。你说:“还以为你记忆力惊人呢!”难道不是吗?把明明记得住的故意装记不住,这种记忆力,难道不惊人吗?世间喜欢 frame 别人的,一旦被别人 frame 一下,就气起来了,就怪人家的记忆力了。我记得你不但哭过,并且还非常爱哭,是台湾话的爱哭妹(爱哭面),看到这里,你又怪我记错了吧?你看,说不哭也不行,说爱哭也不行。你 19 号信上说:“一点也不赞成人哭得太凶,看看月亮,流两滴泪,也就够了。”好吧!(我也说好吧!)就记得你哭过流两滴泪式的吧,你知道有人多喜欢、多珍惜吗?

我现在还做一些环游世界的准备工作,前几天 WashingtonCatheddral 的浮雕 ExNihilo 大大的吸引了我,秦始皇陵也一直使我兴致奇高。将来我要和女秘书天南地北,仔仔细细周游列国,“审视”木乃伊或秦始皇(但如宋局长不在,我可能“验尸”一下)。当然,如果有孟姜女在旁边哭的话,就另当别论,那就到长城去,完成丝路之旅,在焉支山脚,采小黄花……

希腊天文家说:世界经过一万六千年后必还原一次。所以,在环游世界一万六千年后,我们虽已归入尘土,仍可卷土重来,旧地重游。不过,这一定得先井然有序,搞不好的话,我们变成了 Tutankhamen 或秦始皇,而他们却变成了我们,如果那样,我们就该把图唐卡门关入土城看守所、把秦始皇关入秦城监狱,使他们不能进入时光隧道,这样的话,自然就是我们“审视”他们,而不是他们“审视”我们了。总之,这个一万六千年还原论的确很好玩,尤其可以在白头偕老后又可青梅竹马,该多有趣。不过,那时候,我该自台中一中转学到建中来,那样离中山女高才近一些。并且我一定参加她指挥的音乐会,我还要参加“中国女兵”、官拜“中校”。(1981 年 11 月 23 日)

我去做中校剧务吧!那样就可以确实发薪给场记,你说好不好?

云贵高原的狼,夜里在山路上吃行人方法是:从后面用它前脚搭在行人肩上,行人一回头,他就乘机从后面咬住脖子,所以行人都相告以在那种场合,不要回头,要先用匕首向后刺去。一般说来,一个人的双肩,如在背后被人按住,这时抵抗力最弱,台湾一个文人周弃子,专门向人借钱,方法就是先到你家,绝口不提钱,可是你一到厨房给他倒茶,他就乘机从后按你双肩,然后开口借钱,如此高段,人人无法抵抗。聂华苓跟我说:“你不借钱给他,你会觉得不好意思,他就能造成那种气氛。”有一次他向殷海光借钱,殷海光不说任何世俗的话来同意或推托,干脆答道:“不借!”使周弃子吃瘪而去。周弃子也没能向我借得到钱,因为我一见他就先发制人,先向他借。周弃子是 Apersonwhenweknowwellenoughtoborrowfrom,butnotwellenoughtolendto,人间就是有很多这种人,你说多可悲。

世界各地强盗抢钱,都抢钱就完了,不嗜杀人,但云贵地区,强盗却是先杀后抢。原因是这地区人太穷(“天无三日晴,地无三里平,人无三两银”),你抢他钱,他就跟你拼命,所以强盗都相告以干脆先杀了再说,免得麻烦。如果将来我们去做雌雄大盗,最好不要去云贵地区。结论是:不要在云贵地区作案,也不要做狼。

在这边有许多强盗,大概一起住得太近了,也起了歹念,所以写了一大堆。其实人间除了抢亲外,也没有什么好抢的。

下午要去台北“远足”(萧孟能诽谤案开庭),要坐 BlackMaria(不过有窗的)。

1981 年 11 月 25 日

“既联合,又斗争”?

《联合报》编者先生:

关于台北看守所的黑幕,今天贵报登出我昨天出狱谈话的一部分,也登出看守所所长朱光军反驳我的谈话,说:“李敖是写文章的人,特别喜欢幻想,他所说的一切都是想象出来的。”既然朱光军这样精于心理分析,我只好公布我掌握的证据如下:

一、“绑担架”酷刑问题。朱光军说李敖所说,“是小说中的情节”,坚决否认有这种酷刑。但我可举出一些被绑人犯的名字,像李文荣、古永城、杨英龙、黄金重等等。杨英龙被绑担架,且在地检处有徐开喜、黄祥华、谭坤泉等证词在卷;黄金重被绑担架,且是最新拷贝,他从本月 1 日绑起,直到我昨天出狱,还被绑在忠二舍第四十四房的担架上!人在担架上,朱光军居然还说“是小说中的情节”,这种有生于无,算不算幻想或想象呢?

二、其他凌虐人犯问题。朱光军说李聪明被打死“只是一个个案”,但事发之日,朱光军曾发表谈话坚决否认有被打死的可能,直到检察官收押了行凶的管理员,朱光军才哑口无言。如今他又说“一个个案”,但我试举一两天的打人记录,来证明朱光军的谈话又一次不可靠:去年 10 月 1 日一天内,他们就打了和二舍十一名人犯,名字是廖明胤、周扬传、郭进坪、苏照男、洪茂阳、刘耀雄、吴进清、萧阿成、翁正良、王玉栋、吴水德。10 月 2 日,他们又打了爱二舍十三名人犯,名字是张汉旗、江林成、彭锡龙、赖鼎明、周太元、詹存贤、钟春雄、冒守康、李芳山、江荣仓、高政雄、吴宜铭、陈金皇。光在短短两天之内,他们就打了二十四名人犯(用皮鞭打手心或脚心),难道这二十四个,也是“一个个案”吗?

三、病舍与医疗问题。朱光军说病舍并非只给有来头的人住,“住在病房中的受刑人,都有慢性病历可查。”但是李聪明暴毙后,去年 9 月 28 日死了毛松枫,今年 1 月 14 日死了张权,19 日死了林志新。这些人都不住在病舍内,都在几小时内突然死了,这又怎样说呢?若说“有慢性病历可查”就能住病舍,林志新的肝病病历赫然在卷,这又怎样说呢?他六十一岁了,却不给住病舍而要他在福利社煎蛋,不但漠视传染肝炎的危险,也漠视病人健康。这种漠视病人健康的情形,在给病舍以外人犯打针时,就更明显:一排人犯站好,脱掉裤子,由打针者(不是医生也不是护士)只用一根针管和一根针,吸了药水,就一个个打下去,“只换屁股不换针”,这种场面,又怎么说呢?

朱光军在看守所高高在上,一方面,他的办公厅有套房、有彩色电视、有冰箱,他的公馆有高尔夫试杆场,每天有六名人犯,用铁链连在一起,前去为他除草、整理花园;另一方面,对人犯疾苦,他却一再漠视。例如人犯在冬天,二十个小时喝不到热水,朱光军仍不准用热水瓶(过去看守所准用,现在一般监狱都准用);又如人犯家属来会面,清早 4 点来排队,朱光军却在大门加盖岗亭,把家属拦于门外,要他们在马路上苦候;家属送来的东西,多方刁难,甚至橘子都要把皮剥掉,才准送入;又如增设闭路电视来取代面对面的会面法,使人犯与家属只能在电视中相见,把仅余的一点亲近与亲切,也给剥削掉(去年中秋节,报上登李元簇来慰问人犯,事实上,是来启用这种闭路电视);又如二楼三楼人犯睡地板,但最近开始拆除地板,要人犯改睡冰凉的水泥地……

以上所说,只是抽样而已。详细黑幕,我写了三万五千字,随信附上,请贵报看看。

因为朱光军说我“特别喜欢幻想”,“所说的一切都是想象出来的”,我怕我第三次坐牢时会被送入精神病患监狱,只好写这封信澄清,敬请惠予发表。

李敖 1982 年 2 月 11 日

(此信发表于 2 月 13 日《联合报》,但最后两段被该报删去。)

编者先生:

对我揭发台北看守所黑幕,贵报今天登出来朱光军《又不能不加以说明的话》,我只好又不能不再写一封信。

(一)关于朱光军办公厅有套房、有彩色电视、有冰箱,每天有人犯到他公馆除草、整理花园,冬天二十个小时没有热水喝,不准用热水瓶,大门加盖岗亭拦家属,多方刁难送物,甚至橘子都要把皮剥掉,以及增设闭路电视以隔绝面对面会面法等等,朱光军都不再争执,证明了我所说属实;也证明了他所说李敖“特别喜欢幻想”“所说一切都是想象出来”的谈话,已被他自行否定。

(二)关于被打人犯的名单,朱光军也不争执,因为名单中都确有其人,不是“幻想”“想象”的,但他要我提出“他们是被哪一个管理员打的,他一定依法办理”。这是他明知故问。因为我明明举出日期与舍房编号,按照值勤表一査便知。为了帮他查证,我可举出 10 月 1 日打人事件发生,是课员黄铭强引起的。黄铭强在 10 月 8 日又引起打人事件,被打人犯是林荣宗,因为正值中午出庭回来,以致引起人犯轰动。朱光军说:“是否挨了打?是一个问题。挨谁的打?又是一个问题。”其实我既提出了名单,何不就名单来个公开听证?朱光军敢公开听证吗?

(三)关于“绑担架”酷刑,我提出名单后,被绑人犯李文荣、古永城、杨英龙部分,朱光军也都默认,这是他聪明的地方,他没逼我指出他们是被谁绑的,因为我一指,被指的不是别人,就是朱光军——朱光军还没依法办人就得先依法办了自己!李文荣是朱光军开了三枪催泪瓦斯后,亲自拿把椅子,把李文荣抵在墙上,然后“绑担架”的。朱光军对我开的名单,四分之三都不争执,却争执四分之一——黄金重部分,他“承认黄被绳子绑住限制行动,但绝非‘绑担架’”,但我可举出是 2 月 1 日被“绑担架”的,绑在忠二舍四十四房,主持人是二教区课员刘雅轩。黄金重被绑前,还先“具五刑”式的打了手心和脚心。朱光军说依法可施用戒具,但纵使施用,也跟法务部法(1981)监字第 12851 号规定不合。其实我既提出了名单,何不就名单也来个公开听证?朱光军敢公开听证吗?

(四)关于病舍与医疗,朱光军对我举出的许多人犯“突然死了”,不再争执,只说人犯“不说他自己有病,看守所就无法送他们到病舍就医”。这叫什么话?《羁押法施行细则》第 7 条明定入所时应实施健康检査,但该所医生金亚平从不检查,而是叫药剂生阙壮士和医务行政管理员尤大时负责,只是要人犯自报有无纹身和病历而已。但是自报病历后,若要住入病舍,没有来头,是很难的。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许多人犯死在押房里而非死在病舍里。有的押房人犯看病,甚至限制人数,每房十二人,只准三人出来看——看病竟也派代表的!李聪明被管理员踢死后,据出狱的崔瑞洲、李绍成、张华盛对检察官说,当时他们报告说李聪明病了,竟被警告,然后踢李聪明,说他装病。试问这样凌虐人犯,谁还敢看病?有病不耽误,又岂可得乎?至于“只换屁股不换针”,我已明写是“在给病舍以外人犯打计时”,这些人犯,因为不准去病舍打针,就在押房通道上如此这般了。朱光军说医生不会做这种事,但医生根本不来,护士也不来,来的就是一针到底的,这种情形,请问朱光军谁该负责?

(五)关于朱光军否认他公馆有高尔夫球试杆场设备,他说不会有,“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但我请问,你朱光军月入两万元,你可以一小时两百元为子女请钢琴老师,你可以在一年以内,在景美、土城买两栋房子,这都是“常识问题”,你又怎么说?

(六)关于拆二、三楼地板,朱光军说是为了修地板,但明明拆除后,改铺和水泥地一样凉的塑胶地砖了,难道铺上塑胶砖后,再加做地板吗?天下有这样的地板施工法吗?朱光军说:“希望李敖易地而处,多为他人设想。”他的指教,我很感谢,虽然我已领教了他的“易地而处”是什么了——原来是易地板而处水泥地啊!

李敖 1982 年 2 月 14 日

(此信《联合报》因受“打招呼”,拒绝发表。但又不断发表消灭李敖言论的文字。)

揭发黑幕以后

史通弟:

出来后一直想写封长信给你,不料一出狱门即被记者们缠住、被党外人士缠住、被黑狱风云缠住,最后被“龙体违和”缠住,又人事甚繁(以昨天为例,早起写完“每日一文”,然后秉钦来、祥柯来。午周渝、治芬请吃越南菜。下午散步于台大,晤梁荣茂、晤黄武雄夫妇。傍晚起造时来、小痴来、清玄、彩銮来、信疆、元馨来、维贤、锡福来),所以长信一拖再拖,虽知道你不见怪,但总是自己怪自己。如果不决定写长信,短信早可写好多封了。真该打。

自从发难揭发司法、法务黑暗后,法务部即令各监所戒备,如临大敌。但事件还是包不住:

第一是 2 月 27 日花莲看守所喧闹事件。由二十七名人犯闹起,看守所急电警察局讲求协助,警察全副武装赶到,才告平定。

第二是 3 月 8 日新竹少年监狱暴动事件。一千四百七十六名人犯全体出动,监狱急调镇暴部队(三个中队)及新竹警方各分局人员弹压,才告平定,暴动长达三十四个小时,监狱设备几乎全毁。

法务部大官人(“监所司副司长”王济中)公开发表谈话,说作家李敖出狱写文章,引起社会大众注目,给了少年受刑人心理上的后盾,认为闹得愈大,愈能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与同情。所以,都是李敖惹出来的云云。

在官方,孙运璿在行政院院会里已表示疑虑,李元簇在院会里、立法院里、报章上、电视上,不断对我“点名批评”,官方为封杀我,尽量一面倒传播批判我的,而不传播我的。但官方的一些议员,为了选票及其他,却忍不住这个好题目,立法院中游荣茂、李志鹏等国民党议员,提出质询,党外的当然也不放过。

最好玩的是国民党立委温士源(司法委员会召集委员),他在 2 月 23 日书面质询,反对封李敖做“迹近英雄式的报道”,“对青少年人来说,各报虽无奖励犯罪之意,亦恐有导引为不当行为之可虑”。这个头脑不清的浑委员倒颇有“第六感”,果然不久新竹少年监狱就暴动了!但是,他不知道,今天司法、法务问题的丛生,又岂是封锁新闻解决得了的?温士源主持司法委员会这么多年,他真做到了无补时艰的无所事事,他们多失职,他们自己都不自知也!

1982 年 3 月 15 日

附录

报章文件酌选

一、嘿!好家伙(《民众日报》)

无论李敖走到哪里,总会惹点麻烦出来,活像金庸笔下的老顽童周伯通。

在他首次出狱,再进台北看守所服刑以前,共计出了一本新书,结了一次婚,也离了一次婚,此外又打了一场官司,写了几首打油诗,上过无数次报纸,风头之健为全台湾区文人的冠军。

不过这些风头不出也罢,说穿了都是连篇累牍的糗事,原本喜爱他的人都说他愈活愈回去,左看右看、前看后看,再也找不出文星时代的影子。

同情他的人却不愿怪罪他,反而认为我们这个唏哩哗啦的社会遗弃了他,他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都可以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的无情和失去正义感,一点也怪不得他。

不出大众所料,他的官司终于从胜部被淘汰,就像金庸武侠小说描写小东邪黄蓉当选丐帮帮主,接受帮众吐痰祝贺一般,他也在读者的口沫横飞、街谈巷议中,昂首走进牢房,再度当起铁窗英雄。

嘿,进了牢房可大不相同,铁窗不仅治愈了他的疯病,也激发了他的创作灵感,六个月间居然出了六本书,另外写了一本狱中日记和一篇十万字的小说。

尤其一篇《给党外人士上一课》,轰动全台,文星时代的“太保”味道又冒了出来。

昨天他笑嘻嘻的出狱,又把坐牢的所见所闻揭发出来,替全台湾所有犯人出了一口怨气。

看样子又有很多人要倒霉了。(1982 年 2 月 11 日)

二、“过来人”看“坐牢记”(《民众日报》)

——指说“文化太保”李敖已力不从心

编辑先生:

您好!

2 月 21 日贵报第三版以极大篇幅刊载甫行出狱,就以“要人”的模样,举行记者会的李敖,发表所谓《狱中见闻及狱政措施的看法》,其结论是:“我准备第三次坐牢。”这个结论,也即是他所说今后的“新计划”,也就是政治路线!

我一口气读完全文之后,觉得这个“文化太保”倒不失其童心,他首先招认:“这个牢把我关火了!”他要重做冯妇,写文章“搞鬼”。他继续说:“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狱,关我,我就写。”他始终认为他被判刑六月,是件“冤狱”。

有勇气承认写文章“搞鬼”,那是说:“搞鬼不搞鬼在我,信鬼不信鬼在你。”呜呼!李敖把他拥有的读者(包括我在内),都当成了“信鬼”的低级愚民。

如此直言不讳,所以我称赞他“不失其童心”;贵报不惜巨大篇幅,揭发他“搞鬼”的心态,不啻是一声发人清醒的午夜惊钟。这是贵报发皇的本钱,能令读者倍加爱护的原因。

无可讳言:监狱中服刑的人犯,都是来自三山五岳的“好汉”,又都有闯虎穴、探龙潭的“雄心”,连号称“很守规矩,监所特别礼遇”的李敖都是文化太保的化身,这边才对所长说“多谢照顾”之情,那边就哗众取宠对记者揭发所谓监狱“黑幕”。这种双重的气质,正具体的表现了他的“双重人格”!

如所周知:服刑是一种改过迁善的教育。狱政措施,在法令上容或有解析不同,因而发生执行上的某些偏差,但其役官立法的意旨,则是公正无私的。李敖输了官司,迁怒到执法的狱政部门,以偏概全,实在不值一笑!更笑话的是:他嫌监房容纳的人数超越规定的数目,就一口咬定那是“凌虐”人犯,好像他们不是改过迁善来的优游岁月,而是养尊处优来的。天下岂有此理!

李敖受到惩罚后,公然说,“我准备第三次坐牢”,倒是有自知之明的一句,夫子自道的“佳乃语”!

李敖无法向明镜高悬的法曹报复,便采迀回方式,从《狱中见闻》着手,他的所谓见闻,除了朱光军所长、万宗池副所长,以及法务部施启扬政务次长等人做正面驳斥之外,请容我以坐牢的“老前辈”“现身说法”,以“就正”于李敖所谓“凌虐人犯的问题”。

话说二十五年前,我也曾因案坐牢(可惜我不会喊冤)。一天夜半,狱中两个同伴忽然由相骂而至相打起来,拳来脚往,目貲欲裂,咬牙切齿之状,只有仇深似海,不共戴天,庶几可以形容。龙头干涉不了,管理员驾到,也无可如何之际,却有一位睡在他们旁边的难友说:“你们不要脸!闹同性恋爱,夜夜‘那个’不算,还要打情骂俏;打情骂俏不算,还要认真比武——弄得大家神鬼不安!”管理员追问“那个”是什么?原来是臭事一件“鸡奸”。结果,两人挨了顿揍,大家称快!你能说这是谁消遣谁?是谁凌虐谁呢?如此挨揍,告到阎王那里,恐怕也是白告。

又:他对记者先生赞扬“党外”林正杰,却又抨击所谓“党外主流派”不应围剿苏洪月娇。据我了解:“党外主流派”自黄信介而后,就成了康宁祥、尤清的专利品;李敖耍文化太保,已经力不从心,再妄想耍政治太保,未免目无“党外法庭”,不怕被封为“党外烈士”了!

李敖的作为,给我的综合印象是:丑恶狱政是丑化政府的积极之一手段。我见如此,高明以为如何?敬祝

编安

读者周吴郑 2 月 11 日

(1982 年 2 月 12 日)

三、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提出时间:中华民国七十一年(1982)2 月 19 曰第六十九会期第一次会议

文件种类:对行政院院长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书面质询

为(一)唤醒国贸局起死回生;(二)吁请彻底整顿改革狱政措施;(三)驱除寄生于选罢法中腐蚀选举制度之金牛恶霸三事。敬向行政院提出施政质询。

彻底整顿改进狱政措施

迩来李敖在报端举发台北看守所内幕一事,掀起了报界舆论的满城风云,引起了社会大众之关切。对此,本席在未了解其真相前不愿多加揣测,唯个人去年曾受选民所托,多次到各监狱或看守所,探望受刑人,就经常遭受到各监所警卫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怠慢与刁难,实在感慨良多。由此可知,不可否认的,狱政上,确实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大力的整顿与改革,但由于人犯的日益增多、管教人员的不足,以及经费设备的欠缺,狱政当局可能也有难言之处,我们在此不忍心再多所苛责,但对于狱政之革新,乃是刻不容缓之事。为此,本席不得不提出以下几点改善建议,作为改革狱政之参考,并请行政院督饬所属,彻底改善,借以消除社会舆论的疑虑,以确保受刑人的权益。

(一)、慎重羁押,以减少人犯拥挤:狱政的最佳境界就是有狱无犯,因此做好狱政的根本解决之道,就是使出狱者不会再犯,疏减讼源。同时检察官亦不可动不动就先羁押再侦办,以免造成了各看守所的人满为患。

(二)、提高管理人员之素质与加强其在职训练,并酌予调整其待遇:狱政工作千头万绪,管理人员艰苦辛劳。因此应从调整待遇着手,进而加强其在职训练,以提高素质,才能消除人为的缺乏。

(三)、积极进行监所扩建及迁建工作:以分批出售在市区之旧有监舍土地为财源,迁建、新建、整建及扩建符合水准的监狱、看守所、少年观护所,以革新行刑、羁押及观护设施。

(四)、加强戒护管理,办理分监执行:对监所人犯之管理必须具有爱心、同情心,尤须尊重其人格,方能使其在有秩序、有纪律的环境中,反省悔过,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求便于管理及分类处遇,各监狱之受刑人,应依犯罪类别、恶性之轻重、刑期之长短,分别纳入各专业监狱执行。

(五)、加强教化辅导工作,改进技能训练:依据受刑人个人、家庭、社会背景及犯罪动机等调查资料,做适当之教悔。并在各监狱普遍设立补习教育学校,依受刑人之性向、志趣、刑期及学历等,予以编班施教,使其能在狱中利用补习教育机会,取得学历资格,以增加其出狱后之谋生技能与就业机会,减少再犯。如台北监狱附设之宏德补习学校、新竹少年监狱附设之励德补习学校,与高雄监狱附设之仁德补习学校,皆颇著成效,值得推广。

(六)、加强监所卫生工作:监所卫生工作之目的,在维护在监受刑人与在押被告的身心健康,除须经常督导各监所注意环境及舍房的清洁与消毒外,对于疾病之预防,均应配合当地卫生行政机关适时办理各项预防接种及定期办理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应即妥为医治,若在监所无法医疗时,则应立即移送附近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或经许可保外医治。

游荣茂

四、李敖对上李元簇《时报杂志》

“文化太保”李敖日前从台北土城看守所刑满出狱,没想到天下没有白坐的牢狱,出狱当天下午就忙不迭地举行记者会,公布洋洋洒洒两万多字的见闻,指控台北看守所种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内幕。

面对“文化太保”这一击,真是打得法务部门的相关各级主管头昏眼花,几乎是招架为难。首当其冲的看守所所长朱光军,一方面怪罪李敖不够意思,狱中对他百般优待,讵料甫告出狱即行反咬一口,另方面也只好情急“智”生的一口咬定李敖疯癫成性,所言纯属幻想,最后希望大家不要轻信谣言,以免影响司法威信及对政府的向心。

关系比较间接的法务部次长施启扬和监狱司长张齐斌,反应就不像朱光军那么慌乱,他们一方面表示不可以偏概全,一方面则强调李教所言皆属以往的事,今天狱政的进步,已经不再有类似的情事存在。

至于狱政的最高主管法务部长李元簇,在被问到这件事时,他的答复就更高明了,一方面他表示尚未看到李敖的全文,另方面则表示不否认有存在这些弊端的可能,他表示将据以调查,督促改进。

不过,尽管李部长答得最好,但这件事余波未息,立法院这个会期马上就要开议,可以想见届时有关狱政问题必然成为委员质询的热门话题,因此大家关心的还在于:李元簇是否经得起这一次的考验?而李敖和萧孟能的官司尚未完全清结,是否会受到此一事件的影响,无疑也引人瞩目。(1982 年 2 月 21 日)

五、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提出时间:中华民国七十一年(1982)2 月 23 日第六十九会期第二次会议

文件种类:对行政院院长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书面质询

正视青少年犯罪之犯滥,设置专责机构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士源认为消弭青少年犯罪,必须设置专责机构,根据政策之需要,网罗学者、专家、社团及有关机关之代表组成之,作全面的调查与研究,有计划的、地毯式的防堵。如发现有不利或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之事项发生,立即通知有关机构或个人,加以改善。例如本(2)月内有一位受刑人刑满出狱,各报曾大肆报道,图文并茂,并刊登其狱中日记及杂记,不论其新闻价值多大,对于一出狱人作过分的渲染,迹近英雄式的报道,究属不宜。对青少年人来说,各报虽无奖励犯罪之意,亦恐有导引为不当行为之可虑。似此情形,如有专责机构即可根据政策为事前的防止与事后之改善。由于青少年犯罪,牵涉面甚广,极易发生推托之恶习,为挽救国家之危难,及青少年正常之成长,设置专责机构,实已为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爰提出质询向行政院孙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请教。

温士源

六、李敖坐牢有成绩(舒明)

李敖有“文化太保”之称,在文艺界里的作风,褒贬参半,许多人常敬而远之。这次因萧孟能官司吃败仗,被判六个月牢。坐牢是很晦气的事,但李敖却是在记者闪光灯下走进台北看守所,又在闪光灯下走出来。

所不同的是,李敖这次出来,手中抱着狱中日记,另外还有透过“秘密管道”送出狱外的三十万字杂记。这些杂记记载了看守所的黑幕,如今成为各方瞩目的对象。

坐牢六个月,能写出三十万字,看来李敖这牢非但不会白坐,而且创下纪录,相信是迄今最多产的牢狱作家吧!

据《远东时报》2 月 12 日的台北专电报道,他出狱当天对《台湾时报》记者畅谈他的狱中见闻,所透露的看守所黑幕,已使我们感到吃惊。

要求监狱讲究文明、礼貌,当然失之苛求。但是我们一直以为台湾这几年进步飞快,步入已开发国家地区之列,跃为东南亚四个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政府一向以倡守联合国人权标准自许,想来我们的监狱条件不说最好,至少也该过得——尤其是首要之区台北,监狱管理应为表率才是。如果记忆没错,台北看守所曾是外宾参观过的地方。

岂知不然。李敖透露说,看守所的管理员竟然得意洋洋地说:“法律规定我们不能打人,我们不用手打,用脚踢总可以吧!”

最令人意外的是,台湾的富裕冠全中国,但看守所的医药器材竟然奇缺无比。一个注射针头要对付所有的病患,造成看病打针“只换屁股不换针”的笑话。三千多犯人只配备一名医师,也是僧多粥少到不成比例。

至于看守所人员弄权勾结不法商人走私香烟以牟取高利,还有赌风炽盛,赌台上几万元输赢——这一点颇能反映岛内的经济起飞现象——都是一般人难以设想到的。

李敖说:“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狱。”

能够把监狱黑幕加以揭露,代广大受刑人吐露心声,李教这六个月的成绩实在突出,谨在此为他喝彩,并拭目以待他狱中杂记的出版。(舒明寄自旧金山,1982 年 2 月 25 日《台湾时报》)

七、逍遥谈(悟空)

中国的世纪

再度服刑期满出狱的李敖老弟,发表第一篇狱中记事的文字,列举出许多狱中黑暗而残酷的事实,引起老爷界吃惊了——先是法务部李元簇大人下条子给狱政司查报;继之,台北“土城看守所”所长朱光军大人向报纸坚决否认李敖的投书所述是实,指称:“李敖是写文章的人,特别喜欢幻想,他所说的一切,都是想象出来的。”

此乃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一个大问题也。① 吾邦吾民及吾老爷们,功夫用在整人狠毒的手段上,必居世界冠军无疑,这有历史诸多文字可证,俄国老毛子的“古拉格群岛”和希特勒魔王的屠杀大手笔都差一截,仅第二、三名而巳。但请别把罪责完全推给老爷界。老爷是从民间出来的,其恶念恶智、凶心凶手,莫不由居民间时打下的基础、扎的根,可知吾民吾邦灵感智慧之高、方法之毒,乃是首要条件,不可认系老爷“圣明”所致。社会人际之奸险毒辣,比之黑狱,尤有过之,不可不知耳。所谓“有斯民,乃有斯邦、斯政、斯爷”者是也。② 坐牢受虐苦,有两派意见:一派说,犯罪之人已失自由,但尚有一点剩余的人权存在,狱吏不可凌虐至非人待遇,何况人道观念也不得不讲究一些,干什么凶如恶鬼对待被关坐牢之人呢?凡是文明、现代、民主、道德的国家,皆力改狱政,使罪人悔悟立志做个新人。不要那么凶狠残暴,表现野蛮、落后、极权、缺德嘛!但是另一派则说啦:他们犯罪坐牢之人,应该尝尝苦痛滋味,知所悔改,出狱后始知所警惕而不敢再随便犯罪,所以狱中待犯人,没有恶魔心肠和手段是不行的。这一派,大概就代表吾邦历代特务衙门狠整人身的狠毒主义。宋、明两朝的黑狱及酷刑花样,洋鬼子绝对没头脑发明得出来。

敝叟一生,宁愿受尽种种凌辱折磨,也力避偶尔倒霉关进监牢。监牢中从不闹鬼,因鬼也怕见闻那许多惨象与悲号之声。中国人啊!你们真太了不起,谁说 21 世纪不将是中国人的世纪呢?

大人的幻想

我很重视且欣赏看守所长朱光军大人的“断语”,他说写文章的人特别喜欢幻想,这话真是发人猛省。猛省什么?老爷每向受训学子强调曰:“你们要四肢发达,头脑简单。”不幸的是,知识分子恰恰相反,头脑发达,四肢较弱。写文章的人,多是耗心血、淌热汗,为增长国力而损耗自己的体力,付出智慧以求有助于这府人群的福祉,所以很多历史伟人(如孙逸仙博士)往往因写文章演讲甚多,寿未高就谢世了。我曾“幻想”过:将来有一天,文明的法律,将会明定知识分子,尤其是“写文章的人”可免入狱。他们已经够惨了,受折磨凌辱不计其数,就别抓别关他们坐牢了,这也是天公地道之理。朱大人不愧为明太祖朱元璋之后裔,想当年,太祖发明种种酷刑以整活人至死者,史书不能胜计;今天朱大人发此名言:“写文章的人特别喜欢幻想”,正好令人想到孙中山博士从少年到老年一直在不断的“幻想”,才“幻想”出一个民国来了,如果照朱皇帝的看法,依例皆应清除之。(投奔自由的李根道证词)

不过,敝叟却绝对不相信李敖的头脑有毛病,他没病没疯,怎么竟会凭空就“幻想”出来“土城二号”有那么多的“黑狱情景”?朱大人说李敖“幻想”,倒令人怀疑他朱大人可能是有点精神疾患,否则怎么一口咬定了“写文章的人都特别喜欢幻想”呢?他说这话的根据是什么?恐怕就是他“幻想”出来的吧。(《人间世》,1982 年 3 月 1 日)

八、李敖的“黑牢”(《亚洲人》)

李敖受了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一出来就举行记者招待会,揭发看守所内幕;使狱政机关一直措手不及,新闻界大炒新闻,他所发表的“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牢”更是脍炙人口(全文刊在《深耕》杂志第六期)。

《中国时报》因为新闻没有跟进,就写了一篇社论来弥补。在这篇社论中,谈了许多狱政问题,都很中肯,但却三次用“不敢妄议”四个字的尾巴以示谦卑。

遗憾的是却没有人就李敖所说的“黑牢”一事,提出来讨论,连法务部长也未有反应,各报也以凑热闹心情,没有人加以深究,其实这是此事最值得严肃检讨的问题。

李敖从监狱中以英雄般的姿态回来,各界几乎也一致地把他当做英雄一样地看待。法院定他所犯的罪名,对他或对社会上,显得没有一丁点的惩戒警惕作用。不论他自己或舆论界,几乎都认为他坐的是黑牢、是冤狱。他在这件事情上,并未因为受到判刑而有任何道德上和良心上的负担。这不正显示我们的司法有严重问题吗?而且这个问题大得足以动摇整个司法制度的根本,那就是法庭上所认定的有罪无罪,并不合乎社会正义的标准。

我们再看看因涉及高雄事件被关的人,他们是否真正受到社会的谴责?几位释放出来的受刑人,反而受到新闻界的釆访、舆论界的关心,而这些关心和釆访,显然是同情者居大多数。然则刑狱的处分,到底有何意义?也许这是法理学家的问题,这里也“不敢妄议”。

李敖在牢里受景美翁媳命案死刑犯张国杰之托,为他写了二万多字的呼冤书,想不到李敖一出来,张国杰也被奇迹式地判无罪。被判了八次死刑后再判无罪的张国杰,拜神谢佛之余,竟对《联合报》记者说,他在牢里虽然很辛苦,但无怨言,虽然有小地方该改进,但大致说来还不错等等,等于反身即给李敖一耳光,把李敖所讲的全推翻掉。张国杰曾拜托李敖帮他把命捡回来,却以此回报恩人,此种作风,正是李敖口诛笔伐之不暇的世态人心吧!

另外大家私底下也纷纷猜测,这次李敖坐六个月“黑牢”,就有三十万字可以发表,那么以前李敖长达六七年的“黑牢”,该有精彩的几百万字可写,不知有无公开的机会?

也许只有在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配合社会正义的时候,我们才能享有免于坐黑牢的自由。(1981 年 3 月)

九、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提出时间:中华民国七十一年(1982)3 月 9 日第六十九会期第六次会议

文件种类:对行政院院长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书面质询

为革新监所业务向行政院质询

主席、行政院孙院长、邱副院长、诸位部会首长、诸位同仁:

台湾监狱及看守所受刑人犯之生活、教化作业及监所行政,素为本院司法委员会同仁所关怀。

民国七十年 7 月 22 日起,在八天之内司法委员会同仁曾赴台北、台中、彰化、嘉义、台南及高雄等地考察监狱、看守所及少年辅育院,印象极佳,深感满意。

今年 2 月 3 日至 7 日,司法委员会同仁又专程赴台东、绿岛、澎湖及金门等地,考察军法方面的监狱及感化处所及司法方面的监狱、看守所及少年感化所,均感满意,印象更佳。

看了以上各地的军法及司法的监狱及看守所,所花时间约有二周之久,可说已深入基层。我个人有几点感想:(一)无论新监、旧监的房舍,整齐清洁,花草树木参杂其间,景色宜人,可以陶冶人犯情操。(二)令人犯学习技艺,授予一技之长,出狱后可靠技术谋生。(三)人犯伙食良好,营养卫生兼顾,较大专学校学生伙食为优甚多。(四)各地监所秩序良好,人犯多数均能严守纪律。(五)行刑累进处遇及外役监制度,效果卓著,值得进一步推广。(六)少年辅育院及监狱与学校合作,对受感化教育青少年,给予正常教育,考试及格者,发给文凭,便利继续升学,实属仁慈德政,本席庆幸台湾狱政较诸欧美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引以为慰。

但在司法委员会从金门考察军法及司法监所业务,返台后的第三天,也就是 2 月 10 日下午 3 时,受刑人李敖先生出狱后在忠孝东路大陆餐厅,举行记者招待会,指责台北看守所诸多弊端,使人有真伪莫辨之感。综合李敖先生的指责,约有下列诸点,本席深表关切,特将重点提出,敬请答复,以释群疑:

(一)“台北看守所原在台北市爱国东路,后来因为地皮值钱,就在郑彦棻做司法行政部部长时代出售图利,改迁到台北县土城乡立德路二号”,是否真实?

(二)“看守所常关的三千三百人,并非平均住在里面,为了节省管理费用,有的房舍宁肯空着不开。”是否真实?

(三)“看守所土城探监,比远在桃园县龟山的台北监狱方便得多,也不像台北监狱那样拥挤,所以刑期一年以下的人犯,都愿意在看守所。”“给予看守所职员贪渎收贿的机会,不将人犯移送桃园台北监狱。”是否真实?

(四)“看守所常关的三千三百人中,白天‘下工厂’作业的一千三百人,‘开杂役’作业的三百人,共计一千六百人,其他剩下的一千七百人,就关在舍房,整天乏善可陈,无恶可作。”是否真实?应如何改善?

(五)“‘下工厂’或‘开杂役’变成管理员的福利,一般规矩是五千元,外加年节孝敬。”是否真实?有无查办?

(六)“狱政人员只要符合几个可怜的条件,便可走马上任了。甚至高中没毕业的,初中也没毕业的,小学也没毕业的,都大有人在。”是否真实?

(七)“凌虐人犯是夜班诸公解闷的方法之一,至于走私烟酒、红中、白板、槟榔等,当然也就在这段时候。”是否真实?有无查办?

(八)“另一种凌虐人犯的方式是‘绑担架’,‘綁担架’是将人犯手脚用四个手铐铸在急救用的担架上,不准动弹,吃喝拉撒睡,全在担架上为之。”是否真实?

(九)“台北看守所关了三千三百人,但专任医师只一人,专任护士只一人,平均医生每天要给四百人看病。人犯由家里送药,但看守所一概不准。”是否真实?有无改善?

(十)“所方打针场面更是惊人,不管多少人,只用一根针管一根针,也不消毒就插入药瓶吸药,然后人犯一排排屁股先准备好,就逐一注射下去。只换屁股不换针。”是否真实?

(十一)“除了印刷、木工、洗衣各占一个工厂外,其余多是装配电视天线、圣诞灯泡、塑肢玩具、铅笔等等,都很单调,谈不上什么技能,看守所是以营利的立场来榨取劳力。”是否真实?如何改善?

(十二)“台湾更生保护会财产在两亿以上,可是不能有效利用,成绩是一片空白,为什么?因为人犯在监所里这样‘空白’过。”是否真实?如何改善?

(十三)“法务部为了防弊,严禁再卖大菜,限定每盘菜在五十元以下,人犯每天买食品消费额不得超过七十元,福利社首先用物价高涨方法,在每盘五十元上做给你看,两个荷包蛋就是五十元。”是否真实?

(十四)“人犯返所后,要脱光检查,管理员要查头顶、查嘴巴、查胸前背后、查脚心、查衣服、查拖鞋、查肛门。”是否夸大,言过其实?

(十五)“看守所所长朱光军的花园可以打高尔夫试杆,他的小孩学钢琴每小时两百元。”是否真实?

(十六)“在电话传真之外,先来两台电视传真,电视传真即闭路电视,此机一开,人犯与亲友连面对面的残余亲近都给剥夺了,只能从荧光幕中相见了。”是何道理?

(十七)“詹姆斯杜瓦因早在 1892 年就发明了热水瓶,可是 1982 年的台北看守所还要如此禁用,我真不明白这种虐政是什么意思?使人犯在冬天一连十八九个小时没有热水喝,这不是整人是什么?”是否真实,有何道理?

(十八)“每个房间都有自来水龙头,不能说不现代化,但龙头里不出水,这叫什么现代化呢?这只是摆样子的现代化,看守所自来水从不自来。”是否真实?要如何改善?

(十九)“在饮食方面,内容是很差的,粗糙的饭菜混在一起,放在便当盒里。”是否真实?

以上诸点,都是引用李敖先生的原文,可以说包含了他指责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是想象?是夸张?是误解?还是事实?到底真相如何?希望行政院能够明确答复。同时,也希望说明有无改革监所业务,使狱政更臻完善的计划。

李志鹏

十、监狱的问题何其多(林文彦)

少年监亦出了毛病

是否已到非大刀阔斧改革不可乎

自从李敖出狱后揭露了监所的内幕新闻之后,狱政问题一直为人所讨论,尤其新竹少年监狱昨(8)日的滋事,几乎酿成大祸,更是为人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狱政已到了非大刀阔斧的改革不可的地步。

在林林总总的狱政问题中,一直成为大家话题的不外是:“修理”受刑人、贩卖烟酒及槟榔、向受刑人索贿等,而这些问题中的问题,最严重的还是“动手殴打受刑人”。

就以昨日发生的新竹少年监狱人犯滋事来说,据了解内情的人士透露,新竹少年监狱今天之所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因为该监所管理人员平时有“修理”人的习惯,动不动就出手打人,平日怨气积多了,一发而不可收拾。

据了解,闹事的受刑人已推出代表,要求监所方面撤换部分戒护人员,尤其戒护科长更是非换不可,受刑人的这种要求,着实让有关单位相当头痛,同时也暴露出新竹监所闹事的“真正”原因。

法务部监所司长张齐斌昨日奉命前往新竹少年监狱现场处理,到今天上午为止张司长仍进一步了解内情中,据了解,法务部有决心整饬监所风气,纠正管理疏失,如果确实管理上有问题,法务部将彻查究办有关人员的责任。(《自立晚报》1982 年 3 月 9 日)

论看看也好

史通弟:

于右任八十几岁时候,要请三桌客,请的都是达官贵人,并且清一色都是男士,但他特别点名请了一位女士,就是当时大名鼎鼎的女明星焦鸿英。名单开出来,监察院秘书长对他说:“院长,请的都是政界人士,并且都是男士,中间请这么一位焦鸿英,恐怕不妥吧?”殊不知于右任掀髯大笑,说:“为什么不能请焦鸿英?我老了,但看看也好!”

2 月 14 日报上有合众社传真,上面有美国俄勒冈州的人瑞诺曼看肚皮舞的照片,诺曼一百零一岁生日的时候,朋友送他一件意外的礼物——为他安排一场肚皮舞,由他坐在那里,单独欣赏一位肚皮舞女郎的表演。“为什么不能请肚皮舞女郎?他老了,但看看也好!”

“看看也好”,是多么有趣味的境界!又是多么潇洒的境界、纯真的境界、婉而虐兮的境界!七十多岁的左舜生,有一次对我说他喜欢看美女,人虽老了,但“亦知美之为美”。此老为国民党跑了一辈子龙套,为我所批评,但他如此老而能“老不修”,倒颇令人觉得有趣。

我在军法处做政治犯的时候,有一次同一个小偷住在一起,小偷长得奇黑,我用台湾话给他起外号叫“欧卡曾”(白话是“黑屁股”,文言是“黑臀”,古人真有人叫“黑臀”)。因我对他不错,他说很感谢我,他出狱后,一定找个脱衣舞女用摩托车载来,在我窗下大跳一次,在警卫赶到前,再用不熄火的摩托车载运逃走。他说:“龙头啊!不要太用功了!那时候该休息一下,看看脱衣舞,看看死脱瑞普,看看也好!”他一边说、一边扭动,学脱衣舞的模样,丑态可掬,使我笑得腰都弯了!

上面这些从中到外、从右老到小偷的一点哲理,我特别写出来,供史通弟与敖哥共勉之!

敖哥 1982 年 4 月 17 日晨

介绍《我爱李敖》

史通弟:

最近美国、香港等地的刊物,流传一篇金延湘写的《我爱李敖》,首先说:

有好大一阵子,台湾传出来的李敖新闻,总好像画上了花边,往往在报纸的社会版和影剧版之间徘徊,而且情节离奇、变幻莫测,简直就是限半小时演出的现代肥皂剧,不但要随时插入广告,还必须噱头十足,高潮迭起,唯恐好热闹的闲人们转移目标、半途而退。于是我们看见 60 年代初期以冲破思想“禁区”而崭露头角,70 年代终于成为良心囚犯的李敖,忽然好像摇身一变,成了个闹剧中人……

接着指出事实好像又不如此单纯,李敖这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乃“另有隐情”。李敖真正犯忌的,绝不是法律的或道德范畴里的问题,而是他的政治行为,因为政治的原因,他才遭到法律上的被整,他的所谓诈欺入狱,“事实上,据熟悉内情的人说,这不过是个〔国民党的〕幌子。”

可见,不论在这岛上国民党政府如何整我——包括用卑鄙的罪名斗臭我,真正明辨是非的人绝不上国民党的当,我没白坐了黑牢,国民党可真白做了黑描!

这篇《我爱李敖》最后说:

李敖的“天下”是什么?从社会学的眼光看,李敖的“社会角色”,就是琼瑶式“少女眼泪梦”以外的这个世界的“意见领袖”。在美国,没有第二个拳手能像阿里那样,把大众传播媒介逗得团团转。在台湾,没有第二个文人像李敖那么深深摸透大众社会心理。李敖是台湾文化界的一颗“星”、一个“现象”、一个“奇观”。很难想象,这二十年的台湾文化圈,如果没有李教,是个何等单调、寂寞的场面。当然,作为一个文人,造成这种“李敖现象”的,不是他的学问造诣、不是他的大胆见解,更不是他的人格风范,而毋宁是他的特立独行、奇峰突起的表演。正人君子们或以为这种表演术有失斯文,但是,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台湾,一个政治观大体由党团包办,价值观大体受商业摆布的急速全盘西化的社会,以“社会批评”作为专业的所谓“文人”,除了他的观察力、透视力,如何在这样一个冷漠的文化环境中尽量提高自己的功能?这是李敖出道以来首先得解决的问题。我们不能说李敖的路是唯一的路,但也不能否认,李敖的确走出了他自己的路。试问:李教当年提出来的让保守派人士视若蛇蝎的那些观点,有哪一点不是在二十年的社会变迁中一一兑现的?

李敖就是李敖,你不能把他划为某一类,不能把他归为哪一格,你如果贸然下个断语,不久你就发现自己的荒谬,因为,李敖是个不能用正规方法或传统观念加以定性分析的文化人。李敖批评了他的时代、他的社会,他同样也是他所属的社会和时代的集中表现、戏剧结晶。打破这些框框,我们才能平心静气欣赏他的表演,看出他的表演术所带动的社会变迁的力量,而且,有时也会惊异地发现,这些阻碍社会变迁的根深柢固的力量,往往就是一代又一代地潜藏在五千年文化习染形成的中国人的头脑里面,于是,我们才真正看出,同阿里一样,在这种看似疯癫狂妄的行径后面,李敖还是有一个始终如一的战斗对象。只不过,阿里的对手,是根深柢固的白人优越感;李敖的对手,则是势力更为强劲、内容更加盘根错节的中国传统封建包袱。

……(编者略)

这些话里头,有一点有点问题,就是说“造成这种‘李敖现象’的,不是他的学问造诣、不是他的大胆见解,更不是他的人格风范,而毋宁是他的特立独行、奇峰突起的表演”这段话,是倒果为因了。因为“特立独行、奇峰突起的表演”从何而来?来的不是别处,就正正是“学问造诣”“大胆见解”“人格风范”啊!没有这些做硬里子,所有的“表演”又何所依附呢?

这篇文章又说:“李敖是台湾文化界的一颗‘星’、一个‘现象’、一个‘奇观’。很难想象,这二十年的台湾文化圈,如果没有李敖,是个何等单调、寂寞的场面。”我想,单调、寂寞不止于文化圈吧?想想看,这一段浮海偏安的小局面,在历史上将怎么写?我看历史上写起来,会像写一切浮海偏安的小局面一样,只不过是几行字而已。

1964 年 5 月,我写《介绍我的〈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案〉》,我就说:

十五年了,除了延续“中华民国”这一线香火以外,历史家会追问,我们还为后世留下些什么?我们不能回答说:我们为你们留下了《梁山伯与祝英台》、留下了武侠小说、留下了孔庙中的偶像、留下了一百三十六张麻将军。

我深信,在一百年一千年以后,历史家真正检点这一段历史与人物,会惊讶的发现,唯一值得“留下了”的,恐怕只有一个——在台湾海峡两边的中国人中,只有一个——“博大真人”李敖而已。历史家将深信,中国人中出现了李敖,的确是一颗“星”、一个“现象”、一个“奇观”。天不生仲尼,都万古如长夜,何况不生李敖呢?

许多浅盘的人说李敖整天骂人,其实是冤枉我的,史通你看,今天我就不骂人——我只捧自己。哈哈哈。

敖哥 1982 年 5 月 29 日

寄林永丰论跟谁吃饭

永丰兄:

今晚的饭局,我想了一下,决定是谢绝了。我在《只许我中央,不许你中央》(“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四册)里,曾有这样一段话:

中央冷气系统中的牧羊人,在士农工商各行各业中,都牧了羊,成了“士羊”“农羊”“工羊”“商羊”。其中最不争气的就是“士羊”,就是知识分子这一阶层的羊。这一阶层,包括为人师表派、大众传播派、学者作家派、艺术工作者派和政治工作者派。不论哪一派,凡是如今有知名度的,有见报率的,有点头露点脸的,我敢说,除了李敖之流外,都是跟官方同一标准的,都是趋炎附势的,都是希旨承风的,都是扶同为恶的,都是曲学阿世的,都是众口一声的,都是与中央同一呼吸同一脉搏的。否则的话,他们休想混,休想占一席教席,休想做一名记者,休想做“座谈会专家”,休想做“文艺大会作家”,休想做达官贵人来捧场的画家,休想能做安全上垒的政治活动家。(此一地区的政治活动家,一开始,也多走正字标记的路线,所以多是先党员而后脱出而成党外,纯粹跟国民党毫不相千,而能安全上垒者,天下鲜矣!)

从这段话里,你可以明显看到我对这些知识分子的失望与厌恶,我认为他们是怯懦而失职的,同他们一起吃饭,实在使我痛苦,你总不好使我吃一顿痛苦的美食吧?

也许你会怪我太矫情了一点、太狂狷了一点,但是,想想看,矫情与狂狷岂不也正是我的性格吗?你记得戴高乐吗?他住在巴黎最边上的一幢房子里,讨厌所有第四共和(TheFourthRepublic)的法国政客,他看不起他们,甚至连谈都不要谈,同这些人,谈个什么呢?这些人的言行,你既然早就有了正确的判定,谈来谈去,岂不都是废话吗?

不同他们吃饭并非不同你吃饭,也并非不同你认为我大可一见的党外人士吃饭,以后如有机会,我仍愿三人小组式的小吃一次或一百次,你说好不好?

敖之 1982 年 6 月 1 日

为什么活一百岁?

国民弟:

你寄来的讣闻早就收到了,今天是你家老太太(我们北方用“老太太”是尊称)公祭安葬的日子,我人不能去(我不参加婚丧喜庆),但写这信表示我不是“无情”的。你家老太太享寿九十有一,真教我们羡慕得要死。在乱世里能如此长寿并寿终正寝,真是好命。所以对她老人家的死,我的感觉,自然不必哀戚了。

你记得我写的那篇《要清白,请长寿!》吗?(收在“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一期《千秋-冤狱-党》。)我说:“没有当时反击能力的人,他必须设法长寿,练得比他的‘敌人’活得更长久。”我认为“长寿”也是一种武器,想想马寅初,你就不能说不是了。

马寅初 5 月 10 日死在大陆,活了 101 岁(1882-1982)。他是中国第一经济学家,因为说真话,批评了国民党的经济政策和贪污腐化,在 1940 年,被国民党逮捕,先关在贵州息烽,再转江西上饶集中营,后来罗斯福的特使威尔基来中国,因为跟他是同学,点名要见他,国民党不承认自己是“媚外”的,但却把马寅初放出来,见过威尔基后,改为软禁。1949 年,马寅初看到他的敌人垮了,垮到台湾去,而他却做了浙江大学校长。1951 年起,他又改任北京大学校长。又因为说真话,批评了共产党的经济政策和人口怪论(毛泽东主张“人多好办事”“绝不可以嫌人口多”),被骂是“中国的马尔萨斯”“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反党反社会主义”,且由北京大学党委会书记陆平到马寅初的家,奉命动员学生贴大字报九千张,从教堂、校园一路贴起,直贴到燕南园六十三号门口,但是马寅初绝不屈眼。他说他年近八十,可是每天洗冷水澡,他绝不怕别人浇凉水。他说虽然明知寡不敌众,可是也要单枪匹马,出来应战,直到战死为止,绝不向专以力压服不以理说服的那种批评者们投降!1960 年,他被革去北京大学校长职务,又开始倒霉。直到十九年后,他被“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又做了北京大学名誉校长。这时他已经 87 了,他又看到他的敌人死的死了、垮的垮了。去年 6 月 24 日,他在病房里大吃长寿面,庆祝百岁诞辰,你说他多风光、多神气啊!

今天早起,什么都先停下来,写这封信给你,表示一点对我们这些老政治犯的交谊。政治是天下最现实的,老政治犯在现实政治里,被国民党排挤,自在意中;被部分党外新贵或人士排挤,自也不必感到意外。台湾是一个小岛,小岛上的人有许多长处,也有许多短处。短处中“高速的忘恩负义”,可算一个特色。部分党外新贵或人士,对老政治犯的敬意,不但做得不够,在另一方面,反倒对国民党敬意不绝。康宁祥对当政者一再表现“最高敬意”(对孙运璿)和“更多的敬意”(对蒋经国),这种现实与势利,实在太不成体统了。党外如果给这种人带路下去,人人都要得软骨病了。这些日子,我实在看不过去,不得不站出来说几句、点破几句,希望树立一些党外的是非感,不知你和水泉、尹漠以为如何?祝

长命百岁

李敖 1982 年 7 月 12 日

根据 1917 年 11 月 20 日公布的“修正褒扬条例年登百岁”者“由内务部呈请褒扬之”。这个条例又荒谬又有深意,特别写给你,虽然这个条例早都废止了。

给周清玉的一封信

清玉:

7 号之谈甚快。五天后,我看到你因不准出境开会,写给北美洲台湾人教授协会会长蔡嘉寅的信,有一点感想,忍不住写给你。

你在信中说:

许委员和我本拟应“世台会”的邀请,参加其第九届年会,当然也很乐意能参加贵会的活动,无奈一直无法获得政府的批准。虽然沈君山教授曾多方努力,还是徒劳无功。而行政院的答询,已引起众多人的困惑和议论。我们怀疑,即再以贵会的邀请函,再次提出申请,恐怕到最后还是政策问题,人的问题,仍然过不了关。因此,为整体着想,我们未便强求成行!

我们并不喜欢这样的状况,但是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处之泰然”。只是催逼大家得更加努力再努力!此番虽然不能成行,但是沈教授的诚意和热心,确是值得大家肯定和感谢!当然,更期待我们敬重的沈教授,以后真能发挥作用,有所作为,不必再有遗憾!

我看了这些话,总觉得你措辞太委婉了。你是历史人物,你写的东西是历史文件。设想在千百年后,后人看到这封信,一定搞不清未能成行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一定认为有一位大善人沈君山“多方努力”,有“诚意和热心”的在帮你和许荣淑,这样留给后人的历史文件,显然太便宜了迫害你们的人了,所以我觉得,你措辞太委婉了。

我认为,你和许荣淑人不能出境开会,气可以忍,但声却不可以吞,其中至少有三点,是应该点破的:

第一,外面邀请党外人士访美,并没事先决定名单,只是委由康宁祥代为办理而已。康宁祥的私心太重了,他在其中做了手脚,不但以不告诉别人的方式擅自决定,并且决定的,除天真的尤清外,其他两人张德铭、黄煌雄都是康系心腹。这种设计,显然有意排挤“美丽岛”和其他的重要党外人士,这种私心与居心,实在太小气了,也太卑鄙了。所以,像康宁祥这类作为,你们应该适度揭发出来。这种揭发,不在你们个人受不受害,而在不使整个党外和群众受害。因为康宁祥这种私心与居心的人,若这样代表党外下去、这样势力扩张下去,显然不是整个党外和群众之福。所以,你们有责任不避嫌疑、不避伤害、不避乡愿与姑息的压力,挺身而出,适度揭发康宁祥的伪善与错误,希望他改正,重新回归正确的党外路线,做伟大的斗士;你们也有责任开导党外和群众,提醒党外和群众,保护党外和群众,使他们免于被背弃党外路线的人所骗,教他们永远支持放火的康宁祥,却随时唾弃放水的康宁祥,你们这样挺身而出,是爱护党外和群众,也是爱护老康。“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你们该教育党外和群众,大家“以德”爱任何斗士,但一旦斗士不斗了,大家就不“姑息”他,这样党外和群众才有是非、有生机、有活路,才不致做政客的祭品。你们这样做,不是为了你们自己,不是为了周清玉,也不是为了许荣淑,更不是为了去不成而酸葡萄,因为教授协会毕竟有鉴于康宁祥擅自决定的名单不妥,而另外邀请了你们,所以,你们毫无酸的、顾忌的理由,你们实在该站出来讲些对大家都好的话。

第二,你们这次受官方迫害,不能成行。官方以离奇的手段,使康宁祥他们四人能去于先,使高育仁、纪政、沈君山他们三人能去于后,却单单把你们两位小女生留中不发,此中内幕,你们应该无保留的揭发出来。我始终怀疑,康宁祥擅自决定的名单,是事先与官方有所协商、默契或过目了的。这由他们临走前联袂拜访孙运璿等国民党大员可以看出端倪。7 号你离我家后不久,黄玉娇和小魏、小文到我家,阿娇姐气呼呼的认为康宁祥等临走前拜访国民党大员的行为是失态的、失身份的,阿娇姐毕竟是纵横驰骋政海这么多年的高手,她的见解,自然是敏锐的、高明的。林世煜说康宁祥现在“面对着京华冠盖,努力学习‘朝仪’”,学“朝仪”学到这种失态、失身份的地步,可真太悲哀、太丢人了。你们两位小女生不能成行,显然符合康宁祥和官方对“美丽岛”的一致顾忌,显然是康宁祥和官方互相统一战线的结果,这一现象,你们实在该站出来点破它,不要使官方轻卸了他们所该承受的责任。你在“行政院的答询,也引起众多人的困惑和议论”上面,应该充分的加以抨击和说明。

第三,你对沈君山的“肯定和感谢”,显然是太“与人为善”了,这当然是你做人过分善良有以致之。沈君山是国民党“四大公子”之一,是道地的国民党世家中的“文学侍从之臣”,是天字第一号的帮闲混子,是最喜欢出风头的学术交际花,是单线而又客串的国民党文化特务。别人不能旁听“美丽岛”大审,他可以入座;别人不能参与陈文成“验尸”,他可以审视;别人不能对政治犯探监,他可以拍照;别人不能同共产党比赛,他可以打桥牌;别人不能发违反“国策”的言论,他可以大放厥词;别人不能过问这个那个,他可以直接通天通“警总”通“中央党部”,样样都离不了他。清玉,请告诉我,这是一个什么身份的东西呢?这样明显的一个国民党的猫脚爪、知识界的伪君子,你居然还相信他的“诚意和热心”,还对他“敬重”,你未免太天真了吧?你说“沈君山教授曾多方努力,还是徒劳无功”,其实,你有没有想到:“沈君山教授”“多方努力”的目的,就是使你们去不成啊!使你们去不成,使他们自己去得成,这才符合官方和他一致的利益啊!唉,清玉,你居然还“肯定”他“感谢”他,你可真太天真了(虽然你在最后期待沈君山的一段话,有意在言外的讽示,可是好像不是一般人看得出来的。)

信笔一写两千字,晚饭都没吃,不写了,要去吃饭(你送的参茶和饼干,都是极品,真谢谢你)。

李敖 1982 年 7 月 20 日

给梁肃戎先生的公开信

肃戎先生:

这次立法院通过腾笑中外的开倒车法律——给警察和比警察“更亲爱的”治安人员合法蹂躏人权的依据,国民党的“表决部队”,是由先生率领的,因为先生是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在先生的运筹帷喔之中和现场指导之下,国民党立委倚势压人,强迫通过这种恶法。在党外人士向你们的力争里、在学者专家向你们的规劝里、在人民小百姓向你们的呼唤里、在王迎先冤魂向你们的哀号里,先生居然以民意代表的身份,公然做不必受民意、学者专家和舆论左右的发言,我知道后,真不能不感到痛心。因此,我忍不住写这封公开信给先生,提出三点,给先生正告。

在理智的对比上,先生错了!

第一、林洋港之流在阴谋通过恶法之初,第一次秘密会议是 7 月 2 日下午 6 点举行的,先生参加了,会议情形,据今天报上透露,梁肃戎

据说当晚脸色非常难看,最后他终于开口,批评这条条文规定太宽。他说,林部长一再强调这两条条文引自日本《刑事诉讼法》,据他对日本《刑诉法》的了解,虽然他们警察有紧急逮捕、搜索的权力,但他们的检察官却配置在分局,警察把人紧急逮捕后,带回警察局就交给检察官接办,警察权力不致滥用。

他并且表示,赵秘书长曾打电话给他,劝他当天不要说话,但他还是忍不住要说。

可见先生当时内心是痛苦的、矛盾的。先生内心的痛苦与矛盾,我想我这个同乡晚辈更能深知。先生是学法律出身的人(出身长春法政大学法学部、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又有法律实务的经历(曾任推事、检察官、律师),从法律学理与实务上看,以先生素养之深、心思之密、历练之苦,当然清楚知道这种法律是恶法,无知而向国民党谄媚的林洋港之流容或不清楚这是恶法,可是先生不会不知道,就凭这种知道,所以先生有难看的脸色出现,有我们赶不上“日本检察官配置在分局”等谈话,由此可见,先生明明知道在台湾通过这种恶法的后果是危险的、严重的。因此,在理智的对比上,我认为先生的内心,应有一种呐喊,劝告先生不可以同流合污,做历史罪人。

在言论的对比上,先生错了!

第二、33 年来,先生为建立侦查中选任辩护人而发言、为维护雷震的法律权利而发言、为维护彭明敏的法律权利而发言、为抨击司法行政部长郑彦棻玩法弄权而发言……种种声音,无一不使我这个同乡晚辈钦佩。十多年前,齐世英乡长的午餐席上,先生对我说:“我没有你李先生这种勇气,很多话我不敢讲。”我当时就表示先生也是很有勇气的人,只是不讲而已。以先生当时发表在齐世英乡长办的《时与潮》上《应贯彻保障人权的立法政策》一文为例,先生对 1967 年 1 月 13 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曾公开说:

这是政府行宪后最开明进步的政治措施之一。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对人权身体自由权,有如此深切立即的影响。对外争取国家的荣誉,具备了不愧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条件。对内收拾民心,奠定一个维护人性尊严的社会基础。其政治、意义与法律效果同等重要。因此舆论一致支持赞许,认为“促进法治,保障人权的大事”。

先生又说:

此一正确立法政策之制度,当获全国人民之支持,应予贯彻实施!

可见十五年前,先生明明是尊重舆论与民意的。先生公开说,那时的《刑事诉讼法》,因为不准警察“径行拘提”,所以保障了人权,先生说:

不应先行羁押,疲劳审讯,迫使其自白,以致错误造成冤狱。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唯一受到影响的是司法警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能感到不习惯不方便,甚或有人认为对社会治安都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保障人权并非放纵犯罪,法律上所赋予的必要权力并未减少。

十五年前,先生既然明明知道那样的《刑事诉讼法》对治安人员“法律上所赋予的必要权力并未减少”,如今十五年后,先生为什么要额外加多呢?十五年前,先生明明知道那样的《刑事诉讼法》才是“舆论一致支持赞许”的、“人民之支持”的,如今十五年后,先生为什么要公然抹杀呢?因此,在言论的对比上,我认为先生的内心,应有一种呐喊,劝告先生不可以同流合污,做历史罪人。

在感情的对比上,先生错了!

第三、先生加入国民党的时候,我们家乡已经沦陷在日本手里,先生任长春市党部书记长,追随石坚乡长,发展组织与学运,从事地下工作。1944 年被捕后,先生和石坚乡长饱受刑求,先生夫人饱受日本宪兵凌辱,石坚夫人被日本宪兵用香烟烧奶头等等,先生对侵犯人身自由的肤尝身受,感情上自然认识最清;对侵犯人身自由的任何可能,感情上自然反应最烈;对侵犯人身自由的任何政党与政权,感情上自然憎恶最深。先生并没吃国民党奶水长大,先生加入国民党,是在敌人铁蹄之下加入的,当时前途有限,后患无穷,先生的入党,无宁是给国民党奶水,当时并没想到换个立法委员干,先生的用心,是一片纯洁的。但是,1945 年家乡光复后,先生做了辽北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宣传处长,又兼四平市书记长,先生的纯洁显然就开始污染,这由 1948 年先生二十八岁就当选立法委员一事,可以证明。因为先生们的当选,并不是人民投票的,而是党部硬圈的,这些内幕,1948 年后大陆来的,几乎无人不知。所以,先生们做立法委员的代表性,早就有了问题,根本就有了问题。按照《宪法》第 65 条,立法委员任期为三年,先生们即使做有问题的立法委员,也早在三十年前就已满期。但是,国民党却以大陆沦陷不能改选做借口,硬说先生们可以代表大陆同胞下去,先生也就代而表之不疑,揆诸大法,先生当然知道这是“内咎神明,外惭清议”的,先生的纯洁自然也就愈来愈成问题了!

退一步说,先生代表陷在大陆的同胞,姑且成立,可是,请问先生:没陷在大陆的同胞,你们又怎么代表法?以东北同胞为例,像孟绝子(祥柯)、像李敖等等,他们不也是东北同胞吗?他们也长大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你们又凭什么从他们小时候,乃至没出生前,就代表他们,一代表就代表三十多年呢?

再退一步说,要代表也可以,但总要做点代表的事啊!但请问你们:你们三十三年来,为东北同胞做了些什么?当孟绝子被治安人员非法逮捕的时候,先生们可曾说过一句话?当李敖被治安人员刑求逼供的时候,先生们可曾睁过一只眼睛?在台湾的东北同胞啊!

如今,不说一句话也不睁一只眼睛的梁肃戎先生,竟然为治安人员说话,为治安人员睁眼,要合法通过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了!想到先生当年在异族狱中的饱受非刑,我真不明白先生为同种做的是什么?因此,在感情的对比上,我认为先生的内心应有一种呐喊,劝告先生不可以同流合污,做历史罪人。

有赖先生明智的选择

不幸,令人痛心的是,不论在理智的对比上、不论在言论的对比上、不论在感情的对比上,你梁肃戎先生显然已变得矛盾而丑陋,显然背弃了自己的理想、背弃了东北同胞的理想,也背弃了千千万万追求自由民主正义公道的中国同胞的理想,而甘心在污泥之中,同流合污,做历史的罪人了!当在立法院旁听的朋友们,描写那个东北籍的立委梁肃戎,如何在现场操纵通过这一恶法的时候;当国民党垄断的报纸电视,报道那个东北籍的立委梁肃戎,如何在现场游刃有余,大发议论的时候;当苏秋镇来到我家,述说那个东北籍的立委梁肃戎,如何在现场做尊重党意违反民意的现行犯的时候,肃戎先生,我真觉得先生已跟其他同乡立委(费希平除外),不但全无不同,甚至尤有过之了!因为他们只是作恶,先生却带头作恶;他们只是无知,先生却领导无知。先生使东北同胞丢人现眼,一至于此,我真为先生可惜,为东北同胞悲哀!

我盼望先生从此悬崖勒马,知惭而退。何去何从,理该三思。我宁愿看先生 28 岁非法代表民意而来,不忍见先生 82 岁合法强奸民意而去。如何迷途知返、如何放下屠刀、如何一误不可再误,先生清夜自扪,请做明智的选择!

李敖 1982 年 7 月 26 日

保证互相毁灭

金铿兄:

很意外的收到你 8 月 12 日的信。

虽然我们的判决书中有你的大名,可是同你至今缘悭一面。不过有政治犯前科的人,一般说来,出狱后最该力行不来往,所以“相见争如不见”。这也正如你信中说的:“此刻在此地,欲拜访一个人,务必考虑许多问题。”一考虑之下,虽然“相濡以沫”,也要“相忘于江湖”了。当然不信邪的,自然想怎么还是就他妈的怎么,谁又管得了那么多呢?

你说:“您的‘千秋评论丛书’得以顺利发行至现在——十二期,实在令人惊异,是不是老 K 开始对您礼遇有加,抑或对您这‘文化流氓’——外界称呼——疲于对付?”我可以告诉你,其实“千秋评论”并没“得以顺利发行”,第一期《千秋-冤狱-党》被查禁;第十期《文星-围剿-卖》,其中《为老兵李师科喊话》一文,被撕掉才能继续发售;第十一期《放火-放水-逃》被查禁。这一期的査禁命令最详细,是由“台湾警备总司令陆军二级上将陈守山”发文的——

主旨:由四季出版公司出版、发行李敖著作之《放火-放水-逃》(“千秋评论丛书”第十一号)一书,内容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淆乱视听、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特依法取缔(查禁)并扣押其出版物。

说明:

一、由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四号六楼四季公司出版发行、李敖著作之《放火-放水-逃》(“千秋评论丛书”第十一号)一书,其中之《放火的》及《论中门村事件》两文,蓄意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鼓煽暴力、夸张事实、淆乱视听、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核已违犯《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 3 条第 6、7 款等相关之规定。

二、依同法第 8 条及戒严法第 11 条第 1 款之规定应予取缔,并扣押其出版物。

三、请依权责转知各有关单位、各警察机关、各级学校、各社教机构、图书馆等清查报缴。

前天他们持命令来搜书,因为多已卖完,在四季出版公司没收了十九册,其他书店书摊上还不详。康宁祥系的杂志,以暧昧的口吻表示官方没禁李敖的书,这种口吻,显然不是以事实做根据的。他们自己向官方整天柳腰款摆,当然不被査禁,他们自己媚态之不足,还要恶意暗示,真是别有用心了!

所以,从事实上一査证,就知道“千秋评论”并没“得以顺利发行”,我们为争取言论自由所付的辛苦代价,一般人是不清楚的;康宁祥他们清楚,却故意捏饰,以掩护他们向官方献媚取容,真太卑鄙了!

至于老 K 对我的态度,当然不是“礼遇有加”,老 K 是不懂什么叫礼贤下士的,真正的士,也绝不受他们的礼——老 K 是绝无诚意的。在这一点上,在这岛上,没有人比我认识更清了(因为这种认识,要对老 K 历史有深入了解为基础)。所以我一直提倡“不合作主义”对付老 K,我这种先知式的观点,当然不是一般座谈会专家和小政客们所能了解的,一般党外人士和小百姓了解的程度,也有待加强。这是因为在同一小岛上“酱”在一起太久了,在浑蛋一方面,深受老 K 的感染,而不容易自觉与自拔,这也就是老 K 能够在这岛上整天群魔乱舞、口沫横飞的缘故。因为有人受他骗,所以他们才骗个不停,这当然是相对的。这种受骗的惯性不改善,一切当然继续下去:老 K 继续做瘟神,党外和小百姓继续做瘟生,前途有限,后患无穷,如此而已。

老 K 对我虽然没有“礼遇有加”之可言,但是我的知名度与打击率,他们显然已逐渐心里有数,不敢低估,显然逼得他们不得不调整他们对我的暗算。在核子战略术语上,有一种 MAD(MutuallyAssuredDestruction,保证互相毁灭),就是作战的一方,不怕另一方的一举毁灭性的攻击,因为不论你怎么毁灭我,我在被毁灭同时,都有毁灭你的能力,使你清楚知道:你惹我,你是得不偿失的,你自己也要付被毁灭的代价。我想,老 K 对暗算我,已经清楚知道他们要付这种代价。他们第二次以冤狱毁灭我的名誉,我出狱回台北后五个小时,就毁灭了他们的狱政和司法形象。当然李敖可以予以“陈文成”处理,但我死了,他们有便宜占吗?他们还有多少自由民主的假象可以透支呢?他们还有多少干净的双手可以彼拉多(PontiusPilate)呢?他们还有多少松鹤与南山可以益寿延年呢?他们在横行之后直卧,总该这样想想吧?

苏秋镇有三个保镖和一辆车子,我没有保镖,也卖了车子,我准备随时面临意外。苏秋镇引用海明威的《老人与海》来描写他的处境,我却引用海明威的《杀人者》来描写一个人随时等待职业杀手的来临。老 K 逼我、关我、“陈文成”我,都随他们的便,可是不论我的生与死、不论我的全和残,老 K 都要付代价,付他们愈来愈付不起的代价。——这是我李敖笔上笔下牢里牢外二十多年的最大副产品、最大制衡力量,老 K 要继续惹我,就惹吧!

拉杂写来,聊报难兄来信之情。关于康宁祥等对老政治犯忘恩负义部分,我主要意思,都写在回吕国民的信里了,这里不再写了。祝

长命百岁

李敖 1982 年 8 月 20 日

附录

蔡金铿来信

敖兄:

弟因有二次政治犯坐牢的记录,所以对您的言行特别关心,倘不是顾虑到您工作的忙碌,不便打扰,在您这次还没复出前早就踵门拜访矣。此刻在此地,欲拜访一个人,务必考虑许多问题。

您的“千秋评论丛书”得以顺利发行至现在——十二期,实在令人惊异,是不是老 K 开始对您礼遇有加,抑或对您这位“文化流氓”——外界称呼——疲于对付?总之,我们知道在此地欲从事政治对抗,必须了解若干对方“眉外”的特质。时代愈进展,那种类似宗教狂热者“勇往迈进”的行径就愈少,何况三十多年来有心人的刻意塑造下,人们几近“标准要求”,但是这种“标准要求”下的人,其心不安可知。

为何同样是“爱国”,结果待遇不同,关键在于未合污于圈圈者也,除此之外,找不出合理的解释。生不逢时吗?“误差”吗?绝对不是。

翻开中国的历史,不外是人“斗”人的历史,千篇一律,如此延续不绝。孙中山在推倒帝制之后十四年离世是一大不幸,否则在制度确立之际同时来一次全国性的心理革命——类似您的“西化”,如此,中国才有希望。试看“文革”后之大陆不也是特权处处生吗?弟一再这么想,人类早就有美好的理想,正义更是人类有史以来多数人所遵循的自然表现。什么主义都不是人们最迫切的,最迫切的就是“制度”之确立才是重要,而且必须是合情、合理之制度对大家才有益,舍此以外,错误。

本(十二)期给国民兄的信,内中有“被部分党外新责或人士排挤,自也不必感到意外”,“对老政治犯的敬意,不但做得不够……”等语,弟有所感触,除了对水泉兄几分敬意(绝不是对政治犯本身之敬意)之外,其他均有目中无人之卑意。当然,卑意之原因有自身不够努力有以致之,但是从事政治工作者,对于先辈所做之努力与牺牲总该有某种程度之礼貌态度。一府二鹿三艋舺为台湾古老而富有人情味之地区,虽然后期的艋舺逐渐变质而成为悲剧地区的万华,但是在号称“党外”温床之万华,康某之表现令人失望!

七十年度(1981)台北市议员选举前夕,弟有鉴于第五选区(双园、古亭、木栅、景美),党外在景美、木栅可以建立一个据点,而分往立法院,拜访张德铭以及康宁祥等二位党外新秀,由于廷朝兄之再度入狱,无从介绍,而康某对弟总该有几分面熟,及至提到景美区林良平有意以党外身份参与竞选之际,他们都表示无能为力。我解释说,林良平虽然在党外活动中,从未涉足,但其个人却有永不加入国民党之成绩,论其背景早该入党,且在现任市议员,景美区出身之陈必强、黄义清之上。其本身因有我数年来与之交往之了解,将来对党外在竞选活动之得票方面,必有所帮助。林良平已经有三次落选记录,前届且已近当选票数,其本人既投入党外行列,我们应该敞开双手,加以欢迎,不管其将来立场能否站稳,最起码其标示之立场既为“党外”,即选民投给他的选票自然也是代表对党外一种拥护。虽然康某之兄康水木也是同一选区,但分析其本人在前届所得票数地区,应该是与林良平票源毫无冲突,倘好好配合,两人都有当选机会,对党外之意义上,以及其将来策略之运用上,均为有利无失。惜因党外本届竞选前之协调工作受某些人之圈圈作祟,结果功败垂成(付上传单一套,皆为弟一人当先之下力作)。但是,在孤单奋斗中,在景美、木栅、古亭地区一时力挽党外一股声势,以及林良平在讲台上所获得之热烈掌声,已代表党外一种心声而堪告慰矣。

以上,仅表示党外某些新贵对人之态度以及不能顾全大局之一斑,虽然国民党有对外败绩可据,但是面对建党已有八十八年之历史以及斗争经验而言,党外如此作为,分明是老虎对小兔,他们会“高兴死”。

国民兄之遭遇很类似上述遭遇,他照样不被张德铭之认同,也同样孤军奋战,您说“老政治犯在现实政治里,被国民党排挤”,我说同样也被党外排挤,是否现实环境里使他们没有接纳的勇气呢?还是有其他原因?有人说自施明德之后,党外人士格外排挤,其实,据我所知,自黄信介以下照样没有一点敬意,苏东启先生在黄信介面前已经有“满脸全豆花”之纪录,其他老政治犯之际遇,不言可喻。

我说“怨叹无路用”,主要在于个人之努力仍嫌不足矣。老政治犯中有像您这样,勇敢十足,多几位多好!但谈何容易,除非再来几位“误差”。

总之,在任何环境里,良寡窳众,但愿当今的党外当中,能真正窜出一位领导人物来,否则,各据山头的结果,终被“各个击破”。

在文笔的表达方面,弟非常钦佩您的功力,这种功力绝不是模仿所能得,倘无实力做基础,哪来一言千鼎,字字珠玑?一个人的生命力,决于其对人类所做之贡献多寡,在这方面,您的“岁寿”较他人为长,值得告慰。否则,在消极方面,“活一百岁”正显示无奈感、痛苦感之拉长,岂不是太残忍了吗?虽然您的文章中有文章,但倘不细心推敲,会遗漏“精髓”。

经过灾难的人不在言多,此刻,由深夜至天亮,已够弟对您的敬意。每月初总有“心晤”机会,如此足堪满足矣。

此信是否能顺利的到您手呢?祝

健康、进步!

蔡金铿敬上 1982 年 8 月 12 日夜至天亮

抱谁大腿?

史通弟:

今天《联合报》上说:

小肯告诉访美立委,今年无暇来台访问,但盼适当时机能够成行

美囯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日前告诉部分访美的立法委员说,今年底前,他无法到中华民国访问。不过,他希望最近的将来,能有适当的机会来访。

对于肯尼迪是否将于今年底来访,此间部分人士稍早曾有揣测。小肯表示,年底无法访问台湾,主要原因是他正为竞选连任参议员奔忙,无法抽身。

9 月 23 日休斯敦台湾同乡会在休斯敦,为肯尼迪举行竞选募款餐会,出席三百多人,募得了近四万美元,小肯应邀莅会发表演说,立法委员黄天福、郑余镇也应邀出席了餐会。(记者:陈春木)

这条新闻,使我有五点感想:

一、康宁祥他们这次回来,好像独得消息之秘,宣布小肯年底来台,原来这是胡乱挟外人以自重的,是摆乌龙的。

二、台湾同乡会为小肯筹募竞选费,一捐就是四万美元。这些人为了“靠行”,可真不吝啬。令人奇怪的是:他们这些留学生,可曾为了台湾因抵抗国民党而受苦受难的一些战士们,捐出一笔数字?

三、小肯是美国有钱人家的少爷,他的老子钱来得不光明,早为人知。只因出身豪门,被势利眼的美国人硬捧起来。但此人极菜:从考试作弊到淹死女友却不及时救援报案,无一不现出原形,可是美国人却势利眼,一切既往不咎。反观他们对穷人起家的尼克松,却追杀不绝,不予原谅。这一对比,证明了美国人是莫名其妙的。

四、美国人莫名其妙,这些台湾招牌的诸公们,却锦上添花,唯恐不及。国民党死抱住参议员高华德大腿(并用民脂民膏,让“香吉士”等公然进口,以讨好高华德);台湾牌诸公死抱住参议员肯尼迪大腿,他们都是趋炎附势的,真令人讨厌(当然,肯尼迪对国民党的种种批评,是中肯的,我当然不以人废言)。

五、兹寄上美国女人大腿照片,请你抱美国女人大腿。要抱大腿,也抱个好的,抱高华德和肯尼迪的臭腿干嘛?可见他们真没出息!真不够格!

在苏联投奔自由的情报人员的著作里,写派赴美国的前夜,上司最后一句嘱咐是:“当心美国女人的大腿!”可见美国女人的大腿功深,足可敌国矣!

“隐而不退”以后,每天工作量增加。以今天为例,早起到下午四点半,写了四千五百字。然后散步(快走)两小时不断。晚饭后回来洗澡。一直惦着写信给你,所以先写点轻松的,并附图片,以供你受苦受难中的一乐。希望这封信能准确的到你手里。

敖哥 1982 年 9 月 7 日

李敖冤狱平反-尤清冤狱在望

云翔大律师:

天母静庐的房子,本月 10 日,最高法院(1982)台民三字第 20082 号判决确定,我方胜诉。最高法院此一处理,无异把去年高等法院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法官的判我半年的理由推翻,证明了我坐这所谓背信的黑牢纯属冤狱。这种平反,真是一大快事,我要特别感谢你。

极权与一党专政的集团,用法律手段斗臭政敌与异己,常常一时把案做完了,就结案了。就忽略了尾巴的事、“善后”的事。因此,坐冤狱出来的人,只要有耐心和细心,还是可以在这集团忽略继续做手脚的地方,唤起法官的良知,公平判案。法官只要不受“上面交代”,还是可以维持起码的公道水准,至少对一些有反击能力的人的大案,是草率不得的。因为草率了,这种人跟他没完没了。

国民党垄断的报纸,对我去年被判坐牢,大登特登,如今被平反而胜诉,却只字不提。这种作风,十足证明了他们居心斗臭我,这样的政党实在卑鄙可恶。报上登监察委员张一中骂尤清,说少数人在把持报纸,逼记者写丑化国民党的稿子,你尤清臭国民党,你良心过得去吗?我看了真好笑:国民党垄断报纸,整天臭我、丑化我,他们好像全忘了,最后还抬出良心来,他们原来还是有良心的!

三十三年不准别人办报,三十三年不改选,三十三年在跟主持正义的人结怨,不断的结怨,这些人,真不知今日何日、今夕何夕了!

以这位张一中委员为例,他是监察院国民党党部书记长,他在大陆是财主,组织“敦化油房”“敦化汽水”等公司。如今把大陆给丢了,不知道自己良心往哪放,还在问别人的良心过得去过不去,他可真好意思!难道他走在台北敦化南路上,就真以为回到吉林敦化的老家了吗?他发言,其他老监委们为他鼓掌,他们这样,就真以为回到大陆的老家了吗?他骂尤清有共产党嫌疑,在台湾用放大镜找共产党,这算什么本领,为什么不去大陆耀武扬威呢?大陆上共产党骂起来多过癒,骂台湾有嫌疑的,多不带劲啊!

总之,这些 1949 年前,一起把大陆丢掉逃到台湾的失败者们,他们的心态,尤其是三十三年来垂垂老矣的心态,实在值得专题研究。清朝全祖望写《节愍赵先生传纠谬》,写那明末志士赵先生,以垂垂老矣之年,整天靠幻想敌人失败而活。他被学生藏在深山里,每次听到胜利的假消息,才肯吃饭。拖了半年,谎话光了,最后得知真相,他无法适应了,“大恸,踣地,更不进食……奄忽而逝!”如今咱们的“赵先生”们,他们的谎言永远不完,所以幻想得以继续,并且愈来愈精彩。毛病只是在他们眼中,敌人好像愈来愈多,最后连监察院的小弟尤清也是共产党了。我看,国民党子弟白先勇不要写《游园惊梦》了,还是写《游园惊共》吧!

李敖 1982 年 9 月 16 日

漫谈“大姑娘洗澡心理”

正杰、祖珺:

今天是你们小两口结婚之喜,送上烛台一对——给光明做基础;又送上自动拨号器一台——给朋友传好消息方便。礼既不轻,义又很重,你们不得不喜欢。

阳明山有一座湖滨大厦,高十层,但隔一千米(?)与国民党的中山楼相对。国民党大怒,乃下令与中山楼相对的一面,一律户户加做铁窗,并且是自上向下拉的铁窗,严密无比的那种。每在中山楼有大事小事,就下令各户一律将铁窗拉下,以防偷看一千米(?)外的国民党室内活动。这种怕人偷看的心理,我无以名之,只好说是“大姑娘洗澡心理”,全世界除了大姑娘洗澡这样怕人偷看外,就只有国民党这样怕人偷看了!

一个笑话说:一位老处女家住海滨,一天跑到警察局,请警察干涉一些小男孩,说他们在海滩游泳,竟不穿游泳衣,有伤风化。警察跑到老处女家里,现场观看,说:“我看不见啊!”老处女说:“用肉眼是看不见,但我是用望远镜看的。”

从湖滨大厦看中山楼室内活动,其实用望远镜都办不到。所以,国民党不知穷紧张什么,大概是怕“七五无后座力炮”吧?(我做预备军官时候,陆军总司令罗列来演说,竟有“七五山炮,炮后喷火”的话。事实上,“炮后喷火”的是平射炮,是七二无座力炮,不是“七五山炮”。国民党陆军总司令的军事知识,竟一至于此!)

回想十六年前(1966 年 11 月 12 日),中山楼启用那天,国民党《中央日报》以社论《中华文化复兴之新机运》为题,最后说:

去年国父百年诞辰,政府请于阳明山启楼建堂,名其楼为“中山楼”,颜其堂为“中华文化堂”,意在纪念国父手创民国德泽,亦以发扬中华文化之裔皇,我们深信此楼与此堂之落成,就是中华文化复兴新机运的新象征。我们今日谨献此文以表祝贺之至意。

但是,事实上,除了当天上午 9 时至下午 4 时,允许“不得携带六岁以下小孩”的民众参观一次外,十六年来,这一“中华文化复兴新机运的新象征”,就变成了国民党一家的禁脔和禁苑,进口的路上有禁军挡路,民众是什么都沾不上边的。沾不上边还不要紧,却把中山楼的一切开支,由台北市市民负担,以至今天成为正杰在市议会“打击魔鬼”的主题之一,来龙去脉,信手写来,真写不完。

阳明山沿仰德大道而上,就有警察局三座,德还没仰到,就先仰到警察。国民党说“国民党永远和民众在一起”,这话有一段省略式,全文该是“国民党永远和警察在一起,警察永远和民众在一起。”如此僭为补正,意思才告完整,你们说对不对?

每天字写得太多,手痛。所以有时为变化姿势,用毛笔写字。这封信就是用毛笔写的,也算是“中华文化复兴新机运的新象征”的一种吧?

你们结婚,在日期选定上,太受上一代的迷信的影响,是一件错误。我建议这次作废,另选个跟上一代划清界限的日子,再结一次婚——我宁愿再送一次礼。

这次送礼,因为怕你们“将亲友的送礼转移作‘选民服务基金’”,所以绝不送钱。你们党外的基金,管理上实在太大而化之,由陈文成基金事可证,你们全体都该“自打手心十下”。陈老爸有丧子之痛,可以免打。你们在财务上如此粗枝大叶,又何能责备苏大炮他们?为今之计,盼祖珺在婚后,努力向会替丈夫理财的 K 夫人们讨教,这样才能在不动声色之间,化党外捐款为己有,化党外杂志收入为己有,却不留一点恶名。他们已在莒光路买了房子了,盼你们“毋忘在莒”,也去买房子。目前你们这种疏财仗义的搞法,只能“毋忘举债”,这是李敖的“无钱假大派”路线,会自食其果的。总之,我倒颇为你们财务状况而发愁。又清高,又要搞政治,全世界只有甘地成功,其他人很难成功,如何能够解决这种“底来摸”(dilemma),对正杰而言,我实在看不出来。

信笔写了一大堆,就用这一大堆,来祝贺你们小两口新婚大喜。

李敖 1982 年 9 月 18 日

致小金

金立:

你 9 月 14 日、10 月 12 日的信都收到了,杂志也收到了,多谢你。你们的杂志这期被有青天白日商标的武人按住脖子,强迫改版后才能发行,我也早就知道了。这证明了在这岛上争取一点言论自由,是多么多么不容易,这种不容易,连索尔仁尼琴都不会梦得到,索尔仁尼琴虽然饱经忧患,但他的作品可以直经赫鲁晓夫审稿、过关,可见台湾这种军方作业的高招,他们老毛子是不能想象的!

你提到的书呆子刘福增的事,我认为刘福增本人不足论,他不会求证事实,他已中了错误的治学方法的毒,只会做“拟似演绎”(pseudo-deductive)而已。我举个例:他在《政治家》第二十五期《李敖需要净化》一文中说:

我和李敖都是 1955 年进入台大文学院的。他起先念的是中文系,后来“听说”是为了历史系一位很漂亮的罗姓小姐,转到历史系去念。

他写这话,全不求证事实,因为事实上,我从没念过中文系,而是化学系的“一位很漂亮的罗姓小姐”转到我的历史系来,事实正好同刘福增说的相反。刘福增不以事实作基础,而妄想以他的逻辑和方法学来抹杀事实,这不是好笑吗?这样子的文章,会有好的“公信力”吗?

正因为刘福增不会求证事实,所以他会以“进出”代“侵略”、以“我想”“猜的”代南京大屠杀死人三十万……这些笑话,刘福增是不会改的,我们要做的,是承认这种书呆子无可救药,但却要批评他给别人看,劝别人别再走上他这种学而不化的错路。

刘福增最令我惊异的一点是:他们口口声声谈逻辑、谈方法学,但他们自己却最不合乎这种规格。以他这次在《政治家》第三十九期《给李敖补一课》一文为例,他说:

李敖认为,对一个事实的描述,我们非用哪一个特定的“用语”不可。你根据什么学说,你依据什么权利,要人这样做?对同一件事实,我们可用各种不同的用语去正确的描述它,这是连幼稚园的学生都知晓的事情。

这就是典型的一个例。我们试看他的错误:

一、我从没“认为”,“对一个事实的描述”,“非用哪一个特定的‘用语’不可”。但刘福增却血口喷人,说我这样认为过,这是典型的曲解。刘福增曲解我说林毓生迷信方法学的一段以后,曾说:

什么叫做稻草人的谬误呢?我现在要下定义了,否则李敖恐怕不知道。由此可见,在文章中,给某一些字眼下定义,往往是很必要的。

在一个辩论中,一个人有意无意把对方的说话或论点加以曲解,然后把曲解了的话当做对方的话加以攻击,这个人便犯了稻草人的谬误。当我们错解、曲解或断章取义别人的意见,而攻击别人时,我们便犯了这个谬误。

由于我从没“认为”过“非用哪一个特定‘用语’不可”,所以,刘福增曲解我而加以攻击,他自己犯的,就是典型的“稻草人的谬误”(thefallacyofstrawman)!

二、刘福增说:“对同一件事实,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用语去正确的描述它”,这是对的。但是重点必须是“正确的描述”,若不是“正确的描述”,则“对同一件事实”,就是“窜改”、就是“推翻”。刘福增说“进出”可以代替“侵略”,但他又明说“进出”乃是“进军”之意,而“当一国未被另一国允许而在另一国领土上进军时,当然是‘侵略’”,以他之矛,攻他之盾,一眼我们就可以看到:当他以“进出”代替“侵略”的时候,显然有意漏掉了“未得中国允许”的“正确的描述”!在描述上动了手脚,当然就把“未被另一国允许”的事实给逻辑掉了!给方法学掉了!刘福增口口声声赞许日本人用“纯描述的”字眼“进出”来代替“有价值判断的”字眼“侵略”,但却不深究描述得是否完整,是否是“正确的描述”,他是什么居心呢?他挨了大家骂以后,竟回护说:

李敖说:“请问刘福增,五十年来,你和……日本人,‘拿什么有力的新证据’来推翻‘公认’的历史事实来了吗?”我前面说过,日本政府这次并没有要推翻什么历史事实。刘福增更没有。而李教又硬指有而加以攻击。李敖又在犯稻草人的谬误了。

请看这算什么?刘福增和他的日本人,因为不肯做“正确的描述”,暗中做手脚,把光秃秃的“进出”两字代替“侵略”,这不显然窜改掉了真正的史实了吗?这不是“推翻”,又是什么呢?刘福增大可用他的逻辑和方法学来蒙混一般人,可是绝对蒙混不过细腻的李敖,他这回可栽定了!

三、刘福增说:

李敖这一课如果从“纯文学”的“立场”去听,还不会“腻人”,因为他“不会”讲得“细腻”。可是,如果从讲道理的期待去听,你一定不能忍受,因为他满脑子充满逻辑的错误,不能卒听。殷海光有知,一定会很生气,没把李敖逻辑教好。我现在只好代殷海光给李敖补一课,希望李敖好好听,不要还没听懂就开始骂人。

不求证事实的刘福增,这段话又“稻草人”了,他不知道,殷海光根本没教过我,我也从没选过殷海光的逻辑课或任何课,“殷海光有知,一定会生气”的对象,该是刘福增自己。刘福增犯了历史学上的这么多错误,还不算最丢人,他最丢人的,是他犯的竟是他们看家的学问上的错误。这一阵子的丢人现眼,证明了刘福增非但“整体的学问”不足,甚至“本行的学问”也捉襟见肘了。所以,我在他“down”态毕露的时候,特别为他“重修”一课,告诉这个书呆子,政治固然是要讲理的,逻辑也是要讲理的!

回想刘福增他们创办水牛出版社之初,我为他们编《罗素选集》。他们却不挂我的名字,而改挂“刘福增主编”字样,其实这部书只有传记部分是他们自己做的,只占全书十分之一,这种作风,就是这些当代学人的诚实!当时我不同他们计较,目的无他:只是换得他们的稿费以救助殷海光等人而已,如因主编《罗素选集》而使刘福增增加知名度,也为我所乐见。如今,刘福增好像知名度大得连他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了,他居然太岁头上动土,敢同李太岁打起笔仗来了,他真疯了。斯大林说他只要动动小指头他的敌人就完蛋了,刘福增不是我的敌人,所以我不能动小指头,我只好指教他一下,给书呆子的荒唐,做一点机会教育,如此而已。

阳明山自从我仙登以后,行情看涨,周令飞来,住山上;索尔仁尼琴来,住山上。鄭道元《水经注》说江水有灵将惊知己于千古,阳明山有灵,亦当同感。只是好好一座“草山”,硬被国民党污染改名“阳明山”,真不知“草山”何辜了!中医有所谓“阳明病”,看到国民党如此阳明得紧,此病真该别做新解了。王阳明坐牢时候,写诗说“夜深黠鼠忽登床”,如今台湾的王阳明信徒关人,不给床睡,目的无他,聊使鼠辈快乐而已。

我在阳明山神秘兮兮,但有一点可以奉告——我没有床。这是独家新闻,特写给小金看。请代问候宪村,他送的书都收到了。

李大哥 1982 年 10 月 20 日

论两面人

维祯:

信和书都收到了。多谢你在银根都紧的时候,还念念不忘一再以大部头书送我。我这方面,利息背得也愈背愈重,当然比起你那方面要轻。在这岛上,能做到“不为五斗米折腰”也非易事、做到“渴不饮盗泉水”也非易事。我不肯接受国民党送我的政大副教授的高薪,宁肯去做土木包工,亲自去搬砖头,目的就在经济上也要同他们斗这口气,若说李敖爱钱,这一两百万为什么不要?说我爱钱的人,真太王八蛋了!

福增这一阵子挨了不少骂,其实以我骂的最轻,其他的十多篇文章,好像篇篇都直斥他为汉奸,至少我没骂他是汉奸,因为福增不是,他只是书呆而已,不是别的。他这次肯帮朋友 □□□□,是一件好事,应该夸奖他。这是他“为人民和‘大局’着想的”唯一正确的一次。

福增在《政治家》第三十五期《我是为人民和“大局”着想的》一文中说:

邓维桢说,他赞同李敖的观点。李敖讨厌伪君子、讨厌乡愿、讨厌两面人,认为这些人混淆了社会是非、善恶、真伪的标准。

我赞同“讨厌伪君子、讨厌乡愿、讨厌两面人”这个原则。但我不赞同用两面人这个观点,去批评徐复观和陶百川。首先,我们评断一个人是否两面人时,不应笼统地以他一生或一生中相当长的期间中,某一段时间是“一面”人,另一段时间是“另一面”人,就说他是两面人。我们要论定一个人是两面人,一定要就某一段时间中,他时而做一面的人,时而做另一面的人。如果昨天以前我远离李敖,但今天以后我接近他,你不能以这回事来评断我是一个两面人。但是,如果今天早上我在李敖面前说他某一篇文章写得很棒,但在今天下午,我在邓维桢面前说李敖同一篇文章很差,你就可以拿这回事说我是两面人了。

我实在看不懂这说的是什么鬼话!为什么是不是两面人,要定这么多离奇的时限做前提?定这么多不通的时限干什么?是不是两面人,要看事实,不是咬文嚼字。福增显然又犯了不看事实只咬文嚼字的毛病!

所谓两面人,最大特色是他们的左右逢源的蝙蝠性格,这种性格可以是“一生或一生中相当长的期间中”,也可以“昨天”到“今天”、也可以“上午”到“下午”,检定的方法是看事实,而不是看时限。我认为,任何人,只要在这岛上被国民党和党外两边都肯定的,就必然是两面人无疑!这是一个最立竿见影的检定标准。陶百川、徐复观之流,这样一检定,显然都一连多年,这样在党内党外线上通吃着,这不是两面人又是什么?

陶百川一方面辞了监委给党外看,一方面接受了国策顾问给国民党看,这不是两面人是什么?徐复观一方面在 1960 年 9 月 1 日同党外相见欢,一方面在 9 月 2 日到中央党部大告密,这不是两面人是什么?结果两面久了,陶百川一离台,中央党部秘书长和党外巨公级就争相邀宴了;徐复观一咽气,中央党部秘书长和党外巨公级就争相吊丧了。维桢你看,除了两面做人成功以外,谁又能如此两面讨好呢?

问题严重倒不在这些蝙蝠性格的人得名得利,问题严重在当他们这种人被奉为“国之大佬”“国之大儒”的时候,真正的是非显然就给强奸了。我在《党外与混蛋》中写道:

在康宁祥系刊物这样大捧徐复观的同时,香港的左派刊物上,公布了徐复观的手迹,证明了徐复观一方面匿名写文章投左派刊物,一方面真名写文章投台湾刊物,并在台湾国民党统治下养老、看病、送终。试问古往今来,哪一位“诚实、勇敢、自尊、自信”的人会这样做呢?哪一位“大儒的风骨”会这样软呢?而徐复观两面为之,不以为耻;康宁祥系刊物八面捧之,不以为异,这表示了什么?表示了不是别的,就是典型的乡愿风。

孔夫子说:“乡愿,德之贼也。”乡愿就是没有是非,也不追究是非。就是一一弥缝,事事伪善。并且,更严重的是,乡愿还会故意搅局,故意弄浑正宗的颜色。孔夫子讨厌紫颜色,因为紫的颜色,对正宗的红色是一种搅局、一种似是而非。丘吉尔说他不喜欢委靡的棕褐色,他“不能假装对颜色不偏不倚”(Icannotpretendtofeelimpartialaboutcolors)。但是,乡愿风的出现,就把一切弄浑,弄得天下为之变色!

这也正是你在《我们应对党外公仆继续施加压力》中所说的:

我赞同李教的观点。李敖讨厌伪君子、讨厌乡愿、讨厌两面人,认为这些人混淆了社会是非、善恶、真伪的标准。我的看法是,像徐复观和陶百川这种人,论学问、论道德都很平凡,但是他们都得到不相称的声望。如果他们是可敬仰的人,我只有说,我们这个社会是既贫乏又悲哀的!

[陶百川、徐复观]他们都是老狐狸。在关键的时刻,他们都很清楚应该站在哪一边。就过去的表现看,他们跟正常人没有两样,最先是为自己,其次才轮到他们的党,我怀疑人民在他们的心目中有没有地位。在人民的权力这么薄弱的时刻,争取他们至少有两个坏处:第一,人民可能被他的甜言蜜语迷惑,不做更辛苦的努力,以争取应有的权利;第二,鼓励了投机分子,使他们以为人民是可欺骗的,八面玲珑的人可以到处受到欢迎,那么真正正直、有勇气的人便被孤立,便被认为是偏激分子。

在政治游戏中,拉拢陶百川、徐复观可能有意义;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在游戏中玩昏了头、认错了人、做错了事,被别人玩弄而自认高明。

你说的“八面玲球的人,到处受欢迎,那么真正正直、有勇气的人便被孤立,便被认为是偏激分子”一段话,真是醍醐灌顶之言。放眼看去,在国民党的蝙蝠人物与党外的蝙蝠人物的互捧里,(9 月 20 日陶百川甚至测起字来,说“康”“宁”“祥”这三个字都是要为训的好字!)一切八面玲珑都变成了正宗,一切真正正直、有勇气的人,都变成了偏激分子、变成了美丽岛派!做事最多、受苦受难最多的,反倒不算正宗,反倒被目为旁门左道,那是哪一国的公道和正义呢?

所以,康宁祥的罪过不在他自己求名求利、得名得利,而是在他这种乡愿作风,使人们误以为他的路线是正道、是稳健,别人的路线就是旁门左道、是偏激、是盲动了。我敢说,今天党外的悲剧,许多受难人的不幸,康宁祥的作风多少要负责任,多少有以致之。康宁祥是别人被歪曲被下狱的受益人,一如谢东闵、林洋港是别人被歪曲被下狱的受益人,一如陶百川、徐复观是别人(雷震、殷海光)被歪曲被下狱的受益人。“恶紫,以其乱朱也!”有了万紫,就没有了千红,我们又怎么能不学学孔子,去讨厌讨厌紫色人物呢?

福增反对我批评蝙蝠性格的人,他的毛病,是真的没有警觉到紫色人物“乱朱”的可怕。福增说:

我是从为人民和“大局”的观点来表示我以上的看法的。这些看法和任何人是否是我的朋友无关。我认为我这样的看法,比较有利于我们一千八百万同胞现在以及将来的福祉。斤斤计较于一些个人过去的小毛病,是不合人性,也不合人间真情的。世界没有完人,李敖和刘福增都不是。只要是比较好的人,我们就应该赞美他和鼓励他。

福增的用心是好的,但是毕竟是书生之见。他不知道:我“斤斤计较”的,绝非“一些个人”过去或现在的“小毛病”,而是认为他们这些“大毛病”,的确有害于“人民和‘大局’”——我才真是“为人民和‘大局’着想的”。

“为了人民和‘大局’”,人们应该“赞美”那更该“赞美”的、“鼓励”那更该“鼓励”的,而不该再为乡愿所骗,不论是国民党乡愿,还是党外乡愿,一律不该虚耗大家的感情。不给“开国元勋”黄克强立铜像,却给卖友求荣临革命却开小差的吴稚晖立铜像,这是国民党的“公道和正义”,是我们看不起的;党外人士老跟着陶百川、徐复观、康宁祥建立知人论政之规格,又跟给吴稚晖立铜像有何不同呢?这难道是刘福增看得起的吗?殷海光的大门人、李敖的老朋友,难道就这样没出息吗?

敖之 1982 年 11 月 21 日夜

又:殷海光死后,他的门人全在徐复观术中而不自知,被徐复观统战得七荤八素,真丢死人,福增亦不能例外。可见“学术与政治之间”的奸雄,一旦混入学界,就好像美洲土狼(coyote)进了羊群,效果非凡之至。我实在看不惯以思想方法、以“怎样判别是非”的殷门弟子,竟不堪如此、糊涂如此,所以我非说他们几句不可!

至于殷门弟子,被胡秋原统战的,更不可原谅了。殷海光衰病侵寻之时,落井下石,逼台大解聘他的,是由胡秋原带头的。我在《我的殷海光》中说:“我真不知道,欣赏胡秋原的知识分子,对这种落井下石如何解释,你们的良知究竟何在?”如今他们开口闭口“胡秋公”如何如何,还打着殷门旗号,真有“以德报怨”的遗风啦!

看到胡适死后,所有门人都变节沦落,殷门弟子的不成材,也不意外了!

愈写愈远,又拉杂写了一点众生相给你,也算是儒林内史吧!

1982 年 11 月 21 日夜 1 时

还有,你 9 月 3 日的信上说:“我觉得我对党外的贡献,可以用写文章、发表评论来表现,不一定自己要一本杂志。一个月写三千字,应该不成问题。我要努力,不管有多少杂事烦我,一定要完成!”言犹在耳,你却连番“请假”,该当何罪?我这话问得很严厉,望你切实答我!

1982 年 11 月 22 日晨

论红色变节者

维桢:

紧急转话已转到,我决定用“□□□□”来代替,这样再发表给你的信,就不会影响“善意第三人”了,你以为然吗?

我知道有人怕给我写信,也怕我给他写信,收发之间,像你这样坦然的,毕竟不多。我认为大丈夫敢作敢当,凡是下笔的,就不怕人发表。美国众议院议长马丁(JosephW.Martin,Jr.)发表麦克阿瑟给他的信,惹得麦克阿瑟被总统杜鲁门解职,但马丁和麦克阿瑟两人都无遗憾,因为大丈夫写了那种信,又何在乎得罪什么总统不总统?照“庸德之行,庸言之谨”的小丈夫标准,也许马丁该向麦克阿瑟抱歉,或麦克阿瑟要向马丁责问,但是他们都是第一等人,第一等人写下来的东西,又何在乎被人发表或自己发表呢?

我在二十一年前,由于穷得当了裤子,胡适特别写了一封限时信给我,并送了我一千元来赎当,我很感动,就写了一封长信给他,说出很多我个人的历史。胡适对我的信很欣赏,拿给一些人看,最后他拿给徐高阮看,徐高阮扣住不还。不久胡适死了,徐高阮遂在 1961 年 11 月 7 日,在台北妇女之家举行声讨李敖大会,“邀约了国青民三党人士和若干文化界的朋友三十人”(有陈启天、胡秋原等等),开会斗倒李敖。徐高阮等当场油印公布了我给胡适的信,说我是“叛逆分子”,并把我一状告到警总。警总保安处派魏以之组长主持,把我约谈多次,每次早出晚归,并没过夜。我信中提到的严侨(华严的哥哥)却被再度捕去,关了十六天,调査他同我的关系。魏组长精明能干,同我说话的时候,甚至可以整段背得出我信中的话。最后,在魏组长研究清楚了这是徐高阮等私人的借刀杀人之计,研判若由官方出面整我,对官方不利,乃不了了之。徐高阮等的卑鄙阴谋,才没有得售。

我在《我的殷海光》中,对徐高阮等迫害殷海光,曾有这样的话:

先说胡秋原。胡秋原早年参加共产党 CY,又参加闽变,抗战时加入国民党做中央委员并办党报,大陆丢掉时“打算做共党百姓”,不肯出来,后来才到台湾。有一次被派出去,竟“在英国与共党有过接触”,而遭国民党党纪处分。他是一个反复多变的人,由于反复多变,政治上,自然也就不能被一再信任。因而在心理上,他有了一种幻想的被迫害症,他的自高自大自我膨胀,过分重视自己,使他老觉得有人想打击他,他完全不能了解何物胡秋原,胡秋原何物。谁要打击这样一个宦海失意和学界走板的人呢?在心病之下,他刻意寻找“幻想的迫害者”(imaginarypersecutor),最后找到殷海光。殷海光从《自由中国》停刊后,已失掉地盘,全靠我以文星来支持,胡秋原恨我揭发他的真面目,因此迁怒到殷海光。当然啦,打击殷海光是合乎官方希望的,胡秋原属于何种色彩,也就一看即知。再说徐高阮。徐高阮也是出身左派的健将,当年参加一二九运动,被捕后,投降国民党,在中央研究院做副研究员,可是写不出学术论文。李济等学阀大概知道他有背景,不敢惹他,让他管图书室。他有突发性狂怒症,发病时甚至将书架推倒,根本不是正常的人。徐高阮与殷海光在西南联大同学,殷海光主持《自由中国》时代,徐高阮又巴结又嫉妒,《自由中国》停刊后,徐高阮乃施报复,挑殷海光不小心误译的一个名词,联合胡秋原,指为“学术诈欺”,其实胡秋原、徐高阮在翻译上的错误,早就是超越前进的,但他们却一点也没有不好意思的指摘殷海光、罗织殷海光,并要求国民党政府调查……

我又说:

第二年 5 月,胡秋原在官方曾有奖助的《中华杂志》上,继续落井下石,发表《为学术诈欺告有关方面》。6 月,胡秋原正式行文给毫无“太学祭酒”风骨的台大校长钱思亮,提出二十五个问题,要殷海光答复,如不答复,就视同“不学无术,误人子弟”,应该停止教书……

可见胡秋原、徐高阮对殷海光落井下石之深!我真不知道,欣赏胡秋原的知识分子,对这种落井下石如何解释,你们的良知究竟何在?至于欣赏徐高阮的,那就更令人深味了。徐高阮死后,他的吊丧行列里居然出现了“总政战部主任”“调查局局长”“情报局局长”!他的背景,原来这般。

徐高阮等的背景,原来是“此马来头大”的!

胡秋原为配合这一证明李敖是“叛逆分子”的作业,另外在声讨李敖大会后第九天,在他的官方曾有奖助的《中华杂志》上(第四卷第十一号,总四十号),发表《徐高阮先生公布的胡适先生收到的一件信》,于是我这封有名的信,便从敌人手中,公之于世。这信后来港台书刊颇多转载的,当然是《中华杂志》创办以来,最好销、最好看的一篇文章,我真的很感谢这些要把我送到警备总部的“文化人”,因为只有他们这样为我“捧场”,这封信才得以公之于世,不被查禁。要是我自己公布了,一定就被官方封杀。所以他们真“害之反足以成之”了!

结论是,徐高阮等公布我的信,我一点也不在乎,因为信是我写的,我当然大丈夫敢做敢当。总之,我不怪他们公布我的信,我只是对他们公布的动机和目的,感到要吐口水而已。

徐高阮做了这件事后,据我所知,为他的许多朋友所不谅,有的认为他“卖友求荣”;有的认为“难道胡适把这信给你看是叫你告密的?”;有的认为“信在你手中一年后,你才告密,证明你就是‘叛逆分子’!”;有的认为“知识分子如此借刀杀人,太卑鄙了!”……不一而足。而我自己,却毫无愤懑之情,因为我深深了解:徐高阮等是变节的共产党,变节的共产党是全世界最可怕的人类,不是吗?变节的共产党是永远无法调整他自己的,碰到这种人,又有什么好意外的呢?可笑的是胡适先生为人坦荡,竟误信徐高阮这种红色变节者、竟把李敖的信给这种人过目,结果死后给李敖险些惹来大麻烦,人世奇缘,想来不无好笑。

从另一角度来看,在乱世中,公布信件若对人构成伤害的,也不能不小心。胡适在 1954 年 3 月 5 日演说《从“到奴役之路”说起》,就公布了一封信,但他把这封信的写信人名字给挖掉了,他说:“这位朋友是公务员;为了不愿意替他闯祸,所以把他信上的名字挖掉了。”这种体贴,有时也是必要的。虽然对我的信说来,全无此必要——大丈夫敢做敢当,凡是下笔的,就不怕人发表。

10 月 1 日,四季转来一位“望八”老先生的信,全文说:

李敖先生:

我经过无数次的犹豫,终于寄你此信。我是一“望八”的老人,来日无多。我曾任你出身大学的“院长”,常有自知之明,及早隐退(文化界的逃兵);否则,恐也难逃足下的笔伐。三十余年来,埋头写作,成稿近三千万言,不为人知(这是好事)。我早知你才气纵横,下笔千言;但是,未曾细读大文,近始利用放大镜,逐字细读你的“全集”;衷心佩服,是此时此地的“第一把能手”。你的遭遇,是必然的。我写此信的目的,不仅表示佩服,最主要是奉劝你,专心早日完成《中国思想史》与《北京法源寺》的伟大构想;不要为“杂文”分心。只有你能为此时此地留点传世的东西,千万保重爱惜;“被陈文成了”,太不值得。我知道你不会接受我的劝告;由于“爱才心切”(请恕我用字不妥,有点“卖老”),我写此信,实属多余,千万谅之。此请

著安

恕未具名 9 月 28 日

我很感谢这位老先生的劝告。但我始终不明白,这样诚恳的劝告,又何必出之以匿名的方式?写一封匿名信,还要“经过无数次的犹豫”,这岂不太胆小了吗?我很佩服这位老先生,但他如站出来,不匿名的劝我,我会更感谢、更感动。由此一例,可见在极权的统治里,一般知识分子巳被恫吓到什么程度了,他们连“坐不更名,立不改姓”的爽快,都不能不有所顾忌了;他们连写一封信,都不敢署真名了!虽然这样,我还是得到鼓舞、我还是很欣赏这位老先生。

敖之 1982 年 11 月 22 日